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读书笔记
2023-05-07 08:53:24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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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基本分类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支票要点
均可,但划线了只能转账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票据无效
更改的无效
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
数字有误
出票日期非大写数字
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不一致
商业汇票的出票及贴现
出票
电子
强制使用
100万元原则上
300万元一定要
必须记载事项
出票人名称
票据到期日
不超过1年
纸质
不超过6个月
贴现
性质
也是票据转让行为
贴现条件
未到期
未记载“不得转让”
等等
贴现利息
万分之五
日期“算头不算尾”
贴现期限
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异地则均+3天
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
商业汇票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汇票、支票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
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保证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抗辩事实对抗持票人
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
汇兑功能
异地
信用功能
远期票据到期才付款 用将来的钱
结算功能
债务抵消
融资功能
远期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条件
已承兑
支票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受理
12日内
第13日起则不一承担止付责任
注意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公示催告
流程
人民法院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逾期未申报者,法院除权判决
均可选择
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
票据丧失后立即
人民法院受理
通知后付款人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经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公告期
一般
60日
涉外
不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无效
判决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可起诉判决的人民法院
普通诉讼
利害关系人明确
无需公示催告
票据权利时效
2年、6个月、3个月
对 出票人 的权利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对前手的追索权一致
被拒绝付款起6个月
票据责任-提示付款
step1起算点;step2时间
10、1、2、10
票据总类
支票
自出票日起10日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付款人付款
当日足额付款
否则视为拒绝付款!!!
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
拒绝付款
背书不连续
超过付款期限
仅对2类人有追索权
出票人
承兑人
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出票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付款人名称
本票可无
收款人名称
支票可无
相对记载
付款日期
仅汇票必须
但若没有亦不能说明票据无效!!!
双方所在地
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
签章
无则无效
相对
背书日期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
背书人未写明被背书人名称
持票人写同等法律效力
粘单
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拉卡拉处签章
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背书连续
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
不得进行的背书
附条件
条件无效 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不得转让等事项
承兑
适用范围
仅商业汇票
因为其他都是“即期票据”
承兑程序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见票即付的票据
无须提示承兑
未按规定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受理承兑
收到提示承兑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记载承兑
附有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无效保证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记载事项
必须
签章
“保证”字样
相对
下列事项未记,则
被保证人名称
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有条件
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
到期前追索
汇票被拒绝承兑
死亡、逃匿
破产
因违法实验室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对象
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追索内容
金额+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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