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冲刺
2021-07-30 09:45:25 2 举报
AI智能生成
在刑法的最后阶段,学生们正在全力以赴地冲刺。他们的眼神坚定,手中的笔在纸上飞快地划过,仿佛在与时间赛跑。教室里弥漫着紧张而专注的气氛,每个人都全神贯注地复习着刑法的每一个细节。他们的脸上写满了决心和坚韧,他们知道,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在这场知识的竞赛中取得胜利。他们的心中充满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未来的期待,他们渴望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做出贡献。这是一场对知识的挑战,也是一场对自我能力的考验,他们将以最好的状态迎接即将到来的考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法论
刑法的机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技巧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词语的含义射程范围
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解释的理由
体系解释
同一用词的含义相对比(一词多义)
不同用词的含义统一化(多同一义)
同类解释规则(针对“等”,“及其他”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概念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原理)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
明确性
禁止绝对不定性和决定不定期刑(确定性)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歉抑性)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法(均衡性和人道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人身危险性(预防刑)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
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
行为时没有,处理时有:按司法解释办。
行为时有旧的,处理时有新的:从旧兼从轻。
犯罪构成
定罪体系
两阶层体系的理解
客观违法阶层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没有身份不构成犯罪)
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
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
认定标准:不看编制,看办的事是不是公务
单位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资格
一般不要求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求法人资格。
单位分支、内设机构(分公司)的两个条件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主体要件
要求具有单位意志
单位决策机构形成。
单位领导、职员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依职权所作的决策。
单位犯罪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客观要件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属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内特定人员谋取非法利益,构成个人犯罪。
处罚规则
双罚制
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并对其直接人判处刑罚。
例外单罚
罚个人不罚单位
单位被撤销或者变更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单位与个人的关系
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和单位以外的自然人之间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成立单位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判断标准: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的区分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替代危险是危险行为,但可以用紧急避险规避。
被害人自陷风险
危险的实行者。主观上认识能力,客观上控制能力。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合同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特定领域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具有履行能力
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不履行
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等价性
主观要件
可以是故意或过失。如果是故意,注意认识错误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不排除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实害犯与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行为结构: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
基本结果
加重结果
法定刑: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行为结构相同,区别在于法定性。
主观要件
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因果性:基本犯与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
考察视角
自然科学视角
价值评价视角
客观规责理念的三项条件
关于行为
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危害行为)
关于结果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
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责任范围内的结果
关于过程的要求
作为犯
犯罪流程:制造危险—危险发展—现实化为结果
假定的因果关系:只考虑现实发生的结果是谁导致的。
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都有50%左右的作用,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双重的因果关系:存在两份因果关系,属于竟合关系。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危害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有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没有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无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过失犯
履行作为义务、注意义务,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发生可能性。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
不异常,则二者是引发关系。
异常,则二者是独立关系
叠加关系(多因一果)
阻断关系(只与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的案件
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行为
行为人的第二行为
需要判断叠加还是阻断
无法查明的案件
先看行为人的个数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性
只可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客观性
只要求在客观上具有不法侵害性,不要求具有主观责任阶层的要素。
不法侵害可以作为,亦可以不作为。
现实性
假想防卫,主观以为有不法侵害,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常见样态是具有急迫性,少数情形不具有急迫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标准,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不法侵害的结束标准,法益面临的危险彻底解除。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方法
有故意定故意,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定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防卫认识
故意型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故意杀人罪未遂
结果无价值论:正当防卫。
过失型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不认定正当防卫,无罪。
结果无价值论:正当防卫。
相关问题
