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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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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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合理行政原则
公开公正对待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权责一致原则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主体概述
概述
资格:权、名、责。
权名分离: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类型
中央行政机关
种类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司机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编制管理
人员的数量定额、领导职数。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
地方国家机关类型
原则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
例外“条条管辖”和垂直领导(国安、海关、外汇、金融、税务、人民政府)
派出机构
派出所(幅度越权告所,种类越权告局)
内设机构
不对外承担责任。
组建机构
临时机构
假授权,真委托。由委托机关对外担责。
新设: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协商:本级政府决定。
内设: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家批准。
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行政机关
类型:中央、地方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宪法、组织法。
被授权组织
类型:事业单位(两会一局)、社会团体、国有公用企业。
权利来源:法律、法规、规章。
被委托组织
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但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权利来源:委托机关。
公务员法
概念
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公职、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公务员的录用
适用职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考试的办法。
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不予录用,对外,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诉讼。
取消录用、辞退,内部行为,不可复议诉讼,只能申诉。
录用排除
曾以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曾被开除公职。
录用程序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的考核
考核方式
对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的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法律后果
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级任职。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任用
选任制
委任制
聘用制
条件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用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除外。
特点
签协议:协议工资制。
定期限:聘任期限在协议中约定,期限为1—5年,可以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
可仲裁:就聘任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在60日内申请人身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可诉讼。
公务员的交流和挂职
公务员的交流的方式:调任、转任。
挂职: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调任和转任是交流方式,挂职不是交流。
挂职具有临时性,不改变人事关系。
回避
任职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真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再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物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地域回避
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地、成长地担任特定公职。
自治县和民族乡的相关领导不需要地域回避。
离职从业限制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罚单位与个人。双罚制。
离职从业限制的适用条件是公务员主动离职,如辞职或者退休,则不适用。
处分
处分的期限
地方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由上一级政府决定给予处分。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建议。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由本级政府决定给予处分。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建议。
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采取吸收原则,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轻的处分不在考虑。
采限制加重原则,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但是不得超过48个月。
辞职
不得辞职的情形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调查程序尚未终结的。
辞去领导职务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
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当予以辞退。
申诉制度
行政处分、辞退或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免职等其他情形。
向原机关复议,上一级机关复核。
抽象行政行为
暂行条例
授权的期限5年,期限届满,或续或转。
行政法规
制定程序
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
项目建议:国务院法制机构征集建议。
立法计划: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论证,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上下衔接: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
起草
起草主体: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民主立法: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开门立法: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专业立法:既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
部门协商与同意: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国务院决定: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审查
审查主体:国务院法制机构。
缓办或退回:条件不成熟、较大争议、未公开、未批准、未签署、材料不合格。
开门立法: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民主立法: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提前审批或者审议
决定与公布
公布
签署: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标准文本
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实施日期
一般情形: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其30日后实施。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实行将有碍行政法规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的解释,该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省政府的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的法制机构解释行政法规的。适用于行政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行政规章
制定主体
部门规章:部委行署、直属机构以及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执行规章。
制定权限
部门规章
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即或废或转。
制定程序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规章的名称: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作“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法规才可以称“条例”。
社会公布: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听证会: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会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备案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指定主体的法制机构向有关机关备案。
领导关系,可撤销可改变:人大与常委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工作部门。
监督关系,只能撤销不能改变:常委会与政府、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
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协议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人事处理、公文来往、职权调整)、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显示法律行为。
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包括: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补充、具体行政行为的补充、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行为或相关行为、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
单方性
行政机关无须对方同意,就可以单方意志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外部性
子主题
分类
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授益性和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羁授性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法考中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
行政协议必须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当然,行政协议的签订方式是平等协商,但是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
行政给付
种类:行政保障制度、行政救助制度、行政补助制度、行政奖励制度。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依法对选择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类型: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立即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
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被最终地、实质性地确定下来、不可再争议、不得再更改的效力。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
执行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将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效力。
效力时间
送达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证据确实充分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符合法定程序
没有超越职权
没有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的法律特征:行为没有超越法定期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为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原则和要求;其本质上是行政违法行为。
无明显不当
明显不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特别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明显逾越了合理性界限。
无权而为,无效行为。
越权而为、滥权而为,违法行为,可撤销。
当为不为,行政不作为。
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
重大明显违法体现在:主体无资格、行为无依据、客观不可能。
无效的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行政相对人不受其拘束,不需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撤销
后果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前一直有效,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会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撤销不可能,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责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废止
后果
