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2021-04-08 00:35:0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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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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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简易注销
法院裁定强清或者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清程序或终结破产的裁定申请
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包括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不得适用简易注销
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
正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行政处罚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需经批准的
程序
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公告拟简易注销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45日
异议期满方可申请注销
提交的材料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组织并完成清算等内容
若为强清或破产,只需提交法院终结程序的裁定
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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