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2021-01-27 13:57: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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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会计初级经济法总论全部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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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法律基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国家意志,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包含概况性和利益导向性(利导性)
明确公开性、普遍约束性、可预测性和普遍适用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2.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同时判断,但与肢体是否残缺无关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2.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同时判断,但与肢体是否残缺无关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6周岁,犯烧杀淫掠、伤爆投毒,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权利与义务
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 ; 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四大类:物 / 人身、人格 / 精神产品 / 行为
物,
分类1,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人类可控制的)
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
货币及有价证券
分类2,有体物,固定形态或没有固定形态的(天然气、电力),
无体物,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分类1,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人类可控制的)
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
货币及有价证券
分类2,有体物,固定形态或没有固定形态的(天然气、电力),
无体物,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人身、人格,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禁止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活人不能做客体,人体器官可以做客体)
精神产品,也称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是思想或者技术方案,
不是物,但是通常有物质载体,书记、图册、录音、录像
不是物,但是通常有物质载体,书记、图册、录音、录像
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比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可以用来买卖)
比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可以用来买卖)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 法律事件 和 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疫情(主要看人能否停止)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改变
法律行为,如上图,选择题问标准,选内容
法律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疫情(主要看人能否停止)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改变
法律行为,如上图,选择题问标准,选内容
法的形式与分类
法的形式
法的效力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分类
选择题以什么标准分类,分成什么法和什么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仲裁、民事诉讼
不平等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
《仲裁法》适用于经济纠纷,例如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起仲裁
行政争议不能提起仲裁
行政争议不能提起仲裁
仲裁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独立存在、不受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再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不予受理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独立存在、不受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再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与会,
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与会,
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或者无效的影响,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仲裁,一方法院,由法院裁决
仲裁协议已达成,一方法院,一方仲裁,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驳货起诉。
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审理有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审理
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或者无效的影响,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仲裁,一方法院,由法院裁决
仲裁协议已达成,一方法院,一方仲裁,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驳货起诉。
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审理有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适用范围
民事案件:
1.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例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等
1.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例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等
商事案件:
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例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例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例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例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审理的非诉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不是审判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合议庭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独任制度:1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审理和裁判,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及重大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独任制度:1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审理和裁判,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及重大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回避制度:书面提出或口头提出
公开审判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是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二审法院判决、裁定是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二审法院判决、裁定是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特殊情况:一审终审制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情况下,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
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不是签订地)
2.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不是出票地)
4.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不涉及被告所在地,其余9个都涉及)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三选一)
6.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解释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解释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解释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解释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9.海南救助费用,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10.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或 主要遗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或 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
最先立案的
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依然有起诉权,但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3年,起算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最长诉讼时效20年,起算点:权利被侵害之日
最长诉讼时效20年,起算点:权利被侵害之日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以下原因,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能力或限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障碍
解释: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不可抗力 2.无能力或限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障碍
解释: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清零),下列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诉讼或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诉讼或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的其他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的其他请求权
判决和执行
调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两审终审制
最高法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最高法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执行组织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
不平等主体,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为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起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复议排除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机关内部事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未行使行政权)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为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起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复议排除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机关内部事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未行使行政权)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停止
注意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停止
注意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人包括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国税),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本级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
1.书面审查,被申请人负责举证,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杂情况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2.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注意区分:
仲裁: 裁决书——作出之日,调解书——双方签收
民事诉讼: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不上诉
二审——作出之日起生效
仲裁: 裁决书——作出之日,调解书——双方签收
民事诉讼: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不上诉
二审——作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诉讼
或议或诉,先议后诉(税务),只议不诉(国家征收土地)
诉讼管辖
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法批准,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法批准,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特殊情况: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和执行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审理依据:法律、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章,规章的效力等级不够)
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对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外部)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注意:罚款不是罚金,拘留不是拘役,行政处罚只能没收违法和非法的部分财产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注意:罚款不是罚金,拘留不是拘役,行政处罚只能没收违法和非法的部分财产
行政处分
对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内部)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2.附加刑:可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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