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窟奇案结构拆分
2021-05-24 17:18:1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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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探究立法精神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实定法不适用于本案例
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
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
为了就救五个人牺牲十个工作人员,与为了救四个人牺牲一个人没有不同
法律精神与发令文字孰轻孰重?
法律文字只是立法目的的表现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物理来合理解释
维持法治传统
法官应履行自己的职责
不考虑影响
不考虑对错
立法至上
本来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撇开己见
依照法律 被告有罪
法律无关同情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判案的酌情权
被告没有犯谋杀罪
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
法律如何界定故意
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本案紧急避难确信合理
本案中 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偷面包案中饥饿的人有充分选择权
洞穴探险者的饥饿无法避免
当时情形下 杀人是唯一生存选择
身处危境 不是被困者之过错
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如果一种随机的抽签是选择受害人的公平方法 那么受害人的同意是无关紧要的
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
由于一部法律的条文字面含义可以被立法根据目的推翻
刑法的初始意图在于满足人类根深蒂固和源于本能的复仇要求
刑罚适用的问题
惩罚探险者并不服务于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任何一个目标
一命换多命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
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
动机与选择
被胁迫情况下的同意是无效的
所以人可以有意识的做某种行为,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
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
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应防止带有偏见的裁决
国家有责任为穷人开脱
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 抽象存在
是否可以准确评估被告的心理状态
尊重法律条文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行政赦免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荀
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
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
何时能判定进入了自然法管辖范围
《合同法》赋予人的权利竟然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吗?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
关于谋杀有“故意”的行为支撑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以常识来判断
被告无罪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运用常识来断案
生命的绝对价值
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
杀人行为不可恕
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
生命神圣原则
契约与认可
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
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
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
承认法律多样性
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法律曾被不平等的适用
洞穴探险是一种富人运动
特权者依然适用于谋杀法律条文
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离
设身处地
人在一个假定的情形之中会如何行为是伦理生活的必要部分
判决的道德启示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应有力的审判
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避免狡猾诡辩
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请求被漠视
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
什么是囚徒困境?
背叛他人or撒谎辩解
本案的囚徒困境
被告背叛了受害者
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
利益冲突
应该回避的理由
相关案子与洞穴探险使用的电池有关
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
“故意”一次使用范围不清晰
各位法官理解不同
法律允许负责的适用自由裁量
可以更好地适用于尚未遇见的案件方案
自由裁量有一定的危险性
新社会契约源自被当前法律的拒绝
电池在本案中不容忽视
无线电依然有电
拒绝与外界沟通
拒绝了本国法律
无线电没有电
被本国法律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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