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与哈尔滨新区政策对比
2021-11-09 10:01:40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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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了海南自贸港独立招商政策内容与哈尔滨的政策对比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海南政府支持
企业总部支持
认定支持
跨境公司地区总部
条件
海南省注册的中国境内省级以上机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部
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母公司资产不低于3亿美元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企业不少于6个
政策
新落户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综合型(区域型)总部
条件
在海南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产业标准
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地方财力贡献(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
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
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地方财力贡献(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
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
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地方财力贡献(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
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一个以上省级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部 机构;或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的机构。
政策
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
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
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成长型总部
条件
在海南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
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企业自主研发或授权均可),申请前一年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良好的业绩表现,具有可持续发展
政策
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100万元奖励。
新落户的总部
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前三年给予60%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40%资金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
年工薪所得达到50万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工薪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50%,后两年30%给予奖励。
需任职满一年且领取奖励时仍为该总部在职员工
个人所得税
条件
在海南居住满183天
政策
最高15%
企业所得税
条件
除负面清单
政策
按15%缴纳
进出口
进口
全岛封关后
条件
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
全岛封闭后
政策
企业进口清单外的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封闭后施行负面清单管理,除了负面清单内的商品外,全部施行零关税
全岛封关前
条件
正面清单内商品
政策
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仅正面清单商品,施行零关税
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原辅料加工
条件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
政策
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内销售
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 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 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条件
率先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全岛封闭后全岛实施
出口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
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
财务成本
政策
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新购置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和摊销。
*逐步建立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物业税、资源税、环保税、印花税等7个国内税种构成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燃油优惠
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
允许对进出海南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突破了原先保税航油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无论是国际航班还是国内航班,只要进出海南岛,均可加注保税航油,享受保税价格。
行业限制
对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市场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行业开放
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三大主导产业先行放宽市场准入;
在金融、文化、医疗、教育、种业等重点领域加大开放力度,推动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放宽,落实“非禁即入”。
哈尔滨政府支持
先进制造业
支持新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见产业指导目录,下同),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1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投产后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支持企业增产增量
对企业扩产上量,年度新增产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区本2级留成部分,下同)50%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产值1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60%的一次性奖励;新增产值3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70%的一次性奖励;新增产值5亿元(含)以上的,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
支持配套企业服务全省
鼓励省内龙头企业在新区建设配套产业园,参照深圳(哈尔滨)产业园政策给予支持。对为我省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年度实现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新区平均水平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50%的专项配套奖励。
重点产业发展
鼓励重点产业发展
对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在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新入驻片区的制造业企业、文旅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光电产业园等重点打造的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特色园区”),投产(运营)后,前3年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和省市返还合计),全额奖励给企业和特色园区,后2年50%奖励给企业和特色园区。
减免办公用房费用
对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相关行业中新注册的小微企业,达到每年约定发展目标的,前2年免房租(租用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后3年每年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增量(区本级留成)部分,可用于冲抵房租。超出部分奖励给企业,不足部分企业予以补缴。
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贡献奖励
经认定,将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按约定比例以入股方式返还企业。企业要求退出时,按国债利率收取利息后由企业等价回购。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鼓励建设诺奖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匹配资金支持。鼓励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匹配资金支持。鼓励建设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载体,以及符合国家政策和区内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的国家级创新载体分支机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匹配资金支持。