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
斗殴无防卫,因为是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
斗殴有承诺,打成轻伤无罪,因为可以承诺轻伤;打成重伤有罪。
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共同侵害
三种特殊情形
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拿砖头砸甲,同时击中甲丙
对丙存在观点展示: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假想防卫。
限度条件
对防卫手段的正确认识
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依据
必要性、相当性
防卫过当
首先存在结果过当。
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主观罪过形式,多数观点认为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不能把事后加害视为防卫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
条文属性:注意规定。
行凶指重伤害。杀人不包括非暴力手段杀人。抢劫不包括昏醉抢劫。
对教唆犯不能正当防卫。对帮助犯存在攻击性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
甲故意伤害乙,乙打耳光反击,甲为血友病患者,甲流血死亡,乙正当防卫,意外事件。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危险的种类和应对危险的措施
单纯的危险
攻击性紧急避险
防御性紧急避险
他人的不法侵害
攻击型紧急避险
防御性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自己的违法行为制造的危险
自己针对他人的危险
自己针对自己的危险
故意自招危险
故意利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反击危险源,不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过失自招危险
没有故意利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意图。反击危险源或攻击第三人,可成立紧急避险。
假想避险
排除故意,有过失定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定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没有正当防卫遇到的不法侵害紧迫)
意思条件
偶然避险,原理同偶然防卫。
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范围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
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身体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承诺放弃。
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承诺的意思
事实性欺骗
承诺无效
动机性欺骗
承诺有效
被害人自己产生错误认识
行为人对此不知道,被害人承诺有效。
行为对此知道
行为人有告知真相的义务,不告知,属于不作为的欺骗,承诺无效。
行为人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
积极强化错误,属于作为的欺骗。
单纯利用,没有作为的欺骗,承诺有效。
承诺时间
必须事前作出。
承诺效果
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放弃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与紧急避险可以竟合。
主观责任阶层
主观要件
故意
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层层辨认
第一步:客观阶层属于危害行为
对象不能犯:甲误以为树桩是乙连开十枪。在客观阶层既不是危害行为,不需要进入主观阶层讨论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不影响
第二步:主观阶层的主观认识
主观无犯罪故意
主观有犯罪故意
第三步: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第四步: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
打击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间接故意。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前一行为(暴力行为,重伤昏迷,以为死亡)+后一行为(毁“尸”灭迹,导致死亡)
死亡结果与哪一个行为有因果关系
多数观点:多因一果,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观点:只与后一行为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式:前一行为(计划的杀人预备行为)+后一行为(计划的杀人实行行为)
着手
判断有无着手行为
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急迫、直接的危险。
判断有无着手的故意
多数观点:只要认识到了着手行为,就有着手的故意。
少数观点:不仅认识到着手行为,还要认识到会发生实害结果,才具有着手的故意。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14—16:杀、伤、强、抢、贩、放、爆、投。
责任能力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违法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
认识内容不同
事实认识错误,认识内容是,自己干了什么事情,自己是否干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要件。
法律认识错误,认识内容是,自己干的事是否具有刑法禁止性。
体系地位不同
事实认识错误,处在主观责任阶层的主观要件中。
法律认识错误,处于主观违法阻却事由中。
法律后果不同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不排除犯罪故意,也不阻却责任(不知法者不免责)。如果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阻却责任。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常考情形:期待可能性降低(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
两阶层体系的顺序
客观主义立场:先判断客观要件,后判断主观要件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
符合客观违法阶层,视为客观阶层的犯罪概念
又符合主观责任阶层的要件,成立最终犯罪。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解释大前提
认定小前提
正确推理
犯罪时态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客观上有着手行为
着手的特殊问题
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急迫、直接的危险时是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其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急迫、直接的危险时是着手。
隔离犯的着手: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自动性
客观性
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发生了危害结果
有效性的例外(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犯罪中止的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
共同犯罪
基本原理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考察模型:一方没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故意
共同正犯
违法的连带性
条件:参与行为、参与意识。
效果: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间接正犯
成立条件:对直接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欺骗手段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要素
有身份者利用他人无身份的行为
有目的者利用他人无目的的行为。
狭义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共犯与正犯的关系
必要条件
违法的从属性
若实行者无违法性,则教唆者、帮助者亦无违法性。
违法的相对性
狭义共犯人是被害人,因此没有违法性。
责任的独立性
充分条件
正犯有违法性不代表共犯也一定有违法性
教唆犯(故意犯罪)
违法阶层:教唆行为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阶层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教唆,不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间接正犯=教唆犯+支配力
帮助犯(故意犯罪)
帮助行为
帮助形式
物理性帮助、心理性帮助
帮助时间:实行犯实行行为终了之前。
帮助的成立条件
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
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
