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2020-05-22 15:10:2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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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全知识点整理(截止到2020年1月)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一般规定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租赁承包
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进口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代理进口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资产管理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建筑合同
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第三方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分类
分类依据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企业规模大小
判定标准
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不包括: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额
差额计税的,为差额销售额
管理要求
一般纳税人
适用对象
超过判定标准(强制办理)或者未超过判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申请办理)
登记要求
销售额超标月份或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生效时间
纳税人自行选择登记当月1日或次月1日
身份证明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资格证明
超过判定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其他个人(自然人)
纳税辅导期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6个月
加油站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法
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019年12月31日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
有偿转让有形动产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销售劳务
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或个体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在内(自我服务)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陆路运输
程租、期租、湿租——交通运输(配人),光租、干租——有形动产租赁(不配人)
无运输工具承运——交通运输
运输代理——经纪代理服务
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包括:普通业务、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通话、宽带)9%、增值电信服务(除通话和宽带)6%
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建筑服务
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安装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建筑服务
将建筑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包括:贷款、直接收费金融、保险、金融商品转让
各种利息性质收入——贷款服务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贷款服务
金融商品持有期保本利息应计税;非保本收益不征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贷款服务
现代服务
研发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
光租、干租——有形动产租赁(13%),车辆停放、道路通行——不动产租赁(9%),不动产或动产广告位出租——经营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市场调查——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
商务辅助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各类经纪、中介、代理)、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广告代理——文化创意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经纪代理
其他现代服务
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
生活服务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提供游览场所,以及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文化体育服务
餐饮服务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餐饮服务
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住宿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房地一起转让,按销售不动产计税
进口货物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非营业活动(不征税)
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位和个体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不同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服务
单位或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用视同销售,但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一般要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兼营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
按主业适用税率计税
兼营
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但各业务不同时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
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税率或征收率计税
特例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
电梯销售——销售货物,安装——建筑服务,后期养护——其他现代服务。
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特殊情况
.货物性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谁开票谁纳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电力系统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多用途卡
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不征税项目
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经多次转让后,最终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货物的多次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税率、征收率
税率
基本税率13%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进口货物
较低税率9%
行业适用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基础电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列举适用(销售或进口)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低税率6%
增值电信、的现代服务业(租赁除外)、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除外)
零税率0%
出口特定货物、劳务、无形资产、跨境服务
可以放弃0税率,36个月不许变更
征收率
3%
一般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3%减按2%
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或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或服务
5%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
房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税
税收减免
法定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其他优惠
常见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91号
医疗卫生行业
非营利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营利医疗机构 自产自用的制剂,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免税
疾病控制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 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税
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税
饲料免税。财税〔2001〕121号。不含宠物饲料
向居民供热部分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38号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财税[2018]53号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2号
不常见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免征增值税
制种行业,2021年前进口种子免税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2017-2023年,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税。财税〔2017〕35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税。财税〔2017〕90号
……等等等等
营改增优惠
(40项免税)
常见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列明利息收入
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集团统借统还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不常见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人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住房
台湾航运航空公司从事两岸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直接或间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等财产清偿债务。所属及附属企业不享受此优惠
列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户,按安置人数乘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资源综合利用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适用对象参照目录。财税〔2015〕78号
新墙体材料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3号
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和进口口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号
管道运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
其他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8〕38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0〕102号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4号
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8〕5号
经批准经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财税〔2016〕36号
扣减增值税
特殊人群扣减
适用人群
退役士兵、贫困人口、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递减规则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税控设备扣减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财税[2012]15号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普票专票均可。不足抵免可结转。
起征点
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
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
小微企业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法
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概念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售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销售方式销售额
包括: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包括
受托加工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垫运费:发票开具并转交给购货方
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
折扣折让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价格折扣:同一发票金额栏上的折扣可扣除(备注栏折扣不能扣减)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赠送他人”处理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扣减
销售折让/退回
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
以旧换新
按新货同期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
双方做销项,正确开票可抵扣进项。等价交换的进项销项一致
直销
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企业、直销员各自按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税
