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问题研究
2020-11-15 20:08:44 0 举报
关于“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研究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0条
法律文书生效
法院裁定撤销或改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包括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当事人、案外人不服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法院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1)(2)项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项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向法院申请执行
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法院审查
法院裁定驳回
未提起的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在15日内提起诉讼
提出主体:当事人、案外人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2)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3)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提出主体:当事人
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之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执行中止);但是,案外人异议之诉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执行不中止)。 标的异议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供担保,必须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执行。——《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6、20条;《民诉法解释》第315条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符合条件的,下达执行通知
案外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提出主体:案外人
裁定撤销,并告知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律依据《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2009年1月1日施行) 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10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16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20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民诉法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 第315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处置,法院可以准许。 第465条: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驳回异议或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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