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事实图
2020-11-10 14:08:27 1 举报
案件基础事实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19)粤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2017.06.21
2017.06.05
汇票到期日
2017.06.01
2017.07.27
2017.06.02
汇票出票日
2019.03.21
品博公司与邓伟签订2017保字第010号《保证合同》邓伟对2017借字第010号《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本金、利息、违约及实现债权对费用授权委托人:王玉春(代表邓伟签字)
品博公司向亿阳集团转款5000万元
品博公司与亿阳集团签订2017借字第010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万借款期限:6个月借贷利率:年利率14%,日利率为年利率/360支付周期:每月21日违约责任:每日拖欠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争议诉讼
合同停止履行
亿阳集团向品博公司支付借款利息583333.33元
亿阳集团向品博公司支付借款利息602777.78元元
2017.12.04
2019.02.14
亿阳集团向品博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11111.11元
2020.06.0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与西安品博签订《和解协议》邓伟通过其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支付一审诉讼主张债权本金金额的10%,乙方同意放弃追求广东高院二审案件中涉及的亿阳信通的商业承兑汇票回购、担保、过错或其他责任。
2019.12.24
合同签订并履行
亿阳信通向品博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背书转让:17张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000万元连带担保责任人:亿阳信通回购价款:5350万元
2017.08.22
亿阳集团破产受理。利息及违约金停止计算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7)粤0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一、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80555元及利息二、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17张汇票的回购义务四、邓伟就上述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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