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法律制度
2020-12-22 15:04:39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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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二建 6-7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6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020.3.22
2020.3.2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条件
申领主体:施工企业
申领条件
12项:人员、资金、救援、措施、保险、制度、设备等
记忆:人资救措保制备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特种作业
1建筑电工
2架子工
3起重信号司索工
4起重机械司机
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2架子工
3起重信号司索工
4起重机械司机
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起重,登高,带电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机具符合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颁发和延期
颁发机构:省级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延期:提前3个月向原机关办理手续
记忆:3年3个月
安全生产三三制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机关同意,延期3年
逾期未办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10万
变更
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10内提出
变更10日内
遗失:报告原机关;声明作废,申请补办
报告声明加补办
撤销安全许可证
主要是政府犯错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隐瞒情况、虚假材料申请的处罚
不予受理、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巜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倒》规定,施工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记忆:没有落实
项目负责人是大官:组织 建立 制定
施工单位负责人指
- 企业法人代表
- 总经理
- 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注意)
- 总工程师
- 副总工程师
记忆:法人老总两总工
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
国有企业:董总
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配备要求
的配备要求
- 总承包资质 :特级不少于6人;一级4人;二级及以下3人
- 施工专业资质:一级3人;二级及以下2人
- 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
- 分公司、区域公司:不少于2人
安管人数:总包643,专业32,其他2
按面积
建筑面积1万㎡:1人
1-5万:2人
5万以上:3人
1-5万:2人
5万以上:3人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
-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主管部门报告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检查、监督、查处、整改、报告
带班检查
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分别在企业、工程项目存档备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对于分公司,集团负责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
必须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必须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80%
因事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
建设单位批准, 安排好日常工作
因事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
建设单位批准, 安排好日常工作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隐患
(5)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隐患
(5)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项目经理是小官: 落实
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负总责)
①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②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分包双方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救援人员等);
③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和负责上报事故;
④承担连带责任
①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②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分包双方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救援人员等);
③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和负责上报事故;
④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连带责任)
①服从总包的安全生产管理;
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①服从总包的安全生产管理;
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总包一起写文件,分包出人、出设备
施工从业人员
权利
- 知情权、建议权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
-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安全问题)
- 拒绝权 (危险作业)
- 紧急避险权 (人身安全紧急情况)
- 请求赔偿权 (安全事故损害)
- 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 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同等的权利
没有危险报告权,属于义务
义务
- 守法遵章的义务
-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 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 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安全隐患报告: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常识: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安管人员”的考核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且考核不得收费
“安管人员”通过受聘企业,向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否则不得上岗,
新职工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新职工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安全培训,新职工32学时,每年20学时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培训。
4新培训:技工设材
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包括安全形势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
工人师傅的要求
中级工,三年,成绩突出,没有三违行为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简称131
情节特别恶劣
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简称31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犯罪主体:指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
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安全事故: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刑+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5-10年刑+罚金
安全事故
- 未发生,限期改正
- 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造成重大伤亡,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人
- 不够刑罚的,罚款2-20万
- 构成刑罚的,5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
- 违反违规:停止执业3月-1年
- 情节严重:吊销,5年不准注册
- 重大事故:终身
-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企业及项目: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排查主要负责人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 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基坑工程;土方工程;模板工程拆除爆破工程
基坑工程;土方工程;模板工程拆除爆破工程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深暗高大,专家审查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由总包的技术负责人及分包的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施工单位
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变更需调整,需要重新审核和论证
应对作业人员进项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履职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
并对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危化品管道作业,施工单位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要 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讲解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
编制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交底
并由双方和安管人员签字
编制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交底
并由双方和安管人员签字
【注意】两次交底
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入口处、边沿、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临时设施安全卫生要求
- 公共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保持安全距离
- 办公区、生活区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 职工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标准
- 不得在尚未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临时建筑物应符合安全要求
- 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工程罚款规定:跟建筑物相关5-10万;工程器具相关10-30万
- 在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可能危及管道安全,应在开工7日前通知所属单位,并制定应急预案 。
- 租赁设备应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安全防护设备:
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定期进行检查
三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基坑工程施工、脚手架施工、模板支架施工
共同要求:
- 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
- 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 安全技术交底
- 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和现场监督
- 其他不同专业要求:验收、施工顺序等
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
- 2.5%:矿山工程
- 2% :房屋、水利水电、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1.5%:市政、其他
总承包单位应将安生生产费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 50%:安全费合同约定不明,合同期1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不低于该费用50%;
- 30%:1年以上(含1 年),预付不低于30%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施工措施费:处以挪用费用20%-50%罚款
施工消防安全措施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 消防设施:每年一次全面检查
- 设有消防 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一次
- 其他单位:每半年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每日防火巡查
施工单位:每半年一次消防演练
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意外伤害险
办理对象: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
办理
施工单位支付费用
不记名,不记数
有分包的,由总包统一办理
分包合理承担费用
分包合理承担费用
期限: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属于法定的非强制性保险
工伤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费用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工伤产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 级,最轻的为10级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单位申请1个月内
个人申请1年内
个人申请1年内
工伤申请后,行政部门做出决定:
清楚的,15日内
不清楚,60日内
不清楚,60日内
鉴定结果不符,15日上诉
死亡补助: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下落不明,3个月内照发工资
工伤停工,留薪12个月
骗取工伤保险:罚款骗取金额2-5倍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3.25
3.25
生产安全事故划分要素:人身、经济、社会因素
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死亡313,重伤151,损失151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应急预案的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重大问题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重大问题
关键词:重大变化,机构,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
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1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
政府部门门应当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政府部门门应当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应急救援队伍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小型或微型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小型或微型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发生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提示1】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提示2】救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提示3】救援需要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提示4】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提示2】救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提示3】救援需要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提示4】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发生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分包双方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等。
