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
2021-01-17 22:33:1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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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风险
概念
实际结果和预期结果的差异
投机风险
包括同时带来损失和带来收益两种可能性
纯粹风险
指会带来损失而不可能带来收益的风险
保险理论尽可能把它的研究范围划定在纯粹风险中
风险与不确定性
区别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确定性是心理状态
风险是可以测定的,其发生有一定的概率,而不确定性是不能测定的
风险的重要性在于它能给人们带来损失或收益
不确定性的重要性则在于它影响着个人、公司和政府的决策过程
风险的载体、分类与度量方法
风险的载体
风险的载体是指面临着可能损失的物体或状态
人身风险载体
承载风险的生命和身体
财产风险载体
承载风险的财产
责任风险载体
由行为人的民事或刑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信用风险载体
可能给行为人自己或他人带来损失或收益的信用状态
分类
按风险所所导致的后果分
纯粹风险
只会带来损失而不能带来收益的风险
造成
直接损失
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
信用损失
法律赔偿责任
间接损失
利润损失
营业中断损失
破产成本(法律费用)
融资成本
机会成本
投机风险
既可能带来损失,有可能带来收益的风险
按风险载体或风险损害的对象分
财产风险
人身风险
责任风险
信用风险
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划
自然风险
社会风险
经济风险
政治风险
风险的度量方法
概率
事件A在n次实验中出现m次,
比值f(A)=m/n,称A在n次实验中出现的频率
比值f(A)=m/n,称A在n次实验中出现的频率
期望值
设离散形随机变量X的概率分布为:
P{X=xk}=pk,k=1,2,...
若级数绝对收敛,则X的期望为:
P{X=xk}=pk,k=1,2,...
若级数绝对收敛,则X的期望为:
对连续性的随机变量X,其概率密度函数为f(x),若积分绝对收敛,则X的期望值为
对于未来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推测通常以风险损失的期望值来表示
方差
风险度量更常用的变量是方差
对于离散型的随机变量,方差为
对于连续型的随机变量,方差为
标准差
方差的开根号
σ=√Var(X)
离散系数
标准差与期望的比值为离散系数
离散系数越小,损失分布的相对危险越小
τ=σ/μ
偏度
偏度的绝对值越大,则损失分布的形态偏移程度越大
描述损失分布的对称性
协方差
协方差用来衡量两个风险之间的相关关系
相关系数
p(X,Y)=Cov(X,Y)/σxσy
衡量两个风险之间的相关程度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
风险因素
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
或者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使损失结果扩大的因素
或者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使损失结果扩大的因素
分类
有形风险因素
物质形态
导致某种风险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与损失程度的物质条件
无形风险因素
非物质形态
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又称风险事件,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如车祸、火灾、沉船、煤矿瓦斯爆炸和煤气中毒
风险损失
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两种形态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风险的性质与风险成本
风险的性质
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风险具有普遍性
风险具有损害性
风险具有可测性
风险具有可变性
风险成本
为了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以及风险事故发生后,经济利益及社会福利的减少
包括
为了防止风险损失而增加的成本
风险导致社会财富增加机会减少的成本
风险导致经济价值减少的成本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风险汇聚与大数法则
风险管理
经济单位通过风险的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
以最小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
是组织、家庭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
以最小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
是组织、家庭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
风险汇聚与大数法则
当参加风险汇聚的人足够多,达到一定的大数,
每个参加者成本的标准差将变得接近零,
因此每位加入者的风险将变得可以忽略不计。
每个参加者成本的标准差将变得接近零,
因此每位加入者的风险将变得可以忽略不计。
这就是保险经营最重要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
概率论中用来阐明大量随机现象平均结果稳定性的一些列定理统称大数法则
它是一种表现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辩证关系的规律,
即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中,偶然性相互抵消而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规律
即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中,偶然性相互抵消而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规律
风险管理的目标与程序
风险管理目标
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
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风险管理程序
设定目标->识别问题->评价问题->识别与评价可选方案->选择方案->实施方案->监督系统
风险管理手段与风险管理矩阵
风险管理手段
避免
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实际上是对风险单位的回避
消极技术
自留
自我承担风险的损害后果
预防
消除风险因素,降低损失的概率与损失程度
抑制
损失发生时或之后采用的缩小损失程度的措施
转嫁
将损失及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出去
公司合同安排
保证条款
贸易或运输合同
租借协定
担保合同
基金制度
保险
风险管理措施及其一般条件
风险管理矩阵
保险
保险的概述与分类
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概念
广义
集合同类风险并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风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财务转移机制
包括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政策性保险
狭义
特指商业类保险
根据保险法的定义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bai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学角度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保险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保险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经济学角度
保险是一种分摊灾害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是对不可预计的损失重新分配的损失融资活动,
是一种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经济制度,具有互助合作的性质
是一种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经济制度,具有互助合作的性质
风险管理学角度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通过这一机制,众多投保人结合在一起,建立保险基金,共同对付保险事故
通过这一机制,众多投保人结合在一起,建立保险基金,共同对付保险事故
精算角度看
一种利用大数法则的复杂和精巧的机制,
它通过对损失的数理预测,将风险从某个个体转移到团体,
并在公平基础上由团体中的所有成员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它通过对损失的数理预测,将风险从某个个体转移到团体,
并在公平基础上由团体中的所有成员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保险的要素
是指确立保险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
可保风险的存在
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能承保
可保风险的条件
风险是纯粹的
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风险必须使大多数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大量风险标的均有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但大多数的保险对象不可能同时遭受损失
风险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公平合理适度稳定的保险费率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索赔与理赔
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性质的不同
社会保险
国家为推行某种社会政策、增进某种福利,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在社会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国家财政将予以支持并承担最终的给付责任
在社会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国家财政将予以支持并承担最终的给付责任
商业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政策性保险
有政府通过政策推动、利用保险机制以达到某种政策目标的保险形式。
从国际上来看,政策性保险通常包括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巨灾保险等。
从国际上来看,政策性保险通常包括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巨灾保险等。
按保险标的划分
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生死、年老、疾病、意外伤害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以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以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以合同双方权益人和义务人的信用关系为标的,
以信用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以信用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信用保险
以别人(交易行为的对方)的信用为标的投保的保险
保证保险
以自己的信用投保的保险
按风险转移方式不同划分
原保险
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起的一种保险关系的保险
再保险
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
也成分保,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可保风险的纵向转移和第二次转移
按保险实施方式不同划分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按参与承保的保险人的数量划分
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
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但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但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
签订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签订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按承保风险的种类
单一风险保险
综合风险保险
按保险承保单位划分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风险偏好与保险
风险偏好的分类
根据对待风险的态度,经济学中把人分成风险爱好者、风险厌恶者、风险中性者
风险偏好与保险决策
贝努利定理
只要保险是按照精算公平费率提供的,
对一个风险厌恶者型的投保人来说,
投保后的期望效用总是大于不投保时的期望效用。
对一个风险厌恶者型的投保人来说,
投保后的期望效用总是大于不投保时的期望效用。
财富得失与保险决策
丹尼尔.卡伊曼
人们最在乎的是他们已经得到的东西。
占有的时间越长,失去的痛苦越大。
占有的时间越长,失去的痛苦越大。
保险与其他相关经济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和联系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和联系
保险与彩票的区别和联系
保险与救济的区别和联系
保险与投资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概述
保险利益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
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厉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人生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
(人生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通常认为,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乃至整个保险法的基本要素与原则要求,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皆可适用
保险利益的效力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般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此处主要是明确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上的区别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
保险利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利益的归属
对人身保险合同来说
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
对财产保险合同来说
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从本质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保险利益的立法体系
概括主义
又称概念主义或法定主义,指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做出适当的定义,凡是与此定义相符则有保险利益
列举主义
是指对各种保险利益在法律上予以列举,不在列举之列的则无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
合法性
确定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
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及具体形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寿命和身体,
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实质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
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实质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即投保人的家庭成员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必须以投保人与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为前提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有现有利益产生的期望利益
责任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享有债权
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股权
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颇有争议
占有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表现形式
保险人要履行说明义务;
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要遵守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等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概念
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之义务。
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什么叫“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做的说明或者陈述,
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
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
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或者说立法依据,存在着多种主张:
诚信说、合意说、担保说和危险估计说
诚信说、合意说、担保说和危险估计说
告知义务人
投保人是告知的义务人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
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时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范围
询问告知
“重要事实”的认定
认定有两个标准
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
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必须同时具备
必须同时具备
主观上
投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客观上
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法律后果
故意
不承赔偿或给付责任,不退还保费
过失
如是近因,需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退还保费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指法律对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所作的时间限制,又可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
《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年龄申报不真实,规定了两年的除斥期间
《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证
保证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分类
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
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明确做出承诺
默示保证
在习惯上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保证某一事项,无须事前明确做出承诺。
内容
承诺保证
又称约定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确认保证
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保证的起源与适用
起源
起源于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排除海上保险中的非常事件
适用
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的要求非常严格,稍有违反即带来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防止保险人滥用保证条款或进行技巧性抗辨而逃脱责任,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也都倾向于对保证条款的运用加以适当的限制
为防止保险人滥用保证条款或进行技巧性抗辨而逃脱责任,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也都倾向于对保证条款的运用加以适当的限制
保证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并明确表达保证的意思,
不能仅凭“保证”二字来判断是否构成了保证条款,必须从实质上进行分析。
不能仅凭“保证”二字来判断是否构成了保证条款,必须从实质上进行分析。
保证事项一般应为重要事项
对保证条款应作出严格的解释,除非有特别解释的需要,保证只及于其表达的事项,而不能赋予被保险人更多的责任和不利
在下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不遵守保证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事项已不适用于保险合同
新颁布的法律使遵守保证成为不合法
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保证事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
除默示保证外,均需列入保险单或其他合同附件中。
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做的陈述,
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但若将告知订入合同,其性质则转化为保证。
除默示保证外,均需列入保险单或其他合同附件中。
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做的陈述,
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但若将告知订入合同,其性质则转化为保证。
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保险法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禁止反言
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损失补偿的范围
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
最高赔偿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
最高赔偿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
合理费用
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
其他费用
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
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
使用损失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
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使用损失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
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代为求偿权
含义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形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形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适用
为损害填补原则所必需,仅适用于各类财产保险
构成要件
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须已经赔付保险金
代为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代为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后,究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还是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我国《保险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形式代位求偿权。
还是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我国《保险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形式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超过其已经赔付的保险金,以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保险人原则上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保险人原则上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会损害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此种行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此种行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全,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
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协助义务等,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
对于保险人已经给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
对于保险人已经给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物上代位权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后,
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
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主要情形
实际全损
也称绝对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遭到所投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
或者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或者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即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委付
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推定全损的情形
推定全损
指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可以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损失状态。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想索赔全损,就应当将保险标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地委付给保险人,并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
保险人对于委付的保险标的,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不得撤回。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全损额。
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全损额。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内涵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他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他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
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的直接、必然的结果,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害
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
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
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该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
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对于该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
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
与投保人定理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照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为标准分
定额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各种财产保险合同
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分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超过部分无效
以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分
定值保险合同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运输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
事故发生时再确定
以投保人是否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
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为标准。
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为标准。
单一保险合同
相对于重复保险合同而言
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
概念
广义
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
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狭义
投保人是否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
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采用的是狭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这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决定的
构成要件
投保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
不构成重复保险,而是共同保险)
(如果投保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
不构成重复保险,而是共同保险)
必须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
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必须基于同一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总和必须超过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对于重复保险,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要求投保人要承担通知义务
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那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按照保险合同是否必须以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为基础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活得保障,
还是为了使他人获得保障为标准
还是为了使他人获得保障为标准
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
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
按照在同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单独保险合同
共同保险合同
以投保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和承保
投保-要约
体现为索取投保单,如实填写,认可费率和条款,交保险人。投保要约自到达保险人生效
承诺-承诺
体现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构成承诺
保险人在承诺保险要约时,附加任何条件或对要约进行变更,
不发生承诺的效力,构成反要约。
保险合同的成立有时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和承诺这样一个反复协商的过程。
不发生承诺的效力,构成反要约。
保险合同的成立有时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和承诺这样一个反复协商的过程。
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
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
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
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主体必须合格
内容必须合法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即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对保险合同来说,具备生效要件的,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致,
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致,
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
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
保险合同条款的分类
基本条款
必要条款
非必要条款
特约条款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民称和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民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含义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保险责任和保险事故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条款是当事人协议排除和限制其未来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
具有约定性,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约定性,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
常见责任免除
不可保风险所致损害
道德风险所知损害
保险标的自身属性或瑕疵所致损害
间接损失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关系
对保险责任条款应理解为,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把保险责任条款没有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理解为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是错误的。
保险人只对没有在免责条款中剔除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把保险责任条款没有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理解为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是错误的。
保险人只对没有在免责条款中剔除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人实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时间可能不在保险期限以内。
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所以也称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所以也称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两者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两者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有所不同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应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应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争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
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寻求的解决途径有四种
和解
调解
诉讼
仲裁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是指保险人同意承保但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其他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
采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要求投保人交纳,包括
保险人以诉讼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对于人身保险
合同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采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要求投保人交纳,包括
保险人以诉讼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对于人身保险
合同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如违反产生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人对签发保单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保险索赔
索赔权人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
索赔权人的义务
应履行通知义务
应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索赔,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自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自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理赔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将可确定数额先行支付。
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将可确定数额先行支付。
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施救费用,
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的费用
以及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
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的费用
以及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
施救费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或减少损失
而支付的抢救、保护保险标的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被保险人支付的这一部分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而支付的抢救、保护保险标的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被保险人支付的这一部分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通知义务
不赔的应通知
保密义务
保守商业秘密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
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变更
关系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型式
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协议以前,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合同变更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保险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保险合同变更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保险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
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
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驶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约定解除权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法定解除权
由保险法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亦即有关保险法律、
法规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规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保险人在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时,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带有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
缴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
视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
开始的按日期折合
没有开始的,退还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出法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
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
采用书面形式
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具有违法性
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有不履行性
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
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自始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其他无效保险合同
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
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的格式保险条款
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保险合同
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
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又称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
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
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
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特征
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与无效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保险合同不同之处在于,
合同当事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或者不具备代订合同的资格。这种瑕疵是可以补救的,
即经过权利人的承认可发生效力
合同当事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或者不具备代订合同的资格。这种瑕疵是可以补救的,
即经过权利人的承认可发生效力
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的种类
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保险合同
指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保险合同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保险合同
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保险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或显失公平的保险合同,
均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保险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或显失公平的保险合同,
均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保险合同。
重大误解
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
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
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受害一方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无效和被撤销保险合同的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和被撤销的保险合同的处理
无效保险合同或者被撤销的保险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后,
因该保险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向应的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后,
因该保险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向应的责任。
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保险合同导致了财产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过错
损失赔偿的受偿方无恶意违法行为,即非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
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
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合同中的运用
无效和被撤销保险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
缔约当事人须有过失
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四章 普通财产保险
普通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保险的概念
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它是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之一,它起源于共同海损分摊的制度
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它是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之一,它起源于共同海损分摊的制度
广义财产保险和狭义财产保险的区别
广义财产保险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
狭义财产保险
仅指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
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风险
多种多样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
均可作为财产保险的风险和保险责任。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
均可作为财产保险的风险和保险责任。
损失
既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
也包括间接的费用损失、利润损失等
也包括间接的费用损失、利润损失等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
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
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
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的规定性,不仅要考虑投保人对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额度大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
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内,
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
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
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
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
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
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
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
获得额外利益。
广义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农业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
可保财产
按所有权关系划分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其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按会计科目划分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专项资产
投资资产
帐外资产
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划分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
机器及附属设备
作为商品或资产存放在固定地点的交通工具
工具、仪器及生产工具
通讯设备和器材
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
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
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
帐外及已摊销的财产
特保财产
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特别约定后才能在保险单中载明承保的财产
不增加费率,也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的特保财产
财产的价值不易确定,或市场价格变化较大:
如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
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务
如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
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务
财产价值高,风险较特别。虽不易遭火灾,但洪水、地震等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巨额损失,如
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
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
需要提高费率或加贴保险特约条款的特保财产
该类财产的风险比一般财产的风险大
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的内容
不保财产的内容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
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
技术资料、图表、电脑资料、枪支弹药
以及无法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技术资料、图表、电脑资料、枪支弹药
以及无法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人根据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不保的原因
有限财产不属于普通的生产资料和商品
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枪支弹药
缺乏价值依据、无法确定价值
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电脑资料等
不是实际的物资,并且无法确定价值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不符合政府有关法律要求的财产
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政府限制使用或拥有的财产,政府命令拆除、焚毁或破坏的财产。
这些财产承保后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副作用或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相抵触。
这些财产承保后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副作用或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相抵触。
必然会发生风险的财产
危险建筑、汛期处于警戒水位线以下的河堤附近的建筑物或财产等
有其他险种承保的财产
如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你哦该农作物应该投保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或者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处于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应该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应该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应该投保农业保险中的养殖业保险
由于种种原因,暂时不能承保的财产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列明的保险责任项目
我国企财险分
适用外资企业
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不包括锅炉爆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
