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刑法
2020-07-13 17:26:50 3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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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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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3.排除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典型的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对侵害人造成损害
不法侵害人放弃犯罪后对侵害人造成损害
不法侵害人丧失能力后对侵害人造成损害
典型不属于正当防卫的
打架斗殴
防卫挑拨
挑逗、挑衅
紧急避险
概念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的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
完成
既遂
未完成
预备、未遂、终止
犯罪预备
指为了犯罪而作准备,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常见犯罪预备
踩点、蹲点、买凶器、苦练技术、出发前往犯罪地点
犯罪未遂(欲而不能)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终止(能而不欲)
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地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地,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防止犯罪结果地发生
比如砍了人,心生愧疚,自己又送到了医院
救活了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救活
没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5.共同犯罪
概念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意思联络、共同协作)
排除条件
同时犯
偶然遇见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共同约定A事,结果其中有人做了B事,则B事不算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
利用不知情人来实施犯罪的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责
主犯及其处罚
主犯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其他再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处罚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注意:是集团所犯的罪行,而不是某个小弟私自犯的罪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处罚
从犯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唯一一个”应当“+”从轻“+”减轻“+”免除“的
胁从犯及其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
注意:是不完全自愿,而不是完全不自愿
胁从犯的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犯
指以劝说、利诱、受益、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犯的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注意:所以说,教唆犯可以是主犯或者是从犯,并非一律是主犯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教唆犯的肯定要被处罚的
6.刑罚
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关押
实行社区矫正
劳动中同工同酬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就近实行劳动改造
由公安机关在就近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期限
单个罪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
刑期总和不满35年的
刑期最高不超过20年
刑期总和35年以上的
刑期最高不超过25年
也就是说有期徒刑最长也就是25年了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
死刑
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剥夺犯罪分子生命
适用条件
条件限制
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象限制(不适用)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注意时犯罪时候,不是审判时候
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
从关押到执行前,怀过孕的都算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但是手段极其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适用程序限制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限度限制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
死缓期间
无故意犯罪的
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
情节严重
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情节一般
死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的)
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法方法
由于有不可抗力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
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集会、游行、结社、示威、出版自由的权利
注意:有文化创作的权利,但是没有出版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国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可以担任国有公司、国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工
可以担任私营企业的领导、职工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除以上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地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针对外国人
7.量刑
累犯
概念
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的罪的罪犯
包括
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
概念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
前后两罪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特殊累犯
概念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条件
只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前后只要都是三种犯罪之一,不论时间间隔都算做特殊累犯
对累犯的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注意:可以减刑
自首与立功
自首
一般自首
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
对象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确有悔改表现
无再犯可能性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适用的特殊规定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缓刑的结果
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
缓刑的撤销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8.刑罚的执行
减刑
概念
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对象
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条件
认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有立功表现
限度与幅度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假释
概念
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象
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条件
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起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限度
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
禁止条件
对累犯禁止假释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且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期间,应当遵守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的撤销
犯新罪
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
分则
公职人员
贪污罪
概念
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区分“还”或“不还”
非法占为己有(不还) VS 挪用(还)
非法占有
携带公款潜逃
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
挪用公款罪
概念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分类
进行非法活动
赌博、嫖娼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炒股、创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看病、整容且超3个月未还
”挪用资金罪“辨析
非公职人员挪用单位资金
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财物
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
权色交易,不属于受贿
受贿可以市明示或者是默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故意、有意行为)
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过失、无意行为)
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点罪名
抢劫罪(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他方法
指有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转化犯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
不论凶器是否显示出来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加重情节
入户抢劫
户:家庭生活住所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7坐及以上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的必须是经营资金(就是排除在银行抢某个人的前的情况),抢运钞车也算抢银行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3次以上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枪:必须是真枪,有没有子弹都无所谓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盗窃罪
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案例
调虎离山和掉包都属于盗窃行为
欺骗小孩或者精神病人以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
辨析”抢劫罪“
抢劫罪
暴力手段针对被害人
抢夺罪
暴力手段针对被害人财物
如果持凶器抢夺,那么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侵占罪
概念
指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行为结构
(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 非法占为己有 + 拒不归还
拐卖妇女、儿童罪
概念
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妇女:14岁以上女性
是否既遂
只要拐到手,即为既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概念
指故意用金钱或者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处罚(刑罚新修改的)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绑架罪(挟人质以令第三方)
概念
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处罚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拘禁罪
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比如:利用人的羞耻心,偷掉正在洗澡人的衣物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
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需达到轻伤
故意杀人罪
概念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以下行为辨析
杀尸体
属于侮辱尸体,不是故意杀人
打胎
不是故意杀人,须是独立呼吸的人
溺婴
是故意杀人
安乐死
是故意杀人
大义灭亲
是故意杀人
遗弃罪
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注意:被害人生产恐惧心理,而非对被害人采取强制手段
危险驾驶罪
概念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
吸毒后驾驶不属于危险驾驶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驾驶货车严重超载乘员、超速,不算危险驾驶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概念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交通事故:1人死亡或3人重伤
因逃逸致人死亡
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或者死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概念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民族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民族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以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
关于依法惩治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导致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1.刑法概述
刑法概念
指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罪犯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
指犯多重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刑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权
领域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旗国主义)、航空器(旗国主义)
犯罪地
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其一即可
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注意:是可以不追究,不是一律不追究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普遍管辖权(危险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概念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五个例子:
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海盗劫持了航空器,用来贩毒和贩奴,这种行为很恐怖”
时间效力
新刑法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刑法溯及力
概念
新刑法能否管旧事
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的更轻,用新法
条件
犯罪在新法生效之前,且审判在新法生效之后
2.犯罪与犯罪构成
犯罪
概念
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特征
社会危害性
违反刑事法律规范
依法应当受刑法处罚
犯罪构成
四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切刑事犯罪都要负责
年满16周岁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醉酒的人
相对无刑事能力
只对8种犯罪负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人致重伤或者死亡
过失死亡不负责的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防火爆炸
投毒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切刑事犯罪都不负责
不满14周岁
精神病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年满75周岁
过失犯刑事罪
应当(必须)从轻或减轻
年满75周岁、半疯癫
故意犯刑事罪
可以从轻或减轻
既聋又哑、盲人
犯刑事罪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罪责
单位
单位犯罪:是为了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原则
双罚制
负责人
单位(罚金)
单罚制
负责人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类别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i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
关键词:听之任之、无所谓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通常考题:某个特定职业的职工,因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
危害行为
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为
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
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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