企业按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税
包装物押金
啤酒、黄酒
逾期(1年)未收回计税
其他酒类
收到押金即计税
酒类外其他货物
逾期(1年)未收回计税
视同销售销售额
纳税人自己同类价(当月或近期平均价)
其他纳税人同类价
无同类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0%))/(1-消费税税率)
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无售价,以净值作销售额
营改增业务销售额
全额计税
贷款服务
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手续费、开户费等收入
资金清算业务
发卡机构:发卡行服务费,清算机构:网络服务费,收单机构:收单服务费
差额计税
一般征收
金融商品转让6%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06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出现的正负差,以盈亏相抵后余额为销售额。负差年内可结转,但不得转入下年。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当年负差)÷1.06
经纪代理6%
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
签证代理6%
扣除支付给外交部和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代理进口免增值税货物6%
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6%
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境内机票代理:扣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航空运输9%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企业客票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6%
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6%
销售额为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按“教育辅助服务”计税
房企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9%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允许扣除的土地几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
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
融资租赁
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
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简易征收
建筑服务3%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情况可选简易计税,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销售不动产5%
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扣除不动产买价或作价
物业管理 3%
可选简易计税,收自来水水费的应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
劳务派遣 5%
可以差额简易计税,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
小规模也可选择
人力资源外包6%
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及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必须差额,一般人可选简易计税按5%差额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进项税额
概念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
凭票扣除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境外单位或个人处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计算扣除
购进农产品
桥、闸通行费发票
进项=发票金额÷(1+5%)×5%
机票
进项=(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火车票
进项 =票面金额÷(1+9%)×9%
其他客票
进项=票面金额÷(1+3%)×3%
不得抵扣的进项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超标但未申办一般纳税人的
取得票据不符合要求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购入材料等要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可抵扣范围。否则按收入比例划分可以抵扣部分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进项税额转出
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抵扣进项的,需要做转出处理,具体操作在附表二填写
不得抵扣转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途改变可以抵扣进项
可以抵扣进项=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进货退出或折让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加计扣减进项税
(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判定方法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计算方法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原则
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应纳税额不足递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农产品扣除
凭票抵扣
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票或海关进口缴款书
票面税额抵扣(9%)
取得3%简易计税小规模专票
票面金额×9%
取得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的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注明买价×9%
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扣除率扣除
核定扣除
(财税[2012]38号)
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农产品耗用率逐年调整
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并确定进项税额,同时调整上年进项税额,少抵结转;多抵转出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可抵进项=耗用农产品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核定流程
申请核定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税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税额
实纳税额=应纳税额-抵减税额-预缴税额
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处理
计算税额时,当期销项税额如果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并注销,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留抵税额可抵减欠税及滞纳金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
留抵退税
办理条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退税额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管理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 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条件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扣减税额
税控设备费用和计税维护费按票面加税合计抵减应纳增值税
取得的相关发票不认证勾选,直接填报申报表附表四及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不足递减的可结转下期
预缴税额
建筑服务
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服务预收款
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3%)×3%
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不动产转让
自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非自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房地产企业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9%)×3%
简易计税法
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业务
增值税=销售额÷(1+3%)×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
增值税=销售额÷(1+3%)×2%
劳务派遣服务
全额计税3%
差额计税5%
跨县(市)建筑服务
增值税=(总包款-分包款)÷(1+3%)×3%
销售不动产
自建
增值税=销售额÷(1+5%)×5%
非自建
增值税=(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住房
自建住房免税,非自建2年内交税,超2年免税(北上广深除外)
出租不动产
增值税=销售额÷(1+5%)×5%
住房
增值税=销售额÷(1+5%)×1.5%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一律适用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且未抵进项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旧货
增值税=售价÷(1+3%)×2%
暂按3%简易计税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可选择按3%简易计税
货物
县级(含)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或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
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含铁路)
动漫企业的列明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服务。
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服务。
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物业管理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按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简易计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建筑服务: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
销售电梯并安装,安装可按甲供工程简易计税
试点前开通的高速通行费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提供的金融服务;
农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贷款利息收入
可选择按5%简易计税
销售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
出租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
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差额计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扣缴计税法
计算方法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特定企业/行为增值税
加油站
一般规定
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不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征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允许扣除数量)×油品单价
允许扣除
自用油、代储油、倒库油、检测用油
征管
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加油卡加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算地
对于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同一县市总机构缴纳,跨市同省省局确定,跨省总局确定
开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总分机构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
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分支机构发生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转让不动产(非房企)
一般纳税人
分支主题
个人
差额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分支主题
不动产经营租赁
分支主题
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分支主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分支主题
电力产品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核电行业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油气田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税[2009]8号
黄金、铂金、钻石、期货
《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明电[2002]47号等
资管产品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
一般规定
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代理进口以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同销售税率13%、9%,不使用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包括货价、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纳税人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计税依据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 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代收代缴义务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交易限值
单次5000元,年度26000元
税额计算
限值内的,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税额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退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出口
