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0-08-26 10:46:1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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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内容为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中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章节框架及其详细内容。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支付结算概述
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结算工具
三票一卡
本票、支票、银行卡、汇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支付结算的原则
付谁款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有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基本要求
填写规范
收款人名称应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要大写,注意加零,防止篡改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一致
签章
没生命的:盖章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有生命的: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更改
出来,金日名!不可更改,更改的凭证无效。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原始凭证有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误,直接重开
伪造与变造
伪造变签章,变造改其他
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的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来基本账户被撤销的,经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以上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
①开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办理人的签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若授权他人代理,还应有授权书、其他
②开户行审核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企业开设账户和个人开设账户都采用备案制
③签订协议
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存在异常情况的采取面签(不可授权他人代理)
④预留签章
存款人为单位的: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存款人为个人的,为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变更
等银行
①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未办理好手续的,银行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②银行发现企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快到期,于到期日前提醒企业更新,在合理期限内企业未更新的,银行按规定中止企业办理业务
找银行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银行账号,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发出变更申请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住址、其他发生变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出书面通知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焕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撤销
需撤销的情形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
撤销程序
撤销顺序
种树——开户、砍树(先砍树枝、再砍树干)——撤销
不可撤销的情况
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
强制撤销
银行应该通知存款人在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
"树干”,一个单位只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资金收付、现金支取
开户资格: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建国团长,单位在异地,活得很独立。)
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只能存、不能取
无数量限制,但不能与基本存款账户开在同一银行
开户资格: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自己是借款的合同证明
专用存款账户
适用于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使用
无数量限制
开户资格: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己是用于专项资金的证明
不得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投资)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存钱的地方)
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机构、异地临时活动、注册(增资)验资、军队临时任务。无数量限制
开户资格:有效期≤2年,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注意:注册(增资)验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已经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无需证明
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依法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可以是基本存款账户也可以是专用存款账户,视情况而定。
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可以划拨工会经费等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类(母亲)
转账业务、现金业务、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都可;无限额
二类(父亲)
转账业务、现金业务有限额、可以购买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有限额;限额:日≤1万、年≤20万(120)
三类(自己)
转账业务有限、现金业务不可、不可以购买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有限额;任一时点账户余额≤2000
一类账户的开户要有工作人员(柜面开户或者自助机具开户+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证明文件: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5万的,应提供付款依据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上述账户均可在异地开设
现金收付规定
可取现
基本+专用(业务支出)+临时(验资以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不可存现
专用(备用金+业务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可授权他人办理的事项:展期、变撤、补证、变章
票据(1)
概念、种类、特征
分类
按照票据法分类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期限
即期票据
银行汇票、本票、支票
远期商业汇票
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券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功能
用支付结算,融会贯通
汇兑功能
异地间的支付
支付功能
代替现金使用
信用功能
商业汇票,信用良好、“空手套白狼”
结算功能
双方票据,依法抵消
融资功能
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制作票据)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无付款人,付款人=出票人)
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做成后,发生票据行为)
承兑人(付款人在承兑之前成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后成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
概念
持票人拥有付款请求权(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和追索权(票据记载的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或背书人)
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的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善意取得)
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行使与保全
在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行使权力或保全(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
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方式:失票人将丧失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情况(明确知道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止付期: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止付
公示催告
方式: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受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立即止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期限:发布公告起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小于90日
普通诉讼
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
票据权利时效
付款请求权
即付票据:自出票日起(二票六支)
远期票据:自到期日起二年
追索权
追6再追3
追索权是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再追索权是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票据责任
概念
付款的责任
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票据
自出票日起(一汇二本十支)
远期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10日(三定三十)
票据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票有问题)
背书不连续
对人的抗辩(人有问题)
未给付对价
票据行为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进行(eg:付款地)
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就产生法律效力(eg:不得转让字样)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eg:合同号)