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作用到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帮助犯的既遂条件
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
责任阶层
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中途参与)
具体分析
在抢劫罪中,前人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务的行为,后行为人成立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
在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务的,应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
唯一定论:片面帮助者成立片面帮助犯。
片面教唆
暗中教唆的情形
肯定说:成立片面教唆犯。
否定说:不构成片面教唆犯。
片面实行
肯定说:构成片面实行犯。
否定说:不同构成片面共同正犯,但承担构成片面帮助犯。想象竟合择一重。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谁是实行者就按谁来定罪。都是实行者,想象竟合择一重。两人共同犯罪,不需要定同样的罪名。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的判断: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危险状态,则有保护的义务。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作为角度
共同正犯
违法要有连带性,要求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
教唆犯
客观阶层:要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主观阶层:要有教唆故意。
帮助犯
客观阶层:促进与被促进关系。主观阶层:要有帮助故意。
不作为角度
判断有无作为义务。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实行者在预备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于预备阶段。
实行者在实行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于实行阶段。
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
脱离条件: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就是不但自己主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心理上的贡献。
罪数
行为单数
继续犯
法条竟合
A+B可以包容评价为A,B是特殊法条的特殊因子。
想象竟合犯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法条竟合与想象竟合的区别
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竟合关系。
没有上面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竟合。
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
加重犯
基本犯既遂和加重犯未遂想象竟合择一重。
行为复数
结合法
吸收犯
原则:不得重复评价,不得遗漏评价。
牵连犯
要求常见、常发、常伴随
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处理:择一重论处。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刑罚的裁量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投案时间
被动归案前,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投案方式
只要是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投案彻底性
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特殊情形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算自首,又回来,算自首
被动归案后又逃跑,然后又回来,不算自首。因被动归案就已经失去自首的机会。
如实供述罪行
如实
标准:供述内容和犯罪人主观记忆相符,和客观犯罪事实基本相符。
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供述
如实供述又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仍算如实供述。
准自首
主体
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的罪刑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
如实供述的罪刑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刑属不同种罪刑。
自首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的自首
数罪并罚的自首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
立功
立功的类型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司法解释要点
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面中违反规定,获得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认定立功。
数罪并罚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发现新罪,先减后并。
刑法的执行和消灭
刑罚的消灭
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
特别追诉,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分则
法律拟制
非法拘禁罪拟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拟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拟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罪拟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打砸抢”拟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将毁损财物按照抢劫罪论处。
将抢夺走财物定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论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
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定窝藏、包庇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被害人承诺的问题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遗弃罪
侵犯性权利犯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
侵犯人身自由犯罪
非法拘禁罪
以拘禁本身的暴力致其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以拘禁以外更高的暴力致其重伤、死亡的,属于法律拟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绑架罪(继续犯)
行为结构(短缩的二行为犯)
目的二
第三人会担忧人质。
既遂
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是绑架罪既遂。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绑架罪中过失致人死亡的
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竟合择一重。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杀死
结合犯
杀害被绑架人,除无期徒刑、死刑。
没杀死
观点展示
适用结合犯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死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不适用结合犯的规定,按照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
适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定绑架罪(加重处罚)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轻伤
不适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以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行为方式:绑架
短缩的二行为犯。
行为方式:贩卖
行为方式:收买
带着出卖的目的,买到手构成既遂。
行为方式:拐骗
卖掉构成既遂。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
强奸未遂,一方面定本罪,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从宽处罚。
结果加重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拐骗儿童罪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只要侵害其一,就构成本罪。