基本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免(退)政策
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视同出口货物
对外援助、承包、投资的出口货物
销售给特殊区域的货物;免税品销售
销售给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无需报关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视同自产
适用对象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
满足条件(同时符合)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纳税信用等级A级;
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满足条件
(不同时符合上述5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出口劳务
对进境复出口的货物提供劳务
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提供劳务
一般纳税人零税率应税服务
免退办法
免抵退
概念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生产企业
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视同自产)货物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列明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一般计税法的生产企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和设计服务
特殊行业
国际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完全在境内的服务
免退
概念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外贸企业出口外购研发和设计服务
退税率
货物
退税率≤税率
服务
退税率=税率
劳务
退税率=货物退税率
简易计税
退税率=征收率
从低适用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项目未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
计税依据
货物劳务
离岸价
进料加工
离岸价-保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加工货物
离岸价-国内免税料件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购进价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价
出口未抵扣进项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购进价×净值÷原值
计算方法
免抵退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3.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4.比较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大小,从小退税
如果出口企业存在免税保税料件购进的情况,应在外销额中减除免税料件的价款或组价
免抵税额是城建税、附加的计税基础
零税率应税行为当期免抵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
免退
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
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免抵退计算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税款计入成本
只免不退
未核算进项
简易计税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货物出口、已使用过未取得专票或进口缴款书的设备出口
出口免税货物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
特殊区域出口
免税店销售免税品,特殊区域之间或向境外出口货物劳务、边贸出口、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货物
列名商品出口
计划内出口卷烟、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等
特定出口主体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
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免税凭证
出口其他零税率情形以外的服务、无形资产等
不免不退
范围
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货物
销售给特殊区域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出口企业有列明违法情形;违规以自营名义出口
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境外旅客离境退税
境外旅客:在境内连续居住不超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适用退税商店购买符合条件的个人物品,不包括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等
申请退税条件
同人同日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500元;
退税物品未启用或消费;
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李托运出境
退税计算
应退增值税额=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方式
现金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转账方式退税
征收管理
退免税凭证资料需保存10年
骗取退税款,省局可批准停止退税资格半年以上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则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当天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预收款
一般货物
货物发出时
长期(超12月)货物
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纳税期限
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
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原地经营
机构所在地
总分机构分别纳税或批准后在总机构处汇总纳税
外县经营
报告外出经营事项——机构所在地纳税
未报告——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纳税
未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补征
外省经营
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开票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
未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补征
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
扣缴义务人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其他个人
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
建筑服务
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无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销售、租赁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增值税发票
类型
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联
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的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
作为购买方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
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
抵扣联
报税联
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
注册登记联
车辆登记单位留存
记账联
存根联
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联
记账联
附加联
增值税电子发票
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通用机打发票
使用方法简单的一种普通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将逐步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取代
通用定额发票
与人民币面值相同的手撕发票,多用于停车场等场所,无需设备,使用方便
开具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专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受赠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
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小规模开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征收率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不动产除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税总函〔2019〕243号
开具要求
基本要求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内容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税总发〔2016〕75号18条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离线开具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并自动上传巳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
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特殊要求
税率栏
一般填开
适用税率
「0%」或「免税」
税额显示「***」,表示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
「***」
税额栏也显示「***」,表示对方免征增值税
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表示对方选用了差额开票功能
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属于个人出租住房
「*」
税额栏也显示「*」,属于电信公司提供电信服务
「不征税」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备注栏
运输服务
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建筑劳务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汇总代开
“汇总代开”
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
“差额征税”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yd”
红字发票开具
(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专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情况
购方取得已申报抵扣
购买方可在发票开具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未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已退回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普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进项发票抵扣
抵扣方式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抵扣期限
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可勾选认证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未按期申报抵扣进项税的处理
(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于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
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
税务信息系统、网络故障;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票丢失
空白发票丢失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丟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已开具发票丢失
丢失抵扣联
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发票联
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抵扣联和发票联
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领购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不允许领购专票
核算不健全的一般纳税人
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有发票使用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虚开发票
情形
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
处罚
虚开发票未申报缴税的,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抵扣进项税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特征
购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发票注明的信息全部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非法取得的
处理
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或不予出口退税;已抵扣或退税的,应依法追缴;
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
因此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异常增值税抵扣税凭证
(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情形
对票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人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处理
暂不许抵扣,进项转出
暂不许出口,追回税款
暂不许抵消费税,追回税款
A级纳税人10日内申请核实,核实通过不处理
有异议的提出核实申请
保存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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