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2020-09-10 14:45:56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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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附带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类型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关人: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受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行政复议代表人与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表人:1—5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权委托1至2名代理人,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权限仅限于公民,不包括企业,理由在于企业不应当存在书写困难的问题。
行政复议第三人
概念
行政复议第三人:自己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活动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确定的标准
第三人与相关人之间为交叉关系。
第三人与被复议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
复议程序已经开始,但是复议程序尚未结束。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
第三人通过两种方式参加行政复议:申请参加;复议机关通知参加。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职权类的行政机关
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
授权类的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所、种类越权告局、幅度越权告所)
不属于行政机关
组建机构、委托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
条块管辖,双重领导,两个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条条管辖,一个复议机关,五+一(海关、国安、金融、外汇、税务、政府)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自我管辖”
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复议机关
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机关。
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行为的复议机关及其复议程序
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这些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申请的时候任选其一,决定的时候共同作出。
管辖权的竟合
处理规则
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复议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机关在10日内指定其中一个复议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期限
申请期限,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与超过60日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
不服行政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当场作出行政行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知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未合法送达情况下的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行政行为。
申请的方式
书面形式,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受理
申请材料补正制度
徐宏增机构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不予受理的救济
行政救济途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内部层级监督,不可诉)
司法救济途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复议机关受理之后逾期不作出决定。“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行政复议申请的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原则上不停止,停止是例外。
停止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查方式
组成人员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书面审理与调查证据
原则上书面审理,申请人申请或者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
听证审理
适用条件:重大、复杂的案件。
启动方式:依申请或者依职权。
审理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如果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或者不答复,则视原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的举证权利和证明责任
申请人享有提供自己合法权益被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及证据的权利。
查阅材料
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行政复议的中止
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复议的。
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复议的。
因不可抗力,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行政复议的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中止向终止转化
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且满60日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复议的。
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复议的。
行政复议期间的鉴定
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间。
复议申请的撤回
申请的主体
申请人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的提出时间
案件受理之后,行政复议作出之前。
申请的条件
必须完全处于申请人自愿,而不是受强迫、欺骗、威胁。
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撤回的后果
不得再以同意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行政行为。但是。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审理。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终止行政复议,不再进行审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改变后的行政复议行为不服,可以就该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和解
和解的适用范围: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事项,只能调解,不能和解。
和解的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书面的和解协议,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在获得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行政复议程序终结。
调解
调解的适用范围:自由裁量权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调解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机关主持案件的调解;调解书应当载明复议机关,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依申请被动审查
申请的条件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才有权申请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申请人只能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下,才可能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而不得单独或先行提出对其的审查请求。
申请期限
可以同时一并提出。
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审查程序
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
处理期间,必须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等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决定作出后,在恢复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先抽象后具体)
依职权主动审查
处理期间,仍然应当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审查期间
一般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特殊期限
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期限
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少于60日的期限。
即使法律,也只能规定少于60日的期限,而不能规定超过60日的期限,否则,无效,仍然适用60日这一一般期限。
延长期限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
合法
合法不合理
决定变更
合法又合理
作为:决定维持;不作为:决定驳回(相当于维持)
违法
一般违法(合法明显不合理)
作为
原则上决定撤销并可责令重做
无法撤销,决定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不作为
原则上决定履行。
履行无意义,决定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严重违法
确认无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如果是复议维持,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是变更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建议书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述
行政诉讼的特征
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者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民告官”。
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首要目的
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基本目的
解决行政争议。
核心目的
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无救济即无权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告官要见官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案件的范围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2.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3.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时地方政府作出的,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拒不出庭应诉的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特有目的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先行后行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终结诉讼
当事人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而是刑事案件,则应当终结行政诉讼,将案件全部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中止诉讼
当事人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并有另一个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分别审理。行政诉讼以刑事诉讼未前提,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自由选择关系