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
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也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
在露天或适用芦苇、篷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
保险财产的损失。
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
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件坠落;
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
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也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
在露天或适用芦苇、篷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
保险财产的损失。
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
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件坠落;
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财险一切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自然灾害
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
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
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
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被保险人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适用内资企业
财产基本险
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口诀:火爆雷、天坠物)
(口诀:火爆雷、天坠物)
财产综合险
除基本险保险责任外,还包括:
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特别损失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自由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即所谓的“三供”设备)
因前述列明的保险责任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三停”事故)
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的损失。
因前述列明的保险责任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三停”事故)
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的损失。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
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基本责任免除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纵容行为所致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特定责任免除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对方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附加责任
盗窃、露堆财产损失、锅炉压力容器损失、管道破裂损失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基本责任保险费率
企业财产保险的年保险费率分为三大类13个号次
分类级差 费率制
分类级差 费率制
工业类(1-6号次)
1级危险程度最小,费率最低
仓储类(7-10号次)
一般物资
危险品
特别危险品
金属材料和粮食专储
普通类(11-13号次)
主要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综合险费率高于基本险
附加保险费率
附加露堆、罩棚暴风、暴雨责任
可按仓储险收费
附加城乡商业、供销系统盗窃责任
可按全部流动资产投保该附加责任,也可按科目投保
附加工业企业全部流动资产盗窃责任
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防盗安全条件在工业险费率基础上分别加收
短期费率
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保险视为短期保险,按短期费率计算应交的保费
计算方法
按月计收
投保1-8个月,月费率为年费率的10%
第9-12个月,月费率为年费率的5%
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按日计收
应交保费=全年保费*(实际投保天舒/全年天数)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赔偿计算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保险金额的确定
按账面原值确定
按账面原值加成确定
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
赔款计算
全损
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为限)
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时。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
则应根据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进行机损
则应根据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进行机损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受损财产损失程度
=保额*损失/重置价
=损失*保额/重置价
=保额*损失/重置价
=损失*保额/重置价
如果按账面原值确定的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置重建价值,
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应扣残值
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加成或按照重置重建价确定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价值为限
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保险金额的确定
按照流动资产最近12月的平均账面余额确定
按照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
赔款计算
按照流动资产最近12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
发生全损,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
部分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
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保险金额的确定
对于此类不能按照财务会计科目计算价值的财产,
采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协商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即按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采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协商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即按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赔款计算
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价值为限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价值为限
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后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支出的计算
总原则
单独计算,且赔付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
足额保险或超额保险时
按照实际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不足额保险时
比例支付
赔款=实际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
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后的残值处理
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后的残值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在保险人计算赔款时予以扣除;必要时也可由保险人处理。
在保险人计算赔款时予以扣除;必要时也可由保险人处理。
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
利润损失保险又称营业中断保险,他赔偿企业遭受
灾害事故并导致正常生产或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
是依附于企业财产保险上的一种扩大的保险。他承保的
是被保险人受灾后停业或停工的一段时期内的可预期的
利润损失,或是仍需开支的费用。
灾害事故并导致正常生产或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
是依附于企业财产保险上的一种扩大的保险。他承保的
是被保险人受灾后停业或停工的一段时期内的可预期的
利润损失,或是仍需开支的费用。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利润损失保险是以附加保险的形式出现
承保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利润损失
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间接损失
可扩展到因其他相关单位(如供应商、销售商)遭受同样风险使被保险人停业、停产造成的利润损失
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限
注意保险赔偿期限和保险期限的区别
保险期限是保险单的起讫期限,保险人负责承保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灾害事故
保险赔偿期限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损害事故后到恢复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
利润损失险只负责保险期内所遭受的损失。
即由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估计企业财产受损后要恢复原有的生产经营状况所需要的时间(如
从财产受灾之日起3个月、6个月或1年等),商定赔偿期限
即由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估计企业财产受损后要恢复原有的生产经营状况所需要的时间(如
从财产受灾之日起3个月、6个月或1年等),商定赔偿期限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一般按本年度预期毛利润额确定
根据上年度账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及通货膨胀因素等估计得出
如果赔偿期限为1年以内,保额为本年度预期毛利润额
如赔偿期限在一年以上,保额按比例增加
保险费率
以承保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然后根据不同性质的
企业标准费率及其他影响损失的因素大小进行增减
企业标准费率及其他影响损失的因素大小进行增减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赔偿
毛利润损失
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标准营业额:上年度同期的可比营业额
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 :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到完全恢复生产经营为止的营业额,实际赔偿期以保险赔偿期限为限。
毛利润率:上年度的毛利润额与营业额之比
标准营业额:上年度同期的可比营业额
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 :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到完全恢复生产经营为止的营业额,实际赔偿期以保险赔偿期限为限。
毛利润率:上年度的毛利润额与营业额之比
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
企业为减少营业中断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利润损失一般都规定了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利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损失
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不属于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机器损坏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
机器损坏保险主要承保生产性企业 、矿山 等保险客户的机器本身的损失。
该险种既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财产保险基本险或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险承保。
该险种既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财产保险基本险或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险承保。
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基期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的
或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公司一般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或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公司一般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免除
对于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
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瓷、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
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瓷、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
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
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
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
按重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保险的停机退费
如果任何被保险机器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
3-5个月,退15%
6-8个月,退25%
9-11个月,退35%
12个月,退50%
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
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单一般会规定保险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
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
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
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金额确认方式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基本修复其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同时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
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家庭财产保险
分类
一般分类
基本险
承保家庭财产火灾保险责任范围
附加险
附加盗窃险
按支付保费方式不同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支付保费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或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或家庭财产长效保险
以保险储蓄金方式支付保费
按投保人不同
团体家庭财产保险
个人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财产的承保范围
可保财产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
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货入库的农副产品
由投保人代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的上述财产
特保财产
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或公共评估部门才能确定价值的财产
不属于普通的家庭财产,为专业人员在家庭从事业余研究和发明创造所使用的专业仪器和设备
不保财产
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
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费品
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
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
基本责任
火灾
爆炸
雷击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在发生上述事故时,因防止损害蔓延或施救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扩展承保的保险责任
雪灾、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雹灾、冰凌、泥石流等引发的损失
附加责任
附加盗抢险
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行为对于存放在保险单列明地点的除了特约承保的财产之外的保险财产造成的破坏和损失
责任免除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核子辐射和污染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坏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
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按投保财产坐落地点的实际危险程度分为三个危险等级
城市
乡镇
农村
每个等级又可以根据财产实际坐落地点的位置和周边环境划分若干档次,以体现制定保险费率所应遵循的合理负担的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区域统一费率,无差别
0.2%-0.5%
家庭财产保险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保险金额
根据家庭财产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我国家财险的最低保额是1000元,保额计算标准为千元单位
保险金额确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单一总保险金额制
分项总保险金额制
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投保单列明类别,分项列明保险金额
根据费率分类,分别计算各类财产的保险金额
理赔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凡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均可以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获得赔偿
按照损失与保险金额比例的方式进行理赔
按照重置价值的方式进行理赔
实际业务中,保险人确定责任后,根据保险财产的损失和当时保险财产损失的市价,
并且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计算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有残值的,折价后扣除,归被保险人所有。
并且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计算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有残值的,折价后扣除,归被保险人所有。
损失金额
单一总保险金额方式
赔款看总保额
分项总保险金额方式
赔款看分项限额和总保额
家庭财产保险的其他形式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该理财保险业务结合储蓄的部分功能, 将每千元单位理财保险金额的理财保险费设计为储金的方式,
在规定的理财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否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期限结束时,投保人都可以领取以理
财保险费形式交付给理财保险人的储金。
即使在理财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人已经支付了相当于理财保险金额的赔款,
投保人仍然可得到所交付的理财保险费形式的储金。
但领取这笔储金的时间必须在已经生效的理财保险单规定的理财保险期限结束的时间,因为理财保
险人经营该种理财保险业务所获得的实际保费是储金运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在规定的理财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否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期限结束时,投保人都可以领取以理
财保险费形式交付给理财保险人的储金。
即使在理财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人已经支付了相当于理财保险金额的赔款,
投保人仍然可得到所交付的理财保险费形式的储金。
但领取这笔储金的时间必须在已经生效的理财保险单规定的理财保险期限结束的时间,因为理财保
险人经营该种理财保险业务所获得的实际保费是储金运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家庭财产长效保险
投保时收取储金,合同终止或退保时退还,以1年(或3年)为一期,到期被保险人不申请退保,
保险单自动续转。
保单只列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不规定结束时间,其保险期限的结束只有一个条件:
投保人只要在保险单生效1年后的任何时间宣布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则退还其以保险费形式交的储金。
保险单自动续转。
保单只列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不规定结束时间,其保险期限的结束只有一个条件:
投保人只要在保险单生效1年后的任何时间宣布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则退还其以保险费形式交的储金。
有点
简化了手续,到期自动续转
名称通俗易懂
减少了保险公司内部手续费支出,节省单证及人力费用
积累较大量的储金可资运用
易于巩固业务
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
附加盗窃保险
凡是存放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行为
所致损失;对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院内、楼道内的自行车遭到全车失窃或部分被盗损失,
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
所致损失;对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院内、楼道内的自行车遭到全车失窃或部分被盗损失,
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盗窃或
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
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
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五章 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保险
概述
以2000年2月12日下发的保监发〔2000〕16号文件,
并自2000年7月1日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依据(简称“2000版条款”)。
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国机动车保险结束了全国统一保险条款的格局,正式开始了车险市场化改革。
2015年3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简称2014版条款)
并自2000年7月1日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依据(简称“2000版条款”)。
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国机动车保险结束了全国统一保险条款的格局,正式开始了车险市场化改革。
2015年3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简称2014版条款)
机动车保险的对象、险种和特点
机动车保险的对象
机动车保险是以机动车本身及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根据“2014版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机动车保险的险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的规定
主险(基本险)
包括四个独立险种,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投保
附加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
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机动车保险险种的分类
基本险
车辆损失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是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附加险
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基本险,才可以投保附加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
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脸、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
可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投保了任一基本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
均可投保本保险的不计免赔率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机动车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
机动车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采用修复方式
机动车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机动车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
机动车保险中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一般釆用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
机动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施救和保护费用
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包括
碰撞责任
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车辆装载货物与装载规定不符,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则车与货物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非碰撞责任
倾覆、坠落
倾覆
倾覆是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
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坠落
坠落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
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火灾、爆炸
火灾
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外界物体倒塌
外界物体倒塌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
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
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 )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釆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3) 被保睑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 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
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损失保险有关约定(即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赛定的,
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赛定的,
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
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 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免赔率与免赔额
保险人在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
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同等事故责的,实 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 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 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同等事故责的,实 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 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 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 行 30%的绝对免
赔率;
赔率;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
从理论上说,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
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
我国“2014版条款”对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赔偿处理
索赔通知
48小时或自行协商时立即通知保险人
协助查勘
提供索赔资料
核定损失
残值处理
理赔计算
全损
赔款 =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x(l-事故责任免赔率)x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x(1- 事故责任免赔
率)x(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率)x(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如含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财产的
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合同终止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兔赔金额之和( 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人按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保险人按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机动车保险的其他特殊规定与协议
代位求偿
碰撞互不追偿协议
第三者赔偿平分的协议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主要责任
70%
同等责任
50%
次要责任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
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品或者麻醉药品
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在竞赛、测试期间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
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
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
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
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脸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脸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关约定(即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
1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赔率和责任限额
免赔率
按责任
次责
5%
同等责任
10%
主责
15%
全责
20%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10%
责任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脸合同时协商确定。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
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
偿责任 ,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
偿责任 ,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不同车辆的类型自行协商选择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采用连续责任制。
连续责任制是在保险期间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只要在责任限额内均予以赔偿的制度。
保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采用连续责任制。
连续责任制是在保险期间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只要在责任限额内均予以赔偿的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及时通知
48小时,若自行协商,立即通知
协助勘验
提供索赔资料
对第三者的赔偿
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赔款计算
(损失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其他赔偿规定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依照被保险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
造成的人身伤亡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造成的人身伤亡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品或者麻醉药品
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在竞赛、测试期间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
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脸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脸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1年
责任限额与免赔率
责任限额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 定 。
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 定 。
免赔率
次责
5%
同等责任
10%
主责
15%
全责或单车事故
20%
赔偿处理
及时通知
48小时,若自行协商,立即通知
协助勘验
提供索赔资料
赔款计算
(损失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其他赔偿规定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新增设备的损失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有关约定(即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单的保险期间
1年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免赔率
发生全车损失的
20%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赔偿处理
索赔通知
24小时
提供索赔资料
理赔方式
赔款计算
全车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零件及修复费用
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付结案
合同终止
赔到保险金额后终止
机动车保险的保费计算与无赔款优待
机动车损失保险费率
考虑从车、从人、其他因素
从车因素。从车因素主要包括车辆种类、厂牌型号、车辆的用途、车辆新旧、车辆安全配置、行驶区域、排气量、停放地点。
从人因素。从人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驾驶员)的性别、年龄、驾龄、违章肇事记录、索赔记录、婚姻状况、职业、健康状况、个人嗜好和品行、驾驶员数量。
其他因素。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多辆车优惠,奖惩制度,免赔规定,再保险情况,通货膨胀,货币的时间价值,法律、法规及政策。附带或配套服务措施包括提供增值服务、延伸服务和公益服务等 。
根据我国《机动车保险费率表》及有关规定核定费率,费率表中的车辆使用性质分为两类:营业用车和非营业用车。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机动车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 ( 保险金额x 费率)
机动车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 ( 保险金额x 费率)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采用的是一种固定保险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保费是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确定的保险费,
如有的条款规定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相应的保险费也不同。
如有的条款规定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相应的保险费也不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收取。
短期费率
保险期不满1年,可按日计费或按月计费
按日计费计算公式
应交保险费=年保险费x保险天数/365
按月计费计算公式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x短期月费率
短期月费率表
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
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率。
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率。
优待的条件为:保险期限必须满1 年;保险期内无赔款;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确定无赔款优待时应注意
车辆同时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被保险人续保时就不能享受无赔款优
待
待
保险车辆发至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被保脸人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但事故处理后,保险人无赔款责任,则退还无赔款优待应减收的保险费
在1年保险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仅限于续保险种,即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险种和本年度新投保的险种,均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可投保此险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可投保此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可投保此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可投保此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可投保此险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可投保此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可投保此险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可投保此险
不计免赔率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不计免赔率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可投保此险
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可投保此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特点
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实施方式不同
强制保险
目的不同
保护受害人利益
性质不同
不以盈利为目的
责任范围不同
比商业三责险宽泛
责任限额不同
责任限额较低,采用分项责任限额,最低责任限额由保监会制定
条款、费率制定方式不同
辅助补偿制度不同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
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
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责任免除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
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垫付和追偿
垫付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
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
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
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
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限制和保险费率
责任限额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
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过错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无过错责任的赔偿限额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保险费率
根据车辆用途、赔偿原则、保障范围、车型大小、经营原则等核定
保险期间
1年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
采用连续责任制
合同变更和终止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釆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社会救助基金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即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时,
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即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时,
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的特点和保障内容
船舶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与货物运输保险相比,有以下特点
运输货物保险一般只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而船舶保险可以承保从船舶建造下水开始,
直到船舶营运、停泊至最后报废拆船为止的整个过程的危险。
直到船舶营运、停泊至最后报废拆船为止的整个过程的危险。
船舶保险比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要广泛得多。它既保船体(船壳)、机器、设备、撚料、
供给品,也保与船舶有关的利益、费用和责任。
供给品,也保与船舶有关的利益、费用和责任。
船舶保险涉及一个危险单位的价值比运输货物保险相对集中,
船舶发生损失往往会出现巨额赔款。
船舶发生损失往往会出现巨额赔款。
货主对运输途中的货物安全是无法控制的,而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无论在航行途中或停泊期间,
始终是在其雇用的经理人员和船长、船员操纵下,这些受雇人员受船东直接支配和掌握。
始终是在其雇用的经理人员和船长、船员操纵下,这些受雇人员受船东直接支配和掌握。
船舶保险的保障内容
船舶的物质损失
损失。船舶的物质损失包括船壳、机器(包括主机、副 机 、发电机等)以及海洋船舶的
导航设备、燃料、给养等。凡属于船舶本身以及附属于船上的财产,而为船东所有的,均予承保。
物质损失是船舶保险保障的主要内容。
导航设备、燃料、给养等。凡属于船舶本身以及附属于船上的财产,而为船东所有的,均予承保。
物质损失是船舶保险保障的主要内容。
船舶的有关利益
即船舶本身物质损失以外的利益损失。当船舶发生事故时,除了船舶本身遭受局部或全部损失外,
还因船舶停航、修理使被保险人遭受各种利益损失,如运费、船舶租金、营运费用、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等。
还因船舶停航、修理使被保险人遭受各种利益损失,如运费、船舶租金、营运费用、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等。
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船舶保险承保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在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船东或光船租船人
对第三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由于船舶引起的责
任(包括法律责任)需要船东或光船租船人在经济上负责给予受损第三者赔偿的损失
,如船舶碰撞责任、油污责任以及清除航道责任、打捞沉船责任等。
对第三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由于船舶引起的责
任(包括法律责任)需要船东或光船租船人在经济上负责给予受损第三者赔偿的损失
,如船舶碰撞责任、油污责任以及清除航道责任、打捞沉船责任等。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般分为船舶损失保险和船舶第三者责任保险
我国的船舶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我国的船舶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由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构成的海上灾难。包括:恶劣气候、地震、
火山爆发、雷电或其他自然灾害;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事故。
火山爆发、雷电或其他自然灾害;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事故。
火灾或爆炸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抛弃货物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船员疏忽行为所致的损失
我国船舶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行为引起的全损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全损险
以下责任和费用
碰撞责任
共同海损和救助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故意而
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这种牺牲或费用应由同一航程中
的船、货 、运费三方按各自的获救价值进行分摊。船舶保险上的分摊则为被保险船舶应当分
摊的那一部分而非全部。
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这种牺牲或费用应由同一航程中
的船、货 、运费三方按各自的获救价值进行分摊。船舶保险上的分摊则为被保险船舶应当分
摊的那一部分而非全部。
救助是指被保险船舶遭受承保风险的袭击,单凭本身力量无法解脱其困境,只好请求第三者
或第三者自愿前来提供帮助解脱其所处危险的行为。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称为救助费用。
或第三者自愿前来提供帮助解脱其所处危险的行为。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称为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又称施救整理费用,属单独海损性质
船舶保险的责任免除
船舶不适航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 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保险公司承保的战争险、罢工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清除障碍物、残骸及清除航道费用
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定期保险
一般一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航次保险
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免赔额
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船舶的保险价值确定。船舶保险一般是定值保险,
船舶的保险价值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船舶的保险价值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船舶保险费率通常根据船龄、船型、船籍、船舶种类、航行范围、船舶承载的货物、船级 、船舶状况、船队规模大小、保险金额、船壳和机器市价、承保条件、免赔额、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事故损失记录等因素来制定
根据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保险人对由承保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对每次事故要扣除保单规定的免赔额
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保险责任
船舶战争、罢工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
或施救费用:战争、叛乱、罢工...
或施救费用:战争、叛乱、罢工...
责任免除
原子弹、氢弹...
保险终止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七日后生效
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主要有飞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附加险主要有战争劫持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基本险主要有飞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附加险主要有战争劫持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飞机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飞机机身保险
保险。飞机机身保险承保各种类型的客机、货机、客货两用机以及从事各种
专业用途的飞机。飞机机身包括机壳、推进器、机器及设备。
专业用途的飞机。飞机机身包括机壳、推进器、机器及设备。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该险种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有关飞机对地面、空中或机外
的第三者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财物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
的第三者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财物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
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保险。该险种承保旅客在乘坐或上下保险飞机时发生意外,致使旅客受到人身伤亡,或 随身携带和已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以及对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
飞机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
飞机机身险的责任免除
该险种的责任免除主要有: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或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此而对飞机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飞机机身保险仍予负责),飞机受损后引起被保险人停航、停运等间接损失;飞机战争、劫持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该险种的责任免除有: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因飞机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所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本机上的旅客或其所有以及代管的财产。
飞机保险基本险的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机身险的保险金额
机身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承保
飞机机身险的保险金额可按照净值确定,
也可以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确定,
购进的飞机可按原值确定
也可以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确定,
购进的飞机可按原值确定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根据不同的飞机类型而制定的。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中的现行规定为例:
各类型喷气式飞机的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
各类型螺旋式飞机的赔偿限额为2000万元,
直升机的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中的现行规定为例:
各类型喷气式飞机的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
各类型螺旋式飞机的赔偿限额为2000万元,
