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2020-12-14 15:10:01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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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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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设立
条件
人数【2,200】,半数以上有住所
章程规定,认购 实收
股份发行筹办依法
募集方式通过章程
有名称,建立组织机构
有住所
程序
发起设立
认足股份,缴纳股款
订立公司章程
选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
认购股份≥35%(钱)
申请公开募股(核准环节)
招股缴款(两书)
创立大会(30日内)
申请设立登记
公告及备案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召开
成员:全体股东
定期:年会
临时
召集与主持
第一次:创立大会
第二次以后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90日以上10&以上股份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
方式
原则:一股一表决权
例外:累积投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5,19】
必设
董事长1人
会议召开方式
定期:每年至少2
临时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监事会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或解聘
监事会(必设)≥3
人员构成
股东代表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会议召开方式
定期:每六个月至少一次
临时:监事提议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股份发行和转让
发行
公平公正
同股同权
同股同价
转让
方式
记名股票
无记名
原则
例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股东对合并、分立有异议
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为维护公司所必需
公司的财务会计
作用
基本要求
税后利润分配
税后利润:利润先纳税
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用途
弥补公司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
转为增加资本 ≥25%
可从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原因
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3
合并或分立
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管理发生困难
清算
成立清算组
有限公司:由股东完成
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清算组职权
清理财产,编制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未了结业务
清缴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清算组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
债权人在收到通知书30天内,未收到的在公告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方案
顺序
清算费用
安置职工
缴纳税款
清偿债务
股东分财产
清算报告
清算组义务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登记违法
发起人、股东出资违法
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的法律责任
另立会计账簿
提交财务会计报告违法
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
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
不当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货或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其他
概述
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的财产(公司有自己的公账)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股权式的企业(出资额对换)
分类
根据出资人承担责任不同分类【大陆法系(成文)】
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认购的股份为限)
两合公司
代表国家:德、法、澳门(地区)
根据公司开放程度及股份是否公开发行【英美法系(不成文)】
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
代表国家:英、美、香港(地区)
公司之间管辖关系
总公司(要设立三个以上分公司)
分公司
无独立财产
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
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之间控制关系
母公司
子公司(有独立人格,能承担责任)
根据成立公司要求的信用基础
人和公司(以股东个人作为公司信用基础)
资合公司(以公司的资本)
人合兼资合公司(以股东个人和公司的资本)
根据公司的国籍
本国公司(按本国法律)
外国公司(按外国法律)
基本制度
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公司法的两大基础)
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股份公司:认购
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
股东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
原因:股东挪用公款导致公司无法还债,要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后果
效力(暂时)
公司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实收资本制)
大陆法系国家
一次发行,不能分期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授权资本制(认缴资本制)
英美法系国家
可以分期
我国的资本制度
05年以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实收资本制)
有限公司:≥10w
股份公司:≥1000w
05-13年底修改前: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
有限
一般有限公司:认缴 ≥3w 20% 2y或5y
一人有限公司:实收 ≥10w
股份 ≥500w
发起设立:认缴 ≥20w 2y或5y
募集设立:实收
13年底:偏向授权资本制
同上,其中
公司设立的原则和设立的方式
原则
准则主义(登记主义)
核准主义(许可主义)(二准批)
批准+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需批准的(烟草,食品,化妆品)
募集设立的
方式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
有生命的自然人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长、经理担任(必须是执行机构的)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与减资
公司的合并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比例
特殊表决事项(7个):2/3以上
一般表决事项(其他事项):过半数
合并、减资:10、30、30、45(可能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
分立:10、30(未影响债权人的利益,通知是为了让债权人知悉新的债务人)
增资:--(未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主体也未发生变化)
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资格
行为能力
职业操守
经营能力
职业操守
预防以权谋私
义务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第148条规定,董、高不得有以下行为:挪、个、贷、自、竞、归、秘
董高违法规定所得收入为公司所有
董监高侵害股东或公司利益时股东的诉权
直接诉权
原因:股东有所损失
受害利益:股东
原告:股东
被告:董高
起诉名义:股东个人的名义
派生诉权
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
独立的人格
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四个审议
所余的税后利润由股东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认缴)
设立
条件
股东【1,50】
章程,认缴,出资额
章程
全体股东
修改,2/3
对公司、股东、董监高有约束力
第25条规定,章程必须有:
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机构及其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法定代表人
其他
有名称,建立组织机构
名称
不能用符号
汉+民
汉+外
组织机构
股东会 (权力机构)
董事会(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监事会(监督机构)
有住所
意义(4)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程序
股东用货币出资
非货币
可用货币估价
可依法转让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or设定担保财产等出资
组织机构
股东会
组成和职权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监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的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FA和弥补FA
增或减注册资本做决议
对债权ZJY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形式
修改章程
其他
召开
定期会议(按章程)
临时会议
1/10以上表决权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要开就开
召集和主持
第一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次以后
执行机构
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召集
不设立: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监督机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代表1/10以上股东要开就开
章程有约定先按章程
表决
方式
约定:章程的规定
法定:按认缴
比例
特殊表决事项(7个):2/3以上
一般(其他):过半数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机构(执行/决定/制定)
董事会(3-13人)
职权
召集会议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个制订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聘任、解聘经理
制定公司制度
会议由董事长召开主持,一人一票做表决
执行董事(1人)
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制定/拟订)
职权: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管理制度
制定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解雇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解聘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其他职权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可以有
监督机构
监事会≥3人
人员构成
股东代表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任期:每届三年
职权
检查财务
对董高监督
当董高损害公司利益要求其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向会议提出提案
依法对董高提起诉讼
其他
议事规则
召开方式
定期:每年度至少一次
临时:监事提议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表决: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2个监事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一个法人
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应当在年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决定时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
股东财产跟公司的要独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会:不设股东会
董事会:任期不得超3年
一般的董事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担任
监事会≥5人
一般的监事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转让
自由转让(对内)
限制转让(对外)
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介入)
股权收购(异议股东)
60日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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