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总则
2021-08-01 17:39:32 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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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总则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与多元解纠机制
私立救济
和解、私人调解
社会救济
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
公立救济
民事诉讼
法院的内部行为(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等)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强制执行力保障;法定性和规范性;适用范围较广。
民商事仲裁: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入口自治,出口强制);适用范围有限(人身权益纠纷不能仲裁)。
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
人民调解:社会救济;调解协议“可诉可确”。合同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法律体系中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人效力、对事效力(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
法院中立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
同等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仅当事人享有辩论权,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辩论权。
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辩论的内容:实体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
辩论权对审判权的约束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适用范围:当事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可依法行使处分权。
当事人处分的内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处分的方式:明示处分;默示处分。
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诚实信用原则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受诉讼诚信原则的约束。
民事检查监督原则
范围: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监督方式:抗诉(上抗下必然启动再审)、检察建议(同级建议,法院决定再审)
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的主体限制: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是自然人。
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的范围: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例外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民事诉讼与仲裁
民事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例外。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和书面审理为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公众查阅裁判文书的“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可以允许公众查阅。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不可替代性。
回避方式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加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诉限制。
回避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决定。
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的回避,有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回避决定的救济机制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无权申请复议。
回避的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合议制度
合议制
独任制
适用范围
基层人员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督促程序。
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包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和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合议庭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
两审终审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中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诉
诉的要素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判断诉的类型的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三费”案件:起诉要求被告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或抚育费的,属于给付之诉;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原先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数额的,属于变更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
反诉
反诉的构成要件
主体特定
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目的对抗性。
请求独立性
独立的诉。
时间条件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程序的同一性
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存在牵连关系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
管辖同一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如果反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则不得向本诉法院提出反诉。
反诉与反驳
反驳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主管与管辖
管辖恒定
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任何变化,原则上案件仍由受诉法院管辖。
例外: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重大且涉外的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不算。
经常居住地优先住所地。
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究竟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还是被监禁地管辖,取决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时间是否超过一年。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住所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
被告就原告的情形
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于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被告均有管辖权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约定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合同履行地,否则仍应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因诉前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其他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诉讼、共同海损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
地域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国别专属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但是可以对抗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但是不排除仲裁,仲裁不涉及国家审判权的行使。
协议管辖
法律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应当书面形式、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前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法律上、事实上)无法行使管辖权。
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后,移送来的案件不属于受移送的法院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移送管辖
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管辖权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向下移: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具体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管辖权异议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主体条件: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331条:人民法院二审发现违反专属管辖,应当裁定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特殊情形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做出选择后(违约或侵权),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应诉管辖
成立条件: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应诉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有民事权利能力,必有民事诉讼能力。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法定诉讼担当的具体情形
为了保护死者的人格权、著作权等权益;死者的近亲属享有诉讼实施权。
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公民死亡后,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村民委员会回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
变更当事人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转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
非因自己行为
分支机构的行为: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职务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主体承担: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诉讼,企业法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法人名称被冒用和借用:名称被冒用由行为人为当事人;因借用,由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与其他组织竟合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企业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工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安全保障义务
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过错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的安保义务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共同诉讼
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企业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一般保证不能只起诉保证人,连带保证可以任意起诉。
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同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的同类性,当事人意愿合并审理。
诉讼代表人
10人以上、诉因相同;诉讼代表人的人数:2—5人;
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一款: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原告的主体资格:在省一级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法院告知和释明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诉讼程序和制度的特殊规定
民事公益诉讼不允许反诉。
调解、和解: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先公告,后审查)
公告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出具调解书。
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诉请公告: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且不限于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根据:对本诉享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有独三的诉讼地位:双重反对。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加诉讼的方式:依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有独三与无独三均无权提管辖权异议。无独三是否有上诉权,是否有调解书的签收同意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常见情形
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引起债权人反诉的情形
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
受害人诉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运输者和存储者列为无独三。
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情形
参加之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
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其他法院管辖。
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案外人。
在裁判质量纠纷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之外的人。有证据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
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错误。
结果条件: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时间条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程序事项
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原则上不中止执行,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原则上三撤并入再审/再审吸收三撤:在审理三撤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三撤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例外中止再审: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主体特定,属于变更之诉,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可上诉。
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或提出上诉等。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期间
期间的计算和顺延
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期交邮的,不算过期。
申请顺延诉讼期限: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送达与送达方式
送达的主体限于人民法院
直接送达
当事人到达法院但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法院直接送达的地点不限于当事人住所。
离婚诉讼中不能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