直升机的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限额。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应在保险单中列明:
每一个人、每次事故或每架飞机的赔偿限额。对赔偿限额的规定,应按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区
别对待。
每一个人、每次事故或每架飞机的赔偿限额。对赔偿限额的规定,应按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区
别对待。
在国内航线,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并自当年3 月 2 8 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如下具体赔偿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
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
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此前仅为7万元。
(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如下具体赔偿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
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
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此前仅为7万元。
飞机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费率和免赔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根据飞机种类、用途、航行范围、保险险种、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和飞机维护保养情况而定
停航退费
飞机飞行时和停在地面上的风险是不一样的,所以飞机进行正常修理或连续停航超过10天时,
此期间的保险费可以按日计算退回50%,但如果飞机是因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修理等原因停
航的,则对修理期间的停航不退费。
此期间的保险费可以按日计算退回50%,但如果飞机是因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修理等原因停
航的,则对修理期间的停航不退费。
免赔额的规定
规定。为减少小额赔款并促使被保险人加强责任感,飞机保险有免赔额的规定,
由航空公司自负一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只负担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在免赔额以下的由航空公司自负。
由航空公司自负一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只负担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在免赔额以下的由航空公司自负。
飞机保险的附加险
飞机战争劫持险
飞机承运货物责任险
飞机保险的其他规定
安全奖励
保险飞机全年没有发生赔款,年终可退回全年保险费的25% ;
虽然发生赔 ,但赔款低于保险费款的30%,退回全年保险费的15%;
赔款达到或超过保险费的30%,则不—费。
虽然发生赔 ,但赔款低于保险费款的30%,退回全年保险费的15%;
赔款达到或超过保险费的30%,则不—费。
声明价值附加险
凡承保飞机上载运的行李或货物,托运人向航空公司声明价值的,
航空公司应将按声明价值所收的附加保险费的80%交给保险公司。
该项附加保险费每年结算一次。
航空公司应将按声明价值所收的附加保险费的80%交给保险公司。
该项附加保险费每年结算一次。
飞机保险实务
承保实务
理赔实务
第六章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货物运输保险概念与特点
概念
货物运输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各种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当运输中
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货物是具有商品性质的贸易货物
运输方式通常由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四种构成
与其他普通财产保险比较的特点
保险标的流动性
保险期限的运程性
其保险期限应按“仓至仓”条款规定办理
保险责任范围的广泛性
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保险价值的定值性
被保险财产的他制性
业务范围的国际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按运输工具分
水上货物运输保险
水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承保利用水上运输工具运载货物的一种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航行于
海洋 、沿海、内河的轮船、驳船、机帆船、木船、水泥船等运载的货物。
海洋 、沿海、内河的轮船、驳船、机帆船、木船、水泥船等运载的货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承保各种机动的或人力、畜力的运输工具运载货物的保险。
包括火车 、汽车、驿运等陆上运输货物的保险
包括火车 、汽车、驿运等陆上运输货物的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承保以飞机作为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他运输货物保险
其他货物运输保险包括邮包保险、排筏保险、港内外驳运险、市内陆上运输保险等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通常以水上运输保险为主,陆运险、空运险次之。
按运输方式分
直运货物运输保险
直运货物运输保险是承保以直达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联运货物运输保险
联运货物运输保险是承保以多种运输工具运送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联运是使用同一张运输单据、
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主要运输工具运送货物的运输。一般有水陆联运、江海联运、陆空联运等。釆用联
运方式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其费率常高于采用直运方式。
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主要运输工具运送货物的运输。一般有水陆联运、江海联运、陆空联运等。釆用联
运方式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其费率常高于采用直运方式。
集装箱运输保险
集装箱运输保险是承保以集装箱运送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费率要较利用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低。
其费率要较利用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低。
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涉外货物运输保险
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基本险
综合险
附加险
我国保险业务工作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主体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又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指由于航海的后果所造成的风险或与航海有关的风险
海上风险是指由于航海的后果所造成的风险或与航海有关的风险
自然风险
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
浪击落海
通过附加舱面货条款附加
洪水
地震
火山爆发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意外事故
火灾
爆炸
搁浅
触礁
沉没
碰撞
倾覆
投弃
吊索损害
海盗行为
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偸窃、短少和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被碎、钩损、
淡水雨淋、生镑、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等给货物造成损失。
淡水雨淋、生镑、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等给货物造成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律及
行政措施等变化。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行政措施等变化。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也称绝对全损。在海上保险中构成实际全损有专门的含义:保险标的的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
也称商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
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
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
下,被保险人可以推定货物发生了全部损失。
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
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
下,被保险人可以推定货物发生了全部损失。
在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要求按全损给予赔偿,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
即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
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货物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特殊的索赔方式。委付一般都以节面通
知形式,经保险公司承诺才能生效。保险公司对是否接受委付有选择权,一经承诺就不得撤销。
如果保险公司不接受委付,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即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
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货物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特殊的索赔方式。委付一般都以节面通
知形式,经保险公司承诺才能生效。保险公司对是否接受委付有选择权,一经承诺就不得撤销。
如果保险公司不接受委付,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单独海损一般由个别货主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单独海损一般由个别货主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概念
概念。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危及船与货的共同安全,
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
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费用)
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
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费用)
这部分损失由获得利益的各关系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所谓额外支付的费用,是指船舶的正常营运核算以外的费用。
所谓额外支付的费用,是指船舶的正常营运核算以外的费用。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共同海损的损失与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
共同海损的损失与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
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所谓最终有效,是指经过抢救措施以后,
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否则共同海损分摊便失去了基础,
共同海损也就不能成立。
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否则共同海损分摊便失去了基础,
共同海损也就不能成立。
费用损失
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亦称诉讼及劳务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及受让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施救条款的规定,为避免或减少
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及受让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施救条款的规定,为避免或减少
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航行中遭遇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措施,并成功地使遇难船舶和货
物脱离险情,由被救的船方和货方支付给救助方的报酬。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措施,并成功地使遇难船舶和货
物脱离险情,由被救的船方和货方支付给救助方的报酬。
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存仓 、
重装及续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在“平安险”条件下承保此费用。
重装及续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在“平安险”条件下承保此费用。
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
比如检验费用、拍卖受损货物的销售费用、公证费用、査勘费用、海损理算师费用等。
比如检验费用、拍卖受损货物的销售费用、公证费用、査勘费用、海损理算师费用等。
额外费用不能加在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内,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免赔额(率)而要求索赔 ,但只要索赔成立,额外费用就应获得赔偿。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基本险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专门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平安险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货物采取的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等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 、存仓及运送货物所发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平安险+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11种一般附加险
=平安险+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11种一般附加险
包括在一切险中的一般外来风险通常有下述11种,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撞、破碎险,
串味险,受潮发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普通附加险所保的风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撞、破碎险,
串味险,受潮发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普通附加险所保的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混杂、玷污险
渗漏险
碰撞、破碎险
串味险
受潮受热 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
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情况下才能投保
交货不到险
装船时起,满6个月
进口关税险
舱面货物险
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为: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损失;
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属于以上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损失;
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属于以上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罢工险
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由于罢工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
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由于罢工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专门险的保险责任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承保责任
冷藏险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除负责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化或损失外,其他承保责任与水渍险基本相同。
冷藏一切险
冷藏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冷藏险的各项责任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化或损失。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承保责任
承保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数量短少 、渗漏、污染和变质等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正常运输
保险期限又称责任起讫。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以“仓至仓”条款为基本依据,
即保险期限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 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即保险期限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 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非正常运输
按照国际运输惯例,提单中一般都订有自由条款
我茵对于非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起讫规定: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
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
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原保险继续有效。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
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
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原保险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
但不论任何情况 ,均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但不论任何情况 ,均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
保险责任仍按正常运输下的有关责任终止的规定终止。
保险责任仍按正常运输下的有关责任终止的规定终止。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
在国际贸易中运费和保险是由买方还是卖方负责办理,主要由不同的价格条件决定。
不同的价格条件,表示买卖双方在承担责任、费用与倮险上的区别。
我国常用于确定保险金额的几种价格条件,从保险角度来说可分为两类:
不带保险费的FOB和 CFR,带保险费的CIF
不同的价格条件,表示买卖双方在承担责任、费用与倮险上的区别。
我国常用于确定保险金额的几种价格条件,从保险角度来说可分为两类:
不带保险费的FOB和 CFR,带保险费的CIF
离岸价格条件的保险(FOB)
FOB价格又称船上交货价格,即货物已交到船上的交货价。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货物品质、
数量、包装等按时在买方指定的装船港口备妥交货。自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海轮时起 ,卖方就已
履行了合同的责任,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以 FOB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数量、包装等按时在买方指定的装船港口备妥交货。自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海轮时起 ,卖方就已
履行了合同的责任,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以 FOB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的保险(CFR)
在此价格条件下,要求卖方租船订舱及时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并负责运费及装船前的各项费用和风险,
而由买方办理有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在货物装船后取得航运公司的清洁提单,方可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交货
义务,此时,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负责。
而由买方办理有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在货物装船后取得航运公司的清洁提单,方可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交货
义务,此时,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负责。
到岸价格条件的保险(CIF)
CIF价格条件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它要求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按时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
交付运费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交付保险费,并将保险单随同货运单据送交买方。
其保险条件通常按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但也可以由双方约定。
交付运费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交付保险费,并将保险单随同货运单据送交买方。
其保险条件通常按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但也可以由双方约定。
保险金额的确定
我国《海商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在CIF基础上适当加成。
按照国际商会的有关规定,一 般加成10%。也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加成比例。
按照国际商会的有关规定,一 般加成10%。也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加成比例。
CIF价格调条件下
保险金额= CIFx( 1+加成率)
在CFR的价格条件下
CFR价格换算为CIF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CIF=CFR/〔1-(1+加成率)x保险费率〕
若货物按CFR价格直接成交,买方要按价格加成10%办理保险,
可用下列公式直接从CFR价格计算保险金额
可用下列公式直接从CFR价格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CFRx( 1+加成率)/〔1-(1+加成率)x保险费率〕
在FOB的价格条件下
保险金额= F0Bx(1+运费率)x(1+加成率)/〔1-(1+加成率)x 保险费率〕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率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构成
保险费率是在货物损失率和保险赔付率基础上,根据不同运输工具及船龄,不同航程目的地和航线,
不同货物种类、性质及其包装,不同险别、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和船东的信誉及过去3 〜5 年损失记录,
国际上同类:险种的保险费率、以往的赔付率,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状况等不同因素分别制订的。
不同货物种类、性质及其包装,不同险别、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和船东的信誉及过去3 〜5 年损失记录,
国际上同类:险种的保险费率、以往的赔付率,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状况等不同因素分别制订的。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由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和逾龄运输工具的加费费率构成,
其中,基本险费率根据一般货物和指明货物分别规定。
其中,基本险费率根据一般货物和指明货物分别规定。
一般货物的基本险费率
指明货物的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的加费规定
逾龄运输工具的加费规定
一般15年以上视为老船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的计算
CIF价格条件下
保险费=CIFx(1+投保加成)x费率
CFR价格条件下
保险费=CFRx(1+加成率)x保险费率/〔1-(1+加成率)x保险费率〕
FOB价格条件下
保险费=FOBx (1+运费率)x(1+加成率)x保险费率/〔1一(1+加成率)x保险费率〕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的义务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 )后 ,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被保险人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应对货物采取迅速、合理的抢救措施,以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在航程变更或保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该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除非被保险人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的保费,才以使该保险继续有效。
除非被保险人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的保费,才以使该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必须提供的单证有:保单正本、提单、发 票、检验报告、装箱单、
镑码单、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如货损涉及第三者责任,还必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
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镑码单、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如货损涉及第三者责任,还必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
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期限
被保险人须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以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计算
全损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时
赔偿金额的计算因货物种类、损失性质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费用损失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均以保险金额为限;特别费用、额外费用,视具体情况区分对待
受损货物残值的确定
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由保险人指定的捡验代理人根据残值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委托公估拍卖行确定受损货物的残值。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国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当运输中的货物因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种类
按运输工具
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倮险、
特种货物运输保险(如排筏保险、港内外驳运险、市内陆上运
输保险等)
特种货物运输保险(如排筏保险、港内外驳运险、市内陆上运
输保险等)
按运输方式
直运货物运输保险、联运货物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基本险
综合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仓至仓原则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金额采用定制方法加以确定并载明于保单
保险费率主要取决于: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途程、货物的性质、保险险别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
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则麵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
加运杂费计算赔偿。但两种的最高赔偿金额均以葆险金额为限。
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则麵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
加运杂费计算赔偿。但两种的最高赔偿金额均以葆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代位求偿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偿中扣除
索赔期2年,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算起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对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发生灾害事故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凡是可以向民航部门托运货
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将其空运货物(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货物运
输保险。金银、首饰、珠宝、稀有贵重金属,以及每公斤价值在1800元以上的贵重物品,
经特别约定后,也可以投保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发生灾害事故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凡是可以向民航部门托运货
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将其空运货物(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货物运
输保险。金银、首饰、珠宝、稀有贵重金属,以及每公斤价值在1800元以上的贵重物品,
经特别约定后,也可以投保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
或其他风险事故发生拋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或其他风险事故发生拋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
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 、
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
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容器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
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容器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
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造成的被保险货
物的损失,此外,对于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灾害事故,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或保
护货物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物的损失,此外,对于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灾害事故,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或保
护货物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仓至仓原则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
不同于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分为三种类型,规定三个档次的费率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与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保险相同;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规定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大体相同,在此不再详述。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规定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大体相同,在此不再详述。
国内铁路包裹运输保险
国内铁路包裹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国内铁路包裹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
国内铁路包裹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国内铁路包裹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
第七章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的基本特征及类型
工程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
特征
风险广泛而集中
涉及较多的厉害关系人
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工程保险承保技术风险
工程保险的类型
建筑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
船舶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
工程承包人
技术顾问
其他关系方
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有四种情况
全部承包方式
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部分承包方式
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分段承包方式
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险
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
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未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
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交叉责任条款的基本内
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交叉责任条款的基本内
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
物质损失
建筑工程
它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
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
安装工程项目
它是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如办公大楼内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
如办公大楼内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场地清理费
它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特种风险赔偿
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
特种风险赔偿则是对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特种风险赔偿则是对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
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
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的确定方式一般有
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无分项限额、无累计限额。该方式一般适用于第三者责任不大的工程。
不仅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而且规定分项限额,并有累计限额。该方式一般适用于第三者责任较大的工程。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意外风险、人为风险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若一项工程中有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为避免被保险人之间相互追究第三者秦任,则由被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可加保交叉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除所有被保险入的雇员及可在工程保险单中承保的物质标的外,保险人対保脸单所载每一个被保险人均视为单独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他们的相互责任而引起的索赔,保险人均视为第三者责任赔偿,不得向负有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追偿。
责任免除
物质部分的一般责任免除
一类是与火灾保险共有的责任免除
另一类是建筑工程险特有的责任免除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明细表中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第三者物质损失的免赔额,但对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规定免赔额。
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因本项应由有关的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险承担。
被保险人或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因为这些人均不属于建筑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范围。
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因为这些人均不属于建筑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范围。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但若被保险人对该类责任有特别要求,则可作为特约责任加保。
但若被保险人对该类责任有特别要求,则可作为特约责任加保。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
厘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厘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等条件;
保险人本身以往承保同类工程的损失记录;
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等条件;
保险人本身以往承保同类工程的损失记录;
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
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保期不足一年,则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各种附加保险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保证期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工程破土动工 之日或
自被保险项目原材料等卸至工地时起,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自被保险项目原材料等卸至工地时起,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以先发生者为准:①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②建筑工程完毕移交给所有人时;③所有人开始使用时。
保证期
工程完毕后,一 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现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
根据承包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
根据承包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
保证期有两种加保方法:有限责任保证期和扩展责任保证期 。
保险期限的扩展时间
加保费后可延长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
对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关键是要进行承保前的风险调查、现场查勘、划分危险单位、确定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
在理赔时控制风险的方法主要有:5种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除提供事故报告外,还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账册等保险人认
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并严格审核各种单证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务。
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并严格审核各种单证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务。
在现场查勘定损时,要查勘出险的原因和经过、组织施救和整理工作、提取有关单证并拍摄受损现场照片,
要对照保单核实有关情况尤其要分析风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裏故,从而确定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要对照保单核实有关情况尤其要分析风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裏故,从而确定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在定损时,要准确估算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施救整理费用、第
三者赔偿金额、现场必要的清除费用。
三者赔偿金额、现场必要的清除费用。
在计算赔款时,若为不足额保险,则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若为足额或超额保险,则按实
际损失赔偿;若为重复保险,则采用分摊方式。同时,扣除残值和免赔额,即得赔偿金额。
际损失赔偿;若为重复保险,则采用分摊方式。同时,扣除残值和免赔额,即得赔偿金额。
在理赔时应当扣除相应的免赔额
免赔额分为三类
物质损失免赔额
特种风险的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仅对财产损失部分有免赔额规定
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的特点
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
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
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
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主要是指安装的机器设备及其安装费,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
装置、物料、基础工程( 如地基、座基等)以及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临时供水、供电、通信设备等) 均包括在内。
装置、物料、基础工程( 如地基、座基等)以及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临时供水、供电、通信设备等) 均包括在内。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
物质财产
安装项目
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场地清理费
安装工程施工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第三者责任
保险金额:上述五项保险金额之和构成物质损失部分的总保险金额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附加特别保险责任
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与建筑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基本相同
责任免除
安装工程保险物质部分的责任免除
多数与建筑工程保险相同
不同的是
建筑工程保险将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一概除外;而安装工程保险对设计错误本身的损失除外,
对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负责
对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负责
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与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相同
总责任免除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
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主要由以下各项组成:
①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及清理费为一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②试车为一个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
③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④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⑤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①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及清理费为一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②试车为一个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
③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④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⑤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
从开工到完工的全过程,由投保人根也需要确定。
与建筑工程保险相比,安装工程保险项下多了一个试车考核期间的保险责任。
与建筑工程保险相比,安装工程保险项下多了一个试车考核期间的保险责任。
船舶工程保险
概念
是以被保险人建造或拆除船舶及各种海上装置过程中所造成的船舶和设备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是以建造中的各类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
建造船舶或海上装置的原材料、建造中的船壳和机器设备、
承包人或分承包人提供的机器设备,以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承包人或分承包人提供的机器设备,以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按船舶或海上装置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计算确定
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被建造船舶及其所有被列入该船舶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
和在造船厂范围内的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
由于自然灾、意外事故;人员疏忽、设计错误......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和在造船厂范围内的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
由于自然灾、意外事故;人员疏忽、设计错误......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船舶建造保险的责任免除
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费率一般参照英国伦敦保险联合会的造船险费率并根据当地实际风险等确定
保险费=基本保费+工期保费
=保额X{基本费率+建造月份X月费率)
=保额X{基本费率+建造月份X月费率)
拆船保险
以拆船人在拆除废旧船舶过程中因意外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
船舶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
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可能提前也可能延期交付,设计退费、加费
船舶工程保险的理赔
提供必要的单证和文件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理赔方式
第八章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被国际保险界称为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依据合同约定应负的违约赔偿
责任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的一种财产保险
责任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的一种财产保险
特征
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责任保险具有双重补偿性
责任保险的补偿对象比较特殊。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赔偿对象通常是被保险人,一 般不涉及第三人。
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因侵权或者违约需要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责任保险的直接补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是受害人 。
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因侵权或者违约需要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责任保险的直接补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是受害人 。
责任保险只有赔偿限额而无保险金额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对第三者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费,而第三者及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
金额和法律费用事先都不能确定
经济赔偿责任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费,而第三者及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
金额和法律费用事先都不能确定
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比较特殊
物质财产损失保险一般采用事故发生制承保;但是责任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业务经常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承保,
即保险人对发生在保单追溯期(如果有)内和保单有效期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和延长报告期(如果有)内向保
险人报告其发生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事故负责赔偿。
即保险人对发生在保单追溯期(如果有)内和保单有效期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和延长报告期(如果有)内向保
险人报告其发生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事故负责赔偿。
追溯期
追溯期是保险人利用附加条款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从保险期限开始时间向前追溯到一定日期的前溯期间;
延长报告期
延长报告期也称扩展报告期,是保险人利用附加条款为不再续保的被保险人提供的
向保险人报告并索赔发生在追溯期开始之后且保险期限结束之前的保险事故的额外期间(通常为1年或者2年,也可以更长)
向保险人报告并索赔发生在追溯期开始之后且保险期限结束之前的保险事故的额外期间(通常为1年或者2年,也可以更长)
保险费同赔偿限额呈非线性关系
某特定限额内的损失期望值(风险保费)与赔偿限额的大小呈正向变动关系,但非线性关系。
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有不断上涨的内在要求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结果必然导致责任保险费率有上涨的内在要求
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方式比较特殊
通常情况下,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同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相比要复杂得多
第一,由于责任保险赔偿的是被保险人因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
偿责任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赔偿处理的时候一般涉及第三方,
而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一般不涉及第三方。
偿责任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赔偿处理的时候一般涉及第三方,
而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一般不涉及第三方。
第二,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产生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通常是由法院或
仲裁机构根据致害人责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程度来裁定,
并受到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限制和调整。
仲裁机构根据致害人责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程度来裁定,
