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2021-12-15 18:41:22 6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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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总称,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它以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为核心,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人身权利。民法规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各种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通过民法的规范,人们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法
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
平等主体: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机关在对公民或组织行使公权力时,法律地位不平等,产生的纠纷不归民法管
人身关系:人身、人格
财产关系:物权、债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6个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双方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指双方均自愿,不受强迫,如自愿决定是否签合同、自愿选择结婚对象等
3.公平原则
双方的权益、责任等合理均衡,一方不能欺负另一方(例如2人合伙开公司,赚钱全归A,亏钱全归B,就违反此原则)
(注意: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区分:)一方一定要不自愿、被迫才能算违反自愿原则。如一方是自愿的,但因为不知情或其他原因参与了对自己不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另一方知道此事不公平,则违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不能欺诈、骗人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序:秩序,俗:风俗,公序良俗指公共的秩序、善良的风俗,即遵守道德底线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简称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有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开始与终止: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出生的标准是独立呼吸,死亡的标准是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1、出生证明、死亡证明2、无出生死亡证明的,看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3、有其他证据能够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医生证明排第一,登记证明排第二,除非这俩是假的)
胎儿
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相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能否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人(完人)
(1)18周岁以上(2)16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一定要是自己挣的钱,别人给的、继承的都不行)
2、限制民事行为人(限人)
(1)8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人的这4类民事行为有效
①、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行为(如限人的监护人,代理此限人办事)②、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民事行为(如限人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花钱消费)③、纯获利的民事行为(如限人接受红包、赠予、奖励、捐款、资助等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纯获利的行为)④、与限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15岁的孩子花20元买学习资料,这是与他年龄和智力适应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人(无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一律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能买东西、不能消费,不能收红包(纯获利)。。。只能由监护人代理实施)
监护
监护人的范围
如被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
监护人的法定顺序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局部门同意)
如被监护人是无人或限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局部门同意)
监护的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如保管未成年人的压岁钱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不能乱孩子的红包钱,花在对孩子有益的除外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宣告失踪
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当事人真的得失踪,不能是假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2年
得失踪满2年才能去申请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有人身关系:父母、配偶、亲属有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到法院申请
(4)由人民法院宣告(3 个月)
法院收到申请后,发出为期3个月的寻找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才能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启动,须申请后才开始
效力
财产代管(宣告失踪的唯一效力)
撤销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撤销(不申请不撤销)
(补充):宣告失踪后,其配偶不得再婚(因为只是失踪了,还没死)
宣告死亡
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在法律上认定此人死亡)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①、普通情况:4年
②、意外事件:2年(地震、火灾、飞机失事、战争等)
③、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0年(一定要经有关机关证明)
(记忆口诀:420)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先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①②、普通情况/意外事件:1 年公告
③、意外事件+证明不存活:3 个月公告
死亡日期
①、普通情况:法院判决日
②③、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发生日
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监护等人身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撤销★
概念: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人身关系
配偶
已再婚
不能恢复原婚姻关系(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配偶死亡造成单身状态的,依然不能恢复原婚姻关系)
无再婚
配偶书面申明
不能恢复原婚姻关系
配偶未书面申明
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
子女
被他人收养
他人收养有效
未被他人收养
自行恢复监护人关系
财产关系
返还,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无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同时申请的情况:既申请宣告死亡、又申请宣告失踪时,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法人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一个组织(法人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组织的代表,也称公司法人)
法人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财产独立:例如几个人出资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张某出资30万,一旦完成出资,张某对30万不再享有所有权,30万属该组织/法人的财产,30万财产权换成了股东权
责任独立:如出现债务问题,法人自己的债务要自己还,不能找出资人。法律规定出资人没有替法人还债的义务,自然人和法人都是独立的主体,法人自己的债自己还,和出资人无关
分类(三类)
1.营利法人:以盈利为目的,并分配利润给股东等出资人
有限公司、企业等
2.非营利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分配利润给出资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的乡、镇、村、组集体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供销合作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非法人组织
