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
2021-08-01 17:39:59 2 举报
AI智能生成
理论法知识框架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法理法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重要性
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道德不实证,实证不道德。
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法与道德分离。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法与道德相互联系。
传统自然法理论: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概念的唯一要素。
现代的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的第三条道路:主张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同时作为定义要素,如阿列克西。
法与道德的关系在法思想史上的理论争点
“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与“恶法亦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主体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主义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
规范内容:权利和义务;行为标准:确定性;一元性:法以一元化的形态存在,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调整方式:侧重外在行为;运行机制:程序性;强制方式:外在强制;解决方式:可诉性。
道德
规范内容:义务;行为标准:模糊性;多元性:道德评价是个性化的、主观的,因此导致道德的多元、多层次性;调整方式:关注内在动机;运行机制:非程序性;强制方式:内在强制;解决方式:不具有可诉性。
所有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均应尊守程序。道德具有强制性。只要是法就有强制性,不是自然强制。
法的本质
法的正式性
法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阶级性
法体现国家意志,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但实际上主要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一国的法只是在整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级性,也并不是所有法都只体现通知阶级的意志。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你共同意志,而不是其内部各派别,各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是社会规范(人与人相处的准则),不同于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诉讼、仲裁、争议解决、权利的救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不体现可诉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自己)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个别指引: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成行为的指引。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确定的指引
不确定指引(选择的指引)
评价作用(他人)
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大家)
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有益的影响。
预测作用(对方)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回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违法者)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的局限性:批评“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在法学上,乃是对于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价值判断:就是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何价值、价值有多大所做的判断。
法的基本价值的种类
秩序
最基础价值。
自由
自由是法律最本的价值,也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是衡量国家的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罪深刻的需要。
正义
公平、公正、平等。
法院的判决体现正义。
对特殊人群特殊保护体现正义。
人权
应然权利、道德权利。
限制个人自由的理论基础
伤害原则、道德主义原则、家长主义。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在具体案件的情境下,各种价值相互冲突,对与其相互碰撞或冲突的法的价值的损害程序最小的那个法的价值就是更具有优先性或分量的价值。
成本与收益的分析;禁止过度。
价值位阶原则
在不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境下,法的各个价值之间的优先性关系。
价值排序;为了价值高的,放弃价值低的。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三者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具体条文中都可以省略。
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合法、违法)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律规则通过规范语句的方式表达。
并非所有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句或者陈述语气来表达,但该陈述句必须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主体、不可反复适用——如结婚证——个案效力
规范性文件——法律条文
按外观形式划分
规范语句:有道义助动词。
陈述句:无道义助动词。
按表达的内容划分
规范性条文
规则
原则
非规范性条文
术语界定、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生效时间。
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划分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划分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主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内容规范的规则。
准用性规则(文件):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划分
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能否私了
法律原则
原则的种类
公理性原则(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主语是国家,谓语是协调、发展、完善)
原则与规则的区别
规则只关注共性,全有全无是规则,冲突不共存。
原则即关注共性也关注个性,冲突可共存。
规则优先于原则适用。
原则适用的条件:穷尽法律规则,才得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权利与义务
相对应主体的范围: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利和义务)
因绝对权受到侵害,而对加害人起诉的权利,为相对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分类
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可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之规范来源的资料。
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
当代中国的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基本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国人大网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律保留的范围
绝对保留(只能制定法律)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相对保留(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汇的基本制度。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有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规章
部委规章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委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限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没有常委会)
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事前审查: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经济特区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
与上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同,并不当然无效。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属于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立法解释
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情况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要求解释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的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属于正式渊源。
最高法、最高检制定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他正式渊源
军事规章、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
影响因素: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相当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政府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判决(指导案例)、政策。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乌尔比安提出来。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
只要有国家就有法律体系。
法律效力
法效力的范围
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空间效力、时间效力(生效、失效及溯及力的问题(禁止事后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时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时体现意志性的特种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有时也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
法律关系的种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亲权关系属于纵向(隶属)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双方属于隶属关系,雇员作为雇主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合同双方属于平权法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的成员。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又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竟合
法律责任的竟合的特点:数个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符合多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多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法律责任的归结:归责
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除
时效免责:责任经过一定期限后而免除。
不诉免责:如果受害人或者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求行为人的责任,责任实际免除。
自愿协议免责:受害人和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免除责任。
自首、立功免责。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责任。
人道主义免责。
免责的前提是有责任的存在。无责任能力是没有责任,不属于免责。
法律制裁
补偿不属于制裁,赔偿属于制裁。
法律后果
肯定性
否定性
法律责任
主动承担
被动承担
法律制裁
法的运行
立法
立法的定义
立法: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体制
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
行政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授权立法权、委任立法权(立法机关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
提案权主体
向全国人大提案:全国人大主席团、一个代表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法律案的审议
全国人大的审议:主席团主义
审议形式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全国人大不采用全体会议的方式对法律案进行审议。
审议结果
因撤销而终止审议: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向大会报告,终止审议。
授权常委会处理:在审议中发现重大问题,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向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进一步会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委员长主持
三读程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交付表决,除非该议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两次审议即可;该议案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是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一次审议即付表决。
审议结果:因搁置审议或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而终止审议。
法律的公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公布刊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法的实施
执法
执法程序性要求没有司法严格和细致。
司法
司法有严格的程序,具有被动性。
守法
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政协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
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关系,二者存在紧张关系。二者发生冲突时,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法适用的步骤
以涵摄为核心的法律适用过程实际上是逻辑上的三段论推理。
首先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选择和确认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
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必须把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法律解释都受到解释学循环规律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
法律证成
外部证成是前提。
内部证成是结论和推理规则。
外部证成一定包括内部证成。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种类