并受到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限制和调整。
第三,责任保险和其他补偿性保险产生竞合时赔偿处理比较复杂,
对此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很难给出普适性的规定,通常需
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理方法。
对此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很难给出普适性的规定,通常需
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理方法。
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民事法律责任与责任保险
首先,责任保险通常只承保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
其次,责任保险通常只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
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通常不予以承保 。
例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需要对驾驶人(被保险人)的下列故意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②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③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通常不予以承保 。
例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需要对驾驶人(被保险人)的下列故意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②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③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最后,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推动责任保险向前发展。
反过来,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也推动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特别是特殊侵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应用。
反过来,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也推动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特别是特殊侵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应用。
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因违
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为其补充。
一 般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为其补充。
一 般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作为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损害事实的存在
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以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的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是已经预见到损害事实,却希望促成其形成;
后者知道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害事实,却主观判断不可能发生。但无论故意或过失 ,只
要存在过错,并且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者知道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害事实,却主观判断不可能发生。但无论故意或过失 ,只
要存在过错,并且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本依据,
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一般侵权行为。
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原则是指法律特别栽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
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专家侵权责任、事故责任、物件致害责任等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
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专家侵权责任、事故责任、物件致害责任等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
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侵权责任、高空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雇主责任(工伤责任)、
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交通事故等特殊寝权责任,不再一一列举。
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侵权责任、高空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雇主责任(工伤责任)、
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交通事故等特殊寝权责任,不再一一列举。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既然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那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还是规定了一些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例如供电人责任、承揽人责任、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过错责任等,不再一 一 列举;
有时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即应如此
有时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即应如此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及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
使得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常常发生竞合。
使得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常常发生竞合。
尽管受害人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但是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受害人利益的影响有很大不同。
受害人应综合比较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请求权。
但是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受害人利益的影响有很大不同。
受害人应综合比较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请求权。
责任保险的分类
按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强制责任保险
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是指国家或者政府通过制定法律、颁布法规或者行政命令,
强行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起责任保险关系的一种责任保险。
强行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起责任保险关系的一种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的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航空运输企业地面第三人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傣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船舶油污责任保险等
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傣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船舶油污责任保险等
自愿责任保险
自愿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
通过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建立责任保险关系的一种责任保险。
通过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建立责任保险关系的一种责任保险。
按照责任保险承保责任的性质分类
侵权责任保险
是指只以某项侵权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违约责任保险
是指只以某项违约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一般责任保险
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既可能因为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向保险人索赔,
也可能因为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保险人索赔的责任保险。
也可能因为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保险人索赔的责任保险。
按照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合同关系分类
独立责任保险
保险。独立责任保险是指能够独立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而存在的责任保险。
它又包括纯独立责任保险和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联系但可以独立存在的责任保险。
实务中很多责任保险都属于前者,例如展览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就属于后者。
它又包括纯独立责任保险和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联系但可以独立存在的责任保险。
实务中很多责任保险都属于前者,例如展览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就属于后者。
附加责任保险
附加责任保险是指以附加险的形式附加在某财产保险合同之上的责任保险。
混合责任保险
混合责任保险是指非独立也非附加的责任保险,而是混合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责任保险。
例如,船舶保险中的碰撞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都属于混合责任保险。
例如,船舶保险中的碰撞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都属于混合责任保险。
按照责任保险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远近分类
直接责任保险
直接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直接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直接责任风险是指行为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而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多数责任保险都属于直接责任保险。
直接责任风险是指行为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而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多数责任保险都属于直接责任保险。
间接责任保险
间接责任保险又称替代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替别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例如,雇主责任保险附加I承保雇员在工作时造成雇主之外第三人损害
的赔偿责任就属于法律规定替代责任保险;合同保证保险的再保险就属
于合同约定替代责任保险。实务中替代责任保险相对比较少见。
合同约定替别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例如,雇主责任保险附加I承保雇员在工作时造成雇主之外第三人损害
的赔偿责任就属于法律规定替代责任保险;合同保证保险的再保险就属
于合同约定替代责任保险。实务中替代责任保险相对比较少见。
按照责任保险承担主体的性质不同分类
自然人责任保险
自然人责任保险又称个人责任保险,是以个人或其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
法人团体责任保险
法人团体责任保险是以法人或者其他团体组织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责任保险的适用投保对象
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
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等
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等
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
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和个人
各种提供专业较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一是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侵权赔偿或者违约赔偿责任。该项保险责任是责任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
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由保险人根
据责任保险合同的约
定予以赔付
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由保险人根
据责任保险合同的约
定予以赔付
二是因民事赔偿纠纷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可能形成巨灾损失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
例如战争、军事行动及罢工等政治事件造成的损失;核事故责任风险;但核责任保险除外。
例如战争、军事行动及罢工等政治事件造成的损失;核事故责任风险;但核责任保险除外。
被保险人应负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造成的损失。
例如,刑事罚金、行政
例如,刑事罚金、行政
惩罚性赔款
目前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上 ,
分别是有关惩罚性违约金、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经营者欺诈承担三倍增加赔偿的规定。
由于法律设置惩罚性赔款的目的也是侧重于对行为人的惩戒,而且法律往往根据被告的经济
能力来确定惩罚性赔款的数额,因此责任保险一般不予以承保。
分别是有关惩罚性违约金、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经营者欺诈承担三倍增加赔偿的规定。
由于法律设置惩罚性赔款的目的也是侧重于对行为人的惩戒,而且法律往往根据被告的经济
能力来确定惩罚性赔款的数额,因此责任保险一般不予以承保。
由有其他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损失。例如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将车上人员
伤亡列为责任免除,因为该项风险由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
伤亡列为责任免除,因为该项风险由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
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
这是因为家庭成员通常风险共担,财产共有,即使被保险人在法律上
对其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不需要实际赔偿,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所以责任保险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新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害从责任免除中剔除。
对其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不需要实际赔偿,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所以责任保险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新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害从责任免除中剔除。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职工作中遭受的人身伤害。这是因为有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依法应对该顼责任负责赔偿,
商业保险性质的责任保险一般将其列为责任免除。但是作为工伤保险的替代或者补充的雇主责任保险属于例外。
商业保险性质的责任保险一般将其列为责任免除。但是作为工伤保险的替代或者补充的雇主责任保险属于例外。
被保险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具有较强道德风险行为引起的损失,且保险人对此难以控制
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
在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赔偿限额
从保险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
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通常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通常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也可以分为
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合成一个限额,
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免赔额(率)
很多责任保险合同中还有免赔额或者免赔率的约定,以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
事故发生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责任保险的免赔额(率)通常是绝对免赔
额(率),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均由被保脸人自己负责。
事故发生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责任保险的免赔额(率)通常是绝对免赔
额(率),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均由被保脸人自己负责。
保险费率
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
①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业务种类和产品等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②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的高低;
③司法管辖地适用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④承保区域的大小;
⑤同类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
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⑦市场竞争状况
另外, 对于期内索赔制保单还需要考虑追溯期和扩展报告期的长短,
对于数量有限的出口产品责任险业务通常有最低保险费的约定。
对于数量有限的出口产品责任险业务通常有最低保险费的约定。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风险与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风险
公众责任风险是指可能因为行为人在公众场所的某(些 )行为致使
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责任人依法应对受害人迸行经济赔偿的风险。
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责任人依法应对受害人迸行经济赔偿的风险。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指行为人在公众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日常生活中由于过失或者意外事故
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各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责任保险。
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各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者综合责任保险,实务中除了雇主责任、运输工具责任和机器设备责任外,
各种侵权责任都可以通过公众责任保险来获得保障。
各种侵权责任都可以通过公众责任保险来获得保障。
公众责任保险的常见种类
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固定场所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在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时
因过失或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的主要业务来源 ,常见的场所责任保险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宾馆责任保险、
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 、停车场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等。
因过失或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的主要业务来源 ,常见的场所责任保险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宾馆责任保险、
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 、停车场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等。
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过程中造成旅客或者货物:的损害,
依法需要承嫌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由于运输工具种类繁多.运输对象又分为客、货两种,运输方式又有直运、联运和集装箱运输三种,
因此承运人责任保.需要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对象设计各种保险方案。
常见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有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等。
依法需要承嫌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由于运输工具种类繁多.运输对象又分为客、货两种,运输方式又有直运、联运和集装箱运输三种,
因此承运人责任保.需要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对象设计各种保险方案。
常见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有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等。
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玷污或者污染水、土地或者空气,
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环境责任保险既可以采用事故发生制保单承保,也可以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承保,
现代环境责任保险一般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承保。
常见的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责任保险、核责任保险、综合环境责任保险等。
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环境责任保险既可以采用事故发生制保单承保,也可以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承保,
现代环境责任保险一般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承保。
常见的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责任保险、核责任保险、综合环境责任保险等。
综合公众责任保险
综合公众责任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该险种除了承保一般公众责任风险外,还承保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
完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因此,它是一种以公众责任风险为主要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公众责任保险。
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该险种除了承保一般公众责任风险外,还承保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
完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因此,它是一种以公众责任风险为主要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公众责任保险。
个人(家庭)责任保险
个人(家庭) 责任保险负责赔偿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因过失或者
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各类责任保险多以法人或者机构为被保险人,而个人(家庭)责任保险是以自然人为被保险人 ,
为其提供风险保障。这些责任风险可以是公众责任风险、职业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甚至雇主责任风险等。
也就是说,个人(家庭) 责任保险只是在习惯上被列人公众责任保险的范畴,实际上其承保的风险并不限于公众责任风险。
实务中,个人责任保险可以独立承保,也可以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常见的个人(家庭) 责任保险有家庭责任保险、家政雇主责任保险和宠物责任保险等。
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各类责任保险多以法人或者机构为被保险人,而个人(家庭)责任保险是以自然人为被保险人 ,
为其提供风险保障。这些责任风险可以是公众责任风险、职业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甚至雇主责任风险等。
也就是说,个人(家庭) 责任保险只是在习惯上被列人公众责任保险的范畴,实际上其承保的风险并不限于公众责任风险。
实务中,个人责任保险可以独立承保,也可以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常见的个人(家庭) 责任保险有家庭责任保险、家政雇主责任保险和宠物责任保险等。
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一是绝对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故意引起的损害事故;
战争、叛乱、暴动、罢工、骚乱等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
洪水、地震、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损害事故;
政府有关当局没收或征用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事故;
核反应、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等核事故引起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害;
被保险人必须缴纳的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款。
二是公众责任保险不保,但是可以由其他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
三是可以附加承保的责任免除。例如,精神损害赔偿。
特别约定责任
特别约定责任是指通常不能单独予以承保,但是经过特别约定可以依附于公众责任保险基本保险
并以附加险的形式承保的责任。例如,交叉责任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游泳池责任条款等。
并以附加险的形式承保的责任。例如,交叉责任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游泳池责任条款等。
责任期限
公众责任保险多数情况下采用事故发生制保单来承保,但是环境责任保险
由于承保风险的潜伏期较长,很多时候会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
由于承保风险的潜伏期较长,很多时候会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和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率厘定
考虑六种因素
①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种类;
②被保险人的风险类型;
③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
④被保险人过去的损失赔偿记录;
⑤承保区域范围的大小;
⑥司法管辖权范围。
保险费计算
按累计赔偿限额计算
应收保费=累计赔偿限额X适用费率
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应收保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x适用费率
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适用于某些场所公众责任保险)
应收保费=场所占用面积( 平方米)x 每平方米保险费
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也是厘定费率,计算保险费的重要因素。
也是厘定费率,计算保险费的重要因素。
确定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①在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的情况下,又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分项限额,再约定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
②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既无分项限额,又无累计限额;
③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不分项,同时约定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
免赔额
免赔额是保险人的免责额度。
公众责任保险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一般没有免赔额的规定,但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一般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公众责任保险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一般没有免赔额的规定,但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一般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风险与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风险
雇主责任风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雇主责任风险是指可能因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间从事与职业相关的活动时
遭受职业伤害或者视同职业伤害,雇主依法应该给予经济赔偿的风险。
遭受职业伤害或者视同职业伤害,雇主依法应该给予经济赔偿的风险。
广义的雇主责任风险除了狭义的雇主责任风险外还包括可能因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间从事与
职业相关的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雇主根据相关法令应该承
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职业相关的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雇主根据相关法令应该承
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通常只承保狭义的雇主责任风险,至于雇主的替代责任风险
则需要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在雇主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
则需要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在雇主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雇主)因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间从事本职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
遭受职业伤害或者视同职业伤害而依法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遭受职业伤害或者视同职业伤害而依法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联系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都是为雇丰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相关活动中
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职业病提供保险保障。
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职业病提供保险保障。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主要法律基础相同,两者背后最重要的法律基础都是
国家(政府)有关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国家(政府)有关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起源于雇主责任。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将类似雇主责任保险的业务纳入
社会保险的范畴,即以工伤保险来取代雇主责任强制保险。
社会保险的范畴,即以工伤保险来取代雇主责任强制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之间具有很强的替代挤压效应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相互促进作用。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性质不同。雇主责任保险总体上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在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主要由雇主自愿投保,
工伤保险作为国家整个社会保险制的组成部分通常都是强制雇主投保的。
工伤保险作为国家整个社会保险制的组成部分通常都是强制雇主投保的。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不同。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党派和社会团体等劳动法认定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自愿投保综合型雇主责任保险。
但是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党派和社会团体等劳动法认定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自愿投保综合型雇主责任保险。
但是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赔偿对象不同。
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因此通常情况下保险金的索赔人和领受人都是雇主。
但是,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受伤工作人员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以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因此通常情况下保险金的索赔人和领受人都是雇主。
但是,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受伤工作人员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以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认定方式不同。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包括在雇主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
责任免除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③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④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⑤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⑥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⑦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⑧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⑩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⑪ 精神损害赔偿;
⑫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⑬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⑭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⑮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另外,对于工伤保险型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补充型雇主责任保险而言,
一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期限
通常为一年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保险费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它通常以雇员的工资收入为依据,
由投保人(雇主) 在投保时同保险人协商确定。
由投保人(雇主) 在投保时同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通常釆用预收保险费制,保险费可以按赔偿限额和一定的基本费率来确定,
也可以按不同工种员工的适用费率乘以该类员工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得出。无论哪种方式,
原则上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一次性收清。
也可以按不同工种员工的适用费率乘以该类员工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得出。无论哪种方式,
原则上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一次性收清。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风险与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风险
产品责任风险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指产品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可能因其存在缺陷而造成社会公众、
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运人、
仓储人等需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这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责任风险。
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运人、
仓储人等需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这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责任风险。
广义的产品责任风险既包括可能因产品有缺陷而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侵权赔偿)
责任风险,还包括可能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赔偿(违约赔偿)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还包括可能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赔偿(违约赔偿)责任风险。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只承保狭义的产品责任风险,至于因产品质量原因
而引起的不适当履行违约赔偿责任风险通常由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予以承保。
而引起的不适当履行违约赔偿责任风险通常由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予以承保。
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承保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任何人的
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被保险人需要为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被保险人需要为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法律
责任免除
(1)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2) 根据劳动法和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3) 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4)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5)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6)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7) 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8 ) 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9)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0)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1)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12)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3)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4)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扩展责任
索赔发生制保单扩展报告期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既可以采用事故发生制保单承保,也可以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承保,通常情况下
索赔发生制保单主要适用于出口产品和诱发索赔事件潜伏期较长的产品。对于索赔发生制保单
一旦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再续 保 ,为了避免保单结束后发生在追溯期和保险期限内的事故出现索
赔时没有保险保障,投保人可以要求增加扩展报告期条款,保险人对在追溯期和保险期限内的
事故在扩展报告期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承担保险责任。
索赔发生制保单主要适用于出口产品和诱发索赔事件潜伏期较长的产品。对于索赔发生制保单
一旦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再续 保 ,为了避免保单结束后发生在追溯期和保险期限内的事故出现索
赔时没有保险保障,投保人可以要求增加扩展报告期条款,保险人对在追溯期和保险期限内的
事故在扩展报告期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承担保险责任。
增加被保险人条款。
由于法律规定产品的销售者也需要对产品责任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实务中为了保障产品的正常分销,
减少经销商单独投保产品责任险的负担,经投保人申请和保险人同意,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可以扩展到全部
经销商或者指定经销商,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减少经销商单独投保产品责任险的负担,经投保人申请和保险人同意,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可以扩展到全部
经销商或者指定经销商,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责任期限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 年,强调期满续保,以保持产品责任的连续性。
但是对于使用期限较长的产品,也可以投保3年期或者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
但是对于使用期限较长的产品,也可以投保3年期或者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分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两种。
期内发生制是指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但索赔常常要
在保险期限终了后一段时间才提出。
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与索赔均在保险期限内。
期内发生制是指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但索赔常常要
在保险期限终了后一段时间才提出。
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与索赔均在保险期限内。
赔偿限额与保险费
赔偿限额
在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有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以上每项赔偿限额又可以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个赔偿限额。
以上每项赔偿限额又可以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个赔偿限额。
保险费
考虑因素
⑴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如药品、烟花、
爆竹等产品发生责任事故的概率和损害程度往往比农副产品大。
爆竹等产品发生责任事故的概率和损害程度往往比农副产品大。
(2)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价格,通常与保费呈正相关关系,同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关系。
(3)承保的地区范围。一方面,承保的地区范围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另一方面,各个国家地区对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例如北美地区的产品责任风险就比世界其他地区要大。
另一方面,各个国家地区对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例如北美地区的产品责任风险就比世界其他地区要大。
(4)产品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5) 赔偿限额的高低。
(6)投保产品以往事故(包括召回)记录及赔偿金额。
产品责任保险也实行预收保费制
应收保费=生产(销售)总值x适用费率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风险与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风险
职业责任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业责任风险是指所有职业人员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可能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狭义的职业责任风险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因工作中和疏忽或者失误
导致客户或者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职业责任保险中所称的职业赉任风险通常都是指狭义的职业责任风险。
导致客户或者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职业责任保险中所称的职业赉任风险通常都是指狭义的职业责任风险。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包括由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单拉
(如医院、会计师事务所、建筑设计院等)投保的团体业务和由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个人投保的个人业务
(如医院、会计师事务所、建筑设计院等)投保的团体业务和由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个人投保的个人业务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服务单位)为被保险人,以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
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合同相对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该承担的民事损害赔
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合同相对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该承担的民事损害赔
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常见的种类
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生失职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是以医务人员及其前任或者其服务的医疗机构
为被保险人,以其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因存在过错(及特定情形下的推定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
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为被保险人,以其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因存在过错(及特定情形下的推定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
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是以律师及其前任或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为被保险人,以其在执业过程中由于
疏忽或者过失造成对委托人的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疏忽或者过失造成对委托人的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以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被保险人,以其聘用的设计人员以其名义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由于疏忽或者过失造成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由于疏忽或者过失造成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是以注册会计师及其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被保险人,以注册会计师
在执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者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
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执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者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
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索赔发生制保单
索赔发生制保单又称期内索赔制保单。由于从职业责任事故的发生到受害方提出索赔,可能间隔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如医疗的不当治疗造成的后遗症,工程设计错误在施工开始相当长时期后才被发现。因此,实践中职业责任保险往往
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承保。
如医疗的不当治疗造成的后遗症,工程设计错误在施工开始相当长时期后才被发现。因此,实践中职业责任保险往往
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承保。
事故发生制保单
事故发生制保单又称期内发生制保单,该保单的保险人仅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赔偿责任。
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前任以及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职业的雇员的前任的疏忽、过失而引起的职业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为职业责任事故而支付的法律
责任免除
(1)因文件灭失或者损毁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2)因被保险人的任何隐瞒或者欺诈行为而引起的索赔。
(3)被保险人被指控有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例如律师、记者对
他人徘谤而引起的索赔。英美等国家的职业责任保险很多时候对该项索赔是负责赔偿的。
他人徘谤而引起的索赔。英美等国家的职业责任保险很多时候对该项索赔是负责赔偿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的任何索赔
(5)职业责任事故所引起的间接损失或者费用
责任期限
很多职业责任保险由于风险的长尾巴性决定了一般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承保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率
赔偿限额
国内的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既约定了保单累计赔偿限额,还约定了每次事故(人)赔
偿限额,且法律费用和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能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
厘定费率考虑的因素
⑴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职业的种类;
⑵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服务对象的多少;
(4) 被保险人单位的性质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
(5 )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6 )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工作责任心及个人品质
