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民法
2020-07-06 17:59:19 3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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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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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5.民事权利
物权
概念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特定的物
公示公信原则
基于信息,产生合理信赖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并不是绝对优先
物权的内容
所有权
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核心)的权利
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两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比外人优先购买
相邻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相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变动方式
不动产物权登记
动产交付
用益物权
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通俗讲,甲欠乙钱,甲把车当作担保物,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有权获得担保物所有权。但是这个期间担保物仍被甲在使用
质权
通俗讲,甲欠乙钱,甲把车当作担保物,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有权获得担保物所有权。但是这个期间担保物被乙所使用
留置权
通俗讲,甲电脑坏了,拿去给乙修,过几天甲去拿修好的电脑,但是钱没有带够,此时乙有权扣留甲的电脑,以让甲带够钱支付修理费
债权
债权概述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待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发生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合同之债
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为契约,他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财产性,即只针对财产)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之债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按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它致人损害的行为
被监护人致害的,监护人担责
狗咬人主人赔,除非斗狗
不当得利之债
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例子
无因管理之债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甲乙是邻居,某天乙外出后其房子着火了,甲看到了,用自己的各种物品灭火,自己烧伤了。这个行为就是无因管理。乙要向甲负他因就房子产生的财物,以及医药费。
债的消灭
指当事人之间确立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摘得消灭原因或方式
清偿
还钱
抵销
甲乙互欠1000块
提存
甲欠乙钱,约定30天后还,但是到第30天还钱时,联系不到乙,此时甲可以把钱提存到提存机关(公证处),这之后甲乙债务消失
免除
混同
甲公司欠乙公司钱,乙公司最后收购了甲公司
知识产权
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种类
著作权
自作品完成,就受著作权保护
分类
著作人身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
著作财产权
除著作人身权的
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期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
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专利权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保护期,从申请日算起
发明专利权20年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
专利权不能续期
商标权
使用规定
商标权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在注册核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
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对于驰名商标,未经同意不得在任何商品使用
有效期
有效期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慢,应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10年
有效期的第9年到第10年,称为续展期
有效期过后6个月还可以申请,这6个月称为宽限期
人身权
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时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
侧重身体技能正常
姓名权
名称权
仅法人拥有,也是唯一可转让的人格权
名誉权
法人和自然人都可有,“假的情况”
肖像权
侵犯的前提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
用来营利
隐私权
“真实情况的曝光”
荣誉权
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有;有荣誉权前提是由荣誉称号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6.婚姻
结婚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男不早于22岁,女不早于20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无效婚姻
主体不合格:未到法定婚龄
内容不合法: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病婚后未愈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
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公有
离婚
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诉讼离婚
必须先调节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7.继承
法定继承
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序一平分,若无序一,序二平分(如果有序一,序二一毛不得)
遗嘱继承和遗赠
是指按公民生前所力遗嘱处分其遗产
遗嘱继承
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
遗赠
将遗产处分给除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所有
遗嘱的形式
自述、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五者中效力最高)
遗产接受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可以试默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接受遗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做出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是公民于扶养人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
遗产的分割
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
继承方式的适用
关于胎儿的继承权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折价
适当补偿
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8.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对当事人的制裁只能是也必须是经济制裁,而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来代替
构成要件
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
违约有损害事实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无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概述
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债权人过错
合理损耗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甲去乙那里买车,甲付了定金,如果到期甲不想买了,那么其定金不能收回。如果乙到期了不想卖了,那么乙要付双倍定金给甲
侵权责任
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行为与损耗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缔约过失责任
指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适用商业秘密
9.民事诉讼时效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地权利人在法定地失效期限内不行使权力,当失效期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地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知福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一般诉讼失效期间: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涉外买卖:4年
保险:5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
自权力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关于起算时间的其它特殊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年满18周岁
更换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中止和中断
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遇到以下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无人”和“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自中止失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指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中断适用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民法
1.民法概述
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以说,如果是国家机关执行其公权力那么民法就不适用
如果国家机关和其它组织或自然人等做买卖,那么地位平等,民法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地位平等
自愿平等
亦称,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不违法,不触碰道德底线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2.民事主体
自然人
指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开始和终止
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
出生
能独立呼吸
死亡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它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它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保护
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相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做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人”
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限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专门保护其权益、监督其行为,并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宣告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法律要件
受宣告人失踪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到法院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3个月)
效力
财产代管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必须到法院申请
自然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
普通的期间为4年
意外事件为2年
因意外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0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如果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由人民法院宣告
普通的
1年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且相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3个月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时间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在以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撤销的效力
人身关系方面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保护已有的收养关系
有权请求以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人概述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营利法人
多是公司、企业
非营利法人
多是事业单位、基金会等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村委会
居委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重要特征
拥有独立的财产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待定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院撤销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重大误解
欺诈
骗
胁迫
威胁
显失公平
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4.代理
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时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行使权的原则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代理人应当亲自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
经得本人同意的除外
紧急情况除外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无权代理
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未授权的无权代理
越权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须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经典例子
张三是甲公司业务员
张三被开除或辞职
张三手握甲公司为收回的信物(授权书,介绍信等)
张三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约
合同有效
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也就是说,投资人给法人投了钱,那么这些钱就是法人自己的了,和这些投资人没啥关系了;如果这个法人欠了巨额的债务,都由法人自己来承担,和投资人没半毛关系。
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大平诈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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