背书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转让票据权利(eg:票据贴现)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别人帮忙收款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被背书人名称可授权补记(持票人记载和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
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的特别规定
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转让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若转让,自己承担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远期商业汇票)
概念: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缴足票款的,承兑银行须无条件付款,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千分之0.5计收利息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一个月(先让对方见着票)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受理承兑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承兑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承兑的字样;承兑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若无日期,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不能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保证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企业的部分为保证人的无效;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名称(承兑人或出票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票有问题的无责任)
条件保证,条件无效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行驶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追索
类型
到期后追索(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
被追索人
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追索(eg: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追索内容
本利费(不包括间接损失eg:滞纳金)
行使追索权
清偿效力
票据(2)
银行汇票
适用范围
申请人委托银行签发帮忙办理结算①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也可用用于支取现金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金收付日出承样(吃羊)
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金额要小于出票金额。多余的金额由银行退回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金额超出出票金额的,银行不受理(只受理多余的,不受理少的)
背书
除背书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未填写实际金额小于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提示付款
退款和丧失
银行汇票+解讫通知(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商业汇票
分类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银行承诺兑现)、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金收付日出委样(喂羊)(电子商业汇票比纸质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承兑
出票时或出票后
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付款
付款期限
纸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电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提示付款期限
自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了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天足额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于到期日应该足额付款,垫的部分按照每天万分之五收利息
贴现(实质是背书转让)
办理贴现的条件
票据未到期
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票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
贴现利息的计算
票面金额乘以贴现率乘以贴现期
贴现日至到期前一日(算头不算尾)异地加三天(承兑人在异地)
银行本票
概念
由银行签发,出票人=付款人
出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必须记载事项:金收日出承样(吃羊)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退款和丧失
支票
概念、种类、范围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为转账支票,是普通支票的一种特殊形)
单位和个人均适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金付日出委样(喂羊)
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出票地(地支)
签发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处的实有金额
未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卡
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是否可以透支
是、信用卡
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是、准贷记卡
否、贷记卡
否、借记卡
按功能
转账卡
专用卡
储值卡
币种
人民币卡
外币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
芯片卡
发行对象
单位卡
个人卡
账户和交易
申领
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
①还清全部交易款项、②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挂失
追偿途径
扣押保证金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想保证人追偿
司法机关诉讼
计息和收费
非现金交易的优惠政策
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二选一)
透支利率
上限万分之五,下限万分之五打七折;利率调整需提前45日告知
银行卡风险控制
信用卡在ATM机现金提取单日不得超过1万;借记卡不得超过2万(信1借2)
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
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划转至其他卡或账户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发卡机构自己决定
清算市场
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国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目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的银行卡清算机构
银行卡收单
消费者在商店刷卡消费,银行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实行本地化经营与管理,不得跨省
业务与风险管理
认定有风险时,做法:限制别人、强化自己
网上支付
网上银行
分类
按服务对象分: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按经营组织分:分支型网上银行、纯网上银行
功能
企业:查询、支付、B2B
个人:全部、B2C
第三方支付
线下支付;pos机、手机近端支付、电话支付、电视支付等
线上支付: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的远程支付(发红包)
行业分类
金融型支付企业:银联商务、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卡拉卡,不具有担保功能
互联网支付企业:支付宝、财付通,具有担保功能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汇兑
分类:信汇和电汇;适用于单位和个人
汇款回单和收账通知
撤汇:可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
委托收款
概念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程序
①签发委托收款凭证
②开户行的记载:付款人要有“银行”;收款人也要有“银行”
③付款
以银行未付款人的:银行也在当日主动交付款项给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在接到银行付款通知书的当日付款,未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银行于第四天营业时将款项划拨给收款人,当付款人账户里余额不足时,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国内信用证
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可支取现金;远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
预付卡
分类
单用途预付卡
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店购买
多用途预付卡
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
记名预付卡
记载身份信息、资金限额5000、可挂失、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无有效期、实名制购买、不可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不记名预付卡
不记载身份信息、资金限额1000、不可挂失、不可赎回、有效期不低于3年、一次性购买1万以上需实名制购买、不可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共同点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0+,不得使用现金;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不得提取现金、不得购买、交换、充值预付卡、卡内资金不得转移
各类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只记特殊的:“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不能用于个人;”银行本票"不能用于异地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对出票人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
经营性存款人
非经营性存款人犯事儿都1000
经营性存款人
变更信息,忘记通知
1000(呀!)
伪造、变造开户许可证及开立、撤销(为了方便,开车上道)
1万以上3万以下(呀噻!)
使用(转入、支取、讨债、出租、出借、存入}
5000以上3万以下(哇塞!)
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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