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担责(公司出现问题,需要公司老板承担责任)
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双方是民事主体2、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出来3、关于民事关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生效3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人/限人,限人不能有超过其智力等行为)2、意识表示真实(不虚假)3、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1.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共同参与的虚假行为给外人看,例如为了避税签低价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正常价成交(阴阳合同)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权利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道德底线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买卖军火、代孕等行为无效
A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含餐饮,但A公司却违法做了餐饮,A公司做餐饮的行为是无效的,但A公司与顾客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要保护顾客的权益
(记忆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我自己想的记忆口诀):无人、双方、违法缺德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院撤销)
1.重大误解
双方不是故意、无虚假、没恶意串通,是误会
2.欺诈
一方欺骗另一方
3.胁迫
一方强迫/威胁另一方
4.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另一方缺乏判断能力/处于危困状态,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不公平(如甲方急用钱,乙方便乘火打劫低价收购甲方物品,甲方可去法院申请撤销)
(记忆口诀):大(重大误解)瓶(显失公平)炸(欺诈)破(胁迫)
(我自己想的记忆口诀)
单方、误解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自己受害
1.当事人受24,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2.当事人受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3.当事人受3,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
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受害
4.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如事后追认,则民事行为生效
2.限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如监护人事后追认,则民事行为生效
3.无权处分行为
一个没有处分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物进行了处分
(记忆口诀):可事后追认
代理
概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补充):★“本人”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制度的代理关系中,“本人”等于被代理人
代理权的行使
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超权代理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紧急情况下,为了本人利益除外)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代理人与代理人自己实施民事行为)2.双方代理(同时代理双方,两家通吃)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无权代理
概念: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2.越权之无权代理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有效的)
概念: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构成4要件
(1)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4)须相对人为善意(行为人无须善意)
不可以代理(三种情形)
(1)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结婚、离婚、立遗嘱,这些行为必须要本人去实施,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所以不得代理
(2)双方当事人约定好,必须由本人实施的,不得代理(比如甲乙约定好甲去唱歌,若甲让丙代替唱歌,这不允许)
(3)违法事项不得代理(比如甲看张三不爽,不能让李四代理去杀张三)
(无权代理和不可以代理的区别):无权代理是虽无权,但已经代理了,行为已经发生了。
物权
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法定原则
法律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能自行创设其他权利(如居住权)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所对应的特定的物是确定的、明确的、实际存在的物体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例如房产证就是一种公示,是房产的所有人证明其对房子所有权的凭证公信:行政机关办理这个房产证的行为,是有公信力的,是能被信服的
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一般情况下,物权效力>债权效力(物权是指拥有某个物品,债权是指签了合同/约定)
所有权
概念: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四项全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处于核心地位)
(动产):可以移动,无论怎样移动,价值基本都不会受损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价值受损(房子、土地)
所有权的变动方式
①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②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
共有
按份共有:共同出资购买财产,按出资比例确定所有权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不分彼此(如夫妻共有财产)
相邻关系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邻里之间提供便利)
地役权
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役是使用)
善意取得(满足3要素)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无处分人是否善意无要求)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只能向无处分人请求赔偿
用益物权
概念: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注意):用益物权有占有、使用、收益,无处分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担保物不转移占有,所有权依然归债务人或担保人所有,如不履行债务,则可将担保物拍卖,所得偿还债权人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不属于个人,个人只有使用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农民的利益)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包括桌椅板凳等,保护公众利益)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国家盯上)(记忆口诀):土地所有权,农民保命地;归属不清晰,查扣和公益
2、质权(质押权)
担保物转移占有,所有权由债务人或担保人转移给债权人
3、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举例):A拿电脑给B修,但A没钱,B有权将电脑扣下要求A交钱
质权和留置权比较:B扣押电脑是留置权,扣押A的其他财物是质权
补充知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解释: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做某些事的权利,例如A请求B还钱、甲请求乙交货)
债权发生的依据:合同(最常见)、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债的保全
代位权制度
A借钱给B,B借钱给C,当B不想还钱给A时,A为了保证能拿到钱,可向法院申请C直接还钱给A
撤销权制度
A借钱给B,当B不想还钱给A,且B有低价出售资产等转移财产等民事行为时,A为了保证B有能力还钱,可向法院申请取消此民事行为
债的消灭
五种方式: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清偿=还钱;抵销=2人之间互相欠,一笔勾销;提存=;免除=免掉了,不用还钱了;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常见公司收购) (只有混同是同一主体的行为,其他均是2个或以上主体之间的行为)
合同★
概念:又称为契约,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财产关系的协议 (合同只能调整财产关系,其他关系不能使用合同调整,例如不能说结婚合同、收养合同、监护协议等)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成立(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受要约人
