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账户分类解读
2023-09-07 09:07:0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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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账户分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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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概念
网络支付
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
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支付账户
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特约商户拓展与管理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9 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单位客户
定义
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基本信息
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客户
定义
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自然人
基本信息
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在中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客户管理
了解你的客户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可开展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
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 、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账户开户限制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 、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业务管理
业务限制
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应遵循
除单笔金额不超过 200 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支付账户类型
I类支付账户
开户
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
限额
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 1000 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使用
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II类支付账户
开户
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
限额
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 1000 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使用
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III类支付账户
开户
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
限额
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使用
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
账户验证方式
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
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转账
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
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 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
不得对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支付交易
说明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
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对于客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操作行为,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并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真实、完整保存操作记录
交易信息 包含
(一)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
(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
(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
(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 5 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交易验证
三类要素
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数字证书、电子签名
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一次性密码验证
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
本人生理特征
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安全级别与限额
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5000 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1000 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2016-261-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2019-85-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单位支付账户
加强转账管理
加强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
广泛宣传教育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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