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2020-08-17 11:32:36 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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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总则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之一的期限
以“小时”为计量单位的期间计算规则
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的小时计入
截止时间=起始点时间+法定或者约定的小时数。
以年、月、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计算规则
来时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到期日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
范围:搭乘便车、代为买卖、相约游泳、约人吃饭、为人指路等。
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搭乘便车受到损害,除行为人对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考虑好意施惠关系的无偿性,减轻行为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外空间
散步、起床等。
爱情与民事法律关系
原则上爱情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是若夫妻之间不再有爱情,享有离婚请求权。
婚约
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但是支付的彩礼能否退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隐私的个人自由领域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
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遭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害,适用诉讼时效。
形成权
追认权、撤销权、选择权、法定抵消权等
不属于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期待权
范围: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取得动车所有权的期待权、条件成就前或者期限届至前,附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权。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既得权,被继承人死亡前,拥有继承资格的人通过继承取得遗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且法律上无任何保护措施,权利的属性过于稀薄,不具有权利的特征,不是期待权。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若胎儿“活着出生”,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所附条件成就,胎儿溯及受胎之始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生理死亡
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为户籍登记为准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的时间为准。
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按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宣告死亡时死亡时间的认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16-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监护
监护类型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的父母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有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有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应当由最后消失监护权的父或母一方作出。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罪情形,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没有前述的人,或者前述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须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利害关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宣告(原则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年。)。
死亡宣告的撤销
死亡宣告的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身份关系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关系
依照法定继承、遗嘱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财产已经被第三人通过继承以外的其他途径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损害赔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
法人的概念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仅负担出资义务,即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间接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法人制度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件
公司控制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法律效果
实施滥用行为的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案一否定”
诉讼构架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认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人格混同”的认定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物记载的。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公司的财物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过度支配与控制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利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在成立经营目的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横向否定
控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物混同、利益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相互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方向否认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营利法人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利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特殊法人:村委会、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受目的范围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营利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目的范围限制;但是,营利法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民事活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机关、成员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机关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所生民事法律效果归属法人承受的规则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务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真人假章”与“假人真章”合同的效力
“真人假章”合同的效力
拥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拥有代理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代表权限范围内,与相对人独立订立合同时,只要加盖了公章,即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该合同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即使其加盖的公章为假公章或者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在法律效果上,该合同仍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假人真章”合同的效力
没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没有代理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加盖了法人的真实公章,当然也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是否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分两种情况: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无须法人追认,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的,法人未予追认的,该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无独立的人格。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设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承担与法人登记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责任,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事法律行为
意识表示理论
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民法典》第142条
原则。采“表示主义(客观主义)”1.若一个(假想的)理性谨慎的受领人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后,有理由相信表意人具有表示意思,成立意思表示,但表意人可主张类推适用重大误解,撤销已经成立的意思表示;2.若一个(假想的)理性谨慎的受领人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后,应当认定表意人无表示意思,不成立意思表示。
例外“意思主义(主观主义)”。若相对人(受领人)知道表意人内心欠缺表示意思或相对人(受领人)对不知道表意人内心欠缺表示意思具有可归责性(为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则以能证明的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为准,无表示意思,不成立意思表示。
单纯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几个民法规定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第171条:因狭义的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第638条: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718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1124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1124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知道或者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表示使者:须表示使者将意思表示“实际传达”相对人(受领人)之时,方属到达,意思表示生效。
受领使者(配偶、管家、秘书):对受领使者为意思表示后,“能够期待受领使者将意思表示传达”相对人之时,即属到达,意识表示生效。
