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房租赁政策变更
2020-05-29 10:13:44 0 举报
北京公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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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京建发[2017]20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其他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须到场(如果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场的,可通过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当面写出同意变更为新承租人的书面意见,甲方审核后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新的承租人原则上为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
1、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2、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3、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4、没有其他住房5、其他家庭成员同意
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条款
+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严禁办理分户手续+严禁两人以上共同承租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乙方外迁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手续,严禁新的承租人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承租。
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与乙方外迁或死亡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有关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乙方外迁或死亡,符合条件的,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的,须写出书面中请,并提供家庭成员的书面意见,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新的承租人原则上须为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
补充
+没有其他住房+其他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需到场/公证委托+原则上为直系亲属
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与乙方外迁或死亡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应由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审核后办理更名手续,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京建法[201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所需条件变更
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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