废止之前的效力仍然有效。行政相对人依照原行政已履行的义务亦不得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
废止给当事人的合法的信赖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
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三公”原则;便民原则;高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类型
普通许可
无数量限制;无自由裁量权。
特许事项
被许可人要交费。
有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被许可人要承担提供者普遍服务,不得擅自歇业等公益义务。
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行政许可补偿诉讼时,程序上是先申请行政机关补偿,不服后再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并且,被许可人可获得的是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的补偿数额,而不是按实际损失的数额。
认可
核准
登记
无须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自主决定优先;行业自律管理;市场竞争调节;事后监督解决。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设定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设定。
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
省级、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设定。
设定规则
实行上位法优先原则。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设定主体
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 方式设定。
省级政府以规章设定。
设定规则
国务院设定的非经营性行政许可
临时性许可——终止。
非临时性许可——转化,国务院及时提起全国人大机器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省政府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通常情况下实施期限为1年。
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转化,即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的禁止事项
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不得增设。
行政许可的程序
附条件停止实施
许可事项: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立法文件:设定该许可的必须是行政法规。
由省级政府申请,国务院批准。
行政许可的实施
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机关的区别
权利来源不同:被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委托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前提下的行政机关委托。
对象不同:被授权的组织的对象是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被委托的机关的对象是其他行政机关。
实施名义不同: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被委托的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
责任主体不同:被授权的组织自己独立担责;被委托的机关由委托机关担责。
内部协调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一个机关内的多个机构的同一办理制度。
并联审批、联合办理。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
以书面方式提出。
格式文本,行政主体应当免费提供。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主体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视为行政主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主体无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形式审查。
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决定
实施
所有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都是工作日。
听证程序
启动方式
依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依申请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被告知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程序设计
行政主体应当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申请回避
程序原因回避。
实体原因回避。
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效后签字或盖章,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费用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变更与延续程序
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默示批准:行政主体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许可费用
原则上禁止收费
例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的撤销(先违法,后合法)
被许可违法(欺诈、贿赂),应当撤销。
撤销的主体
许可机关自行撤销。
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
被越权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撤销。
赔不赔
被许可人违法的,应当撤销,被许可由此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行政机关违法的,可以撤销,被许可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赔偿。
被许可人与许可机关共同违法的,应当撤销。被许可人由此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撤销的例外情形: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不予撤销。
法律后果
申请人尚未取得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申请人已经取得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行政许可的吊销(先合法,后违法)
行政许可的撤回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补偿申请人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
行政许可的注销
注销主体
原行政许可机关。
注销原因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种类
警告、拘留、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行政拘留一般15日以下,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法律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规定权
规定权规则
下位法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委托。
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该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就行政处罚的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般原则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从轻、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事不再罚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以一次行政处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不再罚”之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仅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只侵犯一个具体社会关系,则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给予一次性处罚,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作出处罚决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并侵犯两个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这就出现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条竟合,则有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只是不得作出两次以上的同类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应用。当事人在被处罚后,如果违法行为具备及时纠正条件而不纠正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处罚。
如果是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行为,被处罚后不具备及时纠正的条件的,行政机关不得再次处罚,否则就违法“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起算点
违法行为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违法行为发生后,在其危险性上具有连续性,则只要该危险性后果一直持续,行政机关就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前提条件
履行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该行政处罚不成立。
充分听取意见:要赋予当事人以陈述申辩权,允许当事人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充分听取意见,而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否则,该行政处罚不成立。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治安处罚的简易程序中对公民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基本步骤
表明身份,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与备案。
一般程序
2人以上;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告知书属于程序性行为,不可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与送达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听证程序
启动方式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程序设计
听证通知:行政机关7日前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申请回避:程序、实体原因回避。
听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听证笔录:有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
罚缴分离原则
执行方式
当事人自愿履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当事人15日履行期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经法律明确授权,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税务、海关和县级以上政府等。
执行程序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罚款收缴机构为指定的金融机构。
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范围
在简易程序中,一般处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且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同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治安处罚法
处罚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而不能由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适用。
处罚规则
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的处罚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
处罚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性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处罚程序
调查
传唤
前提条件:传唤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传唤方式:原则上适用传唤证传唤;现场办案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出示工作证件,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询问
询问查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义务: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住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检查
检查人员2人以上。
证件要求:原则上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只出示工作证件就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的住所都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扣押登记
扣押的对象:只能对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予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
决定
决定主体
一般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经特别授权主体: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有公安派出所决定。