表意人有无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均依意思表示作出之时的状况为断。因此,根据通说,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意思表示的生效不因此受影响。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的类型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遗嘱、捐助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表决行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解除合同、抵销、免除债务、抛弃抵押权、抛弃质权。
意思表示的解释
142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142条第二款: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解释方法
整体解释、目的解释、公平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信解释。
特殊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手写优于打字的和印刷的;打字的优于印刷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同一方向地平行达成完全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合伙协议、公司的协议。
决议。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特殊成立要件:遗嘱,还须依照《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作出法定形式,否则遗嘱不成立;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概念与类型
类型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
成立时显示公平的法律行为。
因遭受欺诈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因遭受胁迫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
撤销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
第155条: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撤销权人胜诉的法律文书生效时,法律行为溯及成立时自始无效。
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权。
显示公平:仅受有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欺诈、胁迫: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子主题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被告
行使方式: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最长除斥期间为5年。
原则:短期除斥期间为1年。例外,因重大误解享有的撤销权的短期除斥期间为90日。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重大误解
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时,错误发生的阶段。
内容错误、表示错误可以成立重大误解。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传达错误,合同不成立,不成立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
性质错误与价值错误
“价值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
虽成立重大误解,但仍(基于诚实信用)排除错误方撤销权的两种情形
所发出的错误表示较其真意对表意人更为有利。
表意人发出对己不利的错误表示,受领人知悉表意人真意后,愿意以其真意为内容订立契约。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虽有表面上的错误,但经由解释,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合同不成立,无重大误解问题。
虽有表面上的错误,但经由解释,表示行为的规范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一致,不成立重大误解。
按照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进行解释,表示行为的规范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一致,且系属重大,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重大误解。
表示使者传达错误与重大误解
表意人利用表示使者传递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
表意人利用表意使者传递意思表示的,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的问题。
“典型风险”与重大误解
“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
欺诈
条件:欺骗者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相对人因该欺骗陷入、维持或者加深错误认识;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重大误解与欺诈之间可以竟合。
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利益第三人合同,该合同撤销享有特别限制,相对人甲以及利益第三人丙于合同成立时均不知道或者均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的,合同相对人乙不享有撤销权,乙遭受的损失只能向第三人丙追偿;若相对人甲或者利益第三人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损失,乙享有撤销权利。
胁迫
威胁者基于胁迫的双重故意对相对人故意预告实施危害。威胁具有不正当性。
因第三人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撤销不受特别限制。无论受胁迫人的法律行为相对人和利益第三人于法律行为成立时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的事实,受胁迫人均有权撤销该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
典型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示公平发生在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真意保留
即单方虚假行为。
原则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有效。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戏谑行为
以开玩笑、吹牛为目的所作的意思表示。
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
双方虚假行为
第146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对人善意时,相对人可以主张《民法典》311条善意取得制度。
相对人恶意时,相对人可以主张虚假意思表示有效,从而相对人可以继受取得财物。
隐藏行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145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145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为作出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对人的保护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催告前,法定代理人已经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因不知情的相对人知催告而失去效力。合同重归效力待定状态,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既可以以诉讼外的方式,也可以以诉讼内的方式行使。自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生效时,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消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171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171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171条第三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171条第四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与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之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受1年或者90日短期除斥期间限制;只能以提起诉讼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须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之追认生效之前行使;可以以通知方式行使,也可以以诉讼、仲裁方式行使。
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597条第一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乙、丙的相机买卖合同有效。
丙为恶意受让人,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这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途径原始取得相机所有权。
若乙、丙买卖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丙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途径继受取得相机所有权。
若乙、丙买卖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甲未追认或者乙未取得处分权,丙不能继受取得相机所有权,乙构成根本违约,丙享有法定解除权。丙亦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事实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723条第一款: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
为鼓励交易,合同法在司法导向上,秉持“从严认定违法行为无效的范围”之精神
明定无效型: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违反强制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者,属于效力性强制。
危害公序型:法律、行政法规未明文规定,但违反该强制规定损害公共秩序者,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效力性强制规定的类型
强制性规范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管理型强制规范
资质限制类
履行控制类
行政管理类
形成性强制规范
违反“形成性强制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应规定判断。
关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关于无权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因无权处分订立合同效力的规范;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规范;关于物权法定的规范。
合同违反部门规章
原则上,合同违反部门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违反部门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善良风俗的主要类型:违反性道德(但是为结束婚外性关系支付的“分手费”有效)、违反婚姻伦理(法考中,忠诚协议有效。)、违反家庭伦理、贬损人格尊严、过度限制自由、践踏宪法基本权利、违反公平竞争。
恶意串通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行为当事人具有损害合法权益的“意思主义的恶意”。“观念主义的恶意”尚不足构成恶意串通。(行为人明知房屋出售,仍高价购买已经出卖尚未过户的房屋,“观念主义的恶意”合同有效)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与合同免责的无效事由
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当然有效。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事由
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前提“预知免除”。
《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几个规定
法定批准生效合同的效力
第502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02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为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附“法定生效条件”,批准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对对当事人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合同。
