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流程
2020-12-23 14:44:18 10 举报
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筑拆除流程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
处罚告知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七日内送达
形式审查
受理后60日内作出决处理定,可延长30日
陈述、申辩:1.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1.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听证时,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3.应当制作笔录。
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送达文书,特别要注意采用留置送达时,应按照下列三种方式之一进行:1.采用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2.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邀请公正机构见证送达过程。
拆除主体:城镇违法建筑——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乡村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执行注意事项:1.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当事人领取。2.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举行听证
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即查即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9条。
调查取证
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并送达
受理
违建线索
陈述、申辩
催告:催告文书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送达。公告:1.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调查核实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
1.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书面催告公告
不予受理
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送达。
1.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管辖机关(法律规定城镇规划区内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乡村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管辖;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分职能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2.已经作出处理并且没有实质性新内容的重复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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