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
2020-07-07 13:41:0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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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分类
意定之债、法定之债
财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
劳务之债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连带之债
内部可追偿
不真正连带
不适用于多数人享有债权的情形,有终极责任人
按份之债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质的不同
债的移转
债权让与
要件
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
通知债务人
对债务人生效的前提
后果
从权利转让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请求权
担保权
不得转让的
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身专属的担保权(特别约定,只为特定人担保)
部分转让
按份债权
抗辩权延续
债权到期(互负债务)、通知债务人
抵消权延续
债权到期(互负债务)、通知债务人、基于同一合同
债权质押
同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换债务人”、债务转让
要件
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
合同成立但效力待定
债权人同意
合同自始有效(合同成立日)
不同意,合同自始无效
无因性
不问原因关系
后果
更换新债务人,原来的可以跑了
从义务转让
同从权利的规定
部分转让
按份债权
抗辩权延续
债权到期(互负债务)、通知债务人
抵消权不延续
人家两人之间的互负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要件
债权人、债务人均可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通知债务人
后果
连带债务
原债务人没跑,一起继续还债
约定概括转移
约定债权让与合同、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的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法定承受
法人分立与合并
买卖不破租赁
继承人对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险人的追偿权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追偿权
不得转让
约定不得转
非金钱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不对抗第三人
只在两个人之间有约束力
债权性质不得转
特定人
人身信任
特定身份
家庭、社会身份
血汗钱
人身损害、劳动工资
法律规定不得转
债的保全
代位权
概念:债权人直接对次债务人主张债务
成立条件
两个债权均到期
例外: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权利存在诉讼时效届满、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债务人怠于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非专属与债务人的债务(针对次债务)
怠于履行物权的,不能被代位
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行使规则
唯一方式:诉讼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
两种
范围
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后果
胜诉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一步走
诉讼费,在债权中优先支付
抗辩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
诉讼中的抗辩
多个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代位诉讼的,可以合并审理
撤销权
概念: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
成立条件
不当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
无论当时是否到期
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
无偿处分
无偿转让财产
放弃债权担保
债务人放弃债权
处理:先撤销,后代位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宽限期
处理:先撤销,后代位
不等价处分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
认定方式
无反正,即可推定
由债务人、第三人举证不成立
行使规则
唯一方式:诉讼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就被告)
提起诉讼时间
主观标准:1年
客观标准:5年(处分行为)
范围
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后果
一经撤销,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已交付的要返还(两步走:先返还,后请求履行债务)
行使费用:债务人承担
多个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撤销的,可以合并审理
债的消灭
履行
多笔债顺序
从约定
无约定
先到期的
担保少的,无担保的
债额大的
都一样的还先到期的
以上情况都相同的,按比例
同一债顺序
从约定
无约定
费用
利息
本金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裁定
送达,即物权变动
合同(协议)
履行期届满前
实践合同(给可以拿,不给不能告)
起诉以物抵债协议的驳回,应该起诉债权债务
履行期届满后
诺成合同(不交付,可以告)
诉讼中达成
一审可以撤回起诉
二审告知撤回起诉,否则视为未达成,继续审理
法院不出具调解书,代物清偿后多退少补
提存
条件
债权人迟延受领
为交付财产的债务
财物,易保存管理
否则:可以拍卖、变卖提存价款
效力
债务人
债务在交付提存部门时消灭
及时通知义务
提存机关
提存合同关系
妥善保管义务
债权人
取得提存物所有权、孳息
承担风险
提存费用
及时领取
5年不领,所有权消灭,归国家
例外:债务人交钱取回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债务
债权人书面放弃领取
抵消
法定
无需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对方债务相互抵消
条件
两个法律关系中,互相债权、互负债务
标的、种类相同
债权到期一方主动抵消权
不得抵消
债务人有抗辩权
专属债务的
约定不得抵消的
行使方式
单方通知、抗辩、诉讼、仲裁
不得附条件、期限
后果
通知一到达就发生法律后果
抵消的生效时间,溯及抵消权成立时
顺序
费用
利息
主债务
约定
合意达成就消灭
混同
表现
继承
法人合并
后果
混同消灭
涉及第三人的不消灭
免除
要求民事行为能力
单方意思表示,可以拒绝
对特定人的,要向那个人做出
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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