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发出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某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做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的典型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券债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
格式合同
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格式合同无效的条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发生争议
处理方法:按照通常理解、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方的理解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继续交货、继续完成作业等
采取补救措施:退换货、维修、退还差价等
赔偿损失(违约损害赔偿)
以支付金钱的方式赔偿
违约金★
定金★
定金是预先支付的资金(可以当成预付款)
定金罚则
当A支付一部分定金购买B的货物
A违约(不想买了),B不返还定金
B违约(不卖了),B应返还双倍定金
(定金≠订金):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法律严格意义上没有订金的概念)
(补充知识)
(★罚违约金和罚双倍定金只能二选一):AB签合同,违约金1万,A交给B定金2万,若B违约
罚违约金:A能获得违约金1万+返还的定金2万=3万
罚双倍定金(定金罚则):A能获得双倍定金=4万
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效力局限于当事人之间,如AB签合同,A因为第三方的原因违约,B只能向A索赔,不能向第三方索赔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AB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的:
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AB互负债务,约定A先履行,B后履行
A不履行:B有权拒绝履行
A履行不到位:B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A发现B存在转移资产等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A有权拒绝履行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在缔约合同的过程中,一方由于过程造成的损害,需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已经签了合同后违约,缔约过失责任是还没签或正在签合同
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A想和B合作,C为了搅黄他们的合作,也假装和B合作并给更优惠条件,导致C放弃和A合作,最终谁也没合作成,造成B损失)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例如A和B谈合作,A知道了一些B的商业秘密并泄露出去造成B的损失)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赠予
一般情况
A要赠予B一个东西,在B没拿到东西之前,A有权撤销赠予
特殊情况:不可撤销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侵权行为
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被监护人致害,监护人担责
狗咬人,主人赔,除非逗狗
无因管理(做好人好事)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为避免他人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行为人的必要费用+直接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不当得利
四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
要返还
知识产权
概念: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特征
知识产权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专有性:产权人/组织单独享有
地域性: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有效
期限性:规定期限内有效
著作权
概念: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自动受保护(只要作品完成,自动受到保护,就算没发表也受保护)
分类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除上述4个之外有很多: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出租权、表演权等
保护期限★
永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终身及死亡50年后:发表权和财产权
不适用
1、法律法规、公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公示(记忆方法:个人创作的作品,凝结了脑力和智力成果,并带有个人色彩的一般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专利权
3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过期不能续期)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不可以申请专利
1、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行为2、科学发现(注意不是科学发明,例如发现小行星,属于全人类共有,不能申请专利)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公益相关,也不能掌握在某一类人手)4、平面设计(可申请商标,但不能申请专利)5、发现的新物种、新元素(属于全人类共有,不能申请专利)6、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数学公式、物理定律、机器的说明书等,属于全人类共有,不能申请专利)
商标权
注册商标
两人申请同一商标时:申请在线、使用在线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某个商品不使用注册商标也行)
例外:烟草制品是我国唯一要求商标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
保护范围
普通商标:相同、类似商品
驰名商标:所有商品,包括商标、商号、域名等
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10 年(有6 个月的宽限期)
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文字、字母、颜色的组合、声音、数字、图形、三维标志都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组合申请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国旗国歌军旗党旗等我国、外国、宗教等标识
民族歧视
违法、违背道德等
抽象概念:气味、感觉等
其他
人身权
与人身不可分离,和财产无关
人格权★
自然人专享
生命权
生命维持、生命安全
身体权
保护身体的完整性(如强行剃发,则侵犯身体权)自己有权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组织
健康权
侧重保护身体机能的运转(如打伤人是侵犯健康权)
姓名权
盗用、冒用他人姓名侵犯姓名权自己有权改自己的姓名,是维护自己姓名权的体现
肖像权
需同时满足2个条件:①未经当事人允许、②以盈利为目的
隐私权
自然人和组织均享有
名誉权
如何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当犯罪人说的关于受害人的事情
如果为真,即侵犯隐私权如果为假,即侵犯名誉权
荣誉权
必须享有荣誉称号才享有荣誉权,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共产党员、驰名企业等
组织专享
名称权
唯一可转让的人格权,例如公司名称转让
身份权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监护的权利配偶权:如丈夫可以要求妻子一起生活亲属权:近亲属之间
(记忆口诀):除了“亲亲配”是身份权,其他全是人格权
婚姻
结婚
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精神分裂症)
无效婚姻
(1)主体不合格:未到法定婚龄。(2)内容不合法: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愈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
(可撤销时效)
结婚登记1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恢复自由起1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机构):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
(胁迫≠欺骗)
1.约定财产制: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约定好,双方都不反对,随便怎么划分财产都行
2.法定夫妻财产制(双方争财产,对簿公堂时用到) (原则: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有)
婚前
(1)所有财产均归个人所有
婚后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用命换来的钱)(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没有明确说明的不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例如女性化妆品、男士的内裤等专用物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定要是军人,警察、公务员不算)
离婚
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双方自愿离婚