复议和诉讼管辖竟合的处理: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同时即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一方管辖,如果复议机关和法院同时立案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在复议和诉讼中作出选择。
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行为
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案件复议前置的必要性。
该行政行为必须是确权决定。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相关人不服(复议前置);相对人不服(自由选择)
纳税争议
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相对复议终局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先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只能申请国务院裁决或者法院诉讼。
绝对复议终局
对于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必须直接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接受最终裁决。当事人向市级、县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市级、县级在收到此类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省级政府提出或者转送省级政府。
出入境管理最终行政决定
对外国人出入境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出入境处罚案件,只能选择行政复议,并且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对此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权。此类决定为行政终局行为,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概括式
当事人认为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肯定式列举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自然资源确认行为、征收征用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作为、侵犯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三乱”行为、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协议。
否定式列举
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行政决定;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行政调解;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双重兜底
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不仅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比如公民的知情权、社会保障权、公平竞争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的管辖
中级法院的管辖
专业性强的案件:海关。
被告级别高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WTO行政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关于复议维持案件的级别管辖
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应当根据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复议维持案件中,起诉遗漏被告的,法院应当通知追加被告,当事人不追加的,法院应当将遗漏的列为共同被告。漏+列。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案件(物权变动、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
单纯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
“原告+被告”
被告住所地:行政机关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原告住所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既有人身自由又有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原告+被告”
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与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跨行政区域管辖
由高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最终的决定权在最高院。
级别管辖上,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都可能实现跨行政区域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可以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
原告的含义
原告的确定标准是“利害关系”,即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定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投诉人的原告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的投诉,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原则上普通债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权利基础。但是,例外情形: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2.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3.法院依职权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指定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4.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
合伙企业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工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
个体工商户,有字号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以经营者为原告。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 、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行为的侵犯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
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资格
复议决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法考中常见的命题陷阱
原告的确定标准
合同尚未交货,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合同已经交货,货物所有权归买方后被行政机关没收的,买方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三人的确定标准
合同已经交货,货物所有权归买方后被行政机关没收的,买方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如果没收处罚是由卖方的行为导致的,则卖方是行政案件的第三人。
合同已经交货,货物所有权归买方后被行政机关没收的,买方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如果没收处罚不是卖方的行为,而是由买方的行为导致的,则卖方不是行政案件的第三人。
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
原告为公民
近亲属继承诉权。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其近亲属作为原告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近亲属代为行使诉权。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原告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或者作为原告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中止。中止诉讼期限满90日以后,如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确认
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复议维持“共同告”
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漏+列”
复议改变“单独告”
复议改变的情形:1.改变原行为结果的属于复议改变;2.撤销原行为的属于复议改变;3.确认原行为无效的属于复议改变。确认原行为实体违法的,属于复议改变。
不视为复议改变的情形:1.没有改变法条依据,也没有改变处理结果;2.复议机关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为违法,视为复议维持。
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既有复议维持又有改变或者不作为的,视为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种类越权告局,幅度越权告所。
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统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共同被告是因为诉的合并而来的,而诉的合并是基于诉讼经济和裁判的一致性要求而产生的。所以,共同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组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假授权,真委托”
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确认
当事人对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分别以管理机构、职能部门为被告。
为被法规、规章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都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未经法规、规章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因为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则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时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能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地方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村委会、居委会的被告确定
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确认
房屋征收部门的被告确认
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追加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若发现遗漏了被告,则必须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变更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发现原告错列被告需要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则其起诉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漏+转;错变驳;错+列”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含义
第三人的这种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的特征
与被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加入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加入方式: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附条件上诉权:如果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如果法院的判决没有让第三人承担或者减损其权益,则第三人无权上诉。
附条件再审申请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该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的代表人和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
10人以上人数众多。
代表人的确定规则
诉讼代表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
人数:2—5人。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程序性事项以及实体权利的代表权限。
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权限
