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观题知识点
2024-05-14 11:57:2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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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刘家安老师的民法主观题突击课写的主观题复习笔记,共包括17个知识点,适合突击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1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法人或设立人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尚未登记设立(设立失败或设立过程中),以行为人为诉讼当事人
衔接民诉
效果直接归属于法人,视为法人行为
越权代表的,适用民法典504条,61条第三款,代表行为有效
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由章程直接规定)的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适用民法典172条
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代理
5 表见代理
第四条和第五条最终结论都会归于行为有效,法人需承受民事法律后果,但是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逻辑和知识点,注意辨别
1 法人相关
对外应先以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财产不足的由创办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及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直接作为诉讼当事人
2 非法人相关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纯获利的+与其能力相符的民事行为有效
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否则视为拒绝
善意相对人在其追认之前有权撤销
其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欠缺行为能力的情况
1 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146条,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该有效有效,该无效无效(阳合同无效,阴合同或有效或无效)
例外:建设工程类合同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况,一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为准的,法院应允许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第三人欺诈的,只有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被欺诈人可以撤销
可撤销的事由: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被趁人之危
只有通过诉讼、仲裁、在诉讼仲裁中以抗辩方式行使撤销权,才能引起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重大误解、其他撤销事由,知道应知的90日内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受胁迫、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行为人自身的诉讼目的
1 一经撤销,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2 无需继续履行义务,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返还
3 已经受领的应当返还(回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4 无过错方可以就缔约中的损失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付利息,不支付使用费等)
撤销的效果
前提:无过错方未请求撤销合同,或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合同确定为有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
1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补正给付(修理、更换等),并可要求损害赔偿(包括预期利益)
2 可以主张减少价款
3 可以主张进行退货,并可主张履行利益(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
救济
追究违约责任的效果
撤销权与违约责任
撤销权的行使
意思表示有瑕疵为可撤销
2 意思表示真实
此处强调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规定而不包括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05 违反营业范围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706 租赁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管理性强制规定
涉及禁止流通物、违反招投标缔约方式、违反特许经营、违反公序良俗
效力性强制规定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 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般不得自己代理,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自己代理
一般不得双方代理,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
特殊请款
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承受代理结果
不构成标间代理的,代理行为无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就其损害进行赔偿
被代理人无过错时不构成表见代理
1 无权代理 2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 被代理人有可归责性(有过错)
要件
表见代理
4 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
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使用诉讼时效期间
例外:仅有普通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诉讼时效
绝对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等)
1 债权并非消灭,而是相对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2 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时效期间届满,仅产生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人仍有起诉权,法院应当受理。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与民诉衔接
5 诉讼时效
房屋所有权转让,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依申请、批准取得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情形
6 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义
合同生效: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可以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等
215条,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物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
1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登记设立名单上抵押合同仍为成立时生效
2 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是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3 一物数卖、无权出卖等情况,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具体情形
合同成立无否,无关登记或处分权,未登记、无权处分权的合同依旧有效
除非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况
物权变动成立与否,如采用登记生效要件,则登记和处分权都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即未经登记或无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
7 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分
登记簿登记错误的,要求实事求是,不能一律以登记簿为准,应当以事实为准确定实际权利人,并且不要求先行行政诉讼更改登记簿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为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1 物权法解释第二条
如果不同意,则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但异议登记并非冻结不动产登记簿,买方在知晓一切的前提下仍旧可以进行购买,但后期需要法院进行确权等
一旦异议登记,排斥了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的可能性
更正登记要求名义权利人同意
2 更正登记
处分是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抵押权
预告登记有准物权效力,可以限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但合同效力本身不受影响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子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九十日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 预告登记
8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
224 动产物权的转让和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保留所有权合同)
226 权利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买受人已经占有动产的,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227 指示交付:移转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228 占有改定: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能用于设定质权,因为质权要求移转占有
9 动产交付及观念交付
225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
即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自己构成善意第三人为由要求强制执行尚登记在出卖人名下的特殊动产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仅仅指交易中心的善意第三人,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10 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
1 229 因仲裁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 因合法建造、拆除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不直接改编所有权归属的判决文书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4 需要登记而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2 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有该种权利的人仅限于 【所有权人】+【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质权人、居住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1 本身对占有物享有物权或者他物权,如质权人、留置权人
2 同一合同下,占用人可以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有权占有。但如果主张返还原物的所有权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则不得主张有权占有
有权占有人是指
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物权请求权
子主题
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请求人:原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1 侵占并实际占有物的人
2 侵占人的概括承受人
特定承受人:从侵占人处获赠或购买等
恶意:需知情
限:在其为恶意的特定承受人的情况下,可以向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or请求权被切断
原理;只有物权有追及效力,占有是一种事实,不得针对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恶意
3 特定承受人恶意
被请求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违背原占有人意志的占有)462
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都可以请求现时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
占有被侵夺时的返还请求权
13 物权保护
具有物权性,未经其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确认,签署的对外转让合同无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未经承租人确认,出卖房屋的行合同有效,承租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责任
按份共有人的区分份额是按份共有人自己的独立财产,在其转让份额时,其它共有人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
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未经2/3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构成无权处分
共同共有:不存在份额的处分转让,因为是共同共有,内部没有所谓的份额,所以当处分转让共有物的时候,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民法典305
14 优先购买权
只有登记错误时才会构成善意取得,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则不可能
无权处分+支付合理对价+交付/登记+善意(相信不动产登记簿)+合同有效
1 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限于受让人一般购买的情况
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人购买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购买的费用
2 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权利人的追回救济
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所有权的动产作为质押并交付,善意取得质权
适用于 买卖、互易、以物抵债、实物出资等,还适用于质权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原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的,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即善意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
后果:
15 善意取得
2 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自登记时设立
1 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设立
4 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除非另有约定,居住权人不得将其居住的房屋出租
3 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要强调居住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经过登记的土地经营权
可以成为抵押权客体的包括
16 用益物权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其它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留所有权合同、保理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
例外: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的独立保函,其它机构开具的独立保函无效,依旧为从担保属性
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定,不得自行创设担保类型,但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不属于法定担保类型,应肯定其行为的担保功能
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担保 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可以肯定其合同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就该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拍卖,但不具有对抗性和优先性
但流押条款无效
约定为了担保而形式上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如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则对财产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合同有效
履行期限未满的,也可以提存
抵押物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当事人如果受有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则担保物权人可以对这些金钱继续主张优先受偿权
物上代位性
一方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类型的,为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提供担保物的,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的,应先实现就该物的担保物权,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人保与物权的并存
17 担保
民法主观题知识点@网友小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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