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整理-宋
2020-03-17 14:59:4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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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整理,宋朝的行政、刑事、民事、经济、司法法律制度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立法活动
法制思想的变化
1、君主集权 2、崇文抑武 3、义利并重 4、慎法慎行
立法原则
1、在承袭唐朝法制的基础上,因时变通,多有创新 2、以法律推行中央集权 3、法出于道,立法以尽事
法律形式
1、初期:法律体系由《宋刑统》、敕、令、格、式组成 中期:敕、例发挥重要作用 2、敕:(1)以敕代律,是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发布,为一时权宜之制,并非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法律规范 (2)编敕:对分散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天下,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 (3)编敕的特点:1)编敕活动较为频繁,编成的敕条数量繁多 2)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3)所编敕令不再局限于非刑事的法律规范 4)大量的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天下 3、例:(1)三种形式: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2)编例:将原本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宋刑统》
宋太祖时期,是中国古代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 特点为:1、名称之变,法典不称“律”,而改称“刑统” 2、篇下分门类篇,《宋刑统》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结为一个单元,称为“门”,所有的敕、令、格、式前都有一个“准”字,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 3、新增“臣等起请”三十二条,即修律者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后向朝廷提出变动建议 4、总结“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
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管理制度
1、中央集权的加强与国家管理体制的调整 (1)以“二府三司”取代中书门下体制:二府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枢密院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三司指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2)地方政府机构分为路、州(府、军、监为其同一级机构)、县三级 (3)知州由中央派文官担任,知县由皇帝派文官担任,通判可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 2、君主专制与差遣制度 (1)建立官、职分授的职官制度 (2)结果:造成职官只知道尽忠于君主、服从权力,不晓得以天下为己任;官吏数量激增;加重国家财政负担 3、官吏选任与考课制度 (1)选任制度:1)途径:科举、恩荫、捐纳 2)跟唐朝相比的发展:①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②考生成为天子的门生,避免考生与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为名结为同党 ③创造了“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制度,以防止考场舞弊,做到公平竞争 ④改变了唐代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内容,还设有明法科 (2)考课制度:1)设立专门机构主管官员考课,审官院负责京朝官,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 2)考课制度高度规范化、法律化 3)考课的方法:磨勘制(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已定升迁,大多凭资历升官)、历纸制(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或由长官记录其属下官员平时的善恶) 4)对各级官吏规定了不同的考课标准和考课内容
监察制度
1、中央: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御史台内设台院、察院和殿院 2、与唐的不同:(1)将不同的台、谏机关,职能划归一致 (2)台谏官必须由皇帝亲自任命,并拥有风闻弹奏的权力,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受其他机关的限制 (3)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所体现的时代特点
1、刑法原则:以宽仁为本,却大大加重了对贼盗罪的处罚 2、犯罪种类:细化对造妖书妖言、贼盗、官司出入人等犯罪的规定,并加重惩治 3、刑罚制度:在“五刑”之外创制了折杖法、刺配、凌迟等刑罚
刑法原则
1、宽仁为本,规范刑制 2、重典惩治贼盗,以救时弊:以京师为中心划定重法地,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罚
主要罪名
1、贼盗罪:造妖书妖言罪、强盗罪与窃盗罪 2、官司出入人罪(指司法官员在审判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出现出罪或入罪的情况): 故出入人罪、失出入人罪
刑种
1、常刑:笞、杖、徒、流、死 增设折杖法、刺配、凌迟 2、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除了死刑都可以用决杖代替,但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 3、刺配: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 4、凌迟: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
民事法律制度
物权
1、确认和保护所有权:(1)宋朝的公私财产区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指田宅,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日常用品等。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包括对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自然取得、生产取得等;继受取得包括买得、互易、受赠、继承等 2、完善他物权制度:主要表现为典当、倚当与抵当 (1)典当:1)包括不动产的出典,也包括动产的质押,田宅的典当也称为“典卖” 2)宋朝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卷”、“解贴”,在发生纠纷时,是官府用来断案的法律凭证。 3)规定:①一物不得两典 ②契约中明确约定回赎的期限,期限内出典人有权回赎,典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但无处分权 ③对于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或与约定不清的典卖契约,法律规定在三十年内允许回赎,超过期限则不得回赎 ④价金交付的期限为120天,以钱交付的再以钱赎回,以纸币交付的再以纸币赎回 (2)倚当:1)所有权人将不动产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转让他人,以换取现钱的行为,主要以田宅为标的。 2)倚当与典当的区别:收益分配的不同,倚当物的收益,超过约定的利息额的部分要归还倚当人,而典产的收益则全部归典权人所有 (3)抵当: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田宅的契据作为债务的担保,以不动产作为抵押
契约
1、该时期买卖契约有三种形态:绝卖、活卖和赊卖 2、绝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3、活卖:又称典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达成,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合理期限内,出卖一方可以赎回 4、赊卖:先以信用取得所买物,之后再交付价金
婚姻、家庭与继承
1、承袭“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等离婚原则 2、给予妇女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3、一般遗产的继承:改嫁妻妾、别居无户籍妻妾及其子女不得继承遗产 顺序:①儿子、未嫁女 ②孙、守寡妻妾 4、户绝财产的继承:户绝指无男性子嗣之户 顺序:女儿、近亲、官府(除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若无在室女,出嫁女得三分之一,其余全部入官;无女儿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全部入官;亦可遵照遗嘱执行) 5、遗嘱继承:(1)一般以户绝为前提,无承分人的财产按遗嘱处分,遗嘱继承人必须是缌麻以上的亲属,所得份额只有三分之一。 (2)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官府进行公证,或由族人进行见证 (3)遗嘱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6、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顺序:①父、母、妻、子、亲兄弟、未嫁之姊妹、未嫁女、亲侄等随行者,若相随之人不在此范围内的,只能由父母、妻儿持官府的公文前来收认 ②死亡客商无一人相伴,先由官府保管,并通知其原籍追访亲属,待父兄、子弟等有继承权人前来继承,依数酬还 ③客死的外商在海外的直系亲属可以来认领财物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1、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规定“垦田即为永业” 2、完善土地契据制度,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 3、打击盗卖和同居之人私自买卖土地
赋税制度
1、两税:以有无土地为标准,将户口分为主户与客户,有田产的主户承担赋役 2、杂税
市场管理
1、在都市打破了“市”、“坊”的界限 2、北宋发行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 3、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商品流通 4、严格市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构 (1)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和京城百官案件 (2)刑部: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大理寺审断的全国死刑等重大已决案件 (3)御史台: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4)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 2、地方:(1)县是第一审级,有权判决杖刑以下的案件,对徒刑以上的案件应初步审理后写出初步裁判意见,报送州,由州做出正式判决 (2)州是第二审级,有权直接决定徒刑以上的案件,对于死刑案件,必须上报提点刑狱司复核。部分重点疑难案件要上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甚至由皇帝亲自审核。 (3)路一级设置提点刑狱司,负责本辖区的司法审判和监察
诉讼制度
1、明确规定官府受理民事案件的时间 2、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
审判制度
1、皇帝亲自录囚的情形增多 2、独具特色的鞫谳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 (1)鞫谳分司制度: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和判 (2)翻异别勘制度: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伸冤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其中,由原审机关的另一官司复审称为“移司别推”,由上级机关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其他机关复审称为“差官别推”或“移推” 3、重视证据和检验:宋朝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所著《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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