支持研发项目推广应用
对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照到款金额的20%给予不高于500万元资金支持。对研制的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且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照实际研发经费的20%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金融类企业
支持利用本币结算
建立汇率差资金平衡机制。支持“片区”内开展对俄贸易的企业利用本币结算,对产生的汇率损失按约定比例给予代偿。
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
对新落户的持牌法人金融总部机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落户的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支持金融类机构良性运营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金融类机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运营奖励。
支持金融类机构增资扩股
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支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鼓励能够引进金融企业入驻并提供法律、征信、中介等相关配套服务的平台公司或金融产业园,为金融企业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对与金融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年度引进金融企业总税收贡献(全口径)1亿元以上的平台公司或金融产业园,每年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70%的奖励;对签订入驻协议、年度引进企业总税收贡献(全口径)2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80%的奖励;对签订入驻协议、年度引进企业总税收贡献(全口径)3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90%的奖励。平台公司或金融产业园服务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奖补政。
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从2020年起,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认定激励;到期后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激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对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新增的研发投入,按10%—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研发项目推广应用
对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照到款金额的20%给予不高于500万元资金支持。对研制的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且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照实际研发经费的20%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对符合全市“4+4”现代产业体系规划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给予新增用电量需缴纳电费30%的资金支持。
支持潜力型企业加快发展
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每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50%的运行奖励。
支持成果转化落地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创新担保和再担保机制,对知识产权交易风险按比例代偿。建立创意和知识产权收储育成机制,鼓励创业者在“片区”内将科研成果迅速转化落地。对在“片区”内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优先通过基金股权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实现税收后5年内,前3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
建立专项准备金,根据约定,对外商投资类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参股,企业3年内按国债利率加计利息后等价回购。
采取灵活方式供地
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在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相关行业的工业企业中,在片区新购地建厂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以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可不超过20年。经评审,投入产出达到约定标准或形象进度的,“片区”管委会出让该项目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贡献,通过入股的方式给予企业支持。
全力打通融资瓶颈
设立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新产品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产品产业化,支持优质企业加快上市挂牌。对符合产业规划、掌握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片区管委会可委托所属国有企业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参股。三年内合作企业的原始股东可根据约定价格或加计利息(利率以当期一年期贷款LPR为准)后回购片区国有企业的股权。
上限激励转化主体
对省内科技项目带头人或研发团队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片区落地转化的,经评审,按上限享受《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鼓励产业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落地奖励和研发经费支持政策。项目带头人和工作团队在片区缴纳养老保险和结算薪酬、并在片区办公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80%的补贴,又在片区落户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增加人才公寓补贴
与片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房产、申请入住片区人才公寓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三年内减免全部租金。
投产即奖
对新建的生物医药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领域),投产后前3年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和省市返还合计),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80%奖励给企业。对生物医药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合作,产品在片区投产并“入统”的,每户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普惠新区市场主体
本政策措施支持的范围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片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松北行政区未在片区内企业或机构参照执行。
总部企业
鼓励总部企业落户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给予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给予总部企业购房补贴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在“片区”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提高员工收入补贴
列入省、市、区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与片区约定的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员工年收入20万以上的,以及哈尔滨市以外新入驻片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年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房地产企业除外),员工在片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又在片区落户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对俄及开放型企业
支持具有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入驻
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具有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迁入“片区”集聚发展。与迁出地政府的税收分成、资金奖励等按照哈尔滨市政府《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19〕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项目布局会商机制的通知》(哈政办发〔2019〕9号)规定落实;对迁入的企业,经认定,3年内每年给予办公用房实缴租金50%的补贴。
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对实缴注册资本且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新批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合资,房地产除外),或超过5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投入运营后,按其实际到位或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