财产犯罪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
合法占有事实>所有权>非法占有事实
行为对象:财物
种类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
有限财产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
财产犯罪的对象是财物、财产性利益。不包括劳务、服务。
价值要求:根据财产价值数额,刑法保护财物的档次
价值数额较大,值得刑法完整保护
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
只有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保护,而其他的财产犯罪不予保护。包括银行卡、欠条。
价值微薄,不值得刑法保护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妨碍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序很严重、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
利用意思
缺少利用意思,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本人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
侵占罪
行为结构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行为对象
委托物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物
贿赂款、赃物,拒不退还。否定说为多数观点。
遗忘物、埋藏物
非基于所有权人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
行为方式
特定物
行使方式既包括作为方式,也包括不作为方式。
拒不返还不成立侵占罪的唯一方式。
种类物
行使方式只有拒不返还(金钱、不记名的有价证券)
盗窃罪
行为结构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成立条件
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两种
事实上的占有
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可。
财物明显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使主人短暂遗忘,也属于主人占有。
占有转化问题
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占有转化的条件
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出租人,飞机可以转化。公交车、火车只能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上下级占有问题
看上级对下级授权的大小
存款的占有问题
封缄物的占有
取走内容物,成立盗窃罪。将封缄物整体占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观念上的占有
占有意思
死者占有问题
折中说(多数观点)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罪;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盗窃罪的其他行为类型
多次盗窃(2年3次)
入户盗窃(入户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既遂的条件
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说
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对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空间上,财物处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
状态上,取得控制要求达到平稳状态。
数额在犯罪成立于犯罪既遂中的地位
成立和既遂是前后两个时间段不同的问题。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想象竟合择一重。
抢夺罪
行为结构
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携带凶器抢夺,法律拟制抢劫。
抢劫罪
行为结构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以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行为方式
暴力
胁迫
其他方法
昏醉抢劫
拘禁抢劫
因果关系
成立抢劫罪,必须具备第一步和第二步,而且这两步有因果关系。
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具有第三步和第四步,而且这两步有因果关系。
事后转化抢劫
三个轻罪: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三罪的范围
由于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只要一个行为具有财产性犯罪属性。
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大目的: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的目的要求已经取得了赃物。
抗拒抓捕的目的要求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经实施了抓捕行为。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
是现场不是当场,不转化抢劫。
是当场不是现场,可以转化抢劫。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或威胁的对象
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害人。
对象错误
多数说:不转化抢劫,数罪并罚。
少数说:转化。
打击错误
抢劫罪致人死亡。
事后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
甲单独盗窃既遂,逃离现场时,乙参与进来
甲教唆明知真相的乙断后,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构成抢劫罪(间接正犯),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
抢劫罪向被害人要钱。绑架罪向第三人要钱。
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被害人没得选,只好给;敲诈勒索罪:被害人有的选,最好给,
诈骗罪
行为结构
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两角关系的情形)
客观处分行为
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
主观处分意识
被害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整体处分(论斤卖)
数量错误(不影响处分意识)
种类错误(会影响处分意识)
单个处分(论个卖)
数量错误、种类错误,都会影响处分意识。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三角关系的情形)
三角诈骗
诈骗罪的结构中,受骗人与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但受骗人与受害人不要求是同一人。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
受骗人的举动要能评价为“处分行为”,就要求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利和地位(法考中,保姆具有处分电脑、冰箱的权利)
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总结
联系
销赃行为
盗窃与销赃,直接将他人财物卖给善意的第三人。盗窃罪和诈骗罪想象竟合择一重。
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
先侵占后杀害
先偷后骗
盗窃债权
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债权,构成盗窃罪,属于盗窃债权,如果同时欺骗了债务人,使债务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对债务人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想象竟合择一重论处。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型犯罪
防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殴打公交车司机
故意对可能存在人群出没的地方高空抛物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成立要件
实害结果
本罪是过失犯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死亡一人;重伤三人;重伤一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毒驾、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肇事后逃逸(3年到7年)
适用该量刑情节的前提:行为首先成立交通肇事罪。
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二: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到15年)
行为结构:肇事行为+不作为=死亡结果
