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
2020-05-25 14:11:4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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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章知识点整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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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概述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法律特征
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业名称或商号是商事主体人格的表现形式,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就是以其商业名称或商号从事商事行为
商事能力应以具有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有民事能力不一定具有商事能力
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事登记而取得
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指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连续、稳定地从事范围确定的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的种类
商个人
概念:指依照法律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
法律特征:1、经法定核准登记; 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与一般自然人人身相关的权利如结婚、选举和被选举与商个人无关); 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
具体表现形式:1、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个人经营——个人承担;家庭经营——家庭承担;区分不开则家庭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商法人
概念:依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原通常称为企业法人,现称为营利法人。
特征:1、(区别于商个人和商合伙的特征)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有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即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有独立财产、承担独立责任);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设立依照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 3、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形式:1、公司法人;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企); 3、集体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 5、合作社
商合伙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特征:1、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特征)是非法人企业; 3、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区别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以营利为目的
形式:合伙企业
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概念: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同于一般民事能力的三个特征: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 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即不同的商事主体具有不同的商事能力); 3、商事能力因商事登记而确定
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
原则上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未成年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
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在我国从事商事活动,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外国人的商事活动主要有四种形式:1、按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具有我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3、外国企业依法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4、外国企业经批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名称
相关法律规范:我国主要是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际上主要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法律特征:1、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2、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 3、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
商业名称与字号、商标
字号
概念:是指商业名称中的表彰商事主体的特殊文字,是商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比如“全聚德”
对公司等商事主体多用商业名称,对商自然人和商合伙多用字号
是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商事主体为保护其字号,可将其注册为商标
商标
有时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与商业名称的主要区别
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
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商标可以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表示
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与取得
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如“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选定
各国立法中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严格主义和自由主义。本书认为我国采严格主义
严格主义:又称真实主义,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不予承认
自由主义:指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并不是毫无限制,而是相对较小的限制)
取得
我国商业名称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这是取得商业名称权的唯一途径
商业名称登记的类型
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废止登记、撤销登记
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1、排他; 2、救济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即商业名称专有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
属性:人格权+财产权
特征
1、地域性; 2、公开性; 3、可转让性; 4、时间上的无限性(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有一定的时间性)
权能
1、专有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即可“出借”或“出租”); 3、商业名称变更权; 4、商业名称转让权(多数国家规定不得脱离营业而单独转让)
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1、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排除; 2、同一商业名称或类似商业名称使用的排除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商事账簿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概念:商事账簿是商事主体为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
法律意义
1、对商事主体自身而言:了解自身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作为计算盈利、分配利润的依据;设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时调整经营决策
2、对交易相对人而言:了解某一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资信能力,对该商事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作出判断
3、对股东而言:掌握企业的财产、营业和盈利状况;是分取股息、红利以及确定其股权价格和企业剩余财产的依据
4、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了解商事主体经营状况,作为进行财务、物价检查,经营效益考核和审计的主要依据;征纳税款的依据
5、民事诉讼中,有证据效力
设置商事账簿的原则
强制主义(我国)
要求商事主体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且对种类、内容及记载方法有详细规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自由主义
美国
折中主义
日本
商事账簿的种类
会计凭证
概念:指记录商事主体营业活动及收支情况的凭证和证明
种类
1、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比如发票、结算凭证、收据
2、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用以记载经济业务的性质、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一种凭证
审核
1、形式审核:审核会计凭证的填制和置备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2、实质审核:业务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
会计账簿
概念:商事主体的会计人员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制作的,具有固定格式且相互连结的帐页所组成的,用以连续、系统、全面记载商事主体各项经营活动的簿册,固定格式的簿册由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而提供
作用:会计报表编制的依据;资产评估的基础;利润分配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会计分析的基本资料
1、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分为普通日记账和特种日记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必须有原始凭证,根据收到凭证的先后顺序制作会计凭证并编号,按照会计凭证进行记账)
2、分类账簿:按照会计科目分门别类登记各项经济业务的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
3、辅助账簿:又称备查账簿,是对某些在日记账和分类账等主要账簿中不能记载或记载不全的项目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
会计报表
概念:也加会计表册,指根据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按照统一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的,以综合反映商事主体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个会计期间)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和表册。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作用:系统而有重点、简明扼要地反映商事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分类依据:会计报表的编制时期是否确定
定期报表(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月份会计报表)
不定期报表
2、分类依据:会计报表的用途和作用
主要会计报表
附属会计报表:补充说明主表中某些项目的详细情况
3、分类依据:所反映的资金运动状态
静态报表
动态报表
4、分类依据:编制主体(在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情况下形成该分类)
个别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
商事账簿的保管
多数国家规定了商事账簿保管的最低期限
我国规定,会计档案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保管期限,涉外的会计凭证、年度决算报表永久保存,各类账簿、凭证至少保存10年,月报、季报保存3—5年
商事审计
审计的概念:指由独立的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分类: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审计与会计的区别主要在于职能不同。会计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
职能:经济监督;经济鉴证;经济评价
目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公允性;表达与揭示
审计报告
概念::指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完成某一项审计工作之后,向委托或授权者提交的全面反映审计情况、分析结论、评价结果及其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
类型: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概述
概念: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特征:1、创设性(商事主体资格或其特定商事能力的起始取决于商事登记行为生效的时间); 2、要式性(法定程序、向法定机关申请、登记的内容和事项由商事登记法律以强制性条款规定、法定格式、符合法定条件); 3、公法性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原则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1、法院是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德国、日本); 2、专门的行政机关办理(美国、英国); 3、法院、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法院办理一般商事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公司商事登记
我国:行政登记主义,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商事登记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3、登记公开原则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设立登记
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申请与受理; 3、审查; 4、核准发照; 5、公告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商事登记的效力
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各国的几种主要情形
1、是商法人取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
2、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
3、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非法人的商事主体取得商事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
对第三人的效力
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应登记的事项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第三人生效,但是如果在公告之后的一定时间之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无责任知道,则对第三人无效
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第三人可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根据公告之事实为法律行为,除非第三人知道公告事实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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