一般委托代理,特殊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种类
必要共同诉讼,基于同一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因同一种类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原告:被追加的共同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
情形:一告多;多告一;新加旧。
行政诉讼的证据
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卷宗主义”原则,行政机关作出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被告或者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自行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被告怠于举证的补救。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如果被诉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复议维持案件中,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共同就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原告或第三人确有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原告的举证责任
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证明内容包括:自己是适格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范围和管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例外,“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举证期限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可以要求法院准许其补充相关证据。
质证
质证方式
一般的案件应当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不属于证人出庭作证,而应当属于当事人陈述。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批的依据。
规章的参照适用。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
起诉条件
适格的原告: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判决类型: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行政行为无效;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充;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期限
一般期限
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经过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期限
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即知道行为内容又知诉权。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只知道行政内部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既不知道内容又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有履行期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无履行期的情况。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在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间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的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送达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执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起诉方式
以书面方式为原则,以口头方式为补充。
对于允许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计入笔录,出具注明的书面凭证,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
受理
立案登记制
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书时,只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查,只要起诉条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即予以登记立案。
起诉审查
对起诉条件的审查
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属于重复起诉。
书面凭证
对于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先予立案
7日内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不能做出判断的,法院应当先予立案。
指导释明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投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飞跃起诉
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 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
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重复起诉的。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缚束的。
裁定方式
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一般程序
庭审方式
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理对象和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
公开宣判
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简易程序
何时简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意定简
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简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如何简
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传唤、通知和送达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举证期限
不得超过15日。
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可转换
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
审理对象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行政程序的再审
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问题
撤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
当事人撤诉、出于当事人自愿、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必须经法院批准。
视为申请撤诉
原告或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在按撤诉处理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受理。
撤诉的法律后果
撤诉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即行终结,原告不得以用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提起诉讼。
缺席判决
针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适用缺席审判。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针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审理程序的延阻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向诉讼终结的转化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何时改
被告既可以在一审期间,也可以在二审和再审期间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怎么改
直接改
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仅仅是适用的规范依据不同,但是对行为的定性不产生影响的,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视为改
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时,无须经过法院的批准,但是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法院的处理
准许撤诉的条件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裁定中止审理
被告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审什么
全不审:原告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并 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审原行为: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并就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
审改变后行为: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一并审理: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就前后两个行为一并进行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怎么判
经审理发现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发现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则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不停止为原则,停止为例外。
例外情形:被告认为需要通知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法院不予执行是原则,予以执行是例外。
例外:如果不立即执行,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则可以决定予以执行。
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其例外
适用调解情形: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自由裁量权案件。
调解的程序和要求:径行调解、调解书的内容和生效(最后签收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调解的保密性及例外(过程不公开、内容不公开)、第三人参加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和解、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转化为判决。
行政案件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主要种类和适用条件
种类: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审理程序
请求的提出期限
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
由受理行政案件的同一法院管辖。
立案与审理
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行政裁决不需要另行立案。
行政诉讼超期的处理
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法院的释明义务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解除,当事人没有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分别裁判、单独上诉和全案移送。
诉讼费用
双重收费。
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违反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单独审理(裁决除外)、一并审理、分别裁判、选择撤诉、双重收费、单独上诉、全案移送。
生效裁判的公开
公开的内容
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决定书、起诉状、答辩状等其他法律文书,不得公开。
案件的移送、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
被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时,第一审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被告胜诉、原告败诉的判决
此类判决类型只有一个,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针对作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无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