(7 ) 被保险人发生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统计资料及索赔、理赔情况
(8 ) 赔偿限额、免赔额及其他承保条件
第九章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信用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信用风险的概念
狭义
信用风险是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义务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广义
在社会活动中,由于义务人不信守承诺,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的特点
综合性
致使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往往是非常复杂的
传递性
也成扩散性,在信用交易活动中,一方的信用风险可能导致另一方的信用风险,
而另一方的信用风险又可能导致第三方的信用风险,以此类推,最终形成一个“信用风险链条”。
而另一方的信用风险又可能导致第三方的信用风险,以此类推,最终形成一个“信用风险链条”。
隐蔽性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不易觉察,
因而往往无法深入地了解信用风险情况。
因而往往无法深入地了解信用风险情况。
计量的困难性
信用风险由于影响因素众多,且具有很强的隐蔽¥ ,其不确定性更加突出。
这也给对其进行计量分析和客观评价带来了困难性。
这也给对其进行计量分析和客观评价带来了困难性。
信用风险与责任风险的区别与联系
信用风险与责任风险的区别
责任风险是相对于致害人或者责任人而言的,而信用风险是相对于受害人来说的。
责任风险的主体是侵权责任风险,而信用风险的主体是违约
信用风险一般是针对财产损害事件而言的,而责任风险既可能是财产损害事件,也可
能是人身损害事件的法律后果。
能是人身损害事件的法律后果。
责任风险通常是客观风险,但是信用风险既有主观风险又有客观
责任风险一般不具有传染性,但是信用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责任风险相对于信用风险而言,更容易计量
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的联系
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通常都是民事损害行为引起的社会风险。
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有时是同一事件的两个方面
信用保证保险概念
信用保险的概念
指由权利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当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
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权利人(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保险
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权利人(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保险
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指的是由义务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当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
不适当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权利人(被保险人)给予赔偿
的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习惯上合称信用保证保险。
不适当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权利人(被保险人)给予赔偿
的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习惯上合称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本质上都是一种信用担保形式。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属于财产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都是权利人面临的义务人的信用疯险,也就是说信用
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义务人的信用风齒伤为保险标的,以权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
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义务人的信用风齒伤为保险标的,以权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
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脸合同产生纠纷,通常都应该适用保险法。
区别
信用保险投保人一般是权利人,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义务人。
信用保险合同是利己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
信用保险的保险人一般在赔付之后通过向义务人追偿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保证保障
的保险人既可以通过赔付后向义务人追偿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也可以在义务人投保
时要求其提供反向担保,发生赔付后运用反向担保条件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的保险人既可以通过赔付后向义务人追偿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也可以在义务人投保
时要求其提供反向担保,发生赔付后运用反向担保条件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当前国内保险实践中,保证保险相对于信用保险而言,部分险种(主要是一些贷款保证保险)
承保条件非常严格,合同将承保风险限定于因义务人的死亡、伤残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 ( 客观信用风险) ,
而将义务人故意违约风险(主观信用风险)予以剔除,而信用保险普遍承保义务人故意违约的风险。
承保条件非常严格,合同将承保风险限定于因义务人的死亡、伤残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 ( 客观信用风险) ,
而将义务人故意违约风险(主观信用风险)予以剔除,而信用保险普遍承保义务人故意违约的风险。
实务中,信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有专门的“保密条款”,合同双方除了负有保守对方的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义务外,还需要遵守“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该保险合同的存在”
的保密义务。保证保险合同一般没有类似条款,双方只负有依据《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为对方保守一般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义务。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义务外,还需要遵守“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该保险合同的存在”
的保密义务。保证保险合同一般没有类似条款,双方只负有依据《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为对方保守一般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义务。
信用保险
短期信用保险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就是指在以商业信用交易方式进行的国际、国内贸易中,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的,
当义务人未按期履行贸易合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保险期限
和商业信用期限都不超过1年的信用保险
当义务人未按期履行贸易合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保险期限
和商业信用期限都不超过1年的信用保险
按信用交易是否跨境以及信用交易中权利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以下种类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国内贸易中卖方向保险人投保的,当其以延期付款或者分期付款方式
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后因买方未按期支付交易款给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且保险期限和交易信用期限都不超过1 年的信用保险。
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后因买方未按期支付交易款给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且保险期限和交易信用期限都不超过1 年的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是国内贸易中买方向保险人投保的,当其以预付款的方式
向卖方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因卖方未按贸易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且未退
还预付款给买方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保险期限和信
用交易期限都不超过1 年的信用保险。.
向卖方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因卖方未按贸易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且未退
还预付款给买方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保险期限和信
用交易期限都不超过1 年的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向保险人投保的,当其按照信用交易条件出口商品后因国外进口方不能按期付款给其造成损失,
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且保险期限和信用交易期限都不超过1 年的信用保险。
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且保险期限和信用交易期限都不超过1 年的信用保险。
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
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向保险人投保的,当其按进口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后,因海外供应商不能履行贸易合同,
并不退还预付款给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且保险期限和信用交易期限都不超过
1年的信用保险。
并不退还预付款给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且保险期限和信用交易期限都不超过
1年的信用保险。
短期贸易信用保障的责任范围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中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只承保义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给权利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而不保由于政治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既承保义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也承保由于政治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而不保由于政治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既承保义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也承保由于政治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商业信用风险包括
①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②买方拖欠
另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商业信用风险还包括买方拒收。
如果出口贸易中外国进口方采用信用证付款,
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商业信用风险还包括
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商业信用风险还包括
①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者被接管
②开证行拖欠
③开证行拒绝承兑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
承保的政治信用风险主要包括
承保的政治信用风险主要包括
①进口方或者进口方的开证行(出口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
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使货物无法进口或者无法支付货款(无法退还预付款)
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使货物无法进口或者无法支付货款(无法退还预付款)
②进口方或者进口方开证行(出口方)所在国或者
款项需要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款项需要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③进口方或者进口方开证行(出口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
导致进口方或者进口方开证行(出口方)无法履行合同;
导致进口方或者进口方开证行(出口方)无法履行合同;
④导致进口方或者进口方开证行(出口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其他政治事项。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
保单责任限额
保单责任限额也称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限额。
信用限额
又称有效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适保范围内的交易对手
以商业信用方式进行交易过程中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界限。
以商业信用方式进行交易过程中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界限。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信用限额的申请一般需要在洽谈贸易合同意向或者贸易合同生效之前
向保险人提出,避免信用交易实施后信用限额还没有生效而使风险没有保障。
被保险人通常需要为批准的信用限额付费,且可以循环使用
向保险人提出,避免信用交易实施后信用限额还没有生效而使风险没有保障。
被保险人通常需要为批准的信用限额付费,且可以循环使用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费率
费率需要考虑信用交易的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国家风险类别等因素餐合确定
既可以采用矩阵费率,也可以采用单一费率
短斯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承保
投保、签发保单、信用限额申请及审批、适保范围内全部贸易的申报和交纳保费
理赔
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
按照保单约定的时限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按照保单约定的时限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单约定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向保险人索赔,
否则保险人可能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拒绝赔偿。
否则保险人可能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
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的保险人赔付后从买方(卖方)或其担保人处追偿回来的任何款项或者权益,
保险人照保险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与被保险人分摊追偿费用和追回款
保险人照保险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与被保险人分摊追偿费用和追回款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概念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在对外经济活动(贸易或投资)中出口商或银行作为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
当其因境外政治信用风险或商业信用风险而遭受损失,由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信用
期限为1 〜10年(经过协商,特 殊项目10年以上的也可承保)的信用保险。
当其因境外政治信用风险或商业信用风险而遭受损失,由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信用
期限为1 〜10年(经过协商,特 殊项目10年以上的也可承保)的信用保险。
按照融资方式的不同分类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保险公司向
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指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保险公司向出口商
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比较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
买方信贷保险的保险责任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
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
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
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卖方信贷保险的保险责任
进口方及其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
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进口方的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进口方所在国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方以商务
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进口方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方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釆取行政措施
(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
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承保
接受投保人的询保
风险评估
出具承保意向书
正式承保
出具承保意向书之后,保险人通常需要参与贸易合同或者贷款协议的谈判,
在谈判完成之后由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正式承保。
在谈判完成之后由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正式承保。
理赔
被保险人应该在损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被保险人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后仍然需要按照贸易合同、贷款合同
及担保协议的相关约定向进口商或者转贷银行主张权益,积极追偿。
及担保协议的相关约定向进口商或者转贷银行主张权益,积极追偿。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后,需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过期将被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过期将被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之后享有向进口商或者转贷银行代位追偿的权利,
追偿所得款项和追偿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保单项下的权益比例分摊。
追偿所得款项和追偿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保单项下的权益比例分摊。
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的责任范围
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指投资人(被保险人)因投资所在国的基本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
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
责任范围
汇兑限制
征收
战争及政治暴乱
附加险
营业中断风险和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可以是政治信用风险,也可以是商业信用风险
营业中断险是预期利益损失风险,不是信用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承保
接受投保人的询保
出具“海外投资保险兴趣函”
出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书”
正式承保
理赔
被保险人应该在损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保险人对隐瞒不报或者延迟通知所造成的额外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隐瞒不报或者延迟通知所造成的额外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后,被保险人应该在损失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向保险人
提出书面索赔,过期视作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
提出书面索赔,过期视作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之后享有向项目企业或者担保人追偿的权利,追偿所得款项
和追偿费用由保险入与被保险人按照保单项下的权益比例分摊。
和追偿费用由保险入与被保险人按照保单项下的权益比例分摊。
信用卡保险
信用卡保险的责任范围
概念
信用卡保险是信用卡经营单位(发卡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当其经营信用卡业务过程中
持卡人及其他人由于合同列明的不法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且无法追回时,由保险人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
持卡人及其他人由于合同列明的不法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且无法追回时,由保险人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
责任范围
①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②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③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④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信用卡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调查处理费和法律费用是属于责任免除项。
信用卡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承保
信用卡保险一般只对被保险人(发卡人)进行核保,不对持卡人进行核保。
信用卡保险只有保单累计赔偿限额,没有针对不同持卡人的有效信用限额。
信用卡保险条款中一般约定有追溯期和扩展报告期。
信用卡保险一般按照投保时预计的当期交易总额计收,如果当期实际交易总额与
预计的当期交易总额相差10%以上,保险人按原费率对保费予以调整,多退少补。
预计的当期交易总额相差10%以上,保险人按原费率对保费予以调整,多退少补。
理赔
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需要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应在30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从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之日起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保险人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
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在支付金额内享有向责任人代位追偿的权利。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的种类
确实保证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证保险 。
合同保证保险
商业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又称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因为雇员行为不诚实使雇主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早期诚实保证保险由雇员向保险人投保,是名副其实的“保证保险”,但是后来一方面是一些国家法律禁止雇主要求雇员提供担保,
另一方面由雇主统一投保能够提髙业务经营的效率,节约成本,因此诚实保证保险演变为由雇主投保,应该属于信用保险的范畴,
但是诚实保证保险的名称还是一直沿用了下来。根据实务中承保方式不同,诚实保证保险又可以分为名单保证、职位保证和总括保证。
另一方面由雇主统一投保能够提髙业务经营的效率,节约成本,因此诚实保证保险演变为由雇主投保,应该属于信用保险的范畴,
但是诚实保证保险的名称还是一直沿用了下来。根据实务中承保方式不同,诚实保证保险又可以分为名单保证、职位保证和总括保证。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
概念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由产品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向保险人投保的,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区别
(1)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同。
(2)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
(3)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不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购买者或者消费者)向被保险人(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
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
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2)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3)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4)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5)产品召回。
(6)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7)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8)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9)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10)罚款、惩罚性赔款。
(11)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12)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13)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14)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15)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16)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17)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3)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4)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5)产品召回。
(6)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7)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8)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9)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10)罚款、惩罚性赔款。
(11)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12)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13)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14)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15)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16)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17)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期限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
索赔发生制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和保险费
赔偿限额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赔偿限额一般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率)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一般约定有每次事故额或者免赔额(率),
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通常采用预收保险费的方式收取保费,预收保险费按照
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乘以保险单约定的费率确定。
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乘以保险单约定的费率确定。
保险合同期满时,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内已经发生的实际销售额书面告知保险人,作为调整保险费的依据。
但无论保险合同因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均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实际销售额结算应收保险费。
应收保险费与预收保险费的差额多退少补。
但无论保险合同因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均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实际销售额结算应收保险费。
应收保险费与预收保险费的差额多退少补。
承保与理赔
承保
(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通常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在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有追溯期,
对于不再准备续保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附加扩展报告期条款,获取一段保险合同到期之后报告索赔案件的时间。
对于不再准备续保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附加扩展报告期条款,获取一段保险合同到期之后报告索赔案件的时间。
(2)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业务在承保时必须以投保企业的信誉好、产品质量高且稳定为承保条件,
因为工业品的质量风险受人为因素(管理水平、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等) 影响。
因为工业品的质量风险受人为因素(管理水平、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等) 影响。
( 3)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需要认真接受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提供保险人
认为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账册,对保险人的防损
建议认真付诸实施。
认为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账册,对保险人的防损
建议认真付诸实施。
(4 ) 为了便于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通常在合同中约定有较高的免赔率。
理赔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或诉讼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以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
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该索赔视同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以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
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该索赔视同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权利人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被保险人(必要时须经过保险人)鉴定确认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赔偿限额内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的赔偿限额内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①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
赔偿该部件或元器件的重置价和修理费用。
赔偿该部件或元器件的重置价和修理费用。
②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以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为限。
若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
若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
③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
和交通费用,通常为此也设定一个赔偿限额。
和交通费用,通常为此也设定一个赔偿限额。
④更换或退回的产品残值在赔款中扣除。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责任范围
概念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由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人或者开发商向保险人投保的,
因建筑工程的潜在缺陷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坏,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因建筑工程的潜在缺陷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坏,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约定建筑工程产权人为被保险人更科学合理。
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通常在建筑物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
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①整体或局部倒塌
②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③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④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有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还包括以下事故引起的修理、加固或者重置的费用
①进户户门翘裂;
②电气管线损坏,或给排水管道破损
③供水供热管道破损。
责任免除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
(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
(7)火灾、爆炸。
(8)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9)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
(10)在对建筑物进行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11)人身伤亡。
(12)被保险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
(13)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14)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1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
(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
(7)火灾、爆炸。
(8)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9)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
(10)在对建筑物进行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11)人身伤亡。
(12)被保险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
(13)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14)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1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保险合同生效时,
[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x 实际建筑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
经双方确认后,载明于保险单上。
[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x 实际建筑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
经双方确认后,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费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双方当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依据投保人确定的
[预计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x 实际建筑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x 约定的费率
收取预估保险费。
[预计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x 实际建筑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x 约定的费率
收取预估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我保人应询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生效时实际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元/平方米)、
实际建筑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保险人据此计算实际保险费。
实际建筑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保险人据此计算实际保险费。
承保与理赔
承保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通常要求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投保,但是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
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监理机构进行质量复查,
复查合格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监理机构进行质量复查,
复查合格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一 般就是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
①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0年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窗台、窗楣、管道防渗漏工程,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③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拱起、变形、剥离、破损,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建筑工程的质量同建筑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的技术水平和资质等级密切相关,
因此承保时保险人需要着重审查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聘用这些设计、施工、勘察、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因此承保时保险人需要着重审查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聘用这些设计、施工、勘察、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理赔
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建筑物的损坏是否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所致,
或就损坏的建筑物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争议时,应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
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准。
或就损坏的建筑物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争议时,应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
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准。
贷款保证保险
概念
贷款保证保险是由借款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当其不能按照借贷合同约定
偿还贷款给贷款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偿还贷款给贷款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常见种类
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责任范围
面向个人的贷款保证保险一般将保险责任限定于借款人因意外伤害或初次罹患疾病死亡或伤残,不再承保义务人的主观信用风险
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将保险责任限定为农业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和其他意外事故
造成借款人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这同样属于承保借款人的客观信用风险而不保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
造成借款人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这同样属于承保借款人的客观信用风险而不保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赔偿限额
各公司推出的贷款保证保险的赔偿限额(保险金额)大体上有两种:
一种是贷款的本息和,另一种只保贷款本金不保利息。
一种是贷款的本息和,另一种只保贷款本金不保利息。
保险费
如果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只限于客观信用风险,则费率厘定时一般不需要考虑投保
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主要依据保额损失率确定;
如果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借款人故意违约的风险,此时仅考虑保额损失率来厘定费率是不够的,
必须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可能対主观信用风险的影响
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主要依据保额损失率确定;
如果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借款人故意违约的风险,此时仅考虑保额损失率来厘定费率是不够的,
必须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可能対主观信用风险的影响
承保与理赔
承保
如果贷款保证保险只承保借款人的客观信用风险,不承保主观信用风险,风险的发生与借款人
的信用水平关系较小,保险公司承保时一般 不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进行审查,只需要按照
相关人身保险或者物质财产保险的承保技术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贷款保证保险承保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则承保时除了对借款人的身体和相关物质财产进行核保外,
对贷款合同和商品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就显得非常必要。
的信用水平关系较小,保险公司承保时一般 不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进行审查,只需要按照
相关人身保险或者物质财产保险的承保技术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贷款保证保险承保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则承保时除了对借款人的身体和相关物质财产进行核保外,
对贷款合同和商品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就显得非常必要。
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和贷款期限相同。
理赔
由于贷款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因此理赔实务中需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
只负责赔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而且,如果借款人同时向贷款锒行
提供其他担保,那么通常应该由其他担保人先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只有在其他担保人也无力
足额偿还贷款时或者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时,保险人才需要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只负责赔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而且,如果借款人同时向贷款锒行
提供其他担保,那么通常应该由其他担保人先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只有在其他担保人也无力
足额偿还贷款时或者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时,保险人才需要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控制
最简单办法就是将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列为贷款保证保险的责任免除项
如果贷款保证保险承保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
就需要在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加强风险控制。
就需要在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加强风险控制。
承保
①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
②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的责任和权利,
特别是需要强调保险公司的一票否决权;
③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还需要同相关消费品(例如汽车等)的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经销商的相关资格审查责任和担保责任;
④鼓励借款人同时向银行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或者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
⑤在保险条款中设置免赔率条款,激励银行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核。
②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的责任和权利,
特别是需要强调保险公司的一票否决权;
③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还需要同相关消费品(例如汽车等)的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经销商的相关资格审查责任和担保责任;
④鼓励借款人同时向银行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或者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
⑤在保险条款中设置免赔率条款,激励银行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核。
理赔
①严格审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的原因;
②依法要求贷款的保证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③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④同贷款银行携手追偿。
②依法要求贷款的保证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③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④同贷款银行携手追偿。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雇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要件
①雇员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伪造等行为
②该行为对雇主造成损失;
③而且该行为的目的是为雇员获取经济利益,或通过其他人或其他机构为该雇员获取经济利益,
但不包括该雇员在疋、正常雇佣过程中赚取的工资、佣金、费用、奖金、利润分成或年金等。
但不包括该雇员在疋、正常雇佣过程中赚取的工资、佣金、费用、奖金、利润分成或年金等。
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用的职责、雇用条件发生变更,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切实遵守保证账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3)被保险人雇员的工作错误、疏忽、过失行为。
(4)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单独或与其雇员共谋的不诚实行为。
(5)被保险人已经发现其雇员有不诚实行为,但仍继续交托该名雇员经营财产。
(6)被保险人雇员向被保险人申请消费、借贷。
(7)被倮险人日常经营中发生信息数据的接收、输入错误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3)被保险人雇员的工作错误、疏忽、过失行为。
(4)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单独或与其雇员共谋的不诚实行为。
(5)被保险人已经发现其雇员有不诚实行为,但仍继续交托该名雇员经营财产。
(6)被保险人雇员向被保险人申请消费、借贷。
(7)被倮险人日常经营中发生信息数据的接收、输入错误
责任期限
通常为1年
索赔发生制
约定有追溯期、发现期和延长报告期
追溯期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确定
发现期一般为6个月,被保险人需要从保险合同结束开始
或者从雇员退休、死亡、被解雇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雇员的不忠诚行为
或者从雇员退休、死亡、被解雇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雇员的不忠诚行为
延长报告期为12个月,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现其雇员的不忠诚行为
的12个月内向保险人报告并提出索赔。
的12个月内向保险人报告并提出索赔。
赔偿限额与费率
赔偿限额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另外,双方一般还在合同中约定有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每人免赔额(率) 。
另外,双方一般还在合同中约定有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每人免赔额(率) 。
费率
保费=雇员人数x每人保费x赔偿限额系教(包括每人限额、每次限额、累计限额)x免赔调整系数x其他风险调整系数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一般设有年最低保费,如果根据费率计算出的保费
低于年最低保费 ,则按年最低保费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低于年最低保费 ,则按年最低保费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承保与理赔
承保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承保的是雇主面临的雇员的信用风险,
因此承保时既需要对雇主进行审核,还需要对雇员进行审核。
因此承保时既需要对雇主进行审核,还需要对雇员进行审核。
理赔
(1)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有追溯期包括追溯期)和保险期间之前造成的损失金额若无法区分,
保险人按照雇员欺骗和不忠诚行为的时间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雇员欺骗和不忠诚行为的时间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计算、支付赔款时,应扣减雇员留存于被保险人处的金钱以及
如果在雇员无欺骗或无不忠实行为的情况下,雇主本应付给雇员的金钱的数额。
如果在雇员无欺骗或无不忠实行为的情况下,雇主本应付给雇员的金钱的数额。
(3) —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
则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合同的
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则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合同的
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人寿保险的概念
概念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寿保险与储蓄
