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2020-05-22 15:13:2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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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居民企业(居民管辖)
非居民企业(地域管辖)
境内有场所
管理、营业、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资源、
提供劳务、建筑安装等工程、经常性代理人场所
境内无场所
收入来源在中国
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
(境内外所得)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财产转让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
卖方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
被投资方所在地
股息红利
分配企业所在地
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接受捐赠
其他
非居民企业
有机构
机构、与机构有联系所得
无机构
来源于境内
税率
基本税率
25%
居民企业
有机构非居民,且收入与机构有联系
低税率
20%
非居民
无机构或与机构无联系(减按10%)
小微企业(21年底)
100万以下
所得额25%
100万-300万
所得税50%
15%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西部鼓励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基本公式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调整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
形式
货币
非货币
收入确认
收入确认原则
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
一般收入确认
销售货物
收入确认条件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形式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
商品发出时
需要安装和检测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提供劳务
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财产转让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股息红利
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
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接受捐赠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
特殊收入确认
分期收款
合同收款日期
超12月工程
年度进度量
产品分成
分得产品日期
非货币资产交换
视同销售
售后回购
符合收入条件
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前金额确定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
处置资产收入确认
权属不转移
不视同销售
权属转移(推广、应酬、福利、分配、捐赠等)
视同销售
特殊收入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不征收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其他(国务院批准专项用途财政资金)
拨付文件
专项管理办法
单独核算
5年用完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符合条件居民企业间,非居民从居民取得与机构有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不包括不足12月的投资收益
非营利组织收入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政府
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如为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
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为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其他情形
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股东
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
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扣除原则和范围
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原则
合理性原则
范围
成本
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金
除所得税和可抵扣增值税外
计入税金及附加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计入资产成本
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计入损失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损失
其他支出
扣除项目及标准
工资、薪金
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有企业工资不超限
临时、返聘、劳务派遣应区分工资和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14%
单独设帐核算
工会经费
工资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8%
准予结转
社保费
可扣除
五险一金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
分别工资5%内
特殊工种人身险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不可扣除
投资者、职工商业险不许扣除
利息费用
非金融向金融
据实扣除
非金融向非金融
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
关联企业
金融企业 5:1
其他企业2:1
企业向个人
股东、关联自然人
同关联企业标准
其他人员
不超同期银行利率且合法、有合同
投资者资金未到位借款利息
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利息=该期间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分支主题
借款费用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实际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内取小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
当年销售收入15%可结转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当年销售收入30%。可结转
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
公益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3年结转期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产保险
(保费收入-退保金)×18%
人身保险
(保费收入-退保金)×10%
电信企业
当年收入总额5%
其他企业
合同或协议金额×5%
筹办费
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
相当于初始出资部分
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部分
股息所得
其他部分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亏损,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减低投资成本,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税处理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其他扣除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据实扣除
分支主题
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租赁费
经营租赁
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
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上述原因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棚户区改造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净损失,提供资料税局备案后可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工资薪金1%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以历史成本计税,增减值不调整计税基础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实际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回收金额后可做坏账损失扣除的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作为贷款损失扣除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为股权投资损失扣除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计提比例
关注类
2%
次级类
25%
可疑类
50%
损失类
100%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资产范围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计算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2011年25号公告
总原则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扣除。因故未能按期扣除的,经批准可追补扣除。
扣除方式
申报扣除,资料留存
申报方式
清单申报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范围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专项申报
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范围
清单申报以外和无法判定的类别的损失
特殊企业
汇总机构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商业零售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外部证据
内部证据
相关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企业重组
概念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处理规定
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合并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分立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判定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条件的股权支付部分的特殊处理
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
条件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
条件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
条件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特殊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
条件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处理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①“新股”的计税基础=零
②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总结
其他规定
境内外企业重组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在10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各年所得额)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合并分立后优惠延续
吸收合并
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可继续享受合并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优惠,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为0)计算
存续分立
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可继续享受合并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优惠,优惠金额为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为0)×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股权、资产划转
条件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处理方式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房地产企业
概念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指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一系列经营活动
视为完工条件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收入处理
一般规定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
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具体规定
一次性全额收款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
分期收款
按合同金额和日期确认收入。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
银行按揭
销售合同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委托代销
确认时间
收到清单时
收入金额
支付手续费
合同价款
视同买断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
买断价格
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
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
包销方式
按照合同同上,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视同销售
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完工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成本、费用
一般原则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已售面积成本确认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特别强调
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开发区内建造的配套设施
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约定为购买方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
利息支出
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计税成本核算方法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可否销售原则
功能区分原则
定价差异原则
成本差异原则
权益区分原则
计税成本支出项目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开发间接费
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单独分配项目
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非货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定
企业投资地权换产品
本土地产品
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
其他土地产品
投资交易发生时确认成本
投资地权换股权
投资交易发生时确认成本
确认金额:该项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土地使用权转移税费+应付补价-应收补价
可预提费用项目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免征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含猪、兔的饲养及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减半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含观赏性作物的种植)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免3减半
特别规定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
企业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需同时符合才可享受
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可享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免3减半
期内转让余期享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
不得享受情形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没有单独核算的
计算方法
一般情形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5年非独占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2019-2023年减半征收企税、个税
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科发火[2016]32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9号)
小型微利企业
判定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计算公式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优惠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