法定批准生效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
《九民纪要》第38条: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合同的效力
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若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追认,该合同直接归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受,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若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为“恶意”,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追认,该合同不能归属法人承受。可以类推适用第171条第四款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
关于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
若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代表权的意定限制”(第61条第三款规定的章程或者前权力机构所作限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推定”相对人为善意。
若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代表权的法定限制”(公司法第61条的公司对内、外担保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由相对人对其承担证明责任(订立合同时尽到了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按照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来确定合同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效力。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
条件成就之拟制
第159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条件落空之拟制
第159条: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债权人期待权的保护
乙在条件未成就前,出卖或者毁坏赠与财物的,甲有权“在附条件成就时”对乙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条件与负担
合同条件:条件未成就合同成立未生效。不存在促使条件成就的请求权。
合同负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存在合同义务。
代理
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通过他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受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的制度。
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事实行为(占有、先占、拾得遗失物)与侵权行为不适用代理。
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概念通知、宽宥行为),可类推适用代理。
不允许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61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结婚的意思表示(《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收养、遗嘱。
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他身份关系、与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行为一概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而生效,而只能由被代理人重新实施。
代理的特征
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
直接代理
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显名间接代理
第925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隐名间接代理
第926条: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例外情形(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择委托人),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代理人与使者、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代理:独立意思、代理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代理人)、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代理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
使者:传达“已经确定了内容”、使者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使者、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本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
代理:“三方结构”、委托代理“须有”独立的授权行为,否则代理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代表:“双方结构”、“无须”独立的授权行为、超越代表权限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独立于基础关系以外的授权行为)、无因性。
通过基础关系,才能给委托代理人设定义务。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第168条第一款: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原则:自己代理系“无权代理”:特别法允许的自己代理(第945条:行纪人的介入权);法定代理人实施的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第168条第二款: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系“无权代理”,须经“双方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发生代理的效力。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第164条第二款: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复代理
复代理人享有复任权(被代理人事先同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全部都是过错责任。
狭义的无权代理
“冒名行为”未形成三方结构,不属于无权代理。
冒名行为的法律效果,因相对人“是否注重”被冒名之人的法律特征有所不同
若相对人不注重“被冒名者”之人的特征(身份),姓名不具有区别性的意义时,冒名行为有效,在“冒名行为者”与相对人间生效。
若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之人特征(身份),则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须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不成立表见代理:行为人伪造他人公章、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假冒行为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盗窃,或者与行为人特定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相对人有权主张,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
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可以在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撤销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以及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对象请求权、可变期间(可中断、中止、延长)、期间经过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除斥期间:对象形成权、不变期间、期间经过权利消灭。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196条:下列四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人格请求权与身份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995条: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1001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请求权。
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请求权。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请求权。
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例外,10年。自缺陷产品交付罪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安全使用期)
普通短期时效期间: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短期时效期间: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5年。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普通短期时效期间起算的具体规则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有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均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第510条与511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权人的效力
请求权能减损、抵消权能消灭、代位权能和撤销权能消灭。
处分权能依然存在、受领权能依然存在、起诉权依然存在。
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第41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701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好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行使的时间,原则:义务人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例外,基于新的证据,债务人可在二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但债务人仅“承认债务”,而非“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
默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排除诉讼时效适用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人不得预先处分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具有“涉他效力”
《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债权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对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第195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在文书上签字、盖章的,该文书达到对方当事人的。
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一方为金融机构的,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缴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诉讼时效从提起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特殊关系。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因夫妻关系或者家庭关系不能行使时效中断。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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