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透股权架构
2020-10-16 10:05:31 1 举报
AI智能生成
股权架构、股权设计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看透股权架构
一、24个核心持股比
1、有限公司股权闭合“人合公司”限制50人
1.1股东捣蛋线34%
#对股东会的7类事项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对应的是67%的完美控制线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共7项捣蛋权利。
1.2绝对控股线51%
即使拥有51%的持股比例,但未达到67%,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有7个事项是无法独立决策的
1.3完美控制线67%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那么将拥有最完整的控制权。
原因:公司重大重组等重大决策都能一票独断
1.4外资待遇线25%
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高于25%,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企的待遇
1.5重大影响线20%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规东比例超过20%但低于50%时,被认为有重大影响。重大影响则将被要求以“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即可合并报表
1.6申请解散线10%
不达10%,不仅没有资格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连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资格都没有。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通俗地讲,公司是拟制的法人,其实际管理要依靠股东会、董事会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大脑和四肢瘫痪,公司这个组织体的运营管理就会出现严重困难
2、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开放“资合公司”200人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没有限制
2.1股东代表诉讼线1%
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性条件,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2股东提案资格线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3股东大会召集线10%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表明其在公司中的权益占有相当的比重,当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关注的事项。
2.4申请公司解散线10%
同上文,有限公司1.6
3、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
3.1重大重组通过线67%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新三板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新三板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新三板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3.2实际控制认定线30%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当实际支配新三板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将被认定为拥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控制权。
3.3权益变动报告线10%
如买入、转让等方式持股达10%,应当在发生日2内内编制披露权益报告书,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
3.4重要股东判断线5%
5%的持股份额是一个很重要的比例,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股东我们称之为“重要股东”
减持需披露、股权受限需披露,等等
4、上市公司
4.1重大事项通过线67%
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由于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多数为财务投资人,并不会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所以,在实务中,大股东想控制上市公司并不需要拥有67%这么高的持股比例。
4.2实际控制人认定线30%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或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4.3要约收购触碰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4.4首发公众股比线25%
申请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而且公开发行的股份需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例外情况为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5权益变动报告线2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进行披露。
4.6科创板激励上限2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授予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又如,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比例不超过10%。
4.7激励总量控制线10%
除上条,科创板除外。
4.8重要股东判断线5%
无论是拟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5%的持股份额都是一个很重要的比例,持股比达到5%以上的股东我们称之为“重要股东”。
之所以重要:关联方认定线;内幕知情人认定线;股东披露线;非科创板激励控制线;科创板激励对象持股线;科创板契约型股东穿透线;举牌红线;短线交易认定线;外资备案线;科创板质押披露线;激励表决时不单独披露;
4.9股东减持限制线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7〕24号)的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10独立董事提议线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分股不分权的7种方法
#7种控制权设计工具。在实务中,应用频次排序依次为有限合伙企业>金字塔架构>一致行动人>委托投票权>公司章程控制>优先股>AB股模式
1、有限合伙企业
避免小股东自然人持股的表决权;上市前的各项签字承诺;
1.1可以节税
1.2治理结构钱权分离
2、金字塔架构
金字塔股权架构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间接持股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链,从而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在这种方式中,公司控制权人控制第一层公司,第一层公司再控制第二层公司,依此类推,通过多个层次的公司控制链条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最终控制权。
金字塔结构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常采用的架构方式,通过金字塔架构实现只用少量现金流权控制上市公司以方便资本运作
1.股权杠杆以小博大;2.税务筹划:在自然人→控股公司→实体公司的架构设计中,控股公司如同一个资金池,可以把旗下被投资公司的分红很方便地调配用于再投资,而无须承担税负。3.便利债权融资;4方便人事安排5控股公司单独上市6.上市后的市值管理
3、一致行动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由此可见,即使不是公司股东,通过协议安排,也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一致行动”定义为,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4、委托投票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委托投票权则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完全放弃表决权,交由受托人行使。因此,一致行动人需要各方均为公司股东,但委托投票权的受托方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5、公司章程控制
1.有限公司
可以约定“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可以约定“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可以约定“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可以约定“剥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可以约定“限制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程可以约定“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可以约定“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可以约定“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的期限”。
可以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
可以约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可以约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可以约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可以约定“执行董事的职权”。
2.股份公司
(1)公司章程自治性弱化
《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的两章,不仅取消了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前述14个事项进行约定的权利,以期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更强化了公司对董监高的监管。例如,禁止股份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定期披露董监高薪酬、对董监高的股份转让加以限制等。
(2)股的流动性和包容性更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其他股东并没有优先认购
(3)控制权失控可能增加
6、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以放弃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了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
《公司法》授权国务院可以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做出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持有优先股呢?《公司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但《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及享受表决权、认购权,已经变相地认同了优先股。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在进行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不能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想使用优先权的有限公司股东需注意,一旦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个过程简称为“股改”,是公司新三板挂牌和境内IPO上市的必经之路),优先股将被废止,所有股东必须同股同权。
7、AB股
AB股深受资本驱动型企业的创始人喜爱,但AB股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仅适合以下3类企业。
1.科创板上市公司
2.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可以说是变形的“中国版AB股”,但比较真正的AB股制度,有限公司章程无法约定优先清算权和董监高的所有职权,而且有限公司一旦改为股份有限,除非可以申报科创板,否则所有股东必须同股同权,所谓的“AB股”约定必须作废。
3.境外上市公司
接受AB股制度的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香港联合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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