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概述
2020-08-23 09:59:2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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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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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
物的归属、利用和流转关系
功能
明确物的归属、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发挥物的效能
物权概述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对世性、直接支配性、排他性
物权法效力
支配效力
无需他人帮助,直接实现对物的支配
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优先效力
法定留置权>登记且时间在前的质权>>>>未登记且时间在前的抵押权>未登记且时间在后的抵押权>所有权>债权
追及效力
子主题
物权法原则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物权变动
设立
变更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受让人通过借用、租赁、寄托合法占有该物品
占有改定
出让人在出让时还想继续占有该物品
指示交付
出让人通过转让请求第三方返还原物的权利
不动产登记
消灭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
不动产
等登记生效
普通动产
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
登记对抗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概述
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内容
基于公法:法院,仲裁委文书和征收(要给补偿款)
事实:遗产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去房屋
PS
处分时需要登记,否则~无效
物权的保护
子主题
占有
所有权
概述
国家所有权内容
矿藏,水域,无居住海岛野生动植物,文物和无线电频谱、+森山草荒滩
集体所有权内容
森山草荒滩,科教文卫,建筑物生产设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
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划内道路,绿地(除城镇和明示个人)、车位
业主大会事项~
相邻关系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用水、排水(尊重水的自然流向)
交通便利
铺设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
通风、采光、日照
禁抛掷有害物质、危害安全,造成损害
共有(对用益担保同样适用)
按份共有
可以转让份额,合理期限内,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多人都要先协商,再按比例
份额问题:约定>出资额>等额
共同共有
对以上没约定或约定不明
除家庭,皆按份
处分or修缮共有财产:约定>2/3按份共有or全体共同共有
对于共有物的费用负担:约定>按份额or共同负担
分割共有财产
分割原因
1.有约定,但重大理由可请求
2.无约定,约定不明
按份共有随时请求
共同共有:共有基础丧失or重大理由
造成损害要赔偿
分割方式
1.协商
2.协商不成
可分割且不会减损价值:就分割了
可分割或分割减损价值:卖了分钱
3.分割所得有瑕疵其余人应分担损失
债权债务
对外:连带债权债务
对内
按份按份(超出追偿),共同共同
所有权特殊取得
善意取得
善意+合理价款+要登记的登记
遗失物的处理(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未被转让
可追回遗失物
被转让
知道受让人2年内
以拍卖取得的,请求返还,支付价款,向无权者追偿
请求返还原物
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不知道拾得人的
拾得人给权利人或公安
有关机关通知认领或发布招领公告
6个月无人归国家
用益物权
概述
占有使用收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农村土地用地
合同成立时生效,有土地产权证
权利流转,合同成立生效,登记对抗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国家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可建造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出让
订立书面合同
情形,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
划拨(严格限制)
要登记,登记时设立,会发权属证书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的其上建筑物权属:约定>法定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自然灾害失去宅基地的,重新分配
转让和消灭要登记
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用效率
地役合同
使用目的和方法、期限、费用
合同成立时生效,登记对抗第三人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随土地承包,建设用地转让,抵押
变更转让消灭要登记
居住权
占有使用,满足生活需要
书面合同,登记设立
情形,居住条件,期限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物子不得出租
担保物权
概述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约定情形,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费用,实现担保物权费用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范畴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登记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
海域使用权
PS
房不离地,地不离房
生产设备,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合同成立生效,登记对抗)
不得抵押的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
权属不明的财产
科教文卫公益设施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要订立抵押合同(书面形式)
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期限
抵押财产情形,权属
担保范围
与租赁
抵押前租赁,租赁>抵押
抵押后租赁,已登记抵押>租赁
转让抵押物
可转让,要通知,不影响抵押权
若可能减损抵押物价值,可请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抵押随债走,除非另有约定规定
抵押权的实现
协议折价变价拍卖
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否则法院不支持
抵押权内清偿顺序
1.登记
1.1时间先后
1.2时间相同按比例
2.未登记
按比例
最高额抵押
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
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未约定,自最高额抵押设立满两年可请求确定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
其余同一般抵押
质权
动产质权
转移了质押财产的占有,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合同
债权种类,数量
债务履行期限
质押财产情形
担保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时间
质权人权利义务
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造成损害赔偿
特殊情形
因不可归责使质押财产价值减损
质押人提供担保
不提供担保,就拍卖质押财产,并协商提前清偿或提存
PS:同样有最高额质押权
权利质权
出质物
有处分权的汇票、支票、存款单、债券、仓单、基金份额、股权、商标、专利权、应收账款
不同出质物的处理
以权利凭证出质的,交付时质押权设立,没权利凭证,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留置权
债权到期不清偿,留置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除鲜活易腐不易保管,60日
消灭情形
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
清偿顺序
分支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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