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整理-明
2020-03-17 15:00:1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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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整理,明朝的行政、刑事、民事、经济、司法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点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1、“刑乱国用重典”与“刑罚世轻世重”相结合:皇帝根据社会情势判断是乱世还是平世,采取相应或严或宽的刑事政策 2、强调“明刑弼教” 3、立法注重简、朴:“简”指条纹简便,重点突出;“朴”指法律条文通俗易懂
法律形式
1、大致包括《大明律》、《大诰》、《大明令》、《问刑条例》、《大明会典》和榜文 2、《大明律》:1367定律——1397颁布 特点:(1)编排体例:适应了明代废除宰相制度后,将中央政务分属六部的政治体制,吸收了《唐六典》、《元典章》以职官分类编制法典的长处,创立了以六部分类的新体例(2)定罪量刑:侧重尊君:与尊君相悖者,重其所重,与尊君无关者,轻其所轻 3、《大诰》:朱元璋编订并适用的特别法 特点:(1)重典治吏而非直接治民:适用对象主要是各级官吏,其次是豪强富户和无业游民 (2)是律外用刑,用的还是严刑 4、《大明令》:(1)按六部分篇 (2)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后一部,也是唯一保存至今的令典 (3)一般由积极性规范构成 (4)是一部临时性的法典 5、《问刑条例》:单行法规,此后条例变为和律一样具有效力的“常法” 6、《大明会典》:(1)具有典章汇编性质 (2)其体例仿照《唐六典》、《元典章》 (3)以官职制度为纲,以事物名数仪文等级为目 7、《榜文》:太祖、成组时期一种文告形式的单行法规,把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等在榜上公示,悬挂于各衙门门前和申明亭内
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管理
1、以儒生为主体的文官体系 2、成化年间开始八股取士 3、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 4、内阁首辅张居正整顿吏治,创制“考成法”
监察制度
1、主要由三部分:御史纠察、言官谏诤、地方监察 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御史分为两类:(1)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2)监察御史 3、设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六科给事中为独立机构,直属皇帝,有进谏、封驳和纠弹等大权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1、“比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可比照最相类似的律例来定罪量刑 2、“化外人”属地原则:正式确立完全的属地原则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对朝廷所认为的重罪(主要包括两类:①官民直接威胁、冒犯君权的犯罪②官民直接蠹国害民的犯罪)加重处罚,对其所认为的轻罪则让处罚变得更轻
主要罪名
1、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指士大夫拒绝朝廷征召 2、奸党罪
刑种
1、采用唐律五刑体系: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2、另有酷刑凌迟、充军(明创)、枷号、刺字、廷杖(明创)等 3、充军:把不杀的重罪犯押解到边远地区补充军伍罚作苦役的刑罚,分为终身(重罪犯本人)和永远(罪犯世代相袭)两种 4、廷杖:帝王在朝廷上当中责杖大臣,往往无须具体罪名,只要皇帝觉得他们冒犯其威严即可 5、赎刑:适用广泛
民事法律制度
物权
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
契约
1、立法简略,希望民间自己消化处理 2、土地房屋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且该契约必须加盖官印并交纳契税,红契具有法律效力 3、明代中后期私约在发生纠纷时也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与继承
1、夫为妻纲在法律上的进一步强化 2、平民娶妾的限制 3、亲属间禁婚范围的扩大 4、直系亲属财产继承权的强化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1、官田是公家土地,数量庞大,不允许自由买卖,一般招募贫民耕种,其所纳之税称为租,较民田为重;民田是私有土地,可自由买卖,所纳田赋称为税,较官田为轻 2、皇庄是皇帝私产,由皇帝派太监监管,其租税收入归皇帝私人而不入国库
赋税制度
1、基本依照两税法,以黄册(户籍册)和白册(土地赋税册)为依据,分夏秋两季征收田赋 2、男子十六岁到六十岁都要服差役 3、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即将徭役和田赋合并
市场管理
1、规范度量衡等市场器具 2、着力管理市场交易中介人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2、地方:省、府、州县三级 3、特殊司法机构:厂卫(厂即东厂(太监统领的特务机构)、西厂和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先设卫,后设厂)
诉讼制度
1、对某些轻微案件推行了带有强制性的半官方调解制度 2、乡里普遍推行里甲制度,设立“老人”这一乡职,后失败后推行“乡约”制度 3、加大对越诉、诬告的惩罚力度 4、限制起诉时间,除命盗重案可随时陈告外,细故和轻微刑事案件应在农闲期起诉,中期以后确立“放告”制度,每月有固定日期接受细故和轻微刑事案件诉状,其他时间一律不准
审判制度
1、复审制度:(1)州县处理细故和轻微刑事案件,徒罪以上案件拟出初步意见(即看语)后转送上级 (2)若人犯或佐证无翻供,知府对州县官所拟看语无异议,则加上自己的看语转送上级(3)各行省的按察使有权终审徒刑案件,流刑、充军、死刑要拟出看语后上报刑部或都察院 (4)死刑案件须三法司或其他官员会审,上报皇帝做最终的复审决定,经皇帝“勾决”后,才得以确定 2、会审制度:三法司会审、朝审、热审和大审 (1)朝审:朝廷最高级别的官员会审已被判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 (2)热审: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京师在押未决囚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囚犯痛苦的制度 (3)大审: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在押罪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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