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整理-隋唐
2020-03-17 14:59:5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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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整理,隋唐时期,隋朝主要的法律制度以及唐朝的行政、刑事、民事、经济、司法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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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隋朝法律制度
隋朝立法概况
1、两次重要的立法活动:隋文帝开皇朝制定《开皇律》(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隋炀帝大业朝制定《大业律》 2、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格、式
隋朝法律内容
1、体例篇目:以《北齐律》为蓝本,在顺序上做出一些修改、调整 2、刑事法律:(1)定五刑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2)死刑法律减至二等:斩、绞;流刑减为三等,杖刑、徒刑、笞刑均为五等 (3)“十恶重惩”:来源:北齐的“重罪十条” (4)八议:正式入律 (5)官当制 3、行政法律:建立中央三省制和地方州县制 4、官吏选拔制度:确立科举制
隋朝司法制度
1、中央: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主监察,都官省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地方:仍由行政机关兼掌司法权 2、诉讼的提起方式:(1)官府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2)当事人可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3、诉讼程序:先向州县基层机构提起,不受理可逐级向上级机构提起 4、行刑要求(其中2、3被唐继承):(1)拷讯人犯,拷打次数不得超过二百 (2)拷打所用工具必须按照一定规格制作,不得超限 (3)拷讯同一名人犯,行杖之人不得中途更换 5、死刑案件审理、判决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并由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唐朝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唐朝立法的重要原则 1、德礼、刑罚不可或缺 2、德主刑辅 3、轻刑慎罚
法律形式
1、主要包括律、令、格、式 2、律:唐朝法律的主体形式 3、令: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 4、格:主要来源于对皇帝诏敕的整理、编纂 5、式:主要涉及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 6、《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订,具有行政法典性质
《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
1、对《永徽律》进行阐释、说明 2、内容:共十二篇,其中户婚律将民事问题刑法化,贼盗律中贼为人身,盗为财产,诈伪律包括身份性欺骗和行为性欺骗 3、影响:(1)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 (2)其中一部分原则和重要制度被沿用 (3)对东亚各国立法产生影响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
职官管理
1、职官的录选:(1)常举:每年定期举行,设有多科,以进士、明经最受重视 (2)制举:皇帝根据一些特殊需要,专门下诏考录人才 2、职官的考核:分为岁课和定课 (1)岁课:基层机构举行,每年一次 (2)定课:全国性的统一考核,由吏部考功司统一组织 3、职官的致仕:即退休,法定退休年龄为七十岁 4、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政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
监察制度
1、朝廷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专掌监察 2、御史台内设台院(担主要职责)、殿院、察院(监察地方州县) 3、中书、门下两省还设有谏官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1、十恶重惩 2、皇帝、官员减免:“八议”、“请、减、赎”(对八议范围以外的官员宽免刑罚)、“官当、免官”(其中免官分为免官和免所居官,免官为两官并免,免所居官为免两官职之一) 3、亲属相犯增减处罚 4、划分公罪与私罪:唐律对公罪的处罚程度较轻 5、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 6、外国人犯罪:同一国籍的适用该国法律,不同国籍的适用中国法律
主要罪名
1、侵害皇权罪:维护皇权是法律的首要任务 2、侵犯人身罪:分为杀人罪和伤害罪两类 (1)杀人罪:分为故杀、谋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 (2)伤害罪: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共同伤害、两相伤害、持械伤害 3、侵犯财产罪: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4、官吏职务犯罪 5、破坏家庭秩序罪 6、破坏社会秩序罪
刑种
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唐朝民事法律制度
身份
1、良贱之分:“良”指普通百姓,职业上大体为士、农、工、商。“贱”指贱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身份,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私贱民可通过“自赎”或主人“放良”获得良人身份,其中“自赎”须主人同意,“放良”须经官府备案 2、良人基于年龄分为黄(0~3)、小(4~15)、中(16~20)、丁(21~59)、老(>60)。
物权
1、禁止土地买卖 2、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由他人发现则共同拥有,若在私人土地发现有文物价值的古器具,应上交官府,由官府给付报酬 3、捡拾到他人物品必须上交官府 4、山野之无主物由首先对其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
契约
1、前提:双方自愿 2、种类:主要是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
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1)重血统的延续,缔结婚姻的直接目的之一就是传宗接代 (2)需订立婚书,由当事人双方的尊长合意订立 (3)婚姻程序(即“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夫妻之间若发生人身侵害,法律对夫的处罚总是减免原则,对妻则为加重原则 (5)良人不得娶婢为妻,否则构成犯罪 (6)离婚方式包括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两类,其中强制离婚又分为法定强制离婚与丈夫强制离婚,协议离婚即和离 (7)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 (8)七出、三不去制度 2、家庭制度:(1)核心是对家长权的维护 (2)家庭财产由家长支配,子孙缔结婚姻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3)家长在家庭中享有较多权力,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对国家承担更多义务 3、继承制度:包括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
唐朝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1、实行均田制,土地归国家所有。 2、分为永业田、口分田、职分田、赐田等 3、永业田:由被授者永远执业,子孙可继承,经特别批准,可买卖交易 4、口分田:与被授者生死相关联,被授者死亡,口分田由官府收回,唐朝严禁口分田买卖。 5、职分田:职官按照品级得到的土地。
赋税制度
租庸调法、两税法(户税+地税)
市场管理
1、重农抑商,规定工商之家世为其业,不得做官,也不得转业为农 2、在州县设市令,专司市场管理 3、对于一些商品确定法律标准、规格 4、对于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买卖双方达成一致
唐朝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共同行使司法权 2、形成了三司会审制度,即三司推事 3、地方:司法权仍由行政机关行使,但增设了一些专门的司法佐吏
诉讼制度
1、分为“举劾”和“告诉” 2、举劾: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3、告诉:由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也可由其亲属代为告诉
审判制度
1、采取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 2、审判回避制,唐律称为换推制 3、定罪量刑的依据仅限于律、令、格、式,皇帝的诏令若未被定为正式的格,不得作为处断其他案件的法律依据 4、将定罪不准确的情形分为两类:出罪和入罪 5、对于死刑的执行,须履行“覆奏”制度,京城地区五覆奏,地方州县三覆奏 6、重大犯罪不须履行覆奏,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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