一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
基本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研发费用范围
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适用范围
活动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行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特别事项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不含个人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基本规定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其他优惠
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决定减征或免征
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税
免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3免3减半)、软件产业(2免3减半)、集成电路产业(5免5减半)
应纳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费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
基本规定
符合规定范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适用方式
分国不分项
计算方法
1.境内外应纳税额总额=境内外应纳税额所得额×境内适用税率
2.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形式: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15%或12.5%)
3.与实缴金额比较,取低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适用范围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前述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
上市公司
金融企业
中介机构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核定征收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应纳所得额
上述情形以外
核定方法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计算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注意事项
多业经营的,全部核定
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核定征收
每年6月前重新鉴定,核定后1年内不许变更
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额计算
无机构或无联系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方法
按收入总额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利润率标准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注意事项
销售带安装等劳务,劳务费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同时在境内外,应分别划分缴纳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当按照有关法律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
按经费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注意事项
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按收入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源泉扣缴
基本规定
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方法
应扣未扣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税源管理
首次签订,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每次签订,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征收管理
外币支付,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未申请按国内法律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机关应审核退税。
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国税函〔2009〕698号
股权转让所得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
国税2015年第7号公告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规定,可以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 )
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部分关联业务处理
母子公司费用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应签订合同协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母公司费用可作为劳务费扣除,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子公司费用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不符合独立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内容
转让定价管理
审核调查关联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含义: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含义: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
含义: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用范围: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
含义: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
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利润分割法
含义: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重点调查企业
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评估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流程
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监控执行
预约定价安排类型
单边、双边和多边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期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续签的期满前90日内申请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报上级,企业仍不接受可终止执行。
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审核调查关联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处理
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居民企业或与居民共同控制的设立在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非合理目的的利润未分配或少分配,该部分计入居民企业收入。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免于计入所得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资本弱化管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标准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一般反避税管理
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避税安排特征及调整方法
特征
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不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定
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税收协定、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先与反避税规定
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其他合理方法
反避税立案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反避税调查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书面申请延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反避税结案
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反避税争议处理
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关联申报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关系确定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或一方的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或同时担任另一方董事或高管;或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管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关系之一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关联交易类型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金融资产的转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资金融通
劳务交易
国别报告
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应填报国别报告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
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豁免提供
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
同期资料管理
主体文档
提供企业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包含内容
组织架构
企业集团业务
无形资产
融资活动
财务和税务状况
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
提供企业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包含内容
企业概况
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
可比性分析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豁免情形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其他要求
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 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作相应调整
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企业按照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规定免予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按照上述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境内
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
汇总
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所在地
境内设立两个及以上机构场所
税务机关审核,选择主要场所汇总
未设立机构或无联系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汇算清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终止清算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基本概念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基本原则
统一计算
总机构统一计算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及总机构
分级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要按期预缴
汇总清算
财政调库
适用范围
就地预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
不就地预缴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组获得之前已成立和内部合并存续的二级机构,不视同新设立。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不再分摊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50%各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库或退库;50%总机构分摊,其中25%就地缴库或退库,25%缴国库或退库
汇算多退少补,或经同意分别抵缴下一年度税额
分摊计算方法
总机构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注意事项
三级及以下机构,汇入二级机构计算
总分机构不同税率
总机构计算总所得额→按比例分摊不同机构所得额→按当地税率计算税额→总机构汇总计算总税额→按比例计算分摊税额
日常管理
损失
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按规定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按照规定计算分摊和缴纳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个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原则
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分配所得
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分配所得
无法确认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2011年45号公告)
概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税务总局批准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
自行判定境内的条件
日常经营高管人员或部门主要位于境内
财务、人事决策由境内人员或机构决定、批准
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管理机构变更到境外、中资控股地位变化的,需15日内报告主管机关,层报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居民身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延期或到期未付,但企业已做税前扣除的,在年度申报时代扣代缴
提前支付的,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
担保费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
无机构或无联系土地转让所得,按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
无机构融资租赁所得,应以租赁费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无机构管理的租金收入,以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委派人员或单位管理,视为境内机构,按期自行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内无机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提前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
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概念
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判定条件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搬迁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
处置存货属于正常经营,不属于搬迁收入
搬迁补偿收入
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损毁而获得的保险赔款
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支出
资产处置支出
因搬迁报废的资产,无处置价值,按净值作为处置资产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
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
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其他与搬迁有关的费用
税务处理
折旧摊销基础
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年限摊销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所得计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搬迁完成
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视同完成(同时符合)
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搬迁损失处理
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从搬迁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前一年止,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总局2014年38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报表
季度预缴申报
清算申报
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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