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同案同判)、反向推理、当然推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设证推理(逆推,由结果找原因))
只要有案件处理,就有推理、证成、价值判断、解释。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语法、文法、文理、语义学解释):下定义,抠字眼。
体系解释(逻辑、系统解释):引用其他法条、法典。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国外。
客观目的解释:文本诞生,作者已死亡。
解释者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无固定位阶,但文义解释优先于其他解释。
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外空间
法的演进
法的起源
法的产生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私有制和阶段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法的发展
法的继承:活的学习死的。
法的移植:活的学习外国活的。
宪法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内容。
效力: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任何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与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通过或批准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刚性宪法:制定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效力亦无差异。
宪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加强行政权力及中央集权的趋势明显。
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
宪法的制定
制宪主体
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学者西耶斯。
我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我国54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自通过生效。
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的内容(爸爸爱发财,搞私营卖土地)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的内容(三舅四变两必须)
计划经济变市场经济;国营经济变国有经济;公社变联产;县级人大任期3年变5年。
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1999年宪法修正的内容(九舅爱纠正)
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增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的双层经营体制。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宪法修正的内容(司令爱总结)
三个代表:增加“三个代表”这一指导思想;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全国人大中应有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人权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在“引导、监督和管理”之外,增加“鼓励和支持”;地方人大的任期为5年;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主席:国家主体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义勇军进行曲》正式为国歌;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2018年宪法修改的内容
增加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国家主席、副主席删掉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利制约原则。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宪法的结构
序言
规定了宪法的根本地位和最高效力。
正文
正文的顺序: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附则
附则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但是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只针特定或事项适用;二是临时性: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宪法规范
宪法效力的表现
关于国籍
国籍的取得
对于出生国籍,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体相结合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加入国籍是以继有国籍方式获得我国国籍的唯一方法。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受庇护只能基于政治原因,不能基于刑事犯罪。
对于申请避难的外国人,我国政府可以给予,也可以不给予受庇护权。
宪法的实施与保障
宪法的修改
我国宪法的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
宪法惯例: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是实践中形成的宪法修改方式,宪法没有明确规定。
宪法的解释
宪法的解释机关
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司法机关
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系源于美国。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
专门机关
最高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
宪法的监督
基本内容
规范的合宪性保障;行为的合宪性保障。
宪法监督的体制
由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体制。
由待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体制。
由专门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体制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宪法监督的方式
事先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抗诉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审查要求
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两高的司法解释。不包括法律、规章。
由专门委员会审查。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
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审查终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前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审查建议
主体:其他机关和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法官没有审查权。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规范性法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领导关系(改变或撤销):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工作部门;人大与常委会。
监督关系(撤销):人大常委会与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机关与被授权机关。
常委会都是撤销;政府都是改变或撤销。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撤销。
上级政府无权审查下级人大及常委会。
人大除审查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规范性法文件以外,不直接审查政府和下级人大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时,由其常委会出马。
备案审查
原则上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
法律不备案。
人大不接受备案。
规章的备案找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事先经批准的法等同于批准机关的立法,由批准机关报送备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备案。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国家性质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具体内涵: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根本标志;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统一。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是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它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不是选举产生,而是由各党派团体协商产生。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宏观调控,国家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体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主导力量 ;自然资源: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集体所有制经济(城乡合作经济);基础力量;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分配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三个条件: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2.法律保留,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依据法规、规章;要给予补偿,不能是无偿的,也不是赔偿。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教育事业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科学事业
文学艺术及其其他事业
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保障。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劳动保障制度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社会人才培养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对物,创造条件,处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
基本条件: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情况: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平等性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
直接间接并用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直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选民直选。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省级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有下一级人大选出。
私密投票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直接选举:有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和领导,受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间接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有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国家的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行政区域的法律程序
审批主体:全国人大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和更名)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审批主体: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市、县全归国务院管。
审批主体: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乡、镇全归省政府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其人大可以依法定权限采取一些适合本民族的具体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也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对外交流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组织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涉外事务
中央: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特别行政区: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武装力量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区的防务;驻军费用由中央政府负担。
特别行政区负责维持特区的社会治安。
人事任免
任免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澳门检察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禁止外国政治组织在特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区的政治组织与外国的政治组织建立联系。
司法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可以解释。
基本法的修改
特别行政区:特区修改提案权的行使;修改议案须经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财政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设置
未必每个自然村可以设置多个村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干预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组成和选举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
选举采用“双过半制”;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罢免与职务终止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的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也采“双过半制”;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务监督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述
基本权利的分类
对积极权利,公民可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
对消极权利,公民不能主动提出请求,而是强调权利行使免于国家干涉。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基本内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反对歧视和反对特权;允许合理的差别。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社团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一般要申请许可。不需申请的情况:1.国家进行纪念庆活动;2.国家机关、政党、社团、企事业组织依法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主管机关应在举行日的2日前将决定通知负责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视为许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宗教信仰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