诉讼离婚(在法院判决)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调解不好再诉讼
特别规定★
保护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款只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适用
保护孕妇: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 (和脯乳期无关)
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确有必要的除外
女方可提出离婚
财产分割
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法院判决: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损害赔偿(赔偿给无过错方)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继承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丧偶儿媳
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继承顺序人数平分
如第一顺序有3人,则3人平分,如第一顺序无人,则按第二顺序人数平分
1、没有法定第三继承顺序2、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没有继承权(只有其父/母死亡后,才有代位继承权)
遗嘱和遗赠
立遗嘱
将遗产给某个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继承人)
将遗产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组织/国家
遗赠继承(受遗赠人)
遗嘱的5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如有多份遗嘱:公证的效力最大,其次是最新的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人、限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
无效遗嘱
无人、限人的遗嘱
受胁迫、欺骗立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
被纂改的遗嘱,纂改的内容无效,未被纂改的内容依然有效
默示效力★
法定继承人:没有表明放弃,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明示:接受继承
默示:放弃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遗赠人与某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此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死葬,死后遗产的部分或全部归这个人
效力最高: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继承权
继承权的取得: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还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都拥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代位继承
有爷爷、爸爸、儿子三人,假设爸爸先于爷爷去世,则爷爷去世时,儿子可以代为爸爸继承爷爷的遗产(只有晚辈直系血亲才能代为继承)
遗产分割★
1.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 (AB为夫妻,A死亡,若A有个人财产50万,夫妻共有财产200万,则A的遗产为50+200÷2=150万)
2.继承方式的适用
遗赠扶养协议>合法遗嘱>法定继承>国家充公
3.胎儿的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若胎儿出生后很快就死掉,则算胎儿存活过,可继承遗产,但由于很快就死了,所以按照该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胎儿的遗产)
4.遗产分割应当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有利于发挥遗产效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实物遗产:折价、适当补偿、共有)
5.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可自愿偿还)
6.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如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则归集体
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带来的责任
是财产责任,对违约人的制裁只能是经济制裁,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来代替
构成要件
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无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双方约定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
1.行为人得有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不可抗力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险情引起人赔偿,例如A追杀B,B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不由B赔偿,而由A赔偿)4.受害人同意5.受害人故意:因受害人的原因造成损害,行为人免责6.过失相抵:受害人有一部分过错的,可减轻行为人责任
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粉笔公基上册P227)
1、无人、限人造成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
2、工作人员造成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3、网上发生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管理者未有措施的,承担扩大部分的责任或连带责任
4、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或补充责任
5、无人在教育机构收到损害,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1、高空抛物: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
2、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识和安全措施:施工人承担责任
3、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责任:消费者可向厂家、销售方一方或多方赔偿
(知识点)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事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权利人可以去起诉,但不会胜诉)
(诉讼就是打官司的意思)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诉讼时效的类型及起算
一般
诉讼时效:3年
起算时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翻译: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知道义务人(侵权人)是谁之日起计算)
特殊
涉外贸易、涉外技术:4年
人寿保险:5年
最长
20年
从侵权之日起算,哪怕权利人不知道
(其他特殊规定★)
1、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人、限人如果要起诉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要等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性侵,自18岁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时间不同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若不在6个月内,则不中止)
中断: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
引起的事由不同
中止(客观原因)
(1)不可抗力(2)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主观原因)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效力不同
中止(暂停,不清零),中止结束后:诉讼时效再补6个月
中断(清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七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附则
新修要点(粉笔公基上册P238)
1、基本经济制度
2、无居民海岛归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该所有权
3、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表决需至少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来参与表决的业主过半数同意即可使用维修基金
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出租、入股等向他人流转土地的经营权
5、住宅产权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
6、用益物权新增“居住权”,但需签订书面租房协议、并向相关机构登记
7、耕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原来是不可抵押)
8、要约邀请:新增:券债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将商业广告修改成:商业广告和宣传
“有权”的意思
在法律概念里,有权的意思是“一定要做”,例如A赠予B一个物品,不能说B有权主张拿到物品,因为A可以撤销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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