人寿保险是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所缴的保险费来应对将来出现保险事故时给付的需要,
它的宗旨在于共同分担风险,并且以合理计算保险费为基础,一般通过一定组织形式来进行,如保险公司;
储蓄则以自己个人的积累存入特定的金融机构来获得本金和利息以备将来所需 ,不需要特殊的计算技术。
它的宗旨在于共同分担风险,并且以合理计算保险费为基础,一般通过一定组织形式来进行,如保险公司;
储蓄则以自己个人的积累存入特定的金融机构来获得本金和利息以备将来所需 ,不需要特殊的计算技术。
人寿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论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数额与保险金额差别多大,受益人当时可领取约定的保险金;
储蓄的所得则只是本人所储存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利息和储存时有关,而且取出储存所得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储蓄的所得则只是本人所储存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利息和储存时有关,而且取出储存所得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人寿保险与慈善
人寿保险是自助助人的行为,是一种有价契约;
慈善则是单方的救助行为,没有权利义务可言。
慈善则是单方的救助行为,没有权利义务可言。
慈善事业都没有合理的准备金,对准备金标准和计量方法一般也没有严格限制;
人寿保险则是通过科学的计算基础建立合理的准备金。
人寿保险则是通过科学的计算基础建立合理的准备金。
人寿保险的特点
风险的特殊性
风险的稳定性
保险人依据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死亡率或生存率来计算纯保险费。保险人使用的生命表,是根据多年业务经营实践中
数以千万计的被保险人生命资料编制的。由于观察的时间长、样本资料相当充分(被保险人的数量多),因而能够排除
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揭示出一定区域的一定群体在一定財间内的生命规律,符合大数法则的要嫌,呈现相当程度的稳定性。
数以千万计的被保险人生命资料编制的。由于观察的时间长、样本资料相当充分(被保险人的数量多),因而能够排除
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揭示出一定区域的一定群体在一定財间内的生命规律,符合大数法则的要嫌,呈现相当程度的稳定性。
风险的变动性
一定年龄阶段后一个人死亡的概率是随着其年龄的增大而逐年增大,这种规律非常明显,
一般40岁以后死亡率增大的速度加快,60岁以后死亡率的上升幅度更大。
人寿保险实际上均已采用均衡保险费,即被保险人在各个年龄均衡缴纳数额相等的保险费,保险费
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变化,其实质是把被保险人应在若干年内负担的保险费总额,在考虑死
亡、利息因素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平均分摊于各个年度。
一般40岁以后死亡率增大的速度加快,60岁以后死亡率的上升幅度更大。
人寿保险实际上均已采用均衡保险费,即被保险人在各个年龄均衡缴纳数额相等的保险费,保险费
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变化,其实质是把被保险人应在若干年内负担的保险费总额,在考虑死
亡、利息因素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平均分摊于各个年度。
风险的长期性
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都比较长,而且釆用均衡保险费。
保费具有储蓄性
收益性
均衡保险费扣除费用因素后的纯保险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当年发生的死亡给付,称为自然保费;
另一部分储存起来,用于以后年度发生的死亡给付或满期生存给付,称为储蓄保费。
对于保险人来说,不管其资金运用的效率如何,客观上其资产中必然有投保人所交纳的储蓄保费部分,
为了对投保人公平起见,在寿险产品的定价中都要包含一个预定利率。
从参加人寿保险的众多被保险人来看,他们得到的全部保险金给付总额大于他们历年缴纳的全部保险费总额,
其差额相当于前期交纳保险费而应获得的利息。
另一部分储存起来,用于以后年度发生的死亡给付或满期生存给付,称为储蓄保费。
对于保险人来说,不管其资金运用的效率如何,客观上其资产中必然有投保人所交纳的储蓄保费部分,
为了对投保人公平起见,在寿险产品的定价中都要包含一个预定利率。
从参加人寿保险的众多被保险人来看,他们得到的全部保险金给付总额大于他们历年缴纳的全部保险费总额,
其差额相当于前期交纳保险费而应获得的利息。
返还性
人寿保险的返还性在于,对于大多数人寿保险产品,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以后 ,保险人几乎必然要给付保险金。
计算技术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费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一般要依据生命表并考虑一定的利息率、费用率、失效率以及利润率等诸多因素,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人寿保险产品专用的计算技术--- "寿险精算。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人寿保险产品专用的计算技术--- "寿险精算。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 )后,就成为不可争议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
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同样适用于复效。
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同样适用于复效。
年龄误告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一 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 般分为两种情况
①年龄不实影晌合同效力的情说。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②年龄不实影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或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应付保险费或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
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息,或按已缴保费核减保额;
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年龄误报的,调整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是:
将实际交纳保费除以应该交纳保险费,然后乘以保险金额,便得到调整后的保险金额。
将实际交纳保费除以应该交纳保险费,然后乘以保险金额,便得到调整后的保险金额。
宽限期条款
该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交费而失效的规定,
它的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交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交纳保费,
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
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宽限期一般为30天 ,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自应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它的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交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交纳保费,
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
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宽限期一般为30天 ,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自应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
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费 ,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第一次垫交后,再次出现
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交付,垫交须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
此后投保人若再不交费,保单将失去效力。在垫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垫交
的保险费的本息后再给付。
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费 ,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第一次垫交后,再次出现
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交付,垫交须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
此后投保人若再不交费,保单将失去效力。在垫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垫交
的保险费的本息后再给付。
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目的是减少保单的失效率,维持较高的续保率
复效条款
条款是针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不按期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的情况设计的。该条款通常规定,
投保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3年)按一定的条件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
投保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3年)按一定的条件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
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
复效条款实际上给予投保人在申请复效与重新投保之间的选择权。由于保险人在投保人符合复效条件
的情况下不能拒绝,因而产生逆选择的风险,健康状况恶化的人比仍健康的人更希望复效,所以保险人
必须重视复效条件的设计。
的情况下不能拒绝,因而产生逆选择的风险,健康状况恶化的人比仍健康的人更希望复效,所以保险人
必须重视复效条件的设计。
通常投保人必须按下列条件申请复效:
①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斯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提出复效申请。通常标准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复效申请期限为
合同失效之日起2〜3 年内,投保人需要注意合同中复效起始曰的规定;
合同失效之日起2〜3 年内,投保人需要注意合同中复效起始曰的规定;
②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③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
④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复效可以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
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书与可保证明,
说明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职业危险、生活环境等变化状况,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
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
说明身体健康状况在保险合同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可。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
意的,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0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釆取宽容的
态度,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
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书与可保证明,
说明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职业危险、生活环境等变化状况,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
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
说明身体健康状况在保险合同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可。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
意的,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0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釆取宽容的
态度,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又称为不没收价值条款。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 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险费后,
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
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
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关于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根据美国标准不丧失价值法,有三种选择方案:
①保险人退还其现金价值;
②将保单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减额缴清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
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
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
③将保单变更为展延定期保险。展延定期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原保单的保险
金额与保险责任不变,保险责任变更为定期寿险,保险期限随之发生改变。这种方式适用于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状况衰退或职业风险有所增加,又无力缴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
金额与保险责任不变,保险责任变更为定期寿险,保险期限随之发生改变。这种方式适用于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状况衰退或职业风险有所增加,又无力缴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
保单贷款条款
此条款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险单作为抵押
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借款本息超过或等于保单
的现金价值时,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当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内扣除借款本息。
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借款本息超过或等于保单
的现金价值时,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当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内扣除借款本息。
保单转让条款
一般认为,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险单可以转让。
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两类:
绝对转让
即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受让人成为新的保单所有人。
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对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而非原受益人。
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对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而非原受益人。
抵押转让
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受让人仅承受保单的部分权利。
在抵押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扯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
以人寿保险单做抵押,抵押人通常承诺不做可能使保单失效的事,如果保单失效 ,也允许再取得新的保单。
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
在抵押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扯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
以人寿保险单做抵押,抵押人通常承诺不做可能使保单失效的事,如果保单失效 ,也允许再取得新的保单。
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
保单转让后,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自杀条款
自杀条致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 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
只需退还所缴的保费或退还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退还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一次付给受益人。
同时,我国《保险法》还规定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只需退还所缴的保费或退还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退还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一次付给受益人。
同时,我国《保险法》还规定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构成法律上自杀的必要条件有:主观上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意图;客观上实施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战争除外条款
保险人免责条款之一。
意外事故死亡条款
保单福利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保险人只对意外事故发生后若干日内的死亡(一般为
90天)给付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 。
90天)给付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 。
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
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
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
当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
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
当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指定受益人外,如果保单赋予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则他就拥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变更受益人无须征求受益人同意,但必须遵循一定的手续,否则变更无效。
现在最通常的手续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不需要受益人同意就可以变更的受益人称为可变更受益人。
如果需要受益人同意才能变更的受益人称为不可变更受益人。现在大部分的保单都允许保单所有人或被保
险人变更受益人,但也会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例如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划分协议或团体保险方面的法律限制。
则他就拥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变更受益人无须征求受益人同意,但必须遵循一定的手续,否则变更无效。
现在最通常的手续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不需要受益人同意就可以变更的受益人称为可变更受益人。
如果需要受益人同意才能变更的受益人称为不可变更受益人。现在大部分的保单都允许保单所有人或被保
险人变更受益人,但也会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例如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划分协议或团体保险方面的法律限制。
共同灾难条款
当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两者同时死于共同的意外事故,也就是共同灾难时,
在处理保险金给付时,按照受益人条款很难处理。共同灾难条款就成了处理保险金给付的重要依据。
在处理保险金给付时,按照受益人条款很难处理。共同灾难条款就成了处理保险金给付的重要依据。
共同灾难的可能结果有三种:
①可以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
②确定两者同时死亡;
③无法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
①可以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
②确定两者同时死亡;
③无法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
第一种结果按照受益人条款就可以处理。
后两种情况,共同灾难条款的内容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
应用共同灾难条款必须符合两个要件:
①必须有共同灾难发生;
②必须是同时死亡或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①必须有共同灾难发生;
②必须是同时死亡或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红利任选条款
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
该条款规定了红利分配的任选方式。
该条款规定了红利分配的任选方式。
①现金给付,即直接领取现金;
②抵缴保费,即用红利额调整次一期的保费;
③存储生息,将应领的红利存于保险公司,而以保险公司的保证利率累积生息;
④增加保额,把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用以提高原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也就是增额缴清保险方式;
⑤一年定期保险选择权。即投保人将红利的一部分用来购买一年定期保险,其余部分可另做其他的红利选择。
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
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 ) 一次总付现金方式
(2 ) 利息收入方式
(3 ) 定期收入方式
(4 ) 定额收入方式
(5 ) 终身年金方式
人寿保险的分类
传统型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
基本概念
定期寿险又称为定期死亡保险,它提供特定期间的死亡保障,如1年、5年、10年、2 0年,
或到被保险人的某个年龄为止,不过一般来说,保险人很少出售短于1年期的定期寿险保单。
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死亡时,由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特定期间届满,被保险人
仍然生存,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长期险种外,定期寿险通常没有现金价值,为非储蓄性产品。
或到被保险人的某个年龄为止,不过一般来说,保险人很少出售短于1年期的定期寿险保单。
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死亡时,由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特定期间届满,被保险人
仍然生存,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长期险种外,定期寿险通常没有现金价值,为非储蓄性产品。
特点
可续保性
可续保定期寿险保单给予保单持有人在保险期间结束时继续投保的权利,而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即,当保险期间结束时,只要保单持有人提出续保要求,不用再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其提供
最近的健康记录,保险人必须给予承保,而不管此时被保险人的徤康状况如何。
即,当保险期间结束时,只要保单持有人提出续保要求,不用再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其提供
最近的健康记录,保险人必须给予承保,而不管此时被保险人的徤康状况如何。
续保费率的厘定一般都基于被保险人的当前年龄,即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年龄,
当定期寿险保单在保险期间到期而续保时,其保险费率相应提高。
但在新的保险期间内,费率仍然是均衡的。
当定期寿险保单在保险期间到期而续保时,其保险费率相应提高。
但在新的保险期间内,费率仍然是均衡的。
可转换性
可转换的定期寿险保单包含一个转换条款,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定期寿险
转为终身寿险,无须提供额外保险证明 。
转为终身寿险,无须提供额外保险证明 。
重新投保
选择生命表
选择生命表反映的是保险人对新保单或投保期间在一定年度内的被保险人的死亡预期。
保险人只会在选择期( 通常为5 到 15年〉内使用选择生命表。
保险人只会在选择期( 通常为5 到 15年〉内使用选择生命表。
无差别生命表
也称终极生命表或最终生命表。无差别生命表反映的是对超过选择期 (即一定期限过后)、选择性优势已经淡化的
被保险人的无差别死亡预期。很明显,对于同一性别、同一年龄的被保险人无差别生命表的死亡率要高于选择生命表。
被保险人的无差别死亡预期。很明显,对于同一性别、同一年龄的被保险人无差别生命表的死亡率要高于选择生命表。
综合生命表
综合生命表是利用上面两种生命表的数据制定出来的,其反映的死亡预期介于两者之间。
终身寿险
概念
终身寿险又称为终身死亡保险,它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
年龄 (如 100岁)为止。只要保险合同效力维持,不论被保险人在100岁以前何时死亡,
保险人都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 ,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年龄 (如 100岁)为止。只要保险合同效力维持,不论被保险人在100岁以前何时死亡,
保险人都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 ,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的保险费高于定期寿险,而低于养老寿险。
终身寿险具有规金价值,但就储蓄成分而言,它低于养老寿险。
依缴纳保险费的方式,终身寿险分为三种形式
①普通终身寿险。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年都要缴费。
它是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由于采用均衡保费方式,
年均保费较低,适宜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年均保费较低,适宜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②限期缴费终身寿险。投保人的缴费期间并非终身,而是限定在某一特定期间。
特定期间有两种表示方法:
一种以特定的年数表示,如 10年限缴终身寿险;
另一种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 60岁缴清终身寿险。
一种以特定的年数表示,如 10年限缴终身寿险;
另一种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 60岁缴清终身寿险。
特别适宜于短期内有较高的收人者购买
③趸缴终身寿险。投保人一次缴清保费。
由于一次缴纳高昂的保费,一 般人对它兴趣不大,对于偏重于储蓄或逃避遗产税的人比较有吸引力。
特性
储蓄性
终身寿险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来源于过去缴纳保费的积累值与
过去保险成本积累值之间的差额,这部分金额不会因保险单效力的改变而丧失。
过去保险成本积累值之间的差额,这部分金额不会因保险单效力的改变而丧失。
保单现金价值是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当其提出退保时,保险人返还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基于现金价值,终身寿险保单持有人可以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保单抵押贷款。
贷款的最高数额通常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当然,贷款要收取相应的利息。
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如果保单持有人提出退保,就要从现金价值中扣除未还清贷款余额,
而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也必须从保险金额中减去这一数额。
贷款的最高数额通常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当然,贷款要收取相应的利息。
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如果保单持有人提出退保,就要从现金价值中扣除未还清贷款余额,
而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也必须从保险金额中减去这一数额。
两全性
即终身寿脸同时含有生存保险和定期寿险的性质。
终身寿险就带有一定的两全保险的性质,被称为100岁的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
概念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
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特点
(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
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
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
⑵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
投保人通过交纳生存保险保费,按照一定的利率和生存率进行累积,从而在未来某个时点获取保险金。
投保人通过交纳生存保险保费,按照一定的利率和生存率进行累积,从而在未来某个时点获取保险金。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指定人的生存期内,按照一定的周期给付年金领取者一定保险金的保险。
在开始领取年金以前,投保人必须缴清所有的保费,因此年金领取日也就是缴费截止日。
分类
(1) 按照缴费方法的不同,分为趸缴年金与分期缴费
(2) 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与延期年金
(3)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联合年金
(4) 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 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与最低保证年金
(5)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与变额年金。
两全保险
概念
两全保险又称为生死合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结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
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
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
两全保险有两项基本用途: 提供老年退休基金,以及为遗属提供生活与教育费用。
有以下特殊用途:
①作为投资工具
②作为半强迫性储蓄工具;
③作为个人借贷中的债务抵押品。
两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期限,期限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特定的年数表示,如10年、15年 、20年的两全保险;
另一种是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55岁、60岁、65岁的两全保险。
另一种是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55岁、60岁、65岁的两全保险。
本质
经济学角度
是由风险保额递减的死亡保险和现金价值递增的储蓄两部分组成。
数学角度
在两全保险中,保险人向保单持有人作了两个相互排斥的支付保险金承诺,
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生存或死亡,都支付保险金。
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生存或死亡,都支付保险金。
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表述为两全保险=定期寿脸+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的保费=定期寿险保费+生存保险保费
两全保险的保费=定期寿险保费+生存保险保费
新型人寿保险
概述
人寿保险公司开发出了一系列对付通货膨胀和更灵活满足顾客需求的产品,
如分红保险、万能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统称新型人寿保险或创新型人寿保险。
如分红保险、万能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统称新型人寿保险或创新型人寿保险。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寿险产品十分注重投资功能。
分红保险
概念
红利来源的因素是很多的,圭要来来源于“三差“:
利差,指保险公司的实际经验投资收益率与定价时预定利率之偏差;
费差,指保险公司实际经验费用与预定费用之差,并根据利率进行调整;
死差,指定价时预定死亡成本与保险公司实际经验死亡成本之差;
退保差,指定价时预定退保成本与保险公司实际经验退保成本之差。
合同终止、资产增值等其他非主要因素有
时也能带来一些利润,一般统称为“其他差”。
利差,指保险公司的实际经验投资收益率与定价时预定利率之偏差;
费差,指保险公司实际经验费用与预定费用之差,并根据利率进行调整;
死差,指定价时预定死亡成本与保险公司实际经验死亡成本之差;
退保差,指定价时预定退保成本与保险公司实际经验退保成本之差。
合同终止、资产增值等其他非主要因素有
时也能带来一些利润,一般统称为“其他差”。
红利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现金分红,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第二种是增额分红,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提高后的保额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第一种是现金分红,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第二种是增额分红,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提高后的保额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分红保险的风险
法律风险
投资风险
投保人预期风险
产品的特征
共享经营成果,共担经营风险
保证利益与非保证利益相结合
多种红利领取方式
常见的现金红利领取方式有累积生息、抵缴保费等
分红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及其他类似金融产品的区别
与传统人寿保险的区别
定价的精算假设不同
寿险产品在定价时圭要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镇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
这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 通常叫“三差”)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对于分红保险产品,由于保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佘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
所以相对传统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一般采用更为保守的估计,从而在实际
经营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进而导致更多的红利分配。
这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 通常叫“三差”)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对于分红保险产品,由于保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佘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
所以相对传统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一般采用更为保守的估计,从而在实际
经营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进而导致更多的红利分配。
盈余的分配不同
传统保险的保单持有人不参与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盈佘全部归保险公司所有;
分红保险产品的保单持有人则可以参与盈余分配,根据现有分红保险监管规定 ,
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度分红保险产生的可分配盈余不少于70%的部分分配给客户。
保险公司还将定期向每位客户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做到对客户适当的公开透明。
分红保险产品的保单持有人则可以参与盈余分配,根据现有分红保险监管规定 ,
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度分红保险产生的可分配盈余不少于70%的部分分配给客户。
保险公司还将定期向每位客户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做到对客户适当的公开透明。
承担经营风险的主体不同
分红保险产品则不同,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除了提供固定的保证利益外
还将定期向客户分配红利,红利金额直接由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决定,所以实际上,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还将定期向客户分配红利,红利金额直接由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决定,所以实际上,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退保、身故、满期给付不同
传统保险在退保时客户能得到的退保金为退保日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利息后的净值;
而分红保险产品在退保时客户能得到的退保金为上述净值与保单红利及其利息之和或上述净值与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之和。
而分红保险产品在退保时客户能得到的退保金为上述净值与保单红利及其利息之和或上述净值与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之和。
与其他新型保险产品的区别
投资策略和投资渠道不同
对分红保险而言,因为保险公司要确保保证利益的给付,
所以相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来说,其投资策略相对保守
所以相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来说,其投资策略相对保守
监管部门对上述三种保险产品资金运用的限制程度也不相同,
集中体现在取票投资比例的限定上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
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
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
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
包括分红保险在内的传统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
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人寿保险产品资产后的10%,
且要求保险资金权益类投资上限为20%。
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人寿保险产品资产后的10%,
且要求保险资金权益类投资上限为20%。
在产品销售与代理人展业方面的不同
保单管理系统成本低
分红保险产品的信息资料管理更接近于传统型保险
分红特比储备的性质
使用分红报告时,要特别注意分红特别储备科目。该科目反映公司分红保险特别储备额度 ,
在公司大账中虽然作为负债项目体现,但其性质与一般负债不同,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
在报告中应当作为所有者盈余科目。
在公司大账中虽然作为负债项目体现,但其性质与一般负债不同,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
在报告中应当作为所有者盈余科目。
就分红特别储备的形成来看,它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未分配盈佘,用于平滑未分红水平。
在法律上,它属于非保证的负债。由于其具备风险缓冲基金的效果,可以保护分红业务经营
稳定发展、所以具有资本的性质。
在法律上,它属于非保证的负债。由于其具备风险缓冲基金的效果,可以保护分红业务经营
稳定发展、所以具有资本的性质。
就分红特别储备的运用来看,公司拥有支配分红特别储备的权利,保单持有人没有能力
影响公司未来分红行为,分红特别储备运用投有特别的约束条件与预期。
影响公司未来分红行为,分红特别储备运用投有特别的约束条件与预期。
从账户管理模式来看,如果公司分红业务釆用单独账户管理,设立单独投资账户,账户资金管理
和核算管理规范,就能够保证分红特别储备有实际资产与之匹配,可以对实际经营结果起到平滑作用,
而并非只是账面形成的科目余额。
和核算管理规范,就能够保证分红特别储备有实际资产与之匹配,可以对实际经营结果起到平滑作用,
而并非只是账面形成的科目余额。
万能人寿保险
概念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综合人寿保险,是新型寿险中的主流产品。它具有弹性、成本透明与投资特征,
能满足顾客的需要,能与银行、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竞争。万能人寿保险适合于需要
长期保障和相对注重投资安全的人购买。
能满足顾客的需要,能与银行、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竞争。万能人寿保险适合于需要
长期保障和相对注重投资安全的人购买。
特点
①弹性是它最显著的特点,是保持它长期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②保险公司为每个保有人设立了单独账户。
③保单透明度高,
④现金价值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相联系。
万能人寿保险一般以投资于中、短期金融工具为主,
而传统型人寿保险以长期投资为主。
而传统型人寿保险以长期投资为主。
⑤保单所有人不仅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而且
还可以提取出部分现金价值,合同却继续有效。
还可以提取出部分现金价值,合同却继续有效。
万能人寿保险的风险
销售误导风险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包括利率保证风险、资产变卖风险(或脱媒风险) 和流动性
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具体来说分死亡率风险和发病率
资产风险
资产风险就是通常所讲的资产失约风险(如发生死账、坏账、呆帐 ),
即由于交易的一方无法履约致使资产永久丧失价值的风险。
即由于交易的一方无法履约致使资产永久丧失价值的风险。
其他风险
法律法规改变
费用增长的风险
管理风险
万能人寿保险的主要特征
万能账户的存在
投保人在购买了万能人寿保险后,保险公司即为其建立一个万能账户。万能人寿保险的几乎所有特征都是以该账户为基础。
其账户价值、费用收取、保障成本 、收益增长等无一不通过账户实现。客户持有万能保单的利益就体现在对万能账户利益
的所有权上,而保险公司对万能人寿保险的管理本质上就是对万能账户的管理。
其账户价值、费用收取、保障成本 、收益增长等无一不通过账户实现。客户持有万能保单的利益就体现在对万能账户利益
的所有权上,而保险公司对万能人寿保险的管理本质上就是对万能账户的管理。
子主题
万能人寿保险的透明度
万能人寿保险产品的账户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保险人为每一份保单设立一个或多个账户,
交纳的保险费在根据保单约定的比例及金额扣除初始费用、保障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
进人相应账户,保险人定期公布结算利率及账户价值,方便保单持有人了解账户资金状况 。
交纳的保险费在根据保单约定的比例及金额扣除初始费用、保障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
进人相应账户,保险人定期公布结算利率及账户价值,方便保单持有人了解账户资金状况 。
万能人寿保险的灵活性
万能人寿保险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保障责任灵活调整、交费灵活以及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等方面。
因此从理论上讲,万能寿险生效以后,任何新的寿险需求都可以通过现有保单得以实现。
因此从理论上讲,万能寿险生效以后,任何新的寿险需求都可以通过现有保单得以实现。
万能人寿保险与分红产品的区别
核算方式不同
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主要是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
按一定比例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而万能人寿保险是基于万能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
是将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增加账户价值的方式返给保单持有人。
按一定比例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而万能人寿保险是基于万能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
是将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增加账户价值的方式返给保单持有人。
管理的透明度不同
从保险公司的管理来说,保险公司需要为万能险建立独立账户,独立进疗核算。
而分红保险一般不需在条款上明示费用等信息,并只需要定期公布红利分配信息
即可,分红保险的透明度要低于万能人寿保险。
而分红保险一般不需在条款上明示费用等信息,并只需要定期公布红利分配信息
即可,分红保险的透明度要低于万能人寿保险。
操作的灵活度不同
风险与收益特征不同
得分红保险的收益波动要低于万能人寿保险,
从而使得客户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从而使得客户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投资连结保险
概念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的保险,保险公司将客户所交的保费分成“保障”和“投资”两部分,
被保险人在获得风险保障的同时,将保费的一部分用来购买保险公司所设立的基金单位,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作。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的保险,保险公司将客户所交的保费分成“保障”和“投资”两部分,
被保险人在获得风险保障的同时,将保费的一部分用来购买保险公司所设立的基金单位,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作。
特点
①投资连结保险有固定的保障作为基本保险保障,但却没有固定的预定利率,
因此保险公司承担死亡风险与费用风险,保户承担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承担死亡风险与费用风险,保户承担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
②投资连结保险的保单价值与投资绩效相联系,随投资收益的变动而不断变动
③传统寿险中保户不知道所支付的保费是如何分摊到各种收费中的,
而投资连结保险在运作上是透明的,保户能够知道所交保费的各项用途。
而投资连结保险在运作上是透明的,保户能够知道所交保费的各项用途。
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管理
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有传统的保险风险、费用收取不足的风险、
销售误导风险和资本市场波动带来退保风险。
销售误导风险和资本市场波动带来退保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主要特点
独立投资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连结的投资账户完全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其他投资账户 ,
该账户是投资连结保险区别于其他类型保险产品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
该账户是投资连结保险区别于其他类型保险产品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
与传统寿险产品的保费概念不同,投资连结产品的保费中的绝大部分将转换为投保人(保单持有人) 的资产,
这些资产是以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产品的投资账户来表现和度量的。
这些资产是以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产品的投资账户来表现和度量的。
投资账户的单位价值或价格具有特定的含义,应区分两种不同的价格,一个是单位买入价 ,
另一个是单位卖出价。实务中,买入与卖出价格间通常有一定差异,这将给保险公司带来正现金流,
以补偿在金融市场购买资产时的费用支出。
另一个是单位卖出价。实务中,买入与卖出价格间通常有一定差异,这将给保险公司带来正现金流,
以补偿在金融市场购买资产时的费用支出。
保险公司在收到第一笔保费后,根据投保人所选择账户对应的投资单位买人价,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
购买投资单位。投资单位的数量因扣除成本或费用而有所减少,投资单位的价格随投资业绩的好坏而波动。
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投资单位数量与卖出价的乘积。
购买投资单位。投资单位的数量因扣除成本或费用而有所减少,投资单位的价格随投资业绩的好坏而波动。
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投资单位数量与卖出价的乘积。
产品的透明性
产品的灵活性
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可以灵活支付,保险金额可以灵活调整,投资账户也可以灵活转换,
一张保险单就可以灵活适应消费者未来多样化且不确定的理财需求。
一张保险单就可以灵活适应消费者未来多样化且不确定的理财需求。
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满足消费者保障理财、储蓄理财与投资理财三种需求,
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的区别
投资自由度不同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全部由投保人承担,在投资策略上追求高回报,往往比较激进。一般公司也会提供几种风险特征不同的账户供客户选择。
万能人寿保险往往只提供一个账户,客户不能拫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所以自由度较差。
万能人寿保险往往只提供一个账户,客户不能拫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所以自由度较差。
账户价值的计算方式不同
风险特征不同
投资连结保险由于没有保证利率的设置,所以投资风险全部由投保人承担,购买此类产品的客户要求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
而万能人寿保险往往设置保证利率,这样保险公司承担了 一定的投资风险,而保险公司为了能够匹配这种保证利率的要求,
也往往配置更多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
而万能人寿保险往往设置保证利率,这样保险公司承担了 一定的投资风险,而保险公司为了能够匹配这种保证利率的要求,
也往往配置更多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
管理要求不同
投资连结保险对于公司内部管理系统的要求要远高于万能人寿保险,对于销售管理的要求也更高
人寿保险的常见附加险
豁免保险费保险
它通常是为主险的保费支付人而设计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在主险保费支付人发生保险事故时,
例如残疾或患重大疾病,则允许保费支付人停止支付主险及附加险的保险费,未缴付的保险费
视为已缴付,保险单继续有效。
例如残疾或患重大疾病,则允许保费支付人停止支付主险及附加险的保险费,未缴付的保险费
视为已缴付,保险单继续有效。
意外伤害保险
它是指以发生意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死亡或其他伤害,
例如残疾、烧伤,则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例如残疾、烧伤,则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
它是以患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长期护理津贴保险
这种附加险产品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一种是当被保险人需要日常护理时每月支付一笔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长期护理津贴给付通常都会有一个限额,或是累积给付总额的限制,或是给付次数的限制。
长期护理津贴给付通常都会有一个限额,或是累积给付总额的限制,或是给付次数的限制。
残疾收入保障保险
比较典型的形式是当被保险入一旦被确诊为残疾时每月支付固定数额的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也有些并不是每月支付固定数额,而是每月补偿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
残疾收入保障保险支付的保险金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是到某一年龄,还可以是终身。
也有些并不是每月支付固定数额,而是每月补偿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
残疾收入保障保险支付的保险金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是到某一年龄,还可以是终身。
第十一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定义
筒称意外伤害保险或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指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然的、剧烈的事故
(即意外事故) 造成身体的伤害,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的一种人身保险。
(即意外事故) 造成身体的伤害,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的一种人身保险。
伤害
概念
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失、损伤,是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
构成要素
致害物
致害物是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物质),是导致伤害的物质基础
侵害对象
侵害对象是指遭受致害物侵害的客体,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当然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
侵害事实
侵害事实就是要求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侵害方式有15种
(1) 碰撞(包括固定物体撞人、运动物体撞人、互撞);
(2) 撞击(包括落下物撞击、飞来物撞击);
(3) 坠落(包括由髙处坠落在平地上,由平地坠落到井、坑洞里);
(4)跌倒 ; .
(5)坍塌 ;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辐射;
(10)爆炸 ;
(11)中毒(包括吸人有毒气体、皮肤吸收有毒物质、有毒物质进入体内);
(12)触电;
(13)接触( 包括接触高低温环境、接触高低温物体);
(14)掩埋 ;
(15)倾覆。
(2) 撞击(包括落下物撞击、飞来物撞击);
(3) 坠落(包括由髙处坠落在平地上,由平地坠落到井、坑洞里);
(4)跌倒 ; .
