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读书笔记
2021-03-16 11:28:02 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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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
两个以上排污现场,分别申请
排污单位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方式
信函申请
信息平台,提交申请表
申请内容
单位名称
住所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经营场所所在地
社会信用代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
OR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信息
防治设施
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
自行监测方案
主要生产设施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
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
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申请情形
重点管理
申请前已通过信息公开
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纳污范围
管网布置
最终排放去向
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排放量削减替代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处理情形
不许取得,及时告知
不在职权范围,不予处理
材料错误分,当场更正
材料不全,3日内具告单
在职权范围,则需审批
公开受理
审批部门专用印章
书面凭证
第十条
审查
根据材料,现场审查
组织技术评估,费用审批部门担
技术部门提出意见给单位,无需费用
第十一条
许可证颁发
材料齐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重点污染物排放条件
排放符合材料内容
未达到
当地环保相关的要求
防治措施技术可达
自行监测方案符合国家规范
点位
指标
频次
第十二条
排污管理
重点管理
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成
需现场核查,45日内审批决定
简化管理
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成
第十三条
许可证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
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
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
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有效期
5年
期满
到期前60日,申请
主管部门20日内,完成审批
变更
变更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五条
重新申请的情形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第十六条
依法变更
污染物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事中事后监管
纳入生态环境年度计划
根据类别、记录
确定频次和方式
执法
全国信息平台记录
时间
内容
结果
处罚等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检查
许可证
环境管理台账
执行报告
自行检测数据
现场监测
第二十八条
核查
规定周期内的排放量
设施运维
第二十九条
证据判定
来源全国信息平台
自行与来源信息不一致
以环境部门为准
第三十条
防治技术
根据数据判定是否可达
不可达
整改
增加频次
制定防治技术指南(国家)
总则
第一条
加强管理
规范行为
控制排放
保护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
申请取得
未取得,不可排放
分类管理/重点、简化
污染物产生量
排放量
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
负责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管理
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
在线办理排污许可
第五条
预算经费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排污管理
第十七条
监管依据
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排放口建设
规范化
设置标志牌
位置、数量、去向、方式与证相符
新建排污项目
与设施同时建设
第十九条
自行监测
保留记录
原始记录
不少于5年
不得篡改、伪造
第二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发现异常,有单位及时告知、检查、修正
第二十一条
制度建设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来源许可证
格式
内容
频次
包括内容
生产设施
运行情况
排放浓度
排放量
台账、记录保存期
不少于5年
异常情况
消除措施
台账记录
报告主管部门
原因解释
排放量计算
纳入单位排放总量
第二十二条
执行报告
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
来源许可证格式、内容、频次
来源许可证格式、内容、频次
排放行为
排放浓度
排放量
停产
说明变化原因
报告中的排放量
年度生态环境统计
总量考核
清单编制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
许可证规定
全国公开
内容
种类
浓度
排放量
设施运行情况
执行报告
监测数据
排入市政管网
接入位置
排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影响小的排放
排污登记表登记
所在单位无需许可证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基本信息
去向
标准
防治措施
信息变动填报
20日之内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处罚情形
主管部门
符合条件
申请不受理
法定期内不审批
不符合条件
颁发许可证
违反审批权限审批
不履责
发现违法不查
排污单位
违反条例
>20万,<100万
未取证排污
期满未延续申请,排污
撤销、吊销后排污
应重新取证,但未取证
超浓度、超量排放
偷排行为
暗井
渗井
渗坑
灌注
篡改
>5万,<20万
未控制无组织排放
时段内未停止和限制排放
<2万,>20万
排放口和数量不符
方式和去向不符
移动或改变监测设备
未按规定安装联网监测设备OR不正常投用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OR未开展
未保存原始记录
信息公开不实
异常排放,未上报主管部门
其他违法违规
检查时弄虚作假
<20万,>50万
3年不得再申请
3年不得再申请
不正当手段取证
<10万,>30万
3年不得再申请
3年不得再申请
伪造、变造、转让
5万以下
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5千,>2万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
未如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记录、排放浓度、总量
其他
按日连续处罚
责令整改,继续违法
拒绝复查
阻挠复查
拘留
未取证排污,且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违规排污
不正常运行设施
治安拘留
构成治安拘留的一切行为
情节严重
经人民政府批准
停业
关闭
处罚对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由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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