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2020-05-22 11:07:30 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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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补充版)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本体论
第一章犯罪概说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 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刑法
-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地方及刑法基本原则所作出的补充规定
刑法的体系
我国的刑法体系
编 章 节 条 款 项
但书
前段意思的补充
对前段意思的限制
前段意思的意外
与前段意思相反
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国家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学理解释
机构 单位 学术组织所作出的解释
刑法解释的方法
伦理解释
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
文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
实质侧面
刑法法规的内容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残暴 的刑罚
刑法法规明确性
形式侧面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类推
禁止事后法
法不溯及既往 还有从轻兼从旧
成文法主义 禁止习惯法
适用刑罚平等原则
在刑罚执行上应一律平等
在刑罚裁量方面应一律平等
在认定犯罪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要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客观危害)
子主题
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概念
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问题,处理的是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处理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属地原则即一国用一国法
属人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
普遍原则(基于保护国际间的共同利益)
我国的原则
属地原则为主,兼采用其它原则
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犯罪的(陆 水 空 “拟制领土”“船舶 航空器”)
无其他特别法律规定
隔地犯
我国采用遍在说。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 的属人管辖与普遍管辖
时间效力
概念
是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具体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 溯及力及限时法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
概念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适用的效力
关于刑法溯及力的有五种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论
第四章犯罪及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整体来理解,危害达到了相当的程度,无行为则无犯罪,无行为则无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
受刑事法律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抽象的
犯罪对象
指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犯罪方法
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
犯罪主体要件
自然人
一般主体
特殊身份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动机
内心起因动力因素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第五章犯罪客体
概念
是指行为成立犯罪和成立何种犯罪所必须侵犯的某种法益
明确犯罪客体 的意义
有利于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
有利于准确定罪
有利于准确定性
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共同体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即所有法益的集合体。它是一个抽象的法益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是犯罪客体的最高层次
同类客体
指某类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益(人身权,财产权 一大类别)
同类客体是对一般客体的具体化
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一具体的法益
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或是相应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与者
犯罪行为通过直接作用犯罪对象侵犯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必备的其他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比如非法捕捞罪有时间要求
刑法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有体性
客观上的身体动静
有意性
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有害性
对社会有危害
以下三种情况不构成危害行为
人在睡梦中或精神混乱状态下的举动
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危害行为的分类
作为(不当为而为,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
身体所实施的行为
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能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还违反了某种命令性法律规范
构成不作为犯罪须具备的客观条件(须具有义务是前提)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结合主客观,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了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概念
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一因多果)
危害结果的种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
作为要素的危害结果
非作为要素的危害结果(即结果不是所犯罪的构成要素,如无论是否致人死亡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如人格,名誉)
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远近为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如强奸使人受刺激自杀)
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
犯罪方法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即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条件说
无行为就无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条件说的中断(关系的中断则前行为消失)
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可能小则条件关系可能中断,反之不中断
考察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考察介入情况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介入情况是行为人行为导致的,则不中断,如果是独立的则可能中断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对结果承担责任
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观
第九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犯罪阻却事由
刑罚论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刑度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犯罪分子
时间条件,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主观条件,前后所犯都是故意
对象条件,不满十八周岁的和过失犯罪除外
特殊累犯
罪质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
刑度条件是没有限制
时间条件是任何时候
累犯的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缓刑
一般缓刑
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在其居住的处所执行且不在危害社会的处罚,是为缓刑
死罪缓刑
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立即执行,可以缓期两年,表现良好无其他故意犯罪可减为无期徒刑
不适用假释
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段时间的刑罚之后,遵守监规,表现良好,有悔过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附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
自首
一般自首
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共同犯罪还需供述他人行为才算自首)
特殊自首也称余罪自首
概念
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的其他罪行
成立条件
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人 的其他罪行(以罪名区分)
非其他罪行
选择性罪名,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律,事实上密切联系的应认定为同一种罪行
坦白与特殊自首的区别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但所供述的是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是“异种罪行”则算为自首
立功
概念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条件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代为立功不算
材料和线索 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有实际作用
不能认为立功的情形
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利用他人或本人职务之便获取的线索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的联系方式,藏匿地点,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 的
重大立功
补充要点
选 择性罪名
特点为多种罪名混合
概念
是相对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具体情形
行为对象 的 选择
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只拐卖其一或者两者都可用这罪名
行为方式的选择
如制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
子主题
不作为的为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业务
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由于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使得某种由法律保护 的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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