生命权
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
人身自由
公民最起码的权利,但并非绝对权,可以依法限制。
未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身体。
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的内容。
住宅自由
通信自由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或者检察院可依法对公民的通行进行检查。
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
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公民可积极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加以保障。
劳动权
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劳动者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资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教育文化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公民的对于如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述
民主集中制原则
体现
国家权利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中,遵循在中央的同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在国家机关内部,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序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责任制原则
集体负责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检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实行责任负责制的机关。
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实行个人负责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
组成和任期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总额不超过3000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其常委会主持。
选举和会议召集
任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常委会必须完成下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遇非常情况不能选举,常委会以全体委员会2/3多数通过,推迟选举;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选举。
选举完成后2个月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下一届人大的第一次会议。
到会之后,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团分别推选团长和副团长。
工作程序
会议
常规会议:一年一次。
临时会议: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开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人大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所有会议需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进行。
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秘密会议。(秘密会议大佬定)
议案审议和通过
提案主体: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
质询案
提议主体: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一团质询30代表十分之一委员)
罢免案
提出主体: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是,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3团罢免10分之一以上代表主席团)
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法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选举与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
决定和罢免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上面有人的,人提名,人大决定。上面没人,主席团提名,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只提名总理。人大只管主任、院长和检察长,其他人员常委会决定。
对其他国家机关予以监督
由人大产生的机关都由全国人大来监督。
军委主席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和任期
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则需向常委会辞去委员职务。
每届任期都是5年,可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和委员可以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至下一届人大常委会选出为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是2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提案主体: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质询案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针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委员长会议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主持常委会工作,召集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立法权
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解释宪法和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其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有权监督宪法实施,有权解释法律、其法律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人事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任免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宣誓主体
各级人大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检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组织机构
国家监察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除首长外,其他人自行组织宣誓。
审查与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
审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算草案等
全年人大,半年常委会。
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或废除。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者、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时期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性质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类型
“共和国勋章”授予杰出人士。
“友谊勋章”针对外国人。
国家荣誉称号:杰出人士。
针对对象
在世者。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本法实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一般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特殊程序
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策、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权利
国家功勋簿上记载姓名及其功绩;获得国家和社会多种形式的宣传。
除非依法被撤销,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
义务
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勋章。
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撤销
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常设性委员会
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
产生和任期: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人大表决产生;每届任期5年。(要想是委员,必须是代表)
组成:人选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只能人大定)
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委员会提出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法律草案中法律修改草案中发挥着合宪性审查的功能。
调查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可以组织。
全国人大
组织: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
组成:调查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织:委员长会议、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调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无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权利
人身受特殊保护: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未经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未经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开会主席团,闭会常委会。拘留要报告,逮捕、审判要许可)
言论免责权:人大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代表资格的终止的情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被罢免的;丧失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两次不来就终止)。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上述情形在代表期间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性质和地位
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
产生和任期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任期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公民。任期5年。
国家主席的职权
公布法律;根据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发布命令: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宣布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和驻外全权代表(常委会决定)的任免。
国有职权、不需要常委会决定,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荣典权:根据常委会决定,向对国家贡献重大的人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
缺位处理
主席缺位,有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正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国务院
组成和任期
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人、审计长、秘书长;
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
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议案都由总理签署。
会议制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一次。
国务院的职权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等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组成部门构成
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立部委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人大闭会期间,由常委会决定。
审计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包括军队、武警部队、民兵)
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无秘书长)
任期: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无任期限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
乡不设常委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选举和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撤销和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乡镇人大的职权
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会议
每年至少举行1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乡镇人大会议
会议召集
除第一次会议以外的各次会议,由上级人大的主席团召集。
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乡镇人大主席团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大报告。
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大会议。
各级人大会议的提案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代表10人以上联名。
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政府、代表5人以上联名。
人事任免权
提名
提名主体
职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提名主体: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代表联名(省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
候选人
正职领导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职领导只能差额选举。
罢免
主席团、常委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前大会审议。
主席团都可以提罢免,有代表团代表团提,没有代表团,常委会提。
专门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乡不常,县有专,县长缺秘书。
职权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人事任免权
正职一定选举,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副职。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殊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有任期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监察委主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有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的派出机关。
区公所: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0 条评论
下一页
为你推荐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