针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被告确无履行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或给付义务;被告履行职责或给付义务有法定期限,并且该期限尚未届满;被告履行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条件尚未具备。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原告胜诉、被告撤诉的判决
包括: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
撤销判决: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责令重作判决
原则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例外,被告可以重新作出与原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行为。或者,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合法的程序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结果基本相同的行为。
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起诉。
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维持原谢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原行为时作为且违法的,如果法院对原行为作出撤销判决,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复议决定改定原行政行为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履行判决
关于无裁量余地是的谋予义务判决
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履行原告请求的特定职责的判决
关于有裁量余地的谋予义务判决
如果行政行为还有裁量的空间,即尚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裁量的,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决权”,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给付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
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包括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对行政行为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而判决确认违法的包括下列情形
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确认无效判决
“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其他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数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及其例外。法院对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不过,在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作出加重当事人的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变更判决。
不得直接判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行政处罚。
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判决类型
原行为是作为,原行为和复议决定都是违法:双撤。
两行为都合法:双驳。
原机关不作为违法,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违法;法院判决作出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机关不作为违法,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违法;法院判决作出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赔偿责任:采“谁侵权,谁赔偿”原则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
合法
合法不合理
合法一般不合理
变更(数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合法严重不合理
撤销并可以责令重作。
变更(行政处罚数额错误)
合法又合理
驳回诉讼请求
违法
一般违法
作为
原则—撤销+责令重作。
无法撤销—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不作为
原则上—履行(尚需判决责令重新处理)
履行无意义—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严重违法
确认无效(主体无资格+无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审查对象: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国务院部门和对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审查方式:附带审查。当事人必须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得直接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申请期限: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文件不合法的情形: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义务或者其减损权益的;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处理方式
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合法,应当作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处理建议。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司法建议。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该规范性文件,
审判监督
备案。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害应当分别报送最高法、高院备案。
再审:院长提交审批委员会讨论。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机关:法院
执行根据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你行政赔偿调解书。
执行根据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出50—100元的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执行期限
申请期限为2年。
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的概述
行政协议的含义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的特征
目的要素。为实现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目标,是为了实施公法上的目的。
主体要素。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享有指挥权、监督权、单方变更解除权以及制裁权。
意思要素。行政协议的订立方式是平等协商,但是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
内容要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合同约定的内容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民事归民事,行政归行政。
行政协议案件
受案范围
肯定式列举
行政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
否定式列举
内部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立的协议。
人事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原告
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被告
行政协议的相对方行政机关。只许民告官,不准官告民,不得反诉。
举证责任
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类型
驳回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判决;继续履行判决;补偿判决;确认无效判决;效力待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才生效的,未经批准,效力待定);协议可撤销;解除协议;给付判决;违约赔偿;被告逾期违约(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原告在履行气息那届满之前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类型的转化(请求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撤销,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非讼执行
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名义。
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名义。
行政许可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受案范围
肯定式列举:拒绝公开之诉;内容方式之诉;反信息公开之诉;个人信息保护之诉;兜底;行政赔偿诉讼。
否定式列举:程序性告知;拒绝公开出版物;拒绝信息创建;案件查阅权。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可诉性,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起诉。
被告
依申请公开行为的被告;主动公开的被告;被授权组织作被告;多阶段行为的被告。
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拒绝公开的举证责任;裁量正当性的举证责任;拒绝更正的举证责任;国家秘密的“呈堂豁免”。
被告的举证责任:提供线索;特殊需求说明;更正申请。
判决类型
积极不作为的判决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
检察建议前置
审理程序
撤诉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人民检察院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的概述
赔偿的范围
直接的物质损失。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刑事羁押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受害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第三者介入。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违法归责原则(拘留)
所谓结果归责原则(逮捕、判决)
行政赔偿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况下,由最初作出授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由于没有财政权利,无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不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其赔偿责任由设立该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职能部门承担。
行政赔偿程序
可以口头,请求期限为2年。
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违法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对违法拘留和错误逮捕的全部赔);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法律规定不赔偿的情形
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赔后不赔前)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赔前不赔后)
法考中几种常考的情形
有罪之人不负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前不赔后”
有罪之人无实刑,“前后都不赔”
无罪之人无实刑,“赔前不赔后”
无罪之人有实刑,“前后都要赔”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后置。
赔偿的程序: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
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不服赔偿决定的30日内。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局或者检察院,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2个月),不服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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