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镇规划许可审批
2021-02-22 09:11:06 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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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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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遂宁市村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
办理对象
在镇、乡、村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
在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集中住宅楼建设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乡村规划预留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在乡、村规划区内新、扩、改建各类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楼
审批流程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前,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则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最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须先经镇(乡)政府初审同意。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先后取得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则可申请用地并划拨土地,最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一书两证”,须先经镇(乡)政府初审同意。
在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经镇(乡)政府初审同意后,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集中住宅楼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政府初审后,报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乡村规划预留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农房标准图集、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向镇(乡)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新、扩、改建各类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楼,不得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报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法律责任
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乡镇规划许可审批岗位法治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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