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审判、执行、仲裁
2021-07-30 13:06:51 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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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各阶段
起诉的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
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法定情形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对法院准许撤诉或撤诉处理的裁定,由于撤诉只是从程序上结束了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益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以依法再次起诉。
追索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理的法律后果
审理前的准备
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
法院的告知义务与当事人知悉权。
开庭审理前法院的其他任务。
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
开庭审理
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一审程序的审限:6+6+X.。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
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享有撤诉权的不限于原告,被告有权申请撤诉。
时间: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方式: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撤诉申请。
撤诉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按照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缺席判决
缺席审判的对象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
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
无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申请撤诉未获得准许的原告,其中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缺席审判的主要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决定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裁定中止审理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定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裁定诉讼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义务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事判决与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
适用于解决实体问题。
民事裁定
主要适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少数实体问题。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民事决定
适用决定的主要情形:回避、拘留、罚款、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申请法院顺延期限;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等。
民事裁判说理制度
民事判决书的结构与说理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
上诉期间与上诉的法院。
离婚判决还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律文书的救济机制
可以申请复议的法律文书
原级复议:保全、先予执行、回避。
上一级复议: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拘留、罚款。
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小额诉讼中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已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阶段程序的案件;特别程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
起诉方式简便。
受理方式简便。
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需要保证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且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吗,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简易程序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情形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
法院再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且标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审计制度的特殊性: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再审事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程序转换:“小转普“或”小转简”
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使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但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裁定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文书等内容。
第二审程序
上诉提起与受理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决承担义务,是其行使上诉权的条件,但不是其成为被上诉人的条件。无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被判决承担责任和义务,都可以成为被上诉人。
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一些特殊情形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不同确定方式:对谁有意见谁为被上诉人。
二审中撤诉: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撤回上诉的不同时间及相应后果
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则一审判决立即生效。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条件
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满足上诉两项条件时,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一审判决。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审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其 审理范围,其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的具体情形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的。
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采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二审程序不得适用独任制,且只能采用单一式合议庭,不允许陪审员参与组庭。
二审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二审中的调解结案:一律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在二审程序中一律要求制作调解书,因为该调解书影响到第一审裁判的效力;而一审程序中有一些案件则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需将协议内容计入笔录即可。
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审调解的一些特殊情形
一审漏判的调解
对当事人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漏人的调解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中的诉讼和解:三种选择
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
申请撤回上诉,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
申请既撤回上诉,也撤回起诉。
二审的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违反回避;审判组织不合法;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二审的审理与裁判效力
二审程序的审限
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3+X;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30+X。
二审的裁判效力
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禁止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且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起诉的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审或者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及其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不是独立的审级,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
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依照审判阶段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法院再审;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可以再审;对于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已经生效的裁定书
可以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调解书
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再审的事由:调解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
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书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方式
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
本院院长提交+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
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事由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损失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患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针对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同。
针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
抗诉:上抗下
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者检察基于的前置程序:法院救济先行。检察院监督在后。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的错误。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一些特殊的情形
再审中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法院启动的再审
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
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原则: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定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
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
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
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是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再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程序类型
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中止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
可以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类型:原一还一,原二还二,一遇到提就二。
再审的范围
当事人提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再审案件的裁判
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裁判;认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依法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驳回起诉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法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发回重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若当事人想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限于四种情形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申诉处理前置,主体要求,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须持续满2年。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普通程序管辖。
认定公民无人或者限人案件
诉讼中申请确认公民为无人或者限人,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执行名义不是调解书,而是司法确认裁定书,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执行力的是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文书形式:裁定书。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权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是不能公告送达。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督促程序的相关程序事项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权人的;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支付令自制作发出,产生督促效力;但是强制执行力需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才能产生。
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时间: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向法院提出。
异议的方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
异议无效的情形: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口头异议。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出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双向)
支付令失效后的程序转换:非讼转为诉讼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转为非讼
对于已经按照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救济渠道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主体:申请人须为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人。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公示催告阶段
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申报权利与审查
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法院的审查方式:形式审查,对权利凭证的实际归属不作实质审查。
除权判决阶段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程序的特点
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但是允许执行和解。
执行的原则
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的确定:以执行根据的类型为标准
法院的诉讼裁判:由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讼类)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讼类)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仲裁、公证文书)
执行管辖异议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程序的启动
以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例外
移送执行的情形
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
审判人员认为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条件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须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申请期限:2年。
执行通知
执行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处理方式:法院应当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救济机制: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标的异议
异议主体:案外人;异议方式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处理方式: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进行审查,实质审查。
如果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成立,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此时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不成立,有案外人向法院起诉,此时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审理程序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程序。
举证责任: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委托执行
受委托法院的权限
执行案件被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委托的人民法院是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担保
担保方式
被执行人自己提供担保:财产保。
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保或人保。
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
依申请启动;获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有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担保期限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救济机制及其法律后果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被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受理。
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的具体情形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的性质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执行程序中允许和解,但不允许调解。
执行和解的效力
执行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只能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不履行执行和解时的救济机制:可恢复、可起诉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款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其行为表明不履行的除外。
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第三人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加入到执行和解协议中,执行法院可在该第三人债务加入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代为执行
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代为执行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代为执行只能进行一次,不得再代为执行。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经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执行过程开始前的状况。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的条件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除所有债权。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而非法人。
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并应提交申请书。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方案一有意见的人起诉对方案二有意见的人。
析产诉讼
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暂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与仲裁协议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院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的纠纷类型: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的原则
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便捷性、独立性。
仲裁的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仲裁机构
区、县没有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最低层级为设区的市。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仲裁协议的形式
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协商一致、真实、自愿。
明确约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协议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约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但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一般法律效力
排斥了当事人的起诉权、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的影响。仲裁协议条款具有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向分离而独立存在的属性,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应当单独判断,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合同未成立而影响其效力。
仲裁协议的拘束力扩张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继承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的、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法院确认优先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时间要求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所作出的是决定,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作出的是裁定,对此裁定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程序
仲裁保全
仲裁前保全:有申请人直接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仲裁中保全:当事人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
仲裁员的回避
决定权
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回避的后果
被准许回避的仲裁员退出仲裁庭,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仲裁的审理方式
以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为原则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仲裁和解
和解后的选择,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仲裁裁决
少数服从多数;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当事人协议,可以不再仲裁裁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仲裁的司法监督
仲裁撤销的条件
申请时限:2年。
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上级法院批准,中级法院可以指定相应的基层法院管辖仲裁执行案件—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如果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则裁定中止执行,之后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申请当事人:仲裁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
管辖法院: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理方式
必须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法院审查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申请
通知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在下列两种情形下通知重新仲裁:仲裁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自己决定。
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仲裁裁决一旦撤销,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形
禁止重复申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但可能申请执行。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防范虚假仲裁
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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