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有关规定学习与整理
2021-03-26 00:27:54 1 举报
代孕有关规定学习与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已失效)
2001.8.1
民法典
发文机关:卫生部(现为卫健委)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
代孕有关规定整理
2015.12
发文机关:卫生部(现为卫健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删除草案中的“禁止代孕条款”
2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
2001.4.13
20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
2003.10.1
发文机关:卫生部(现为卫健委)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12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生部”已撤销)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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