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
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
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适用(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公告送达
适用条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
经过60日公告期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不能电子送达,但可由本人或者代收人签收;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但是可以留置送达;简易程序案件不得公告送达。
保全
诉请保全(财产+行为)
条件:起诉前+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导致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申请启动+应当提供担保。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人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对申请的处理:48小时内裁定+立即执行。
诉中保全(财产+行为)
条件:诉讼中+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非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不必须解除保全。
行为保全的具体实现方式
人身安全保护令
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的行为保全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以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措施
措施种类:查封、扣押、冻结等。
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查封、扣押、冻结 的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有担保物权人保管。
上诉期间的财产保全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执行前的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先予执行
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条件
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启动,法院不得依职权裁定。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管辖权尚未确定下,法院不得裁定先于执行。
程序
申请:只能依申请启动,担保的非必须性。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种类的适用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拘留
主体特定+两次+无正当理由。
拘留的对象不限于被告,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
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且必须用拘传票。
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万以上100以下。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是适用范围
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应当调解的情形
离婚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起诉后、受理前的先行调解。
审理前通过调解分流案件。
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方式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的范围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计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仅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在符合上述情形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不是一律不制作,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法院调解的效力
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之法律效力的体现
一审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上诉,但违反合法原则或自愿原则时可以申请再审。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和解、调解后原则上不得制作判决书,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涉外案件中的调解,可以根据协议制作判决书。
担保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生效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享有拒签权
调解书的补正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意愿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证据资格:证据三性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当事人陈述
禁反言
当事人的到场义务及保证书制度: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书证
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
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
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的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
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具有一定的交叉,因此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展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运输、提存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人证言
证人的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的作证方式
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不出庭的条件:法院许可+符合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
证人经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
费用范围:以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费用承担:败诉方最终承担。
费用支付时间: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费用的,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鉴定意见
鉴定的启动方式
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法院依职权启动
鉴定的选定方式
依当事人申请鉴定
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依法院职权启动鉴定
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于准许。
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应当出庭的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的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享有鉴定费用返还请求权;第三,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鉴定人承诺书制度
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鉴定人关于作虚假鉴定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鉴定出庭费用的计算与承担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反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鉴定意见的撤销及后果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对鉴定人进行处罚。
专家辅助人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专家辅助人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谁申请谁负担。
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本证与反证
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推翻对方提出的事实。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传来证据:并非来源于案件事实,是经过复制、转述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
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仅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属于绝对免征事实,其他均为相对免证事实。
自认
自认的主体与自认方式
自认的主体
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中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定的,不视为自认。
自认的方式
明确自认+默示自认;书面自认+口头自认。
明示自认: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同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
默示自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附条件的自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妥协自认的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再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共同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中一个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不适用自认: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公益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依职权增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的撤回
撤回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法定事由: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或者自认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的概述
证明责任的发生前提:真伪不明。如果能够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取决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预先规定。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明文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拒绝提供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
地面施工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非法占有人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第1188条)
用人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责任、接受个人劳务一方对提供个人劳务一方遭受损害的,过错责任属于两个例外)(第1191条与1192条)
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第1203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医疗产品责任(第1223条)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第1229至第1235条)
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第1236条与第1244条)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属于例外情形)(第1245条)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第1252条)
帮工致人、遭受人身损害。
证明标准
原则
高度盖然性
例外
排除合理怀疑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较大可能性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证明程序
取证
当事人收集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
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
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的证据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公益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依职权增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
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据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与担保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提供相应的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
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对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举证
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第二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0日。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是不得超过15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是不得超过7日。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增加当事人、有独三参加诉讼或者无独三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与其他当事人。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的延长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的事项: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
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 但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质证
主体特定性
质证是当事人的活动。
质证的方式
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
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如果法院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对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必须不公开质证。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质证环节自然也不公开进行。
不需要质证的证据
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批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调取当事人的意见。
认证
认证的主体
仅限于法院。
证据判断的方法和内容
因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而可以提供书面复制品的情形,书面原件遗失、灭失或着毁损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四文书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的瑕疵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补强规则
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依据的证据
当事人陈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适用范围的扩张: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同样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对证据妨害行为的规则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非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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