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
2020-11-15 20:10:04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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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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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破产重整程序
一、提出破产申请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子主题
2、或者债务人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依法指定管理人,并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三、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开展的工作
(一)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初步了解破产案件基本情况;
(三)接管债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印章、证照和其他文书资料的交接;
(1)公司的各类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各分支机构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2)公司各类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各项许可等资格资质证书
(3)公司其他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各类许可文件、各类决议、对外合同、电子文章、会议记录等;
2、财务资料的交接;
(1)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台账、现金日记账以及重要空白凭证)、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审计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发票等;
(2)防伪税控系统、网上报税系统、财务软件系统、电子印鉴的用户名、登录密码和口令等;
3、资产的交接;
(1)不动产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等,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建设规划许可、预售许可、房屋所有权证、在建工程图纸、以及包括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设计文件及变更、工程签证、工作联系单等在内的所有施工资料;
A、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
(2)动产的交接,不限于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用品、交通设备(包括交通设备的发票、行驶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证)等
(3)货币资产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密码等;
(4)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和债权的交接,包括各类票据、对外投资合同及股权证书、应收账款、预付款以及其他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侵权债权等;
(5)无形资产的交接,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特许权利;
(6)债务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款、应付利息、应付股息、应付债券等;
4、人事档案和职工债资料的交接;
(1)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等;
5、诉讼、仲裁案件的交接;包括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6、其他财产、占有物及材料的交接;
(四)尽职调查
1、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在建工程、设备、存货、车辆、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2、债务人管理或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3、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涉及债务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财产被设定担保的情形;
5、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6、债务人的高管人员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
7、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物等财产的具体情形;
8、其他应当调查的财产、情形等;
(五)委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六)通知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受理法院中止执行、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解除保全措施、通知已开始而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止诉讼或者仲裁;
(七)委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资产进行评估;
(八)负责与债务人有关的全部诉讼、仲裁;
1、重整过程中有关债权确认的诉讼;
2、破产重整受理前,已发生未终结的诉讼;
3、追索债务人债权等财产的诉讼;
4、其他诉讼。
(九)追回、取回、追索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四、债权申报
1、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须逐个核实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并寄送债权申报文件)
2、公告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接收债权申报文件
1、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认为不合格的,申报人应限期补充材料。
2、根据债权申报文件,编制债权申报统计表。
3、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相关申报材料分别归卷。
六、破产债权实质性审查
1、全面审查:不仅审查申报材料,还要结合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管理人依职权调取的材料,对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其他损失、诉讼时效、执行期间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2、审查程序:根据债务人管理模式、运营特点、债权结构制定债权审查标准;根据债权审查标准,逐笔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逐笔通知债权人。
3、编制债权表:根据对申报债权的审查结果,按照有特定担保的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不同性质分类编制债权表。
4、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供异议并提供相应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更正。
5、管理人对异议进行解释或调整后,债权人、债务人仍不服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七、召开债权人会议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召开时间: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但实践中常因债权人数量多、债权申报集中,法律关系复杂、债权审核难度大等原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推迟的情况。
2、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
(1)宣布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指定管理人情况;
(2)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及相关事宜;
(3)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4)管理人进行工作报告;
(5)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有关人员接受债权人询问;
(6)核查债权;
(7)根据案件进展需要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后续债权人会议
1、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3、除破产法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4、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不服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则定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八、重整方招募与选择
(一)可以通过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等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
(二)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一般在财产调查、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启动,也可以结合重整案件实际情况,提前启动招募工作;
(三)根据项目实际,制作招募文件,发布招募公告;
(四)配合协助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尽职调查等。
九、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一)制作期限: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3个月;制作完成后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二)制作人:债务人或管理人。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具体监督方案;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8、管理人报酬及其支付方案;
9、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方案;
10、其他根据重整措施需要补充的内容。
(四)征询意见
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债权人意见,适时召开债权人委员会,研究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条款。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还应征求出资人意见。
(五)磋商谈判
合理安排时间节点,与利害管理人磋商谈判,增强重整计划草案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可以邀请重整投资人向债权人委员会进一步陈述债权调整及清偿等与债权人权益紧密相关的内容。
十、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
(一)表决
1、自人民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2、根据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分组进行表决。
3、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二)通过
1、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三)批准
1、重整计划通过后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四)重整计划草案未或通过的处理
1、部分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协商后可以再表决一次。再次表决通过的,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2、部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的,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优先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意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十一、重整计划执行
(一)经过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二)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由管理人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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