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与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后面的介入因素,均有因果关系。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管过失:主管人对司机的肇事行为具有监督过失,主管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指挥过失:单位主管人、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指使逃逸
原理:遗弃罪(教唆犯)和窝藏罪想象竟合择一重。
司法解释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乘车人,致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
增加追逐竞驶、醉酒驾车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
恐怖型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既遂。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具体危险犯。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添加不属于食品添加剂
药品卫生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假药的认定看药效。
生产、销售劣药罪
具体危险犯。
走私罪
走私的含义
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而进出口。
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变相走私
将报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将减免关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境内”包括内海、领海。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
伪造的货币
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
包括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
持有、适用假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对象:公众,不特定对象。
行为方式:只有将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是才能以本罪论处。
信用卡诈骗罪
实体卡
侵占、诈骗、敲诈、抢夺,使用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使用均构成盗窃罪。
抢劫,使用均构成抢劫罪。
使用伪造的卡
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使用构成妨碍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定信用卡诈骗罪。
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使用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定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信息资料
一切非法方式获取,使用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支付宝账号内的余额或余额宝(微信的钱包)
对人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机器使用,构成盗窃罪。
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账户的信息资料,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使用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蚂蚁花呗的信息资料
对人使用,构成诈骗罪。
蚂蚁借呗的信息资料
欺骗借呗公司贷款给自己,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主体
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该罪是真正身份犯,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着手认定
只有到保险公司理赔,才是着手,才开始实行行为。
罪数问题
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金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只处罚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发行
非法经营罪
无许可证的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放高利贷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以营利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结合犯: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妨害公务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
拐卖+强奸=拐卖
绑架罪+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交通肇事罪+遗弃罪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
招摇诈骗罪
侵害法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
本罪可以与诈骗罪想象竟合。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看谁先动的手,看案发场地。
斗殴有承诺,承诺轻伤。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特征:人多、有钱、够黑、形成非法控制。
考试作弊类犯罪
限于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妨害司法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虚假诉讼罪
甲与法官勾结,以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提起虚假诉讼,法官故意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
甲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盗窃罪想象竟合择一重。
法官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实行犯)、盗窃罪(实行犯)想象竟合择一重
窝藏、包庇罪
窝藏罪,广义的帮
包庇罪,作假证明,知情不报不构成本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
无偿转让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代购
收取金钱
有赚差价,构成本罪
收取毒品
有贩卖目的,构成本罪
运输
不论主观目的,只要毒品处于运输状态,就定运输毒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行为方式:招募、运送、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传播性病罪
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嫖娼,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传播性病罪的想象竟合择一重。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构成要件
贪污罪=取得型财产犯罪+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公共财物)+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实行行为:侵吞、窃取、骗取
挪用公款罪
行为结构
实行行为只有挪出行为:非法活动(3万)、营利活动(5万元)、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
归个人使用:个人落了人情、个人落了好处。
受贿罪
概述
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权钱交易
事前型交易
索取贿赂,从重处罚
收受贿赂,卖方成立或者双方约定即可,不要求把事办成。
事后型交易
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要约,索贿。
请托方提出要约
事前没有约定,退休后,收取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事前约定,退休后,收取财物,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既遂
行为人定性问题,从行为结构上看,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财物数额问题,数额较大不是纯粹客观要素,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
受贿罪的罪数问题
受贿罪与渎职
原则,受贿罪+渎职罪=数罪并罚
例外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贿罪
斡旋受贿
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而不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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