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3-26 10:13:15 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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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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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整理自
《用人单位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注意及实操指引(以北上广为例)》 ——胡高崇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争议解决、劳动雇佣与员工激励、公司合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人群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
新冠肺炎病毒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情形
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
在隔离治疗期间
在医学观察期间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规定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2020 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
企业应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稳岗措施
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2020 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工伤认定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压缩认定时间
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 3 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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