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劳动、票据、证券法
2021-07-30 09:47:52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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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票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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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税法
增值税法分为4档:13%、9%、6%、0。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25%;非居民企业(无机构、有机构,无联系)20%;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
加计扣除:研发费+特殊工资。
免税收入:国债、股息、红利。
个人所得税法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大于等于183天,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居住小于183条的。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免征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体生活补助费。
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0.8
稿酬所得。0.6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专项附加扣除。
经营所得,适用5%—35%;财产租赁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车船税法
免征:军、武警、警、外交、渔。
可以减征或免征:新能、节能+灾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税收征收管理法
如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收的决定。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税收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先成立的享有优先权。
审计法
审计监督的范围
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土地法
土地承包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为30年。
土地权属争议,复议前置。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制定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禁止闲置
一年内不用,恢复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应当缴纳闲置费。
连续两年未使用,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
农转建的审批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范围外,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政府批准。
征收的程序,由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
宅基地
一户一宅为原则,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为例外。
出租、出卖不再批。城市户口的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集体经济建设用地入市
我国非农村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国有”。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一方有资质,有效。诉前有资质有效,诉前批,有效。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种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协商签订
强制签订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陆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非因工负伤和不能胜任工作情形。
推定签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确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书面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条款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合同履行地和注册地不一致的处理
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注册地标准高于履行地+有约定,按照约定。
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特殊规定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三种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约金条款
约定专项培训的服务期条款
约定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
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保密义务不以不支付补偿金为前提。
保密义务一般以约定为前提,无约定,不受限。但是公司的董事、高管根据《公司法》有法定保密义务,不以约定为前提。
竞业限制条款
限制对象: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限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不能一次性或者按年进行给付,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仍需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
只有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协议,最终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过错性解除(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回菏泽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承认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过错解除(预告解除,需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法定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优先留用人员:老员工+唯一劳动力。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存在过错性解除事由,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起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起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立即解除
强迫劳动+瞎指挥。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只有在用人单位不续签,低于原来标准签的情况下,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特征
工会和集体合同都不是必须存在的
集体合同不以劳动行政部分批准为生效要件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劳务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劳动关系
临时性(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替代性。
劳务派遣单位
设立条件:200万元+许可。
劳务派遣合同必须是2年以上。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和禁止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的返回
被派遣劳动者出现“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情形”“劳动者非因公负伤”和“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原因导致的退回
情势变更情形、经济性裁员。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在继续经营的。
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是必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用工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1.5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倍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工资报酬。
工资法律制度
工资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业安全卫士法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般规定
原则:仲裁是诉讼必经前置程序;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仲裁裁决不是最终的。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调解
申请调解: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申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时生效。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时效
提出仲裁协议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仲裁申请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向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
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特殊规定
适用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标准确定的案件。
劳动者对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可以撤销仲裁事由,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一般原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完全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法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待遇不能继承。
医疗保险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
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医疗费不能重复要。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领取实业保险的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1年不足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纳5年不足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性规划对环评的要求: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专项规划对环评的要求: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环评在先,不得事后补充环评。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5年后方开工,重新审核。不能对环评文件修改后就开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以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处罚。登记表未备案,无须恢复原状,责令备案。罚款金额5万元以下。
国标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地标是省政府制定,保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标和国标的关系:“补缺+更严格”
票据法
本票
票据追索权
期前追索
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逸;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以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期后追索
追索权具有选择性、变更性、代为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的期间,必须给付对价。
票据的瑕疵
票据的伪造(针对签章)
伪造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伪造,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票据的变造
分段担责+视为之前。
票据的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人修改票据金额,票据无效。非出票人修改票据金额,不导致票据无效。
票据的抗辩与补救
对物抗辩(绝对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起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相对的,票据债务人对抗辩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付款人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汇票
概念
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在付款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
必须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背书行为
背书转让不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持票人以背书连续性证明票据权利,否则,其他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此抗辩。
转让背书
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出票人的限制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再转让,背书无效。
背书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附条件背书
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分别背书(无效)。
期后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质押背书,单纯交付不行。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和方法
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未载事项的推定: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未被保证人。
保证人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附条件者,保证仍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票据行为附条件:出票时支付附条件,票据无效;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保证附条件,保证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证券法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制度
明确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的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改变资金用途的规定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证券发行纠正制度
不符合条件,尚未发行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证券承销
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证券交易
持有禁止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
将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收入权扩大到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账户和利用他人账户。
为投资者保密义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
持股信息披露
5%——3日内通报+禁止交易。
5%基础上。再+-5%——3日内通报公告且禁止交易+公告后3日内禁止交易。
5%基础上,在+-1%——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
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要约收购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先行赔付制度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投保机构持股行使时的派生诉讼不受限制
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确立“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原则。
五大禁止性业务规则
“瞎承诺”禁止;私下接受委托;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全权委托”禁止;自营业务假借他人名义禁止、自营账户出借他人禁止。
保险法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
受益人的确定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一致:发生。不同:成立。)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受益份额处理方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事故后变更受益人无效。
事故后受益人可以将自己的受益权转让。
受益人资格的丧失: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害和疾病,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亲密关系、劳动关系、经过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人保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的成立
代签无效,交钱有效。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证明义务
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如果没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的,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被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
保险人不得以违反概括性条款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免责。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当退回保险费。
体检并不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谎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未尽安全责任;未通知危险增加;年龄误报;未缴保险超过两年。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原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
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过期不得解除(知道起30日,最长保护期为2年)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退还(人保)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可单独解除合同,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的除外。
保险合同分论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为求偿权。
人身保险可以重复保险,并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与财产保险的补偿性相比,人身保险具有给付性质。
年龄误报的处理
死亡时给付保险金条件合同的特殊规则
死亡险投保限制
原则: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例外: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死亡险中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口头,可书面;可订立时,可订立后追认。
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逾期支付保险费的后果: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报废,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险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残的。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金继承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未指定,指定不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用一事件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代为求偿权
代为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有制度。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保险事故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行使代为求偿权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保险人不再赔偿。
保险人赔偿之后放弃——放弃行为无效。
代为求偿权的限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保险标的交付为办理登记,要赔。
保险标的转让无须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对受让人有效。
被保险人死亡,权利义务继承(适用财产保险)。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针对保险标的人、用途、范围、环境、改装引起变化、时间。
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已通知未答复,发生事故,要赔。
不得以施救无果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赔、少赔。
代为求偿权
代为求偿权行使依据不仅包括侵权,还包括违约、不当管理等,不局限于违法、有过错的行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可对投保人行使代为求偿权。
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有效,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未告知,返还保险金。
采取“到达主义”
赔偿后,未通知、通知未到达第三人,第三人仍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不得主张代为求偿,但可主张返还保险金。
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人仍向被保险人赔偿的,可行使代为求偿权,第三人不得抗辩。
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未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人可主张返还损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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