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章(马工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020-03-17 11:17:35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马工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述
特征:1、普遍性; 2、适用性; 3、价值性
依法行政原则
职权法定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
行政职权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或人民意志代表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
法律优先
概念: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
含义:1、规范位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 2、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法律保留
概念:又称为积极地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此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最高立法机关,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而且该事项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比如《立法法》第9条规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相对保留:某些事项原属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予以设定的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行政合理性原则
比例原则
适当性:(行政目的角度)行政行为的做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
必要性:(手段)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衡量性: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利益
平等对待
1、行政主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2、国家平等对待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程序公正
基本要求: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具体: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 2、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3、说明理由; 4、不得单方接触
公众参与
概念: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参与行政过程,有权对行政主体即将做出的行为表达意见,而且该等意见应当获得行政主体的尊重。
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
信赖保护
适用条件:1、有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做出了一定的行政行为; 2、有信赖表现,即人民因信赖行政行为而有客观上具体表现信赖的行为; 3、信赖值得保护,信赖若有瑕疵则不值得保护
法律效果(二选一):1、存续保护:指不论现存法律状况是否合法,为稳定人民所信赖的法律状况,维持原来的信赖基础。主要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方面,即在不得撤销的情形下让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继续存在。 2、财产保护:即以适当的财产补偿来减轻行政相对人因合理信赖所造成的损失。~授益行政行为的概念及不得撤销的情形
基本要求:1、信息公开透明; 2、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 3、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并且回答当事人的疑虑; 4、建立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救济机制
高效便民原则
概念: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高效原则: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
便民原则: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监督与救济原则
监督原则:内容:监督与责任
责任的表现:1、有责任依法行使职权; 2、对违法、不当行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组织权益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3、问责
救济原则:给予公民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违法或不当侵害的情况下享有充分救济的权利,在我国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补偿等制度来保障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