(5)坍塌 ;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辐射;
(10)爆炸 ;
(11)中毒(包括吸人有毒气体、皮肤吸收有毒物质、有毒物质进入体内);
(12)触电;
(13)接触( 包括接触高低温环境、接触高低温物体);
(14)掩埋 ;
(15)倾覆。
伤害的分类
按起因划分
①职业上的伤害
②日常生活上的伤害
③交通工具上的伤害
④运动上的伤害
⑤军事上的伤害
按致害物划分
①器械伤害
②自然伤害
③化学伤害
④生物伤害
按日常伤害遭受的载体划分
①身体伤害
②精神伤害
意外
概念
是指被保险人主观上没有预计会发生致伤的事故或是虽然预计到灾害的发生,
但由于各种约束、限制而不得不接受与自己本来的主观意愿--回避外采侵害
相反的现实结果
但由于各种约束、限制而不得不接受与自己本来的主观意愿--回避外采侵害
相反的现实结果
对意外的理解有几个方面
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
⑴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
(2 ) 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本可以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 ) 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的伤害是偶然性事件或突发性
被保险人虽然已经预见到伤害,但伤害仍然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发生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现于法律或职责上的
规定术能躲避或是出于道德、公共利益的原因甘冒危险。如警察、消防员
规定术能躲避或是出于道德、公共利益的原因甘冒危险。如警察、消防员
意外伤害
所谓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意愿相左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
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造成损伤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
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造成损伤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
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几种特殊情况的分析
医疗意外事故一般构成意外伤害
医疗意外事故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损害后果。
被保险人的某些被迫行为应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不够成意外伤害
“淬死”是指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疾病或机能障碍,于开始感到
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的突然死亡。
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的突然死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
伤害特指身体受到侵害造成损坏、创伤的客观事实,与精神上或心灵上的创伤没有关系。
必须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
(1 ) 由外界原因引起的
(2)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由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事先对伤害的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
因此也无法躲避;或者被保险人虽已预见到伤害,但上海仍然是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最终发生的。
因此也无法躲避;或者被保险人虽已预见到伤害,但上海仍然是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最终发生的。
非故意诱发的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强调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是偶然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
是被保险人主观上不曾预见或违背其主观意愿而发生的身体上的伤害事实
是被保险人主观上不曾预见或违背其主观意愿而发生的身体上的伤害事实
特约可保意外伤害
特约可保意外伤害是指那些理论上可以承保但保险人出于保险责任区分的考虑、承保能力的跟制或偿付能力的需要
而一般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风险,只有经过双方的特别约定,有时还需另外加收保费才准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而一般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风险,只有经过双方的特别约定,有时还需另外加收保费才准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过失或故意犯罪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受到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费率厘定主要依据保额损失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厘定费率时主要依据保额损失率 ,考虑的是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的危险程度,
而一般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等因素,不以生命表为依据。
而一般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等因素,不以生命表为依据。
(2)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残疾,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
(3 )季节性明显,灵活性较大。
⑷保险期间与责任期限的不一致性。
责任期限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
如90日、180日、360日或13周 、26周 、52周等。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责任期限内
死亡或残疾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并给付保险金。
如90日、180日、360日或13周 、26周 、52周等。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责任期限内
死亡或残疾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并给付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其他险种的比较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寿险的而比较
共同之处
1) 二者同属人的保险
2)二者的保鹺金额都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因此也就不存在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问题。
不同之处
1) 二者的可保风险不同
2) 人寿保险是纯粹的定额给付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到期生存或死亡、高残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均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因此不存在比例给付问题。而在意外险中,
死亡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合同同时终止;残疾保险金则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当保险金的给付未达到保额时,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人均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因此不存在比例给付问题。而在意外险中,
死亡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合同同时终止;残疾保险金则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当保险金的给付未达到保额时,合同继续有效。
3 ) 费率厘定不同。职业是意外险费率厘定的重要因素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属于危险较小的职业
从事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筑路、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的人员面临的危险较大
从事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打捞、海上捕鱼、航空执勤的人员面临的危险更大
4) 保险期限不同
5 ) 人寿保险的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依据生命表、利息率、被保险人年龄、已保年期、保险金额等
因素计算的;而意外险的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的。
因素计算的;而意外险的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的。
6 )二者的交费方式也有所不同,前者多为分期交,后者只能针对保险期限的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限届满时再行续交。
7)自杀免责规定也不同,人寿保险中的自杀免责期为2 年 ,超过2 年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自杀负给付责任;
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下被保险各在任何时间发生的自杀均属于免责范围,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下被保险各在任何时间发生的自杀均属于免责范围,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相似处
(1)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类似
(2)在保险责任方面也有类似之处
(3)在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类似
(4)在保险期限上类似
(5)在保险费的交纳与确定方面类似
(6)在财务处理方面类似
不同处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或利益;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财产保险的保额由标的价值确定;意外险的保额则由双方协商约定。
财产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是同一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需要对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
因此也不必指定受益人;意外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主体,投保人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被保险人则一定是自然人,并且需要指定受益人
因此也不必指定受益人;意外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主体,投保人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被保险人则一定是自然人,并且需要指定受益人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人只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意外险即使是按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给付额的差异,
但只要达到某一损伤程度,就要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但只要达到某一损伤程度,就要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比较
不同处
⑴合同主体不同。
意外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投保人是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而人身伤害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是同一主体,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无须指定受益人
意外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投保人是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而人身伤害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是同一主体,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无须指定受益人
(2 ) 保障对象不同,人身伤害责任险的保障对象广义上讲既包括作为施害人的被保险人,也包括受害人(第三方 )
(3 ) 保险标的不同。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伤害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4 ) 保险责任不同
(5 ) 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意外险要事先规定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从保脸公司领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人身伤害责任险合同既可以规定保额,也可以不做规定,即保额无限。
人身伤害责任险合同既可以规定保额,也可以不做规定,即保额无限。
(6 )赔偿方式不同。意外险一般是定额给付方式,不问被保险人实际损失多少,按照合同每约定金额或比例给付保险金。
人身伤害责任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人只在保额限度以内补偿被保险人(施害人)的实际付出(损失) ,即施害人应对
受害人负多少赔偿责任,保险人就支付多少赔款(以保额为最高限) 。
人身伤害责任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人只在保额限度以内补偿被保险人(施害人)的实际付出(损失) ,即施害人应对
受害人负多少赔偿责任,保险人就支付多少赔款(以保额为最高限)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照承保风险的不同分类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三个特定,特定原因、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误工保险
按投保方式不同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按投保动因分类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及特征
保险责任
意外死亡给付
意外残疾给付
意外医疗费给付
误工保险给付
保险责任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了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保险期限内的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所特有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从可保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开始的一段时间里
(如90天、180天 、1 年等)如果发生了死亡、残疾等保险事故的,意外险保险人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如90天、180天 、1 年等)如果发生了死亡、残疾等保险事故的,意外险保险人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这种情况来说,责任期限实质上是指确定伤残程度的期限。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才能确定是否造成残疾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残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才能确定是否造成残疾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残疾。
如果责任期限结束时仍不能确定最终结果,那么就应该推定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上被保险人的组织残缺
或器官正常机能的丧失是永久性的,即以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伤残程度,并以此为基础给付残疾保险金。
或器官正常机能的丧失是永久性的,即以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伤残程度,并以此为基础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必须是死亡、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意外伤害是直接原因
即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就医治疗而增加额外开支
意外伤害是近因
意外伤害是诱因
在这种情况下,意外险保险人一般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
而是比照身体健康者遭受此种意外伤害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给付。
而是比照身体健康者遭受此种意外伤害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给付。
意外险保险责任的确认
确认被保险人身体有无遭受外来伤害的事实
确认被保险人所受伤害是否源自意外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死亡保险责任的构成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内生理死亡,并且保险期限内的意外伤害
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近因,就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即当准备给付保险金。
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近因,就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即当准备给付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要规定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险金额的比例。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及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
保险学所说的“残疾”是纯粹医学意义地判断人的身体组织或部分器官丧失正常活动机能,
永久性地、不可挽回地缺失某种正常的生理活动能力的一种状态。
永久性地、不可挽回地缺失某种正常的生理活动能力的一种状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指的残疾与医学意义上的基本一致,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如肢体断离等;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失去视觉、听觉、嗅觉,语言障碍或行为障碍等。
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如肢体断离等;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失去视觉、听觉、嗅觉,语言障碍或行为障碍等。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伤害引致并且能够在此期间或规定的责任期限内
由指定医院确诊的永久性残疾构成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按伤残程度的高低,
根据事先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若治疗延续的时间较长,在责任期限结束时仍未能确定是否造成残疾或造成何种程度的残疾,
则按一般做法根据责任期限结束时点被保险人的状态推定伤残程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通过治疗或自身修复在180天内未遗留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
则不属于残疾。
由指定医院确诊的永久性残疾构成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按伤残程度的高低,
根据事先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若治疗延续的时间较长,在责任期限结束时仍未能确定是否造成残疾或造成何种程度的残疾,
则按一般做法根据责任期限结束时点被保险人的状态推定伤残程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通过治疗或自身修复在180天内未遗留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
则不属于残疾。
2013年 6 月 8 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
并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标准在残疾项目覆盖范围、伤残等级和条目及给付比例等方面均进行了大幅调整,从原标准的7个伤残等级、34项伤残条目、7 级给付比例增加至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10级给付比例。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其中,第一级为18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100% ;
第二级有19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90% ;
第三级有26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80%;
第四级有26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70%;
第五级有32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60%;
第六级有25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50%;
第七级有30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40%;
第八级有39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30%;
第九级有34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20%;
第十级有32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10%。
并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标准在残疾项目覆盖范围、伤残等级和条目及给付比例等方面均进行了大幅调整,从原标准的7个伤残等级、34项伤残条目、7 级给付比例增加至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10级给付比例。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其中,第一级为18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100% ;
第二级有19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90% ;
第三级有26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80%;
第四级有26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70%;
第五级有32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60%;
第六级有25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50%;
第七级有30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40%;
第八级有39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30%;
第九级有34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20%;
第十级有32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10%。
伤残程度的评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伤残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伤残程度的评定时机
残疾评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
(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再进行。但如果被保险人经过180天的治疗仍未结束,则无论
病情如何均可评定伤残程度,即所谓的推定残疾情况。此外,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
发生组织器官缺损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时,在损伤发生后即可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工作。
(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再进行。但如果被保险人经过180天的治疗仍未结束,则无论
病情如何均可评定伤残程度,即所谓的推定残疾情况。此外,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
发生组织器官缺损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时,在损伤发生后即可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工作。
伤残程度的分项评定与晋级原则
评定伤残时,首先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残疾等级的晋级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约定保险金额的100%
但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约定保险金额的100%
第二种是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以最高等级残疾作为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依据;
若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以晋级后的残疾等级给付保险金。
若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以晋级后的残疾等级给付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公式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X伤残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
给付过程中注意细节
一次伤害,多处致残
这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期限内的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了身体若干部位致残,
即同时发生残疾给付标准上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残疾,并且伤残属于同一器官部位 ,即同吋达到一类
身体组织残疾中的几个级别,一 般只给付较高级别的残疾保险金。二是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不同部位
的残疾时,应以保额为限加总给付,即保险人根据给付比例将各处残疾给付百分比累加,
未超过100%的,则 :
残疾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X累计给付百分比
超 过 100%的,则 :
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即同时发生残疾给付标准上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残疾,并且伤残属于同一器官部位 ,即同吋达到一类
身体组织残疾中的几个级别,一 般只给付较高级别的残疾保险金。二是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不同部位
的残疾时,应以保额为限加总给付,即保险人根据给付比例将各处残疾给付百分比累加,
未超过100%的,则 :
残疾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X累计给付百分比
超 过 100%的,则 :
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多次伤害
根据意外伤害保险的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伤害的,
保险人应按每次伤残程度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应按每次伤残程度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先残后死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先残疾、后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
仍是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而最后的死亡保险金则等于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先期给付的残疾保险
金额后的余额,合同同时宣告终止。
仍是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而最后的死亡保险金则等于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先期给付的残疾保险
金额后的余额,合同同时宣告终止。
特别约定残疾给付
这是用来弥补伤残程度百分比的不足的一项约定。
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承保风险事故导致身体伤害,并且因此发生了医疗费用开支,在责任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由保险人按实际发生数额在保险金额之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
由保险人按实际发生数额在保险金额之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险种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当意外伤害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等保险事故时,
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所谓身体利益,是指自然的躯体,不包括人体的非天然部分,如假肢、假牙、
假眼等的人工安装、移置的部分。
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所谓身体利益,是指自然的躯体,不包括人体的非天然部分,如假肢、假牙、
假眼等的人工安装、移置的部分。
普通伤害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伤害保险
普通伤害保险也称个人伤害保险,或一般伤害保险。这是一种独立经营的险种,
适合于保障作为单个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适合于保障作为单个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因意外伤害致死的死亡保险金给付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残疾保险金给付
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需要双方协议约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
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办理集体投保手续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
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办理集体投保手续 。
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团体要填写投保单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
给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单由投保团体持有,被保险人只持有保险凭证。
给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单由投保团体持有,被保险人只持有保险凭证。
旅行伤害保险
狭义的旅行伤害保险是以旅行中的旅客为保险对象,当其因既定旅行中的
意外伤害事故致残、致亡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广义的旅行伤害保险,其实是将与旅行密切相关的所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汇总在一起,比如被保险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旅游
者旅游过程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住宿时的意外伤害保险等。
意外伤害事故致残、致亡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广义的旅行伤害保险,其实是将与旅行密切相关的所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汇总在一起,比如被保险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旅游
者旅游过程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住宿时的意外伤害保险等。
在交通工具上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后,应由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持指定医院及交通监管部门或 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向运输营运企业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营运企业及时向保险人转交有关发生意外伤害及要求给付
保险金证明文件。保险人在核实后,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般规定自事故发生一年之内可以办理申领
保险金的手续,逾期按弃权处理。
向运输营运企业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营运企业及时向保险人转交有关发生意外伤害及要求给付
保险金证明文件。保险人在核实后,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般规定自事故发生一年之内可以办理申领
保险金的手续,逾期按弃权处理。
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保险一般由旅游组织单位统一代办
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包含在旅客客房的住宿费内。住宿单位每月按住宿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向保险人缴纳保费。
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承担以下责任:被保险人无论外出或在住处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
或残疾,或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抢救治疗时,保险人都要根据保单规定给付保险金或
补偿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
或残疾,或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抢救治疗时,保险人都要根据保单规定给付保险金或
补偿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
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的,由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通过投保的住宿单位
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凭爷等供保险人审核。保险人核实无误,
即给付保险金。从保险事故发生起3个月内不报案、6个月内不提供书证或1年内不申领
保险金者,视为自动弃权。
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凭爷等供保险人审核。保险人核实无误,
即给付保险金。从保险事故发生起3个月内不报案、6个月内不提供书证或1年内不申领
保险金者,视为自动弃权。
职业伤害保险
这是一种为因从事特定职业在执行公务之时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暂时或永久
丧失工作能力的人而提供保障的人身保险,即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后,由保险人
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以使得被保险人不因履行职责而承受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多重损害。
丧失工作能力的人而提供保障的人身保险,即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后,由保险人
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以使得被保险人不因履行职责而承受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多重损害。
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
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是一种多年期储蓄型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死亡猓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不交纳保险费,而只交纳保险本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死亡猓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不交纳保险费,而只交纳保险本金
作为附加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含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个人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少儿住院医疗保险等都是此类保险。
人寿保险含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时,保险人给付残疾津贴,并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免收
全残以后的保险费或减收半残以后的保险费,对因意外伤害致死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或3倍。
全残以后的保险费或减收半残以后的保险费,对因意外伤害致死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或3倍。
第十二章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概述
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的界定
健康保险的含义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患病、生育,或因患病、生育等原因造成的
残疾、失能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因工作能力丧失导致收入损失、日常生活障碍所致护理需求
等时获得给付或补偿的一种保险。
残疾、失能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因工作能力丧失导致收入损失、日常生活障碍所致护理需求
等时获得给付或补偿的一种保险。
不同国家对健康保险概念的不同定义
我国: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和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和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
疾病给付
医疗费用给付
收入损失给付
护理给付
一般,健康保险的责任免除要根据这样一些因素来确定:
必然发生的损失、缺乏可测性的损失、容易引起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保障、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保险保障、保险人难以承受的损失以及因保险制度而容易产生的消极作用等
必然发生的损失、缺乏可测性的损失、容易引起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保障、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保险保障、保险人难以承受的损失以及因保险制度而容易产生的消极作用等
健康保险的特征
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具有特殊性
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以疾病、生育等原因造成的残疾、失能和
死亡损失及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保险事故
死亡损失及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保险事故
健康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
健康保险的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健康保险的承保标准很复杂
健康保险业务有以下几点规定
观察期
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支出或收入损失,
保险人均不负责,只有在观察期满后,保单才正式生效
保险人均不负责,只有在观察期满后,保单才正式生效
次健体保单
是指对没有达到标准条款规定的身体健康要求的被保险人所施行的承保方式,
一般通过提高保费或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来完成承保工作。
一般通过提高保费或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来完成承保工作。
特殊疾病保单
确定保险费的要素复杂
保险金给付基础的多样性
定额给付方式
按实际损失补偿方式
预付服务方式
采用多种样式进行成本分摊
为了避免支付的赔款费用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现象发生,产生了“补偿性原则”和“费用分摊原则”
以实现医疗费用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成本分摊,从而降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以实现医疗费用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成本分摊,从而降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健康保险的合同具有特殊性
健康保险具有补偿的特殊性
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通常具有的给付性质不同,健康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兼具有给付性和补偿性。
健康保险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
除少数承保特定风险的健康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外,
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为1年,因此在保险条款中会注明在什么条件下失效,什么条件下又可自动续保。
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为1年,因此在保险条款中会注明在什么条件下失效,什么条件下又可自动续保。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条款外,
还有为核保目的而设计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观察期条款、等待期条款、转换条款、体检条款等 。
还有为核保目的而设计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观察期条款、等待期条款、转换条款、体检条款等 。
健康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保障的内容分类
疾病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人按投保金额定额给付保险金以补偿被保险人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保险。
医疗保险
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生育需要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用损失。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又称收入保障保险、残疾收入保险、丧失工作能力补偿保险等,是指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失能或残疾后,
不能正常工作而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或减少收入的补偿保险。
不能正常工作而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或减少收入的补偿保险。
此种保险常附加有生活指数条款
护理保险
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按投保方式分类
个人健康保险
个人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保单所有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
是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是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除提供与个人健康保险相类似的医疗保障,如住院、手术、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长期或短期残疾收入给付外,还提供一些个人健康保险所没有的保障,如牙科医疗、处方药费用等
长期或短期残疾收入给付外,还提供一些个人健康保险所没有的保障,如牙科医疗、处方药费用等
优点
保险费率低
核保标准宽松
给付条件优厚
按续保条件分类
不可撤销健康保险
即保险人不可要求解约,只要被保险人预缴一定金额的保证费就有权利
每年续保直至规定年数或规定年龄(逋常是60或 65岁)。
每年续保直至规定年数或规定年龄(逋常是60或 65岁)。
保证续约健康保险
即保证被保险人续约至特定年龄为止( 通 常 至 65岁或终身),保脸公司可随被保险人年龄调整保费,
但调整权必须对同一类别的所有保单而不是个别保单行使 。
但调整权必须对同一类别的所有保单而不是个别保单行使 。
有条件续约健康保险
即保险公司保留续约与否的权利,但仅能在若干情况下才可拒绝续约,
且续约的情况为整体保单拒绝续约或同一类别的被保险人全部拒绝续约。
且续约的情况为整体保单拒绝续约或同一类别的被保险人全部拒绝续约。
保险公司选择续约健康保险
即要经保险公司的同意才能续保的健康保险,续约的费率仍由保险人决定。
无续保条款健康保险
此种保单没有续倮条款,只是一个定期保险,只在保险合同的规定期限内提供保障,
保险期限一旦届满保单即自行终止效力。
保险期限一旦届满保单即自行终止效力。
可撤销健康保险
即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均有权在保险期间终止保险,但必须事先通知对方。
按核保标准分类
简单健康保险
高龄健康保险
次健体健康保险
特殊疾病健康保险
按组织性质分类
商业健康保险
管理式医疗
是美国健康保险主要釆用的形式,它是指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与
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管理系统和方式。
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管理系统和方式。
社会健康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因患病、生育、伤残等原因所支出的
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等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
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等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
自保计划
是指雇主通过部分或完全自筹资金的方式为其雇员提供医疗费用保险或保险,
并因此而承担部分或全部的理赔风险。
并因此而承担部分或全部的理赔风险。
其他分类
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一般特殊条款(个险团险共同采用)
年龄条款
体检条款
观察期条款
如果在观察期内因免责事由造成保险标的灭失的(如被保险人因病死亡;) ,则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标的没有灭失的,则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
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续保,也可以以风险增加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标的没有灭失的,则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
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续保,也可以以风险增加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条款一般还会约定一旦发生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金额度的情况,
要安排一段新的观察期(如90天)。
要安排一段新的观察期(如90天)。
等待期条款
所谓等待期(Waiting Period),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
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
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
免赔额条款
比例给付条款
如果同一份健康保险合同既有共保条款又有免赔额条款,则是指保险人对超出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
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赔付。
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赔付。
给付限额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可续保条款
定期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有效期限,如 1 年期保单。承诺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
也不能要求变更保费或保险责任。
也不能要求变更保费或保险责任。
可取消条款
续保条款
条件性续保
即被保险人在特合合同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续保直至某一特定时间或年数
保证性续保
也称无条件续保,即只要被保险人继续繳费,合同就可以持续有效,
直到一个既定的年龄,在此期间,保险人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中的任何条件。
直到一个既定的年龄,在此期间,保险人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中的任何条件。
不可取消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给付保险金 。
既存状况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之间虽有相似内容,但也存在本质区别。在健康保险合同中,
虽然二者都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不实告知有关,但不可抗辩条款针对的是属于
重大不实告知的病症,它保证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未满2 年期间可以以此终止合同;
而既存状况条款针对的不实告知的事实通常属于小事
虽然二者都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不实告知有关,但不可抗辩条款针对的是属于
重大不实告知的病症,它保证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未满2 年期间可以以此终止合同;
而既存状况条款针对的不实告知的事实通常属于小事
职业变更条款
理赔条款
超额保险条款
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
防卫是指投保书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实告知事项。根据此条款,保单生效经过一定时间后,
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
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
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
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
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 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
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到12个月时,该病症就不属于既存状况,
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 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
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到12个月时,该病症就不属于既存状况,
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转换条款
该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
协调给付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
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
小于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
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
小于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
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因素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医疗技术的进步
收入水平
人口结构
社会保障机制情况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
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人们投保医疗保险的目的就在于
