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2020-05-22 15:11:4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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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纳税人、纳税环节
纳税人
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
生产环节
视同生产
将外购消费品非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将外购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委托加工环节
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
卷烟
生产+批发
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首饰饰品
超豪华小汽车
生产+零售
税目、税率
税目
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
酒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高档化妆品(15%)
10元/毫升(克),15元/片(张)以上
不包括:护肤护发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贵重首饰及珠宝
包括:人造金银、合成宝石、宝石坯,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
鞭炮、烟火(15%)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
成品油
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摩托车
不含设计车速50km/h,气缸容积50ml以下三轮
小汽车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不含税增值税130万以上)
不含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大客车、大货车、厢式货车改装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球、球杆(杆头、杆身、握把)、球包
高档手表(20%)
不含税价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游艇(10%)
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5%)
不包括:竹制筷子、木质工艺筷子
实木地板(5%)
包括:各种实木装饰板、素板
电池(4%)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其他电池
涂料(4%)
税率
烟
卷烟
甲类(≥70元/条)
56%加0.003元/支
乙类(<70元/条)
36%加0.003元/支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雪茄
36%
烟丝
30%
酒
白酒
20%加0.5元/斤
黄酒
240元/吨
啤酒
甲类(出厂价≥3000元/吨)
250元/吨
乙类(出厂价<3000元/吨)
220元/吨
其他酒
10%
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纳税5%
其他:生产环节纳税10%
超豪华小汽车
10%
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
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移送数量
收回数量
进口数量
从价定率
一般规定
计税依据
含消费税(价内税)不含增值税
不包括代垫运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含白酒品牌使用费
啤酒生产企业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啤酒、黄酒、成品油
从量不影响
其他酒类
收取时交,逾期(1年)不交
其他货物
收取时不交,逾期(1年)交
特殊规定
计税价格核定机关
卷烟、白酒、小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其他应税消费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进口消费品
海关核定
卷烟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
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核定管理
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按照已核定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卷烟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15日内,将申请调整卷烟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接到文件后30日内,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6个月的销售价格,调整并发布卷烟计税价格。
对于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销售价格信息错误,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纳税人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对纳税人卷烟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该牌号规格卷烟自正式投产以来的销售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对于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应在收到纳税人申请后25日内,将申请调整卷烟计税价格的建议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重新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采集期为已核定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连续6个月,采集期满后调整并发布卷烟计税价格。
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白酒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
核定范围
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核定比例
60%
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违规处理
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按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或数量计征
换、抵、投按同类最高价计税
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金银首饰
带料加工
按受托方同类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以旧换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
税额计算
生产环节
直接销售
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
连续生产应税品
不征税
连续生产非应税品
于移送时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
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无同类价格
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判定
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自产自销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计税规则
委托方是个体
委托方收回后在所在地交税
委托方非个体
已代收
向委托方交货时按受托方同类售价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同类用组成计税价格
收回的已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计征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未代收
受托方应处以罚款;但消费税仍由委托方补交
委托方补交税款时,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价计税
税额计算
从量
按委托加工收回数量计税
从价组价
从价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组价
复合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
基本规定
报关进口时产生纳税义务,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进口计税
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进口消费品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从量税
加征环节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超豪华小汽车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批发卷烟
批发企业之间销售不纳消费税
批发企业计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消费税已纳税款扣除
概念
对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
扣税范围:
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
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
扣税计算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消费税出口退税
又免又退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只免不退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免不退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申报与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分批提货,分批纳税
纳税地点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经批准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税收优惠(极少)
进口环节
一般随关税减免
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方
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
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限值:单次5000,每年26000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
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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