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2020-05-26 09:51:4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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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宪法概述
概念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
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
根本法
内容根本
效力最高
制修严格
特征
是国家的根本法
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分类
按表现形式:成文宪法(我国)和不成文宪法(英国);有无宪法典区分
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严格,我国)和柔性宪法
制定机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我国)
国家类型和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和社会主义类型(我国)
宪法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监督)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
渊源:不包括判例
宪法结构
序言
正文
总纲
公民权利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附则(我国无附则)
宪法历史
共同纲领(宪法性文件)
1949年,政协制定
54宪法(第一部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
82宪法(现行宪法)
12月4日宪法日
国家基本制度
国体
概念: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是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基础)
特色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政治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新增群体:复兴者 组织形式:政协)
国家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监督机关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
公有制
地位: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
资源归属
专属国家: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专属集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既可归国家也可归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非公有制:重要组成部分
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1.中国公民
2.年满18周岁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原则
①每人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②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生,居住环境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③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两级直接选(双过半原则)
- .全体选民过半数(>½)到场,选举有效
2.到场选民过半数(>1/2)同意,候选人当选
省市两级间接选
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候选人当选
秘密投票原则
1.无记名投票
2.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特别行政区制度:国防权,外交权归中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
自治权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居委会,村委会
与基层政权:指导关系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首位),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权
宗教信仰自由:没有传教自由
人身权
生命权
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盈利),名誉权(捏造),荣誉权和隐私权
住宅权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两原因三机构可查
两原因:国家安全,刑事犯罪
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合法财产受保护,征收征用要补偿
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
获得物质帮助权:老病丧(丧失劳动能力的倩况下)
文化权利自由:出版不属于文化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保护妇女的权益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保护烈军属的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方面的义务
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
地位: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
人大代表
地域+职业
言论免责人身受特别保护
职权
监督修宪制基本,三席三高三提名
三席
选举国家主席
选举国家副主席
选举中央军委主席
三高
选举国家监察委主任
选举最高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提名
主席提名定总理
总理提名定国务院其他
军委主席提名定军委其他
计划预算战与和,改撤人常省建制
全国人常
地位: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人员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
任职限制:这些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任期限制: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结: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职位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人常:委员长和副委员长
三高:最高院院长,最高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
职权
督宪解释造非基(非基本法律),监督机关和撤销
动员特赦来开战,省国紧急全人常,其他紧急国务院
国家元首
条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年满45岁,中国公民
职权:礼节性职权
国务院
地位: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职权
行政(行政法规,行政领导,行政事务)
地域建制划分
省级建制全人大
中间都归国务院
乡建区划省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武装斗争
主席负责制
负责但不用汇报工作
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
性质:国家监察机关
上下级: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工作,并负责
职权:独立行使监察权
法院
审判机关
上下级关系:监督
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宪法修正案
1科习思想新发展,党的领导最本质
2.社会生态和谐美,建设强国要复兴
3.设区市有立法权,宪法宣誓法治全
4.革命建设来改革,爱国战线来复兴
5.民族关系更和谐,和平互利共同体
6.正副主席无限制,核心价值要倡导
7.宪法法律委员会,检查机关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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