中国法制史整理-魏晋南北朝
2020-03-17 15:00:3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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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魏晋时期
曹魏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出现,制“新科”和“甲子科” 2、法典结构的变化:律仍是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主要形式,对于汉旧律的变革主要有:(1)篇目增加 (2)体例上的调整 3、法律形式的扩展:(1)律令的发展:立国之初,以“科”代替“律”“令”,之后发展了以军令为主的令,魏强大后以律和令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以格代科并回归到以律为主的法律形式。 (2)魏科的变化:科是一种变通性的法律形式,格是科的发展和延续,魏科是传统法制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重要一环。 4、法律内容的发展:(1)刑罚制度的发展: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若干种,并减轻某些刑罚 (2)缘坐范围的变化:缘坐,又称从坐、随坐,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曹魏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河,未嫁女从父母之诛,出嫁女从夫家之罚 (3)“八议”入律:八议指对八类权贵人物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4)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九品中正制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加速了官员腐败 5、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基本承用汉制,地方司法权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领(2)审判制度:1)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2)上诉制度变化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3)监察制度:中央为御史台,是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中丞;地方不设监察机关,由中央派御史监察,形成御史出巡制度
晋朝法律制度
1、两晋的立法:《晋律》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之先河,“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出现 2、法典结构的变化:(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2)篇章体系合理 3、法律形式的扩展:(1)开始明确区别律令,律为固定之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令是一时之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 (2)晋朝法律形式有律、令、故事三种 4、法律内容的发展:(1)刑罚制度的完善:晋律定刑为五种: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 1)准五服以治罪:《晋律》首创,服制越近,以卑犯尊处罚越重,以尊犯卑处罚越轻 2)对八议的批判 3)官当:在八议对应的八种人以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体适用范围,特点是因犯罪者(及其一定亲等关系的亲属)的官职爵位而依法律规定减免刑罚 (2)任官的规定:重视官吏基层实际工作经验 (3)土地、婚姻与财产立法:1)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特权 2)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纳妾被视为合法,惟嫡子有继承权 3)增加有关买卖、借贷的法律规范——红契与严禁高利贷:红契是有纳税的红色印章的“文券”,是发生纠纷时官府裁决的依据 5、司法制度:(1)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晋武帝废三公尚书,以吏部尚书兼领刑狱 (2)西晋成立直诉制度,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 (3)允许上诉 (4)对妇女犯罪行刑有特殊规定 6、中央废司隶校尉:中央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晋废司隶校尉,分其行政权归杨州刺史,分其监察权归御史台
南北朝时期
南朝
1、南朝的立法:(1)宋、齐均沿用晋律,大体上是晋律的延续 (2)统治阶级崇尚玄学和佛学,蔑弃礼法 2、法典结构的变化:(1)东晋以后的宋、齐、梁均承用晋律 (2)南朝多沿用《晋律》,晋又以魏律为蓝本 3、法律内容的发展:(1)缘坐范围的变化:《梁律》进一步缩小从坐范围,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2)减死从流:秦汉以降的死罪减等之刑,徙刑至此时期已改为流刑 (3)官当的出现:准用官职抵刑,也可用罚金或赎刑,至明清取消 (4)不孝罪与不敬罪、不道罪:严惩 (5)重婚姻门第:续有家谱,由官府掌握 4、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的变化:基本承用汉制,重视京畿地区司法职能,赋予其与中央同等权力 (2)皇帝与武臣断案 (3)限制诉讼权利 (4)刑讯用测立法:《梁律》首定测罚之制,以饥饿的方法逼供,《陈律》在此基础上创测立之制 (5)死刑复核制度的延续 (6)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北朝
1、北朝立法:北魏首开重视法典编纂之风,《北魏律》是史上修订最久的一部法律 2、法典结构的变化:继《晋律》之后有所进取的是北朝《北魏律》和《北齐律》 3、法律形式的变化:(1)以格代科 (2)回归以律为主 (3)式的出现:最早见于秦 ,多属于行政性法规 4、法律内容的发展:(1)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死、流、徒、鞭、杖 (2)废除宫刑 (3)缘坐范围的扩大 (4)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与徒的中间刑 (5)“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影响: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的十恶,将直接危害朝廷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严惩不孝罪,将此罪列入重罪十条,虽属八议,亦不减免 (6)存留养亲的出现: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7)官当的适用: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官品从第五品开始一阶当刑两年,免官者三年后照原官阶降一级叙用 (8)任官考绩制度:北魏孝明帝时武人退役争相为官,规定以停解日月为断,依年资深浅而定选用 (9)禁止高利贷 5、司法制度:(1)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大理寺 (2)刑部的前身——殿中尚书、都官尚书 (3)皇帝断案 (4)限制诉权与上诉制度变化 (5)死刑复核制度延续 (6)妇女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南北朝时期法制发展特点
1、法律与礼义道德的融合,是法律儒家化的具体呈现 2、律学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研究的对象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结构、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的研究 3、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体例 4、法律体系化发展,法律解释规范化 5、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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