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则-责任能力
2024-05-14 11:52:07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刑法-责任能力部分总复习框架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
周岁以生日第二天开始计算,即14岁生日当天依旧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八种犯罪: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毒
对这八种犯罪的认识:
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即既包括正犯行为、也包括从犯行为)
包括法律拟制为这八种犯罪的行为
例如: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故意杀人
聚众斗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
强奸
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实施强奸行为,定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抢劫
包括抢劫强制、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罪
不包括刑法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坏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贩卖毒品
仅对【贩卖】行为负责,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不负刑责
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6周岁,应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
1 犯罪时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应对从轻或减轻处罚。
2 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犯18,审7女
4 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老人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年龄以行为时年龄来判断,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结果发生时有防止义务又不履行义务的,仍然成立犯罪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原因自由行为
过度疲劳、醉酒、吸毒等
生理性缺陷的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身份:行为之前已经具备的特殊资格
首要分子就不是身份
分类
真正身份犯:身份是构成犯罪的客观要素
不真正身份犯:特定身份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原则上以高身份者(重罪)定罪,例外是贪污、职务侵占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犯罪的,按照主犯性质定罪
罪过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
犯罪认识
认识到犯罪事实即可,不要求对违法性有明确认识
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犯罪要认识的要素
犯罪意志
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大方向确定的后果,希望并追求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犯罪认识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犯罪意志
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可能发生的多种可能性持容忍态度
注意
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是直接故意
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均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盗窃枪支罪(间接故意)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会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直接故意,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以未遂论处
间接故意、过失犯罪、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已犯罪论处
过失、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犯意递增、主观恶性递增、社会危害性递增
子主题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提升\降低,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犯意转变,犯罪的行为对象同一,侵犯法益同类
以重罪论处
另起犯意:原则上数罪并罚;但如果侵害的对象不同一但法益相同的情况下,同种数罪不并罚
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
概说
刑法中只有两个地方明确要求了一定是故意犯罪:1 累犯,前后犯罪行为都是故意;2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认识的过失,对过失犯罪没有任何预知认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如何评判应当预见?
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基本的生活规则、业务规则、行业规范等
过分自信的过失
有认识的过失,对犯罪结果有认识,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自信依据可以是主观方面也可以是客观方面
采取了一定的看上去还可以的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目的
判断意义
1 罪与非罪的区分:部分犯罪明确要求了需要行为人有犯罪目的
2 两罪区分:目的不同,罪名可能不同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 影响量刑 (罪名不同,量刑不同)
动机
判断意义
1 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
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投降罪中的贪生怕死
2 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的前提是犯罪的故意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没有超出同一罪的构成范围
分类
对象错误
我要的菜没来
主观层面出现错误(写错地址、打错电话等)
实际意图伤害的人没有出现在语境中
按照具体符合说
一定要每一个细节都与犯罪者期待吻合才构成既遂,不然只能构成未遂与过失的想象竞合
该理论现在修正为:也认为是犯罪既遂
按照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有法律上的“最大公约数”即可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行为误差)
因为客观行为上的错误
按照具体符合说
一行为触发数罪,择一重
按照法定符合说
认为是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成立
实行行为造成犯危害结果的,认定既遂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跨越两个罪的构成要件
分类
对象错误
在重合范围内定罪
打击错误
处理原则:分别判断不同对象,择一重处罚
违法性认识错误
原则上不阻却行为违法性
信任官方意见,可以阻却违法性
即,不看题干中的“误以为”,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运用
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对结果是排斥的、拒绝的、难以接受的→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