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可视化
2020-07-29 10:07:53 9 举报
诉讼可视化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0.8.27
越秀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变更五案申请人为文盛公司
2010.8.4
张淑芬、何庆民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1)非适格被执行人(2)请求解封(3)被申请人非金融机构,应重新核算执行金额。
北秀支行申请恢复执行越秀法院恢复五案执行
恒润公司、赖淦锋出具《执行担保书》对越2009执 承担担保责任。
(1)期间五案涉案借贷合同等签订;(2)张淑芬01年成为天马公司保证人(03年离职);(3)何庆民06年成为天马公司保证人(同年卸任)
北秀支行(甲)与名盛公司(乙)、天马(丙)及恒润公司(丁)、赖淦锋(戊)共同签订《保证合同》:(1)名盛、天马履行抵押担保,向甲方清偿本金9832万及诉讼费110万。(2)农行在收到款项后申请涂销抵押;(3)乙丙方承诺 a.2011年7月1日前归还3550万(优先偿还丙方债务) b.2012年7月1日前,结清所有债务。(4)保证人担保额度为《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债务及利息等。
1998-2006
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越秀法院恢复执行:(1)冻结张淑芬40万银行存款及查封7处房产、3个停车位。(2)冻结何庆民18万银行存款
2016.6
农行与信达广东分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将对天马公司的5案债权转让
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1)评估37套抵押房交吉价6198万,不交吉价4958万。(2)裁定拍卖37套抵押房。
越秀法院《执行裁定书》:(1)两申请人适格被执行人;(2)驳回异议申请;(3)执行表的核准后告知
越秀法院《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
2010.8.10
2010.9
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天马公司向北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21万及利息424.6万;(2)如不履行则拍卖天马37套抵押房,由农行优先受偿;(3)陈年胜、何庆民、众和公司、张淑芬对抵押物以外债务承担保证责任;(4)案件诉讼费7.5万由天马方支付。
2009.08
2014
张淑芬、何庆民提交《复议申请书》:(1)非适格;(2)五案已执行完毕;(3)解封。
2020.7.8
2020.7.13
2010.8.11
《物权法》实施。
北秀支行向法院申请解除37套抵押房的查封
2007.10
2019
2018.5
2008
2020.3/4
信达广东分公司与文盛公司签订《分户转让协议》:将对天马公司的5案债权转让
2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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