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案件发展及案件时间轴可视化
2020-05-25 09:43:37 19 举报
案件始末及审判过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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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约定;鉴于双方2013.11.18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就该合同无任何纠纷
2015.9.23
代理人情况*律师准备了案件的全部应诉材料,陈述了案件的所有信息
合作方式:乙方出资,甲方负责群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调调度等
股权转让前后分界线
案件情况法官说,对于张与公司的关系,在案件中和在本案中,公司前后表述不一致。让公司做解释。
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案号:
张与吴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
向市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
案件情况涉案工程未审计未验收,不具备交工条件,剩余工程款尚无法确定。吴诉请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吴向市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张出具的《欠条》支付工程款。(案号:)
张向吴出具欠条一张
案件情况法院认为:对于张与吴签订合同所涉工程,张与公司非共同承包或挂靠关系。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案涉工程公司未实际履行。公司无付款义务。吴诉请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2016. 3.7
1、工程价款的确定:以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审定的金额为准2、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具备交工条件后14天内,甲方按乙方与施工单位的合同总价款的8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甲方将公司作为社区的业主
代理人情况
吴向市法院再次起诉,要求按照张出具的《欠条》支付工程款。案号
同时法院要求公司说明2013年——2016年期间公司与张以及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目前的公司未向代理人递交任何材料,代理人只能回复不知情
2013.11.6
2019.8
该解除协议在吴第一次起诉时,前手公司律师并未提供,当庭并作出与本文件相反的结论
2020.1.6
法院恢复了案件,通过案件中公司与公司的陈述,认定张与公司无代理关系,不属职务行为。
2019.5.14
吴案件始末时间轴
吴在驳回起诉后,凭借着认定张与之间代理关系的判决书二次起诉,公司提交了2017年7月27的解除协议
今欠吴四标工程款壹佰万元整
2014.3.10
吴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审理中。
2020.4.28
案件情况公司认为:判决事实与理由部分认定张与吴签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申请法院撤销判决
法院结合律师的论断,在法院认为部分将未参加的公司认定为张的代理公司,由此引发后续事端
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投资:约8亿建设周期:24个月项目位置:东至路、西至路、南至公路,北至路项目面积:占地约亩
2017.7.27
案件情况:被告为:张、华、顺公司法院认为:张系公司代理人,系涉案标段项目负责人,其与吴签合同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应由案外人公司承担。因此驳回诉请
2019.2.21
庭审中,公司拿出2017年7月27日公司解除协议
政府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村镇人民政府乙方: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新型社区建设项目
没有履行的事实系法院指令公司3日内给出结论,代理人得到公司反馈的情况是没有原件,但协议上代表公司签字的认可该事实
驳回吴诉讼请求
人民政府与公司签订《建设协议书》
注:在本案中前手公司律师陈述:张的合同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公司与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书》
2013.11.18
2019.1.15
甲方、发包方单位: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单位: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处签字)落款处:公司与公司盖章,张签字
没有支持公司的撤销主张,但通过庭审确认了公司与公司之间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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