补偿医疗费用的支出,是健康保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补偿医疗费用的支出,是健康保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生育需要治疗时
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医疗费、手术费、药费、诊疗费、护理费、各种检查费和住院费及医院杂费等。
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医疗费、手术费、药费、诊疗费、护理费、各种检查费和住院费及医院杂费等。
医疗保险的特征
出现频率高、保险费率高
赔付不稳定且不易预测
保险费率厘定困难、误差大
医疗保险具有补偿性
医疗保险的分类
按投保人数分
个人
团体
按保障范围分
普通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手术保险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
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医疗保险的内容
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段
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则是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时间段,如果被保险人患病治疗超过保险期限,
则保险人只负责责任期限内的医疗费用开支
则保险人只负责责任期限内的医疗费用开支
责任期限一般可定为90日、180日、360日不等,以180日居多
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原则是直接费用予以负责,间接费用可负可不负,无关费用一律不予负责。
医疗费用分摊
采取免赔额和比例分担两种形式
医疗保险的常见险种
普通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是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的一般医疗费用提供保障的医疗保险,
主要包括门诊费、医药费、检查费等。
主要包括门诊费、医药费、检查费等。
一般没有观察期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住院保险是为特定的住院费用提供保障的医疗保险。
此险种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每日的给付金额、免赔天数和最长给付天数,
保险人只负责承担超过免赔天数而未超过最长给付天数的住院费用。
保险人只负责承担超过免赔天数而未超过最长给付天数的住院费用。
手术保险
手术保险是为被保险人在患病治疗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各种大小外科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的医疗保险,
保险人负责的主要是所有手术费用。该险种既可作为独立的险种,也可作为住院费用保险的一项附加险。
保险人负责的主要是所有手术费用。该险种既可作为独立的险种,也可作为住院费用保险的一项附加险。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
门诊医疗保险是为被保险人的门诊治疗费用提供保障的医疗保险,
门诊费用主要包括检查费、化验费、医药费等
门诊费用主要包括检查费、化验费、医药费等
综合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保障范围较全面的医疗保险,
其保障项目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它实际上是前面几个险种的板块式组合
其保障项目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它实际上是前面几个险种的板块式组合
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比较发达的地区非常流行的险种。此险种只限于医药费给付,
包括住院费、医院杂费、手术费、就诊费、急诊费以及看护费。而除住院费一项之外,其他
各项都设有最高金额的限制,但每一次患病就医的医药费总数却有一定金额的限制。
包括住院费、医院杂费、手术费、就诊费、急诊费以及看护费。而除住院费一项之外,其他
各项都设有最高金额的限制,但每一次患病就医的医药费总数却有一定金额的限制。
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的概念
疾病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
它是指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人按投保金额定额给付保险金,以此为被保险人因
该疾病遭受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
它是指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人按投保金额定额给付保险金,以此为被保险人因
该疾病遭受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
疾病保险的承保内容
疾病保险的承保条件
是以影响人们健康的各种疾病为承保条件的保险
构成可保疾病的,通常具备3个条件
人体内部原因的疾病
非先天性疾病
偶然性疾病
疾病保险的不保风险
订约时被保险人已有疾病
自杀所致疾病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中发生的医疗费用
疾病保险的常见险种
重大疾病保险
一种是就某一种重大疾病提供的保险,其中尤以癌症保险居多。
明细费用定额型
每日费用限额型
另一种是针对多种重大疾病开办的保险,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脏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脑中风、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脑中风、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特种疾病保险
牙科费用保险
眼科保健保险
生育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概念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基本概念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又称收入保障保险、残疾收入保险、丧失工作能力收人保险等,是指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不能获得正常收入
或使劳动收入减少造成损失的补偿保险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不能获得正常收入
或使劳动收入减少造成损失的补偿保险
分类
一类是补偿因疾病致残的收入损失
另一类是补偿意外伤害致残的收入损失。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特殊条款
部分残疾保险金给付条款
某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单在被保险人部分残疾时,在约定期间内提供残疾收入保险金。
部分残疾是指导致被保险人不能完全从事其原有职业的某些工作内容或全天从事其职业的残疾。
部分残疾是指导致被保险人不能完全从事其原有职业的某些工作内容或全天从事其职业的残疾。
加保选择权益保险
加保选择权的全称是未来增加保险金额选择权,也叫保证未来的可保性,即如果被保险人
在未来某一时期收入增加的话,则不论其当时的健康状况如何均有提高保险金额的权利。
在未来某一时期收入增加的话,则不论其当时的健康状况如何均有提高保险金额的权利。
生活指数调整给付条款(COLA)
按生活费用调整保险金的给付额是为解决通货膨胀造成的保险给付金购买力下降的问题,
为残疾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增长的残疾收入保险金。
为残疾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增长的残疾收入保险金。
免交保险费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并且持续期超过规定的最短期限就可免缴续期保险费。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特征
投保资格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固定的全职工作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给付的确定
难度大
保险责任
保险费率的厘定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形式
可以作为独立险种投保,也可作为主险的附加险投保
全残的界定
原职业全残
现时通用的全残定义
如果在致残以后的约定时期内(通常为2到5年),若被保险人仍不能从事任何
与其所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时,可认定为全残,领取相应保险金。
与其所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时,可认定为全残,领取相应保险金。
收入损失全残
推定全残
保单规定了定残期限,超过仍无明显好转征兆,则推定全残
规定了可自动视为全残的伤残情况
列举式的全残定义
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及给付方式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确定
定额给付
个人失能收人损失保险通常采敢定额给付的方法。定额给付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根据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协商约定一个固定的保险金额(一般按月份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
保险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定期给付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协商约定一个固定的保险金额(一般按月份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
保险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定期给付保险金。
比例给付
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通常比例给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
给付相当于被保险人原收入的一定比例的保险金
给付相当于被保险人原收入的一定比例的保险金
对于全残的:按被保险人原收入的一定比例,70%或80%
对于部分残疾的,保险人则给付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的一定比例
公式为:
部分残疾给付金=完全残疾给付金x ( 残疾前收入-残疾后收入)/ 残疾前收入
公式为:
部分残疾给付金=完全残疾给付金x ( 残疾前收入-残疾后收入)/ 残疾前收入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一次性给付
被保险人全残
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同时保单规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为一次性给付,
那么保险公司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
那么保险公司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部分残疾
如果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可以领取部分保险金 ,那么保险公司
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分期给付
按月或按周给付
按给付期限给付
按推迟期给付
在被保险人残疾后的一段时期为推迟期,一般为90天或半年,在此期间被保险人
不能获得任何给付补偿。超过推迟期,被保险人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保险人才开
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不能获得任何给付补偿。超过推迟期,被保险人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保险人才开
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护理保险
概念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验金条件,
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睑。
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睑。
内容
保险责任
给付条件
日常活动失败
医学上的必要性与住院治疗
认知能力障碍
护理服务
理服务是指在一段较长时期内,被保险人在家中或专门的机构中接受包括医疗护理、住住, 、社交、饮食、交通
以及在护理院的一切护理服务。所谓护理院,是指帮助伤残者恢复日常生活技能或为被护理者提供一系列日常
生活服务的专门机构。
以及在护理院的一切护理服务。所谓护理院,是指帮助伤残者恢复日常生活技能或为被护理者提供一系列日常
生活服务的专门机构。
护理按被保险人生活的自理程度可分为
医护人员护理
非连续性的医护人员护理
照顾式护理
家中护理
费用补偿
护理保险的费用补偿包括仅对在护理院接受护理的费用给予补偿和对所有符合给付条件
(不论在哪里享受到护理服务)的护理费用均给予补偿两种方式。
(不论在哪里享受到护理服务)的护理费用均给予补偿两种方式。
也有按照发生额给付和固定金额给付两种方式
保险金给付限制
给付时间限制
免责期
即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等待期
即已经过了免责期,被保险人接受护理服务也符合领取保脸金条件,
但保险公司仍然不予立即给付的期间。等待期通常为10天、1个月或3个月等。
但保险公司仍然不予立即给付的期间。等待期通常为10天、1个月或3个月等。
相关联期间
即被保险人伤病康复后在一定期间(即相关联期间)内又再度恶化的,保险人将不再提供保险金给付。
给付期限
常见的护理保险给付期限可能为1、2、3或5年,只有少数保单提供终身
给付,当然为了获得终身给付的投保代价也是相当昂贵的。
给付,当然为了获得终身给付的投保代价也是相当昂贵的。
给付水平限制
保险公司一般在护理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列出日常活动项目表,
如饮食、穿衣、如厕、沐浴等J并采用梯形结构计算给付数额
如饮食、穿衣、如厕、沐浴等J并采用梯形结构计算给付数额
既往病症限制
多数护理保险单对既往病症加以限制。
最常见的既往病症限制期是6 个月或更长(一般不超过2年)
最常见的既往病症限制期是6 个月或更长(一般不超过2年)
责任免除限制
保险费
护理保险的保险费一般釆用均衡保费的形式,有些保险公司也会采用每年或每一固定期间上调保费的方式。
护理保险的缴费期由投保人选择。为刺激消费者购买需求,护理保险单一般都设置有保费豁免条款,
该条款规定自被保险人住进护理院或领取保险金后的60天、90天或180天之后开始免缴续期保费。
该条款规定自被保险人住进护理院或领取保险金后的60天、90天或180天之后开始免缴续期保费。
种类
按保险责任分类
单一责任护理保险
综合责任护理保险
在单一责任护理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被保险人生存和死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按投保方式分类
个人护理保险
团体护理保险
按经营主体分类
商业型护理保险
法定型护理保险
政府开办,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第十三章 再保险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自留额与分保额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主体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的特点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再保险职能的特殊功效
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再保险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扩大风险分散面
节减营业费用
借鉴原保险人的经验和技术
弥补自身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弥补自身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加强安全保障
简化投保手续
提高企业信用
支持自办保险
再保险的宏观作用
再保险对整个保险业的作用
建立风险分散网络
提高保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再保险的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
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
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
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再保险的分类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概念
分类
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
非比例再保险
概念
分类
超额赔款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再保险合同及其内容
再保险合同概述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共同命运条款
更改条款
错误、遗漏条款
一是这种错误、延迟或疏漏是非故意的
二是错误、遗漏等的发生至被发现应当有个合理期限,而不是无限制的延长,实践中通常控制在30天内
三是任何错误、遗漏等的修改不能进一步扩大原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仲裁条款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责任恢复条款
责任恢复是指当合同项下所给付的任何补偿部分已经用尽,
则所用尽的金额应自任何损失事故发生时起自动恢复直至到期时为止。
则所用尽的金额应自任何损失事故发生时起自动恢复直至到期时为止。
( 1) 超赔分保的责任额如同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额,在赔付后就要相应同减少。
但再保险分出人,特别是巨灾超赔合同分出人,为了继续保持原有责任额的保障,
一般需要在超赔分保合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责任恢复规定。
但再保险分出人,特别是巨灾超赔合同分出人,为了继续保持原有责任额的保障,
一般需要在超赔分保合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责任恢复规定。
(2)责任恢复保费。责任恢复有些情况下是免收再保险费的,有些情况下则需要分出
人交纳一定的追加费用。追加保费以恢复金额、时间和原有保费这三个因素为依据来计算 。
人交纳一定的追加费用。追加保费以恢复金额、时间和原有保费这三个因素为依据来计算 。
最后净损失条款
最后净损失是指在有关任何损失事故中,为分出人实际支付的数额,包括诉讼费和其他一切损失费用
(但不包括分出人的办公费用和雇佣人员的薪金),并且将残余价值追偿和摊回款〈包括一切其他再保险摊回款) ,
从该损失中减除。
最后净损失=在规定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损失支付总数+法律费用+其他费用(分出人职
工的工资除外,但专家费用包括在内〉-损余款项-从其他再保险摊回的赔款
(但不包括分出人的办公费用和雇佣人员的薪金),并且将残余价值追偿和摊回款〈包括一切其他再保险摊回款) ,
从该损失中减除。
最后净损失=在规定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损失支付总数+法律费用+其他费用(分出人职
工的工资除外,但专家费用包括在内〉-损余款项-从其他再保险摊回的赔款
(1 )由于超赔再保险合同有险位超赔和事故超赔之分,因而有关最后净损失的计算基础也有所不同。
(2 )向再保险人摊回款项的调整。该条文的意思是,虽然有诉讼或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等
原因,进而最后净损失尚未确定,但分出人仍可向再保险人摊回已付损失或赔款,并
随着收付款项的变动进行调整直至得出最后净损失。
原因,进而最后净损失尚未确定,但分出人仍可向再保险人摊回已付损失或赔款,并
随着收付款项的变动进行调整直至得出最后净损失。
事故损失条款与时间条款
事故损失是指原保险人的最后赔款净损失,即任何一次事故或起因于同一原因的一系列的事故造成的全部个别损失的总和。
时间条款:如果事故的持续时间超过合同规定,则分出人可将其划分为两个或多个损失事故,
但时间上不能重叠。
但时间上不能重叠。
时间条款主要适用于巨灾超赔合同,也是对事故损失条款的补充。
指数条款
也称稳定条款(Stability Clause)或调整条款
第十四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保险公司经营概述
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经济核算原则
保险成本核算
保险资金核算
保险利润核算
随行就市原则
薄利多销原则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
事先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
风险分散原则
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控制保险金额
规定免赔额(率)
实行比例承保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再保
共保
保险公司的经营环节
保险营销
保险营销的概念
广义
广义的保险营销即保险市场营销,就是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交换
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管理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整体活动,包括
保险市场需求的调查研究、保险市场细分、保险商品的弁发设计、保险促销策略、销售渠道及售
后服务等的计划与实施等。
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管理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整体活动,包括
保险市场需求的调查研究、保险市场细分、保险商品的弁发设计、保险促销策略、销售渠道及售
后服务等的计划与实施等。
侠义
狭义的保险营销即保险销售,它仅仅是广义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即指保险销售人
员通过对客户的拜访和说明,分析其保险需求,将合适的保险商品介绍给客户,促使客户采取
购买行为的活动过程。
员通过对客户的拜访和说明,分析其保险需求,将合适的保险商品介绍给客户,促使客户采取
购买行为的活动过程。
保险营销的特点
服务性
专业性
挑战性
竞争性
基本要素
保险营销的主体
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
保险营销的客体
保险商品
保险营销的对象
保险营销的指向者、实施营销的目标和对象,又称准投保人
保险营销管理程序
分析保险市场机会
研究和选择目标市场
营销调查和预测
保险市场细分
目标市场选择
目标市场战略
无差异性营销战略
差异性营销战略
集中性营销战略
市场定位策略
制订营销策略组合
制订市场营销计划
组织执行和控制市场营销
保险承保
保险公司选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程就是业务承保
承保人的主要职能
概念
承包人即是在保险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对风险作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等各种选择的人。
主要职能
确定供给规模
影响供给规模的因素
逆向选择
公司的承保能力
承保能力是指基于保险法律规定和保险公司自身资本实力及风险
致产配备管理的要求,在某项业务领域或某笔业务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金额。
承保能力限制保险公司接受新业务的理由是
第一 ,保险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
第二 ,如果保险公司承揽的业务太多,损失和费用又超过了净承保保费,
公司就必须动用以前的盈余甚至资本金来偿还债务。
公司就必须动用以前的盈余甚至资本金来偿还债务。
保险公司提高承保能力和扩大保险产品供给的方法
合理配置业务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运用再保险
确定价格
确定保险单条件
承保分析
承保过程
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信息来源
中介人
消费者调查报告
体检报告
地区销售经理
风险的识别和分析
有形风险
无形风险
道德风险
行为风险
法律风险
承保的抉择和实施
做出承保抉择
实施抉择
承保管理
4项主要任务
建立经营目标,以补充或支持公司的总目标
告诉承保人怎样完成这些特定的目标
定期检查承保人的工作,以便判断他们是否按照公司制定的《承保指南》的要求去做,是否满足了承保的目标要求
制定并适时修改《承保指南》,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
参与公司管理
制定和实施《承保指南》
续保
续保是在一份保险合同即将斯满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可能作出某些修改而继续对投保人签约承保的行为。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可能作出某些修改而继续对投保人签约承保的行为。
保险理赔
概述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后,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在确认的条件下予以赔偿的行为。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在确认的条件下予以赔偿的行为。
2008年11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0号),对保险公司处理理赔(给付)工作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保监发〔2008〕100号),对保险公司处理理赔(给付)工作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 1) 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
理赔(给付) 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
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理赔(给付) 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
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2 )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
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
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
(3) 保险公司要结合理赔(给付) 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
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 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 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4 ) 保险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 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
并针对理赔(给付) 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并针对理赔(给付) 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5 )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 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 服务质量回访制度,
加大对理赔(给付) 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髙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加大对理赔(给付) 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髙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保险理赔的程序
确定理赔责任
确定损失原因
勘察损失事实
确定损失状况
认定求偿权利
估计损失金额
赔偿给付
损余处理和代位追偿
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
保险准备金及其计提
非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准备金的种类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
其他责任准备金
任意准备金又称盈余准备金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提取数通常等于未满期保单的总保险费收入中未赚取的部分
逐日提存法
24个半月提存法
季度提存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
根据氧营资料预计本年度终了时,尚有一部分已报案或已处理赔案但没有支付赔款的案子和
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案子(既有查接业务的,又有再保备业务的)。
对这两种已发生的案子,保险人在年终时,须在损益结算时提取相当的赔款准备金,即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案子(既有查接业务的,又有再保备业务的)。
对这两种已发生的案子,保险人在年终时,须在损益结算时提取相当的赔款准备金,即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在当年度提取,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寿险准备金分析
保险公司在开始年份多收的保险费,不是经营收入,而是一种负债,并且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随意支配挪用
每年更新的定期纯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
(1) 每年更新的定期纯保险费即是常说的自然保险费。
(2)趸缴保险费。是指一定期限的寿险于投保时一次交清的保险费。
在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采用分期交费的办法,如按季交赛,半年期交费或于保险期届满前的最初若干年交费等。
⑶ 均衡保险费。每年应交的纯保险费为固定的数目,这种交费方式称为均衡保险费的方式 。
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寿险准备金系在保险单起期后,由保险公司在每年的年底提存一次。
寿险准备金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是我们凭过去已收的保险费计算,简称过去法,即将过去已收取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的合计额(A )
减去过去已给付的保险金及其利息的合计额(B ) ,V过去=A-B
减去过去已给付的保险金及其利息的合计额(B ) ,V过去=A-B
第二种是凭未来收取的保险费计算,简称将来法,即将将来应付的保险金的现值( C ) 减去
将来可收入的保险费的现值(D ) , 用公式表示即为:V将来 =C-D
提存准备金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理论准备金,
理论准备金是指就纯保险费而言所计算的责任准备。
另一种是实际准备金。
又叫修正理论准备金,两种计算方法
1) 一年定期扣除法。
除定期死亡保险外,不论哪一种保险,其第一年所收入的保险费均作为一年期的死亡保险费,
其差额部分作为第一年的费用开支。所以,在第一年业务中不产生准备金,亩第二年开始至
保险期满止,再将第一年被扣除的准备金逐年补上,至期满时的准备金与保险金额相等。
其差额部分作为第一年的费用开支。所以,在第一年业务中不产生准备金,亩第二年开始至
保险期满止,再将第一年被扣除的准备金逐年补上,至期满时的准备金与保险金额相等。
2 ) 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
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是以某一种保险为修正的标准,凡年交净保险费低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
仍沿用一年定期扣除法 ,年交净保险费高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净保险费数和准备金数以
标准的保险为基础。
仍沿用一年定期扣除法 ,年交净保险费高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净保险费数和准备金数以
标准的保险为基础。
一般以20年限期缴费终身保险或2年储蓄保险作为标准
此外还有一种,称为平均准备金法。
平均准备金= (净保险费+上年度的准备金+本年度的准备金)+2
保险投资及其意义
保险投资也称为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将自有资本金和保险准备金,通过法律允许的各种渠道进行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的经营活动。
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
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投资不动产
投资股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
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 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1) 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
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
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3) 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_ 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4)不动产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
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5)其他金融资产。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产和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成果的分配等。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特点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动具有特殊性
⑴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资本金,大部分是保险费收入,而保险费收入是
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和到期给付的预收资金,带有负债性质。
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和到期给付的预收资金,带有负债性质。
(2 ) 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动方向是收入在先,支出在后,基本不需要垫付资金来保证成本和
费用的支出。
费用的支出。
(3)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存在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运动
(4 ) 保险资金具有流入的确定性和流出的不确定性的特点。保险公司是先获得保险费收
入 ,后发生成本费用。
入 ,后发生成本费用。
(5 ) 保险产品定价有一定的预测性
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有特殊要求
一旦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不稳定或出现危机,则其影晌备围非常广泛,甚至会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指标体系
经营状况指标
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x 100%
200%左右比较合理
负债经营率
负债经营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xl00%
负债经营率高,是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
负债经营率低,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结构。
负债经营率低,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结构。
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全部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xl00%
越低越好
从股东的立场来看,在全部资本利润率高于借款利息时,负债比例越大越好,否则反之。
固定资本比率
固定资本比率= (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佘额)/净资产x 100%
不得高于50%
经营成果指标
利润率
利润 率 =净利润/营业收人x 100%
净资产利润率
净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净值x100%
成本率
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收入x 100%
费用率
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x100%
赔付率
赔付率= (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保险费收人-分保费支出)x100%
给付率
给付率反映人寿保险公司积累的寿险、健康险准备金用于支付
人寿保险业务或年金业务的期满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及年金给付的程度。
人寿保险业务或年金业务的期满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及年金给付的程度。
给付率= (期满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年金给付)/寿险、长期健康险准备金x 100%
退保率
退保率=本年退保金支出/( 年初寿险、长期健康险准备金+本年保费收入)x 100%
财务指标的使用
(1)计算比率所使用的财务报表数据不一定反映真实情况。
(2) 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选择不同的会计程序,使它们的财务比率失去可比性
(3) 不同的财务比率必须结合起来使用,不能孤立地进行
第十五章 保险市场与监督
保险市场的要素
保险市场的概念与衡量指标
保险市场的概念、性质与类别
保险市场的概念
保险市运是概险供求双方交易关系的总和。
保险市场的性质
保险市场的性质是指保险市场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保险市场交易的标的是风险,投保人一方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其二,保险市场交易的对象是无形的保险保障服务,保险是一种典型的金融服务产品;
其三,保险市场是一种典型的非即时结清市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有效的时期内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四,保险市场的交易在时间上具有预期性,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有稳定的预期。
其一,保险市场交易的标的是风险,投保人一方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其二,保险市场交易的对象是无形的保险保障服务,保险是一种典型的金融服务产品;
其三,保险市场是一种典型的非即时结清市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有效的时期内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四,保险市场的交易在时间上具有预期性,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有稳定的预期。
保险市场的类别
原保险市场
再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的组成要素
保险市场的组成要素包括保险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价格三个方面。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
保险市场的供方、需方和中介方三个部分;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保险商品。
保险商品具有无形性、服务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保险市场的交易价格是指保险费率。
保险市场的供方、需方和中介方三个部分;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保险商品。
保险商品具有无形性、服务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保险市场的交易价格是指保险费率。
衡量保险市场的指标
常用指标
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一个国家 (地区)人均付出的保险费。
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地区)的保险费收入占该国家(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从市场结构角虔测量垄断程度的指标
保险产业集中度
CRn保险产业集中度可以用保险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前若干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利润总额或资本金等)占整个产业的比重来测算。
(利润总额或资本金等)占整个产业的比重来测算。
市场集中系数
用CRn法计算的产业集中度与产业平均份额的比值
贝恩指数
贝恩指数是一种按照绝对集中度指标对市场结构类型进行分类的标准
保险需求及其影响因素
保险需求的含义
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保险经济保障的需要量。
这种需求是以支付能力和购买愿望为前提的。
这种需求是以支付能力和购买愿望为前提的。
两种表现形式
有形的经济保障
体现在物质方面
无形的经济保障
体现在精神方面
个人家庭保险需求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影响个人保险需求的文化背景因素
影响个人保险需求的社会关系因素
影响个人保险需求的经济因素
影响个人保险需求的风险因素
影响个人保险需求的社会经济制度因素
影响个人保险需求的人口因素
影响个人保险需求的保险替代品因素
影响个人保险需求的强制保险因素
影响个人保险需求的科技因素
企业保险需求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特征
公司是风险中性者
影响因素
所有权集中度与公司通过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动机正相关
公司其他利益各方的风险态度影响到公司的保险选择
购买保险可以部分矫正企业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公司购买保险可以降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的财务成本
企业购买保险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风险管理服务
企业购买保险可以合理避税
受管制的行业有更高的保险需求
法定保险推动了企业的保险需求
保险供给及其影响因素
保险供给的含义
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和从事保险经营的企业所能提供的并已实现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总量
形式
有形的
无形的
内容
质
质是指保险供给者提供的各种不同的保险险种;
量
量是指全社会所提供的保险供给的总量,即全社会所有保险人对社会经济所担负的危险责任的总量
保险人的类型与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一般为国际大型公估集团所广泛采用
最主要的保险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合作社
个人保险组织
保险供给的影响因素
保险供给主体因素
市场环境因素
保险监管因素
保险市场的交易
保险中介的概念、种类与特点
保险中介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或理赔、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
损失鉴定与理算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
损失鉴定与理算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
种类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
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公估(评估)报告的保险中间人。
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公估(评估)报告的保险中间人。
公证书不具备强制性,但它是有关部门处理保险争议的权威性依据。
保险中介的区别与界限
法律地位不同
名义不同
业务要求不同
行为后果的承担方式不同
保险中介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执业规则
组织形式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业务范围和执业规则
业务范围
执业规则
保险招标
保险招标的概念
保险招标具有两层含义:伊士指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中为降低赔付而采取的招标修理方式,
二是指拟投保的客户为降低保险成本而釆取招标或类似招标的形式选择保险公司的做法。
二是指拟投保的客户为降低保险成本而釆取招标或类似招标的形式选择保险公司的做法。
保险招标的类型
密封第一价格投标(First-price-sealed Bid)
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向招标方递交密封的条件,出价最低的公司中标,与招标方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
密封第二价格投标(Second-price-sealed Bid)
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向招标方递交密封的条件,出价最低的保险公司中标,
但它以投标方中次低的出价,与招标方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
但它以投标方中次低的出价,与招标方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
又称“维克瑞招标“
保险招标的作用
提高交易速度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保险招标的程序
招标
投标
开标
评标
中标
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监管的框架
保险监管的定义、层次、途径与方式
保险监管的定义与层次
定义
保险监管,是指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保险监管的某种预期目标,而作出的监管法规、
监管组织机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监管组织机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层次
广义监管包括三个层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
狭义的保险监管仅指政府监管
狭义的保险监管仅指政府监管
保险监管的途径与方式
保险监管的途径主要有立法监管、司法监管和行政监管;
而保险监管的方式也有三种,即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主要着重于保险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降低乃至消解保险市场的声
誉风险,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誉风险,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着重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即其资产、负债及其匹配状况,以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则着重于公司内部权、责 、利的架构,构建激励相容的机制,化解“委托一代理”矛盾。
国际保险监管体系、监管组织与监管准则
国际保险监管体系
国际保险监管组织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
国际保险监管准则
2002年10月,IAIS颁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准则》,作为所有区域监管者的基本指导原则。
保险市场监管的经济导因
市场失灵
信息不对称
外部性
市场势力
保险市场监管的成本和局限
保险市场监管的成本
保险监管的成本包括:人力资本的投入;国家税收的支出;管理机构的投入;
管制规则制定与实施;保险监管中的设租与寻租;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管制规则制定与实施;保险监管中的设租与寻租;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保险市场监督的局限
除了要支付保险市场监管的成本,政府还应意识到保险监管的失灵,
即与市场失灵相对应的所谓政府失灵。
即与市场失灵相对应的所谓政府失灵。
避免监管者与产业界利益团体之间
的合谋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的合谋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 1 )从制度上防止权力期权
( 2 )增加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合谋的成本
(3 )减少信息不对称
保险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一是防范保险业系统风险,保持一个稳定和有效率的保险市场体系;
二是保持广大的处于信息劣势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和保险监管的边界
保险业监管的内容
保险机构监管
保险业务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
财务和内控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监管边界:不完全合约理论和可竞争市场理论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的概念
市场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组织在公司管理和市场交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
其行为的对象既包括公司的股东、管理层、普通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包括当前和潜在
的保险消费者,如保单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和社会公众
其行为的对象既包括公司的股东、管理层、普通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包括当前和潜在
的保险消费者,如保单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和社会公众
市场行为监管就是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组织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规则,
主要由市场约束和消费者保护两个方面构成。
主要由市场约束和消费者保护两个方面构成。
狭义的市场行为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包括对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及终止、营业范围、保险费率及条款、再保险和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等。
包括对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及终止、营业范围、保险费率及条款、再保险和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等。
广义的市场行为监管除了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行为外,还包括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
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予以f质斜保护等。
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予以f质斜保护等。
国际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实践与经验
为了规范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2004年11月24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采用了 OECD保险委员会提出的《理赔管理的良好作业指引》,该指引对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市场行为监管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现状与前景
随着我国保险监管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监管制度的日益成熟,市场行为监管的重心将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方向倾斜。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理论与国际实践
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思想是: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面临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承担的风险总量来设定资本要求。
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承担的风险总量来设定资本要求。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一定的偿付能力,也称法定偿付能力,
从而可以对其未来可能发生的非常规负债增长。
法定偿付能力是判断保险公司财务是否处于危险状况的预警信号。
从而可以对其未来可能发生的非常规负债增长。
法定偿付能力是判断保险公司财务是否处于危险状况的预警信号。
法定偿付能力计算方法
固定比率法
风险基础资本法
实际偿付能力原指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对保险公司来说,实际偿付能力是指
根据监管法定会计准则进行适当认可调整后的认可资本,会计等式为:
认可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根据监管法定会计准则进行适当认可调整后的认可资本,会计等式为:
认可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与前景
2003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8年6月30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15年2月7日,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概念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监督管理的整体规范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基本理论
保险企业的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是内部风险控制问题,以此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
公司治理的两个主要理论基础是
”委托-代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
国际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实践与经验
2004年1月19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标准
基本标准
附加标准
2005年4月2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现状与前景
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 行 )》,
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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