简易程序
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执行
拘留的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的申请条件
必须由被处罚人本人提出申请。
只有在对拘留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后,被处罚人才能提出申请。
暂缓执行的批准条件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没收与退还:被处罚人逃避拘留执行的,没收保证金;反之应予退还。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概述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未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实施 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强制性和法定性。
临时性和非处方性
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临时性约束或处置,而不是最终处分。
就财产权而言,行政强制措施影响的是当事人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紧急性和实力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行政强制执行是依附于其上的“第二次行为”
区别
前提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是“第一次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先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属于“第二次行为”。
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临时性约束和处置;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除拘留以外的盘问、留置、约束、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设定权
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法律绝对保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设定的种类:只能设定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的设定权
设定种类:采用肯定列举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有:执行罚、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代履行。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执行方式。
必须是可由他人代履行的,对不能代替的人身或者金钱给付类义务,不能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实施。
执行罚
执行罚包括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
直接强制执行
人身强制执行
强制服兵役。
财产强制执行
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设定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则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实施主体
有法律职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授权的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地方性法规、各种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授权。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一般程序
内部程序
实施前向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
外部程序
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制作现场笔录。
几种特殊程序
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实施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
实施程序
实施即时强制一般也要履行出示执行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现场笔录,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程序。
事后报告并补办报批手续。事后报告和补办手续必须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进行。
事后补救、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而不是24小时之内报批。
查封、扣押
实施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和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实施对象
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不得”
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公民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
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查房的,不得重复查封。
当场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
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最长期限,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日。
财物的保管
行政机关保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后财产的处理
违法的财物实施没收,并根据需要予以销毁。
查封、扣押的解除
条件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财产的处理
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财物实际价值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冻结
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海关等。
实施程序
冻结存款和汇款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的协助才能完成。
制作冻结通知书;通知协助的金融机构;协助金融机构审核有关手续;金融机构立即协助冻结;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的解除
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自动解除: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实施主体
总体原则
“双轨制”执行模式: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的模式。
两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扔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具备的条件:1.行政机关已经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罚款、征税等金钱给付类行政处理;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4.只能以拍卖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此为直接强制执行需要法律单独授权的一个例外。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一旦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只能自行执行,而不得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税务机关和海关由于各种原因自己不便于行使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
一般程序
催告
催告的形式
催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要式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催告的内容
催告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理由;重审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提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告知陈述、申辩权。
不经催告的强制执行方式
立即实施的代履行。
执行罚。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中止执行
条件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
条件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标的灭失的。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中终转化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
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执行回转
执行错误,行政机关重新采取措施,尽可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的内容
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义务。
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不能减免罚款本金。
文明执法
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夜间一般为晚上22点至晨6点。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强制拆除
合法程序
告知书,决定书,通知书(催告)。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直接执行程序
间接执行程序
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执行程序
罚款不超过本数。
代履行
代履行的含义
行政机关自行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自己实施代履行。
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适用范围
人身义务、金钱给付义务不适用代履行。
代履行的程序
代履行义务
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的费用及承担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合理确定,允许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但是不得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立即实施代履行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经催告程序,直接代履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概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人
行政机关。
行政裁决权利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3+6。
财产保全
申请的条件和期限
条件: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经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申请期限:义务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催告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
种类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催告情况;执行标的情况。
法院的审理
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的组织机构
主管部门
工作机构
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公开的主体
谁制作谁公开。
谁保存谁公开。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可以由其履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的范围
绝对不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相对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可以不公开
内部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主动公开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主动公开的场所
法定设立的场所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选择设立的场所
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
依申请公开
申请
申请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申请书的内容: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补正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期限
收到之日起未申请日。
征求意见期限: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处理
区分处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拒绝公开的情形
加工分析: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信访举报: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信息载体: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公开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行使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免费及例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涉密处理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失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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