建立专项准备金,根据约定,对外商投资类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参股,企业3年内按国债利率加计利息后等价回购。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在“片区”内推出暂停或取消审批事项清单,率先在俄罗斯、日本、韩国实现跨境企业注册登记,推出“深哈审批互认”便企套餐。高标准设立自贸试验区行政服务展示大厅,试行新注册企业进行网上自主申报。
完善开放平台功能
根据企业需要,积极帮助企业获批特殊监管场所。对企业进口的用于研发的设备,给予等额关税奖励。加快规划建设国际陆港,筹建对俄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物流基金,支持企业租用俄罗斯远东港口,建设航运物流基地,打造物流枢纽,打通对俄合作的物流链。
提高对外贸易质量
对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向型企业(房地产除外),每年按照其进出口业务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支持。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外向型企业(房地产除外),首次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80%给予支持。
设立退税资金池
对出口企业应予获得的退税,经审核后等额先期支付给企业,税务部门正式返还后,收回纳入资金池周转。
支持利用本币结算
建立汇率差资金平衡机制。支持“片区”内开展对俄贸易的企业利用本币结算,对产生的汇率损失按约定比例给予代偿。
优先纳入发展规划
制定建设国家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行动方案,广泛开展对俄生物医药产业合作,对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重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优先打造最具辨识度的生物医药产业制造基地。
园区奖励政策
通过订制方式或入驻园区时购买项目用房并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企业,承诺入驻园区五年内年均全口径纳税额达到 5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采取先支持后考核的办法,享受项目用房建设成本造价(工程竣工决算价格加税费)七折优惠。租用项目用房三年内转为购买的,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购买项目用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享受七折优惠,且租用项目用房期间缴纳的房屋租金可以抵作购房款。
生物医药
优先纳入发展规划
制定建设国家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行动方案,广泛开展对俄生物医药产业合作,对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重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优先打造最具辨识度的生物医药产业制造基地。
破解药企遗留问题
建立“承诺即代偿”政策兑现机制,对应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生物医药企业,尚未得到扶持资金的,企业出具情况真实性承诺后,代为兑现,统一结算。
大力推行投产即奖
对新建的生物医药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领域),投产后前3年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和省市返还合计),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80%奖励给企业。对生物医药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合作,产品在片区投产并“入统”的,每户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推行增产阶梯奖励
对生物医药企业扩大生产、销售规模并“入统”的(包括制造和流通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增量(区本级留成100%和省市返还80%合计)部分,按比例奖励给企业。对培育大品种成效明显的,单个品种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省市返还的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上限匹配研发投入
对生物医药企业研制创新药、改良性新药和首仿药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类医疗器械参照执行),每年新增的研发投入,按上限享受《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鼓励产业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相关政策,给予20%的匹配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
鼓励新药注册投产
对通过新药技术转让或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在片区注册投产的优势药品,经评审,按实际转让或评估费用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对获得在研药品权属,完成药品研发,并在片区注册投产的药品,扣除每年的研发补贴后,按实际投入或转让价格的50%给予持有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
新兴产业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创类企业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创类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出口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金融企业以及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鼓励其在保障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抓紧复工,鼓励通过居家办公实现“云复工”。上述企业(房地产除外)按要求复工复产的,上半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部分,50%返还给企业。
列入省、市、区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在与片区约定的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员工年收入20万以上的,以及哈尔滨市以外新入驻片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年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房地产企业除外),员工在片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又在片区落户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鼓励发展加工贸易
对片区内进出口加工贸易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新区普适性政策
分类吸引和留住人才
制定吸引集聚人才暂行办法,通过领军人才计划、创智人才计划和菁英人才计划,对急需人才分类给予支持。
给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
对纳入区内统计,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排名前10位的企业(房地产除外),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按实数,最高不超过10名)以及核心骨干人才(最高不超过10名)的个人所得税80%奖励(区本级留成部分,下同);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排名前11-20位的企业,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按实数,最高不超过10名)以及核心骨干人才(最高不超过10名)的个人所得税50%奖励。
建立个人收入倍增计划
在区内汇缴所得税、企业给予员工年度工资相对上一年新增部分,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50%的补贴。在区内汇缴所得税、由国家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内工作的核心研发人员,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30%-50%的补贴。
加大表彰力度
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术人员和省市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0万补贴。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人才政策
增加人才公寓补贴
与片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房产、申请入住片区人才公寓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三年内减免全部租金。
建立个人收入倍增计划
在区内汇缴所得税、企业给予员工年度工资相对上一年新增部分,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50%的补贴。在区内汇缴所得税、由国家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内工作的核心研发人员,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30%-50%的补贴。
提高员工收入补贴
列入省、市、区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与片区约定的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员工年收入20万以上的,以及哈尔滨市以外新入驻片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年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房地产企业除外),员工在片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又在片区落户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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