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刑法
2020-11-19 11:10:19 5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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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刑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述
概念
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也称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
刑法的适用范围★
也称刑法的效力,指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
一、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管辖权(主权)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旗国主义)
(2)犯罪地:指行为地或结果地
2、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没说一定不追究,也可以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3、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1)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要犯重罪)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在犯罪国也受刑罚)
(1)和(2)要同时满足
4、普遍管辖权(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二、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1997 年 10 月 1 日(79旧刑法、97新刑法)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和犯罪构成★
犯罪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四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构成四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自然出生死亡的活人)
(自然人:自然出生死亡的活人)
自然人犯罪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1)不满14周岁(14周岁生日当天算不满14)
(2)精神病人
虽然不满14周岁和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
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不满16
只对8种非常严重的刑事行为承担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烧杀奸抢,伤贩投毒)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烧杀奸抢,伤贩投毒)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满16
16周岁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16,当天不算
间歇性神经病人精神正常时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 75 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十四十八75翁:应从减
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
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
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
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
从:从轻处罚,例如法定刑3-5年,那就选择最轻的3年
减:减少处罚,例如法定刑3-5年,可选择2年
免: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
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1)双罚制
罚负责人和单位
(2)单罚制
只罚负责人,不罚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听之任之,无所谓)
2、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
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补充:意外事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民事赔偿(意外事件指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国家的各种制度关系等。比如甲一刀杀死了乙,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客体是乙的人身关系。比如甲偷了乙的财产,属于盗窃罪,犯罪客体是乙的财产关系)
(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国家的各种制度关系等。比如甲一刀杀死了乙,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客体是乙的人身关系。比如甲偷了乙的财产,属于盗窃罪,犯罪客体是乙的财产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危害行为
(1)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应为、能为,但不为)
2、危害结果
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
引起和被引起关系
(例如A捅死B,B死亡和A拿刀捅有引起和被引起关系)
(例如A捅死B,B死亡和A拿刀捅有引起和被引起关系)
排除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补充1
a 维护“他人”权利算正当防卫
b 不法侵害要“正在进行”,事后不行
c 要有“不法侵害”,即存在实际的损害
d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的意图、目的仅仅是制止不法侵害(例如打架斗殴、挑拨防卫就不算正当防卫)
e 只能针对“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b 不法侵害要“正在进行”,事后不行
c 要有“不法侵害”,即存在实际的损害
d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的意图、目的仅仅是制止不法侵害(例如打架斗殴、挑拨防卫就不算正当防卫)
e 只能针对“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补充2:先发制人、事后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
什么是事后?
a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b 不法侵害人已经放弃犯罪
c 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保大弃小)
(保大弃小)
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补充
危险来源人、动物、自然界时都可以紧急避险
不得已才进行
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
不适用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无避险过当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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