总分包双方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等。
总包写预案,分包组织人员加设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单位负责人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上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上报)
1小时
县级建设、安监部门
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组织抢救
保护现场
及时上报
保护现场
及时上报
出现新情况应补报;30日内,伤亡数变化,应补报;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变化的,应补报
特殊情况移动事故现场条件
- 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 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
- 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 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地域管辖:事故发生地政府,对应四级政府
-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
- 重大事故 省政府
- 较大事故 市政府
- 一般事故 县政府
- 非死亡事故 委托事故发生单位
死3-10-30,伤10-50-100,钱1000-5000-1亿
分界线:≤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上级政府认为必要,可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事故。
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
3、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法院不参与)
4、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最长可延长60日。
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
3、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法院不参与)
4、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最长可延长60日。
调查报告内容
(1)发生单位概况
(2)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5)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6)防范和整改措施
(2)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5)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6)防范和整改措施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3.25
3.25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占地、影响公共设施、停水、 停电、爆破等)
- 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的设备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 (拆除15日前,将资料报送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 单位要有设计方案(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 单位要有设计方案(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 。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建设工程(“三新一特”的工程),提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建设工程(“三新一特”的工程),提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审查安全措施、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安全隐患报告的处理
一般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要求施工单位暂停,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情况严重,要求施工单位暂停,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机械设备等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提供设备单位: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出租单位: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不得出租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报废)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报废)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报废)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安装、拆卸单位
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编制安装、拆卸方案,派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7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3.25
3.25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使用对象
1.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时,一般采用标准
2.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作出规定时,通常采用规范
3.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
2.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作出规定时,通常采用规范
3.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发布
>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部门提出,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立项、标号和对外通报,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2个部门)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1个部门)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1个部门)
国家标准应当修订
(1)制约了科技新成果的推广
(2)修订可以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3)有明显的缺陷或互相抵触,需要补充
(2)修订可以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3)有明显的缺陷或互相抵触,需要补充
国家强制性标准
标志语:通用,重要的通用,共5条
提示:一般实施后5年复审一次
复审:继续有效、予以修订、废止
国务院批准发布者授权批准发布
行业推荐标准
标志语:专用,共5条
地方标准
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
团体标准
社会团体共同制定
国家鼓励制定,社会自愿采用
企业标准
自行制定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 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 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 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都必须遵守强制性标准
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而我国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强制性标准监督的内容
技术人员是否掌握强制性标准
设计施工材料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实施国家标准的 罚款
- 勘察设计单位10-30万
- 建设单位20-50万
- 监理单位50-100万
- 施工单位:合同价款2%-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施工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总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见证取样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比例不低于30%
程序】: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关键词:5承重、拌制、防水
检测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需有资质证书,分为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需有资质证书,分为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都必须在检测报告上签字,且加盖公章(三个签章)。
建设、监理确认,施工归档
建设、监理确认,施工归档
检测机构对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违法、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建立单独的项目台账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不包括建设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
质量责任和义务
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必须向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限制不合理干预:低于成本报价、压缩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等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政府工程+成片小区,必须监理
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保证提供的建材、构配件、设备符合要求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拆除隔墙、窗洞改门洞),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
- 具备资质,勘察、设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 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包括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施工难点、疑点等。
监理单位
依法承揽业务
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可以与建设单位有关系
依法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确认工程质量
- 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材、构配件、设备才可使用,才可进入下道工序
-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才拨付工程款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验收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竣工图等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竣工图等
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规划部门依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不需要)及其有关规划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
规划部门依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不需要)及其有关规划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
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责令停用,罚款3-30万元
环保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 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报告。
除保密外,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使用的,分期验收
除保密外,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使用的,分期验收
节能验收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质量检验员、施工员参加,设计单位节能人员应参加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质量检验员、施工员参加,设计单位节能人员应参加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审查完毕
- 500万元以下的,20天
- 500万—2000万元的,30天
- 2000万—5000万元的,45天
- 5000万元以上的,60天
525-23456
合同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合同以外零星项目,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
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支持。
承包人在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验收合格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部门备案
备案提交文件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规划、环保文件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 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期限、责任
质量保修期最低期限
竣工验合格之日起
合理使用年限
基础设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
5年
屋面防水、防水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2期
供热和供冷系统
2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第三方、不可抗力等,施工单位不保修
违法使用 ,后果产权人自负。
质量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 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 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 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
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维修质量缺陷的资金
(质保金与缺陷责任期直接相关)
(质保金与缺陷责任期直接相关)
缺陷责任期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承包人原因无法验收的,按实际竣工验收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无法验收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无法验收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计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总结:
缺陷责任期:合同约定
质量保修期:法律规定
缺陷责任期:合同约定
质量保修期:法律规定
责任承担
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修且承担费用若承包人不修也不付费,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他人原因,发包人组织维修,承包人不付费
他人原因,发包人组织维修,承包人不付费
预留比例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返还
应于 1 4 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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