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
2020-03-17 15:00:32 1 举报
AI智能生成
中国法制史,辽宋金元时期法律制度的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辽夏金元法制
辽
立法概况
1、契丹人建立的政权 2、契丹人立国前,无文字亦无成文法 3、辽国最早的法典——《决狱法》,汉人仍适用唐律,契丹由此进入成文法时代 4、辽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典——《重熙条制》
法律制度
1、刑法适用原则:八议、赎刑 2、罪名:罪名以“十恶”为首,建国之初仅适用于汉人,后来普遍适用 3、刑名:死(绞、斩、凌迟)、流、徒、杖
司法制度
1、袭唐宋制度,立国初对契丹和汉人分而治之 2、立国前,契丹设“决狱官”处理纠纷,为一世袭官职 3、立国后,中央设专职司法官——夷离毕,太宗时扩大为夷离毕院,负责审理契丹案件;汉人案件由南面官大理寺负责 4、仿效汉制,置钟院以达民冤 5、地方上,立国初汉人犯罪由州县行政长官审理,契丹人犯罪由各地契丹警巡使审理 6、辽圣宗时由分治走向合一
主要特点
1、由同罪异罚到一等科之 2、法律实施状况因人而异
金
1、由女真族建立 2、立国前尚无成文法,臣服于辽后一度被迫使用辽法,以习惯法为主 3、以汉制逐渐统一国家法律制度,法制混乱 4、金国第一部成文法——《皇统制》 5、形成了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 6、《泰和律义》是金国基本法典,至此,金国法律的汉化过程基本完成
1、由汉族成文法及女真、契丹人部落习惯法融合而成,以汉族成文法为主 2、特色:(1)强化皇权和家长的权威 (2)严惩赌博盗贼犯罪 (3)用汉制五刑代替传统酷刑 (4)保留女真族婚姻习俗
1、司法机关:基本模仿汉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三大法司的官员、令史分别由女真、汉人和契丹人担任,并设有翻译 2、地区行政区划设路、府(州、军)、县三级,各路设提刑司,后改为按察使司,为中央派出的司法监察机关,州县两级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3、女真生活地区保持“猛安谋克制”,即军垦合一制 4、制定《州县官听讼条约》用以规范地方司法行为
1、分而治之:多民族法制文化并存 2、立法与执行脱节
西夏
1、党项族建立 2、初无成文法律,立国前开始仿效唐宋法律 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1、刑事法律:(1)量刑原则:重视身份,沿袭“八议”、“官当” (2)罪名:十恶 (3)刑名:刑法体系由杖刑、徒刑(分为短期、长期、无期)、死刑构成 2、财产法律制度:强调买卖双方以自愿为原则 3、开科举取士制度
1、司法机关:立国前无固定的司法机关;立国后仿效宋制,在中央设有陈告司、审刑司(相当于宋朝的大理寺)、用刑务等专门司法机关,设中兴府、御史台负责受理京师的诉讼,地方诉讼由州县长官负责 2、诉讼制度:程序简单,注重效率
1、法制汉化程度高,但仍不失特色 2、法制中有佛教因素 3、军事法律发达 4、推动了中原儒家文化在西部的传播,有利于多民族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为元朝大一统局面创造了条件
元
1、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多民族政权 2、立法原则:(1)祖述变通:祖述即保留蒙古族传统习惯,并尽量将蒙古族传统习惯上升为律令条格;变通以参用汉人法制为主 (2)分而治之 3、立法活动:(1)《大札撒》:蒙古族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 (2)《至元新格》:元朝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3)《大元通制》 (4)《元典章》:非中央政府制定,由《前集》和《新集》组成
1、行政法律:军政合一体制 (1)中央机关:1)中书省:以中书令为最高长官 2)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机关 3)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在地方设两个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的派出机关 4)宣政院:中央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机构 (2)地方:分行省、路、府(州)、县四级,边疆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设宣慰司和宣抚司 2、刑事法律:(1)量刑原则:1)强调轻刑 2)同罪异罚:主要体现在不同民族和亲属之间 3)减少贵族官员刑事特权 (2)罪名:十恶、禁止妄杀和强奸幼女 (3)刑名:笞、杖、徒、流、死 3、民事法律:(1)不动产买卖:1)手续规范繁多 2)买买之前须向官府申报发给凭据,获得官府书面许可 3)亲邻有优先购买权 4)买卖双方、中介人等须在契约上共同签字画押 5)到官府备案盖印并纳税 6)转移附在不动产上的赋税义务 (2)损害赔偿: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须承担民事责任 (3)婚姻家庭制度:1)更注重婚书,将婚书视为婚姻离合的法定要件 2)允许收继婚:即父兄死后子弟可收娶其无子的寡妻妾 3)民间流行男子入赘 4)寡妇的继承权:无子的寡妇,有权继承亡夫的所有遗产,亡夫家族兄弟不得分割,但如果寡妇改嫁,则会失去包括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 5)户绝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1、司法机关:中央:大宗正府、刑部(中央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特殊司法机关(御史台、枢密院、宣政院享有一定的司法权) 2、诉讼审判制度:(1)审判权限的划分更加清晰 (2)僧侣干涉司法审判活动 (3)允许代诉
1、因俗而治 2、法制汉化 3、强化民族之间的差异:将民众分为四等 (1)蒙古族享有的特权:1)任官方面:重要官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2)诉讼程序方面:蒙古人除犯真奸盗外,有司一概不得拘捕,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审理 3)量刑方面: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否则即为犯罪 (2)严厉防范汉人:1)禁止汉人拥有一切武器 2)禁止民众练功习武 3)在江南地区实行宵禁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